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天 然 气 运 输 合 同
托运方:
承运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天然气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托 运 方: 承 运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 ..................................... ...7
1.1定义 ..................................................7
1.2解释............................................... ...9
第二条 合同期和运转期....................................10
2.1 合同期................................................10
2.2 运转期................................................10
2.3 起始日 ......................................... .....10
第三条 交付、承运和提取天然气的义务......................10
3.1 天然气的交付和提取................................ ...10
3.2 天然气的承运..........................................10
3.3 能力..................................................10
第四条 天然气的技术.......................................11
4.1 天然气的质量..........................................11
4.1 交付点压力............................................11
第五条 天然气的交付点.....................................11
5.1 进气点................................................11
5.2 下气点................................................11
5.3 风险及转移...................................... .....11
第六条 天然气的交付、输送、提取量和交付、输送、提取计划及计划的
调整............................... ..... ..... ... .......12
6.1 年输送量......................................... ....12
6.2月度及日交付、输送、提取天然气量计划 .............. ...12
6.3月度天然气输送量的调 .......................... .....13
6.4流量控制 ..............................................13
第七条 价格 ...............................................13
7.1 天然气的输送价格 ......................................13
7.2 价格调整 ..............................................13
第八条 计量和检测 .........................................13
8.1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状态 .......................... .....13
8.2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标准 .......................... .....14
8.3 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的标准 ..............................14
8.4 检测 ..................................................14
8.5 监管 ..................................................15
8.6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设施的定期标定 ......................15
8.7 定期标定之外计量异议的处理 ............................16
8.8 计量存在误差的处理 ....................................16
8.9 计量交接 ........................................ .....16
8.10 不提拒付气款 ...................................... ...17
8.11 天然气交付点计量、检测器具的管理 ................ .....17
8.12 记录保留和查询 ........................................17
第九条 差额气量...................................... ....17
第十条 结算与付款.........................................18
10.1 结算和付款办法 ......................................18
10.2 结算依据.............................................18
10.3 发票的出具...........................................18
10.4 管输费付款方式.......................................18
10.5 未预付管输费的后果...................................18
10.6 首期管输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18
10.7 税...................................................19
10.8 不得抵销.............................................19
第十一条 检修与配合.......................................19
11.1 配合.................................................19
11.2 同步计划检修.........................................19
11.3 临时检修.............................................20
11.4 通知.................................................20
第十二条 不合格天然气......................................20
12.1 通知..................................................20
12.2 接收或拒收............................................20
12.3 补救..................................................21
第十三条 陈述、承诺和保证.................................21
13.1 托运方...............................................21
13.2 承运方 ..............................................21
第十四条 保密和披露.......................................22
14.1 保密.............................................. ..22
14.2 可披露情形...........................................22
14.3 要求第三方保密.................................... ..23
14.4 期限 ................................................23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 .23
15.1 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23
15.2 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23
15.3 赔偿.............................................. ..24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及认定...................................24
16.1 免责条件范围.........................................24
16.2 不可抗力.............................................24
16.3 其它免责条件.........................................24
16.4 通知和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24
16.5 不可免责的情形.......................................25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25
17.1 合同的变更 ..........................................25
17.2 合同的转让 ..........................................25
17.3 合同的解除...........................................26
