关于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拨付、监督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市各类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作流程,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切实发挥各类资金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下达的产业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一、申报流程
1、申报责任部门
按照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确定项目申报责任部门,由其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申报责任部门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下发申报通知。街镇负责项目推荐和材料收集、核实等工作,并出具项目申报同意书,报送申报责任部门。对需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街镇政府负责协调市财政局意见后,再进行申报。
2、项目筛选
申报责任部门统一汇总项目材料,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筛选,最终确定申报项目的名单和优先排序,按时申报。
3、信息汇总
对于申报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成功的项目,申报责任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名称、资金扶持额度等信息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每年年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全市各条块上的国家、市各类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情况。
二、资金配套
对于成功申报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市要求市级资金配套的,原则上由镇财政通过奖励扶持、房租补贴、人才资助等方式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三、资金拨付
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申报责任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申报责任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
四、资金监督和管理
申办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并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可删除)
1、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拨付、监督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市各类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作流程,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切实发挥各类资金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下达的产业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一、申报流程
1、申报责任部门
按照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确定项目申报责任部门,由其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申报责任部门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下发申报通知。街镇负责项目推荐和材料收集、核实等工作,并出具项目申报同意书,报送申报责任部门。对需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街镇政府负责协调市财政局意见后,再进行申报。
2、项目筛选
申报责任部门统一汇总项目材料,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筛选,最终确定申报项目的名单和优先排序,按时申报。
3、信息汇总
对于申报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成功的项目,申报责任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名称、资金扶持额度等信息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每年年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全市各条块上的国家、市各类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情况。
二、资金配套
对于成功申报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市要求市级资金配套的,原则上由镇财政通过奖励扶持、房租补贴、人才资助等方式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三、资金拨付
国家、市产业专项资金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申报责任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申报责任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
四、资金监督和管理
申办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镇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并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可删除)
1、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