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智勇诉曾燕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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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民一初第570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
委托代理人黄永。
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
委托代理人曾宪良。
委托代理人廖正亮。
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智勇诉被告曾燕云离婚后财产纠纷,2010年11月23日被告曾燕云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自愿放弃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26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小孩抚养费24000元(从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
四、(二)、(三)项合计原告(反诉被告)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5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应归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50000元。
六、(四)、(五)项相抵,原、被告的债务互清。
七、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从2011年3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小孩罗诗琦抚养费20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至小孩学业完成,自食其力止。
八、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放弃其它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09元,合计40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石 纳 新
审 判 员 郭 蓉
代理审判员 唐 勇 林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邓 淑 娟
罗智勇诉曾燕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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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民一初第570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
委托代理人黄永。
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
委托代理人曾宪良。
委托代理人廖正亮。
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智勇诉被告曾燕云离婚后财产纠纷,2010年11月23日被告曾燕云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自愿放弃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26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小孩抚养费24000元(从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
四、(二)、(三)项合计原告(反诉被告)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5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应归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50000元。
六、(四)、(五)项相抵,原、被告的债务互清。
七、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从2011年3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小孩罗诗琦抚养费2000元给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至小孩学业完成,自食其力止。
八、被告(反诉原告)曾燕云放弃其它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09元,合计40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罗智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石 纳 新
审 判 员 郭 蓉
代理审判员 唐 勇 林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邓 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