17.4 解除后权利的保留.....................................26
17.5 程序.................................................26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26
18.1 生效 ................................................26
18.2 权利的保留...........................................26
第十九条 通知和联络.......................................26 19.1 形式和要求......................................... .27
19.2 地址、传真、电话.....................................27
19.3 送达.................................................28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28
20.1 友好协商.............................................28
20.2 仲裁................................................ 28
20.3 继续履行............................................ 29
第二十一条 其他...........................................29
附录A. 天然气的质量标准 ....................................30
附录B. 天然气的交付点 ......................................31
附录C. 计量与检定设备标准 ................................. 32
附件.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 ....................................33
鉴于:
承运方拥有 至 天然气运输管线(简称 湘衡 管线),具备管道运输天然气的能力;
托运方愿意委托承运方将其在 购买的天然气从 进气点输送至 下气点。
承运方愿意接受该项委托,在 进气点接收托运方所交付的天然气,通过 管线,在 下气点交付给承运方。
承运方、托运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1.1 本合同:指合同双方签订的本天然气运输合同及其所有附录及补充协议(如有)。
1.1.2 政府批准:指合同双方为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由中国中央政府或者省、市、自治区或其他地方政府签发或给予的授权、登记、同意、执照、证明书、许可、豁免、特权、批准、备案等。
1.1.3 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1.1.4 天然气标准状态: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C )、压力为101.325 千帕时天然气的状态。
1.1.5 天然气标准立方米:指天然气标准状态下占据一(1)个立方米的天然气体积。
1.1.6 天然气质量(组分):指符合国家标准(编号: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组成或标准。
1.1.7 管道:指承运方建设的从 到 的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1.8 起始日:指本合同约定的托运方开始交付和承运方开始接收天然气的日期。
1.1.9 合同期:指从合同签署生效到合同到期终止的一段时间。
1.1.10 交付点:指合同双方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在本合同中包括“进气点”和“下气点”。
1.1.11 进气点:指托运方将天然气交付给承运方的具体位置。
1.1.12 下气点:指承运方将天然气交付给托运方的具体位置。
1.1.13 交付点压力:指合同期内任一交付点的压力,包括进气点和下气点的压力,可以采用紧邻交付点的调压装置的出口压力,采用相对压力表示,单位为兆帕。
1.1.14 年输送量:指托运方向承运方购买的按年计算的天然气管输能力。(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的由承运方承运的、按年计算的天然气数量)
1.1.15 月输送量:指托运方向承运方购买的按月计算的天然气管输能力。(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的由承运方承运的、按月计算的天然气数量)
1.1.16 日输送量:指托运方向承运方购买的按日计算的天然气管输能力。(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的由承运方承运的、按日计算的天然气数量)
1.1.17 输气损耗气量:指天然气在管道运输过程中由于组分凝结、天然气泄露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在“进气点”和“下气点”交付和提取的天然气量之间的差额。
1.1.18 超出气量:指合同双方年实际交付、运输、提取的天然气量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运输、提取量的部分。
1.1.19 短供气量:指合同双方年实际交付、运输、提取的天然气量少于合同约定的交付、运输、提取量的部分。
1.1.20 计量点:指本合同规定的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下游闸阀出口法兰下端或出口管道焊缝上端处。本合同中包含进气点和下气点两个计量点。
1.1.21 计量设备:指在计量点计量、记录和测试天然气的压力、气量
和质量、体积、组分等所需的、由托运方或承运方拥有和/或操作的所有商业计量和相关检测设备 流量计、色谱仪计及计量压力和温度的仪器以及一切有关的房屋、设施、材料、设备、器具和建筑物。
1.1.22 计划内维护:指承运方和托运方对各自的相关设施(承运方对输气相关设施,托运方对用气相关设施)有预先时间安排的维护。
1.1.23 变更、通知:指本合同中双方做出的对本合同已约定事项的变更,并将该等变更依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对方。
1.1.24 理智谨慎:指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能够勤勉、谨慎、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并且其能力、水平和预见力达到人们通常对一个成熟和富有经验的同类从业者所合理期望的程度。
1.1.25 不可抗力:本合同中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火灾、水灾、干旱、爆炸、气层异常、闪电、风暴、飓风、旋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海险、土蚀、地面下沉、道路冲塌、疫情或其他天灾;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电离放射;
战争。
1.1.27 年、季度、月: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注明则均指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年、自然季度、自然月份和自然日。
1.1.28 日:指任何一天从北京时间 点开始到北京时间 点结束的二十四[ 24 ]小时时间。
1.1.29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指定的全国性节假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12 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合同中:
1.2.1 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而列,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或理解。
1.2.2 对任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条款的提及包括对经不时修订、修改、补充、更新或转让的该文件或者该部分或该条款的提及;
1.2.3 凡是提及“托运方”、“承运方”,均包括该方的权利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2.4 所提及的“法律”,均包括不时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条 合同期和运转期
2.1合同期
本合同合同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运转期
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在合同期内,承运方和托运方书面确定的起始日至双方书面确定的停止交付和接收天然气的时间之间为运转期。
2.3 起始日
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日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 交付、承运和提取天然气的义务
3.1 天然气的交付和提取
3.1.1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托运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进气点向承运方提供不低于日输送量的天然气。
3.1.2 托运方依照本合同向承运方提供的天然气应符合附录A 所述的天然气标准。
3.1.3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托运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下气点提取不低于日输送量的天然气。
3.2 天然气的承运
