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营改增_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要点浅析_罗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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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要点浅析

文/罗春龄

摘要:我国传媒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带动下,税收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媒体融合发展的战略又对传媒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企业可以运用减免税法、税率差异法和扣除法等税收筹划方法应对,提高节税效益,依法降低税负。关键词:营改增;传媒企业;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营改增”——即将原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是我国财税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文化创意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及广播影视服务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主体,我国传媒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带动下,税收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我国对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出了新的战略方向。对此,我国传媒企业需要广泛了解行业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争取政策红利,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目前我国传媒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减免税政策有以下这些: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9号公告)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制作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本文以下简称“国办发2014年第15号文”) 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 、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

围的上述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年第87号文)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及印刷、制作业务将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50%或100%。在此期间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古旧图书属于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2. 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国办发2014年第15号文”,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此文件,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

以下笔者将运用减免税法、税率差异法和扣除法这三种税收筹划方法,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主要税种对我国传媒企业的税收筹划要点进行整理和归纳。

(一) 减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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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年第27号文) 强调,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 税率差异法

目前我国针对传媒行业的现行税率优惠较少,可以享受的税率优惠主要有以下这些:

1.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7%;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从2012 年起,我国开始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对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6%的低税率。

2. 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文以下简称“财税2014年第85号文”)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传媒企业可以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扣除法

目前我国传媒企业可以进行税收扣除筹划的要点有以下这些:

1. 增值税

我国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为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应纳税额有着重要直接影响。因此,依法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是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的关键。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办发2014年第15号文”,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财税2014年第85号文”,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及其它附加税费。

第二,明确和合法增加企业所得税等税前扣除项

我国传媒企业可以结合企业所得税等税前扣除项的规定和实际业务操作,注意对损失确认和研究开发等方面做出提前的优化安排。特别是我国传统媒体企业在向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如开发互联网技术费用等,允许按规定加计扣除;这样传媒企业依法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就可以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

第三,充分利用行业税收政策优惠,获取节税效益

目前我国出版传媒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党报、党刊和图书业务方面,而报纸、杂志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则可以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广播影视传媒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集中在农村和涉外领域。另外我国传媒企业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而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和小型微利文化传媒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我国传媒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以上税收政策优惠,获得较佳的节税效益。

综上,建议我国传媒企业可以参考上述要点进行税收筹划,依法增加税前扣除,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三、“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我国传媒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税收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另外媒体融合的行业发展战略要求传媒企业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提升综合竞争力。根据以上要点,笔者对“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有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第一,优化业务安排,规范发票管理,依法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开展,我国传媒企业越来越多的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对此,我国传媒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上游供应商的选择,尽量取得购进商品或劳务,如原材料、固定资产、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等支出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考虑将企业部分不可抵税的服务和职能外包,从而增加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416.

[2]王建琪. 营改增形势下传媒企业税务筹划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4).

[3]缪 洁. 浅析税改对于文化创“营改增”意业的影响[J].新会计,2012(8).

(作者单位:时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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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要点浅析

文/罗春龄

摘要:我国传媒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带动下,税收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媒体融合发展的战略又对传媒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企业可以运用减免税法、税率差异法和扣除法等税收筹划方法应对,提高节税效益,依法降低税负。关键词:营改增;传媒企业;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营改增”——即将原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是我国财税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文化创意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及广播影视服务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主体,我国传媒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带动下,税收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我国对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出了新的战略方向。对此,我国传媒企业需要广泛了解行业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争取政策红利,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目前我国传媒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减免税政策有以下这些: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9号公告)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制作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本文以下简称“国办发2014年第15号文”) 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 、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

围的上述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年第87号文)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及印刷、制作业务将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50%或100%。在此期间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古旧图书属于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2. 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国办发2014年第15号文”,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此文件,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

以下笔者将运用减免税法、税率差异法和扣除法这三种税收筹划方法,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主要税种对我国传媒企业的税收筹划要点进行整理和归纳。

(一) 减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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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年第27号文) 强调,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 税率差异法

目前我国针对传媒行业的现行税率优惠较少,可以享受的税率优惠主要有以下这些:

1.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我国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7%;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从2012 年起,我国开始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对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6%的低税率。

2. 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文以下简称“财税2014年第85号文”)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传媒企业可以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扣除法

目前我国传媒企业可以进行税收扣除筹划的要点有以下这些:

1. 增值税

我国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为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应纳税额有着重要直接影响。因此,依法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是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的关键。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办发2014年第15号文”,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财税2014年第85号文”,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及其它附加税费。

第二,明确和合法增加企业所得税等税前扣除项

我国传媒企业可以结合企业所得税等税前扣除项的规定和实际业务操作,注意对损失确认和研究开发等方面做出提前的优化安排。特别是我国传统媒体企业在向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如开发互联网技术费用等,允许按规定加计扣除;这样传媒企业依法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就可以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

第三,充分利用行业税收政策优惠,获取节税效益

目前我国出版传媒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党报、党刊和图书业务方面,而报纸、杂志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则可以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广播影视传媒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集中在农村和涉外领域。另外我国传媒企业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而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和小型微利文化传媒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我国传媒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以上税收政策优惠,获得较佳的节税效益。

综上,建议我国传媒企业可以参考上述要点进行税收筹划,依法增加税前扣除,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三、“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我国传媒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税收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另外媒体融合的行业发展战略要求传媒企业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提升综合竞争力。根据以上要点,笔者对“营改增”后我国传媒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有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第一,优化业务安排,规范发票管理,依法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开展,我国传媒企业越来越多的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对此,我国传媒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上游供应商的选择,尽量取得购进商品或劳务,如原材料、固定资产、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等支出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考虑将企业部分不可抵税的服务和职能外包,从而增加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416.

[2]王建琪. 营改增形势下传媒企业税务筹划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4).

[3]缪 洁. 浅析税改对于文化创“营改增”意业的影响[J].新会计,2012(8).

(作者单位:时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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