3.2.1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承运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不低于日输送量的天然气从进气点输送至下气点。
3.2.2 承运方可依照本合同自行决定向托运方交付任何天然气,但条件是所交付的天然气应符合附录A 所述的天然气标准。
3.3 能力
3.3.1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除了托运方进行计划内维护和本合同项下免责的情况外,托运方应有能力在进气点和下气点按照不超过日输送量的气量向承运方交付和提取天然气。但是托运方没有义务在任何一日交付和提取超过日输送量的天然气。
3.3.2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除了承运方进行计划内维护和本合同项下免责的情况外,承运方应有能力在进气点和下气点按不低于日输送量的气量接收和交付托运方运输的天然气。
3.3.3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双方应当均衡地交付和提取天然气。
第四条 天然气的技术标准
4.1 天然气质量
双方约定,托运方在“进气点“交付给承运方、承运方在“下气点”交付托运方的天然气符合国家标准(编号: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标准(具体内容见附录A )
4.2 交付点压力
根据 管道的设计压力等级,双方约定,托运方在进气点的天然气交付压力为 MPa;承运方在下气点的天然气交付压力为 MPa 。
第五条 天然气的交付点
5.1 进气点
本合同约定天然气的进气点为 ,具体位置见附件B 所示。
5.2 下气点
本合同约定天然气的下气点为 ,具体位置见附件B 所示。
5.3 风险及转移
托运方在进气点向承运方交付天然气后,天然气的控制权及风险随之转移给承运方;承运方在下气点向托运方交付天然气后,天然气的控制权及风险随之转移给托运方。
第六条 天然气的交付、输送、提取量交付、输送、提取计划及计划的调整
6.1 年输送量
经承运方、托运方商定在本合同期内年天然气输送量为 ×104m3。
6.2 月度及日输送量计划为:
20 年1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2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3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4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5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6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7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8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9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10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11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12 月 ×104m 3,日 ×104m 3;
6.3 天然气月输送量的调整:在年输气量的范围内,托运方可根据购买、使用天然气的实际情况,在每月二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运方提出对下月天然气输送量的调整要求(但应在月供气量±5%的范围内)。承运方应在收到托运方书面调整要求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是否给予调整,并通知托运方。若十五日内未给予答复,视为承运方同意托运方的调整要求。
6.4 流量控制
6.4.1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营,在运转期内的任一日,托运方有义务控制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使其尽可能等于6.2 条所约定的日输送量,除非由于承运方的责任或者进气点的下游压力超过4.2 条的规定导致托运方无法对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进行控制。承运方有义务配合托运方履行上述义务。
6.4.2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营,在运转期内的任一日,承运方有义务控制下气点的天然气流量,使其尽可能等于6.2 条所约定的日输送量,除非由于托运方的责任或者下气点的下游压力超过4.2 条的规定导致托运方无法对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进行控制。托运方有义务配合承运方履行上述义务。
第七条 价 格
7.1 合同气的输送价格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有关文件精神,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气量,天然气由 输送到 的管道输送价格为 元/立方米(该管道输送价格中包含对管道输送中天然气的合理损耗部分的补偿)。
7.2 价格调整
若遇国家天然气管道输送价格政策变化,上述7.1 款约定的价格按国家新的政策相应调整。
第八条 计量和检测
8.1 天然气计量和检测状态
本合同中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计量的状态为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状态和标准立方米。
8.2 天然气计量和检测标准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GB/T18604-2001《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检测天然气流量》
GB/T13610-2003《天然气的组分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伯指数计算方法》 GB/T17283-1998《天然气水露点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GB/T13609-1999《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8.3 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的标准
用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计量和检测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附录C 规定的标准。
8.4 检测
本合同项下的计量和检测包括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和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
8.4.1 进气点检测
8.4.1.1 托运方应当在进气点附近对交付承运方的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在线的测量、抽样、检测和分析。承运方也可在交付点附近设置计量和在线检测装置。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以托运方计量和检测的结果为准。
8.4.1.2 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结果作为托运方交付天然气、承运方输送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8.4.2 下气点检测
8.4.2.1 承运方应当在下气点附近对所承运的、由托运方提取的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在线的测量、抽样、检测和分析。托运方也可在下气点附近设置计量和在线检测装置。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以承运方计量和检测的结果为准。
8.4.2.1 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结果作为承运方交付天然气、托运方提取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8.5 监管
进气点和下气点的天然气在线计量和检测装置在第一次运行前,应当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并出具符合检定标准的有效证书,证明其适用于附录B 所规定的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
上述合格证书托运方和承运方应当相互提供给对方。
8.6 天然气计量、检测设施的定期标定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约定,合同期内对进气点和下气点的计量、检测器具进行定期标定。
8.6.1 定期标定每[ ]年(月)进行 次
8.6.2 定期标定由托运方、承运方委托具有国家授权和相应资质的 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站进行。
8.6.3 进气点定期标定由托运方组织,费用由托运方承担,承运方代表出席标定的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下气点定期标定由承运方组织,费
用由承运方承担,托运方出席标定的费用由托运方自行承担。
8.6.4 定期标定时,组织方应当书面通知合同对方标定的具体日期、对方应派代表出席。
合同对方代表是否出席标定不影响标定的进行和标定的效力。
8.6.5 进气点和下气点计量、检测装置定期标定的组织方应当向合同对方提供每次定期标定的原始测试资料和标定证书、报告等文件。
8.7 定期标定之外计量异议的处理
定期标定的时间之外,若承运方、托运方对进气点、下气点的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异议方可向国家授权的 原油大流量检定站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原油大流量检定站申请对天然气交接计量、检测器具进行检定。若进气点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托运方承担;若下气点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承运方承担。若检定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提出检测的一方承担。
上述异议和检定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8.8 计量存在误差的处理
8.8.1 进气点、下气点的定期标定、合同一方对进气点、下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并按8.7 款进行检测后,如计量、检测器具存在测量误差,则应调整计量器具达到计量仪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8.8.2 进气点、下气点的定期标定、合同一方对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并按8.7款的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外,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任何支
付应在确知或商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更正。如该误差发生的时间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更正从最后一次校准日后所经历时间的一半时点算起。更正在双方确定更正数值后的[ ]日内履行。
8.8.3 定期标定检测和合同一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并按8.9 款的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内,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计量值视为准确值,在此基础上的任何支付不再更正。
8.9 计量交接
本合同项下的计量交接本合同附件《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的约定。
8.10 不得拒付运费
在计量争议未解决前,天然气计量按承运方的计量数据,托运方不得拒付运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再进行调整。
8.11 天然气交付点计量、检测器具的管理
8.10.1 进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装置由托运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8.10.2 下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装置由承运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8.12 记录保留和查询
托运方、承运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保存在进气点、下气点进行的全部天然气计量、检测的文件、记录。该等文件、记录应包含关于天然气组分的信息。合同一方还应允许对方在有关文件和/或记录作出之日后的[ ]个月内合理询问和查阅该等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 差额气量
9.1 本合同第6.4 条约定的每日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输送计划范围,允许正负百分之[± %]的波动。
9.2 双方约定以结算期为单位对托运方在进气点交付的天然气量(承运方在进气点接收的天然气量)与托运方在下气点接收的天然气(承运方在下气点交付的天然气量)进行比较,其差额构成差额气量。差额气量分为正差额气量和负差额气量。
9.2.1 托运方提取天然气量少于交付天然气量时为正差额气量。
9.2.2 托运方提取天然气量大于交付天然气量时为负差额气量。
9. 3 出现正差额气量时,承运方应在下一个结算期向托运方补足该气量。
9.4 出现负差额气量时,托运方应在下一个结算期向承运方补足该气量。
第十条 结算和付款
10.1 结算和付款办法
10.1.1 本合同约定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号、 号为结算截止日。
10.1.2 托运方每次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 天的管输费,预付金额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
10.1.3 承运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的 [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托运方预付下期管输费,托运方应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前预付下期管输费(原预付款有节余的应补齐一个结算期管输费)。 10.2 结算依据
双方约定以天然气下气点计量值为天然气管输费结算依据。
10.3 发票的出具
承运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后的 [ ]日内向托运方出具上期的天然气管输费发票。
10.4 天然气管输费付款方式;在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日前,托运方应通过 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承运方开户银行及账号预付下期管输费。
10.5 未预付管输费的后果
若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承运方未收到托运方预付的下期管输费,承运方从托运方预付管输费用完(如有)之时起书面通知托运方停止输送天然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托运方自行承担。
10.6 期天然气管输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托运方 年管输费首期预付款应在[ ]年[ ]月[ ]日前汇到承运方账户。
10.7 税
双方应各自承担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输送相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款项。
10.8 不得抵销
除非本合同明确允许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扣除或减少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另一方的任何应付价款。
第十一条 检修与配合
11.1 配合
对天然气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托运方、承运方应
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天然气输送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1.2 同步计划检修
根据托运方、承运方天然气输送、用气设施的计划检修衔接表的安排,
在一方计划检修期间,另一方应按计划检修安排同步检修。
托运方每年进行两次计划内维护,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一次在 月份至 月份期间。每次该等计划内维护应不超过 [ ]日。
承运方每年进行两次计划内维护,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每次该等计划内维护应不超过 [ ]日。
具体检修时间按 年度同步检修计划衔接表安排如下: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
间按日平均 ×104m 3输送天然气;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
间按日平均 ×104m 3输送天然气。
在一方计划检修期间,若对方不同意按计划配合检修的,对因此产生
的影响和后果,检修方不承担责任。
11.3 临时检修
一方因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
检修的,应在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
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由此对托运方、承运方带来的影响,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 通知
在本合同供气期内,承运方输气设施例行检修或托运方下游用户用气
设施例行的大规模检修(指城区改造居民不能用气),凡任一方的停止供应、使用天然气 须在该停止供应、使用期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承运方或托运方设施、管线如出现作为理智谨慎作业者所不能避免
或不能克服的突发故障,应当即时通知对方,以便采取自保措施。
第十二条 不合格天然气
12.1 通知
一旦获悉有不合格的天然气正在或可能在进气点、下气点交付, 托运
方应立即通知承运方, 承运方亦应立即通知托运方。
12.2 接收或拒收
托运方一旦获悉有不合格天然气正在或可能在进气点交付给承运方,
应立即通知承运方其选择是否接收或拒收该天然气。如承运方在获悉不合格天然气时未将其选择通知托运方,则视为承运方同意接收不合格天然气。
承运方一旦获悉有不合格天然气正在或可能在下气点交付给托运方,
应立即通知托运方其选择是否接收或拒收该天然气(托运方交付的天然气即为不合格气的情况除外)。如托运方在获悉不合格天然气时未将其选择
通知承运方,则视为托运方同意接收不合格天然气。
12.3 补救
12.3.1 如承运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并接收了托运方在进气点交付的不合格天然气,托运方应给予承运方 补偿。
12.3.2 如托运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并接收了承运方在下气点交付的不合格天然气,承运方应给予托运方 补偿(托运方交付的天然气即为不合格气的情况除外)。
12.3.3 如承运方、托运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对方的不合格天然气,双方应协商确定不合格天然气的量和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3.1 托运方
13.1.1 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
13.1.2 对由其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13.1.3 作为理智谨慎的作业者,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2 承运方
13.2.1 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
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
13.2.2 将作为理智谨慎的作业者,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保密与披露
14.1 保密
除第14.2 条所述的情况外,托运方、承运方对于因订立本合同(或
根据本合同订立的任何协议)而知悉的与下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加以保密,并不得披露或使用;
14.1.1 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14.1.2 关于本合同(和上述其他协议)的谈判或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人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包括该人所属集团内的公司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
14.2 可披露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在需要适当披露的范围内,任何一方均可披露第14.1
条确定的信息:
14.2.1 为了履行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或强制执行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而披露;
14.2.2 根据适用法律、任何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任何对披露方有管辖权的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或为了获得或维持政府批准而披露;
14.2.3 为了遵守会计规定或遵守证券或其他主管机构或其他人的要求
而披露;
14.2.4 与该方设施或设备的直接或间接权益的出售或其他转让有关的
披露;
14.2.5 为了寻求专业咨询而披露;
14.2.6 为了进行因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任
何法律、仲裁、司法程序而需要披露或使用;
14.2.7 就披露方的税务事宜而合理地向税务部门做出披露;
14.3 要求第三方保密
双方应确保接受其正当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人,应按本协议的一方一
样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未经合同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的磋商、签署和履行对公众或媒体透露任何信息。
14.4 期限
本合同第13 条所载保密规定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 [ ]
年内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托运方违约责任
15.1.1 因托运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
能履行,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支付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1.2 托运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时间支付天然气管输费,应向承运方支付未支付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1.3 托运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支付承运方 违约金,
并承担全部后果。
15.1.4 在任一个合同年度内,由于托运方的原因,向承运方交付的天然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时,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支付按差额部分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2 承运方违约责任
15.2.1 因承运方原因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支付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2.2 承运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 支付托运方 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后果。
15.2.3 任一个合同年度内,由于承运方的原因,向托运方交付的天然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时,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支付按差额部分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3 赔偿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及认定
16.1 免责条件范围
本合同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双方商定的其它免责条件。
16.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免责见定义1.1.25。
16.3 其它免责条件
16.3.1 托运方:
由于承运方或第三人不符合供气良好适用状态要求而产生的责任。 任何输送系统因非托运方雇佣的操作人员的疏忽、懈怠、失职产生的责任、后果。
16.3.2 承运方:
承运方输气管道及相关设施意外事故。
16.4 通知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若发生16.2 条和16.3 条的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当事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快恢复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 ]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报告,简要说明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地点、现状、未能履行的原因和本合同项下义务受到影响的情况;若对方要求,当事方应在 [ ]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若对方认为需核实的,应在接到书面证明后 [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定对方的证明。
16.5 不可免责的情形
虽有第16.2 条、16.3 条的规定,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下列各项不应构成免责事由:
(1)双方的工人或雇员和/或其分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他劳资行动;
(2)托运方客户未从托运方设施提取天然气;
(3)托运方设施或承运方设施不论是因潜在缺陷、正常损耗还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但理智谨慎的从业者本可避免的故障或缺陷;
(4)在理智谨慎的从业者应备有设备或零部件的情形下,未备有备用/替补设施;
(5)市场状况变化,包括直接、间接影响天然气需求或价格、或直接、间接影响劳动力成本或任何一方的义务履行成本的变化,包括丧失客户、丧失市场份额和/或天然气需求下降;
十七、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7.1 合同的变更
17.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合同或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并达成有关变更的书面补充协议。
17.1.2 合同一方发生法定登记名称改变时,应向另一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合同签约方名称,并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17.2 合同的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形式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另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17.3.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7.3.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3.3 承运方不能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合同气量运输天然气,影响托运方
的正常使用,而承运方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又无法解决:
17.3.4 托运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管输费,承运方停止输送表天然气时间在 个月以上。
17.4 解除后权利的保留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7.5 程序
任何解除合同的要求, 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方须在收到通知后 [ ]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18.1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开始生效。
18.2 权利的保留
本合同的任何终止或期满均不影响一方在合同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通知和联络
19.1 形式和要求
19.1.1 双方就本合同作出的任何指定、通知、联络、发票、帐单(统称“联络”)均应按第19.2 条指定的地址和/或电话号码发往接收方。 19.1.2 任何认为与紧急问题或突发事件有关的联络,发出信息的一方
应以第19.2 条指定的人士为收件人按照该条中指定的联系细节发送给接收方。
19.1.3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联络均应为书面形式,并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发送。
19.1.4 如一项联络的递送方法或地址未在本合同中注明,则该联络可以专人递送、电报、挂号邮件、传真、或速递服务方式按第19.2 条规定的地址发送给收件方。
19.2 地址、传真、电话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联络的地址、传真和电话号码如下:
发往托运方的联络:
收 件 人: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发往承运方的联络:
收 件 人: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19.3 送达
为本合同之目的,一项通知在发出后在下述日期时视为送达: 19.3.1 以专人递送的,递送回执上记载的接受日期;
19.3.2 以速递服务方式发送的,同城速递自发出之日起 1 日期满;全国范围的速递自发出之日起 2 日期满;
19.3.3 以挂号邮件方式发出的,同城挂号邮件自发出之日起 2 日期满;全国范围的挂号邮件自发出之日起 5 日期满;
19.3.4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传真上载明的发出时间;
19.3.5 以电报方式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 2 日期满。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20.1 友好协商
如出现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则经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并要求开始友好协商时,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
20.2 仲裁
自一方争议通知发出之日起[ ]日内,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仲裁。
20.3 继续履行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按照本合同第20 条进行任何友好协商或仲裁的过程中继续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 它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规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托运方执 份,承运方执 份。
托 运 方:(盖章) 承 运 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运方担保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天然气的质量标准
附录B
交付点(进气点和下气点)
据具体合同约定
附录C
计量与检定设备标准
据具体合同约定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 年 月 日在 签订:根据《天然气运输合同》(下称“主合同”)中约定的:
(1) 托运方(交付方): (下称“交付方”);和
(2) 承运方(提取方): (下称“提取方”);
本协议在主合同范围内对双方的天然气计量交接过程做出明确约定,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存在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主合同解除后本协议自动解除。主合同中的定义及约定均适用于本协议,不在赘述。
第一条、天然气交付点
1.1 交付点位置 天然气的交付点即计量交接点设在 付方天然气流量计量装置下游
输气管线末端与提取方天然气输送管线连接处。(附交付点详图)
1.2 交付点压力 交付方应保障在供气期间交付点处天然气压力为
[ ]。
1.3 交付点责任 交付方自交付点将天然气交付给提取方起,已交付天然气的监管权、损失及风险和与之有关的一切责任均属于提取方。
第二条、天然气计量设备及标定
2.1 流量计量设备 交付方应使用国家批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天然气流量计量设备用于天然气的计量。
在第一次运行前,流量计量设备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并出具符合检定标准的有效证书,证明其适于主合同附录
B 所规定的计量点作天然气计量和检测之用。
2.2 流量计量设备的定期标定 流量计量设备标定周期原则上以标定证书(或标定报告)所明确的下一个标定日期为准。
如经双方同意也可提前标定,交付方要求提前标定,其费用由交付方承担;提取方要求对计量设备提前标定的在标定过程中全部费用由提取方先期垫付,若检定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由提取方承担,若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由交付方承担。
具体标定工作的联系 备运输等工作由交付方负责解决。
2.2 标定的告知 无论是定期标定还是提前标定,交付方应提前10 天书面通知提取方,并邀请提取方代表按时出席。但交付方标定的进行和标定的效力并不因为提取方是否出席受影响。
2.3 计量设备的维护 交付方承担对计量器具进行安装、测试、清洁、变更、修复、检查校准或调节等日常维护,进行以上维护交付方应及时通知提取方并邀请提取方人员在场,但提取方人员是否到场都不影响交付方的正常工作。对流量计算机,由交付方输入所需的计量参数,提取方派人监督,经确认后,双方联合加密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
第三条、天然气流量计量交接办法
3.1 计量状态 本协议中天然气按流量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计量的状态为主合同约定的标准状态和标准体积。
3.3 计量依据的规范 天然气流量计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18604-2001《用气体超声波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18940-2003《封闭管道中气体流量的测量 涡轮流量计》; GB/T19205-2003《天然气标准参比条件》;
SY/T6143-2004《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如今后国家有新标准和计量办法时应当执行新标准。
3.3 计量值 以交付方在交付点处安装的天然气流量计量设备的计量读值作为双方天然气交付与提取值。
3.4 计量值读取与确认
3.4.1 交付方与提取方交接签字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有本协议主体双方出具的委托书,经对方确认各留一份备案。
3.4.2 交付气量按公历日历日(每日 时至次日 时)读值确认。每天由交付方技术人员读值并填写计量交接单(详见附件),双方交接人员在读值现场核算一次,并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3.4.3 在天然气日常计量交接过程中,如提取方对计量值或影响计量值的天然气状态、组分等有异议时交接人员应对当日计量值先确认再由双方共同对存在的异议及分歧作详细备注。对于分歧和异议根据主合同和本协议中的有关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3.4.4 若交付方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可暂时以提取方计量值为准待交付方设备恢复正常后仍以交付方计量设备读值为准。
第四条、天然气质量检验
4.1 天然气检验 交付方应对交付的天然气的组分、水露点、烃露点采用在线检测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监测方式,以交付方检测报告为准。
4.2 检测结果 对检测数据记录备案以供双方查验,如有异议双方共同派人到现场取样送往主合同中约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检测值为准,双方备案。
4.3 检测执行的标准 天然气的质量检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
GB/T13610-2003《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110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伯指数计算方法》 GB/T17283-1998《天然气水露点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GB/T13609-1999《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5274-1985《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称量法》 当国家有新标准颁布时执行新的标准。
4.4 天然气质量要求 天然气质量标准以主合同相关约定指标为准。
4.5 天然气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经检测发现交付的天然气质量达不到主合同要求的交付方应加强天然气的净化和处理流程或改进工艺和设备,直至交付符合主合同要求的天然气为止。交付方不能在[ ]日(自双方共同认可检测到交付不符合要求的天然气起持续[ ]日)内使交付的天然气达到主合同要求,应根据主合同相关要求赔付提取方的损失。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交付方的权利与义务
5.1.1 交付方有义务按时向提取方提供月度交气计划。具体要求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5.1.2 除不可抗力影响计划供气外,交付方有义务在交付点严格按照
月度供气计划向提取方交气,日交气量波动不应超过月度日均计划量的± %。如遇特殊情况停减提气一般应提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取方,如果事件突然,事前来不及通知时,可在开始减停气作业的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提取方,事后应向提取方提供书面说明。交付方正常的设备管线维修保养需停减供气时应提前 天做出计划,并通知提取方确认。
5.1.3 对计量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证有关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5.1.4 负责每天 时提供天然气计量交接单。
5.1.5 保证使用经标定合格的计量和检测设备进行流量计量和组分分析。检定不合格或未经检定的设备不得使用。
5.1.6 将24 小时值班电话通知给提取方,保证通讯畅通。
5.1.7 有权要求取方按计划正常提气,对提取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短提的气量可以要求提取方在以后的供气中予以弥补;对提取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多提的气量可以通过控制瞬时流量进行限制。
5.2 提取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按主合同约定及年度、季度、月度计划提取天然气。
5.2.2 除不可抗力影响计划供气外 严格按计划量提取天然气。日提取气量波动不应超过月度日均计划量的± % 。如遇特殊情况减停提取一般应提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付方,如果事件突然,事前来不及通知时,可采取应急措施对己方管线内天然气进行放空,但不能关闭进气阀门,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交付方逐步减停供气,事后应交付方提供书面说明。提取方正常的设备管线维修保养需停减供气时应提前 天
做出计划,并通知交付方确认。
5.2.3 对计量设备监护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有关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5.2.4 指派专人每天 时到交付方计量室对天然气计量交接单进行核实签认。
5.2.5 有权监督交付方使用经标定合格的计量和检测设备进行流量计量和组分检测,有权要求交付方提供计量和检测设备的标定证书。
5.2.6 将24 小时值班电话通知给交付方,保证通讯畅通。
5.2.7 有权监督交付方按计划正常供气,对交付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短供的气量可以要求交付方在以后的供气中予以弥补;对交付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多供的气量可以通过限制瞬时流量进行限制。
第六条、应急预案及协作
6.1 应急预案 双方都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可有效及时处理解决,减少事故损失。
6.2 友好协作 双方应友好协作,无论任何一方发生事故时,对方都应积极配合,协助抢险和解决故障。
6.3 应急停气 双方无论出现任何问题,都不能突然关闭阀门而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及时通知对方,逐渐关闭阀门减压。
第七条、其他约定
当双方计量设备发生故障均无法准确计量时,如无停气放空现象,并且压力波动不太大时,日交接气量沿用前一天气量标准结算。如故障停运超过一天时,日交接气量沿用停运前三天正常运行时的日平均气量。故障必须在三天内排除或者更换备用计量设备。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一起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本协议按照协议中约定期限终止,如主合同解除本协议随之自行解除,不受双方人事变动影响。
第九条、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外一方所受的损失,或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气站领导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由双方上级部门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时,依照主合同中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中有关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主合同中未作明确表述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或主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2 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进行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或出台新规定调整后的政策法规与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不相符时,由双方进行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附件: 然气计量交接单
公司天然气计量交接单
表单编号: 00000001
供气方(盖章): 提取方(盖章):
供气方计量员签字: 提取方计量员签字:
合同编号
天 然 气 运 输 合 同
托运方:
承运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天然气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托 运 方: 承 运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 ..................................... ...7
1.1定义 ..................................................7
1.2解释............................................... ...9
第二条 合同期和运转期....................................10
2.1 合同期................................................10
2.2 运转期................................................10
2.3 起始日 ......................................... .....10
第三条 交付、承运和提取天然气的义务......................10
3.1 天然气的交付和提取................................ ...10
3.2 天然气的承运..........................................10
3.3 能力..................................................10
第四条 天然气的技术.......................................11
4.1 天然气的质量..........................................11
4.1 交付点压力............................................11
第五条 天然气的交付点.....................................11
5.1 进气点................................................11
5.2 下气点................................................11
5.3 风险及转移...................................... .....11
第六条 天然气的交付、输送、提取量和交付、输送、提取计划及计划的
调整............................... ..... ..... ... .......12
6.1 年输送量......................................... ....12
6.2月度及日交付、输送、提取天然气量计划 .............. ...12
6.3月度天然气输送量的调 .......................... .....13
6.4流量控制 ..............................................13
第七条 价格 ...............................................13
7.1 天然气的输送价格 ......................................13
7.2 价格调整 ..............................................13
第八条 计量和检测 .........................................13
8.1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状态 .......................... .....13
8.2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标准 .......................... .....14
8.3 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的标准 ..............................14
8.4 检测 ..................................................14
8.5 监管 ..................................................15
8.6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设施的定期标定 ......................15
8.7 定期标定之外计量异议的处理 ............................16
8.8 计量存在误差的处理 ....................................16
8.9 计量交接 ........................................ .....16
8.10 不提拒付气款 ...................................... ...17
8.11 天然气交付点计量、检测器具的管理 ................ .....17
8.12 记录保留和查询 ........................................17
第九条 差额气量...................................... ....17
第十条 结算与付款.........................................18
10.1 结算和付款办法 ......................................18
10.2 结算依据.............................................18
10.3 发票的出具...........................................18
10.4 管输费付款方式.......................................18
10.5 未预付管输费的后果...................................18
10.6 首期管输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18
10.7 税...................................................19
10.8 不得抵销.............................................19
第十一条 检修与配合.......................................19
11.1 配合.................................................19
11.2 同步计划检修.........................................19
11.3 临时检修.............................................20
11.4 通知.................................................20
第十二条 不合格天然气......................................20
12.1 通知..................................................20
12.2 接收或拒收............................................20
12.3 补救..................................................21
第十三条 陈述、承诺和保证.................................21
13.1 托运方...............................................21
13.2 承运方 ..............................................21
第十四条 保密和披露.......................................22
14.1 保密.............................................. ..22
14.2 可披露情形...........................................22
14.3 要求第三方保密.................................... ..23
14.4 期限 ................................................23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 .23
15.1 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23
15.2 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23
15.3 赔偿.............................................. ..24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及认定...................................24
16.1 免责条件范围.........................................24
16.2 不可抗力.............................................24
16.3 其它免责条件.........................................24
16.4 通知和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24
16.5 不可免责的情形.......................................25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25
17.1 合同的变更 ..........................................25
17.2 合同的转让 ..........................................25
17.3 合同的解除...........................................26
17.4 解除后权利的保留.....................................26
17.5 程序.................................................26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26
18.1 生效 ................................................26
18.2 权利的保留...........................................26
第十九条 通知和联络.......................................26 19.1 形式和要求......................................... .27
19.2 地址、传真、电话.....................................27
19.3 送达.................................................28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28
20.1 友好协商.............................................28
20.2 仲裁................................................ 28
20.3 继续履行............................................ 29
第二十一条 其他...........................................29
附录A. 天然气的质量标准 ....................................30
附录B. 天然气的交付点 ......................................31
附录C. 计量与检定设备标准 ................................. 32
附件.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 ....................................33
鉴于:
承运方拥有 至 天然气运输管线(简称 湘衡 管线),具备管道运输天然气的能力;
托运方愿意委托承运方将其在 购买的天然气从 进气点输送至 下气点。
承运方愿意接受该项委托,在 进气点接收托运方所交付的天然气,通过 管线,在 下气点交付给承运方。
承运方、托运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1.1 本合同:指合同双方签订的本天然气运输合同及其所有附录及补充协议(如有)。
1.1.2 政府批准:指合同双方为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由中国中央政府或者省、市、自治区或其他地方政府签发或给予的授权、登记、同意、执照、证明书、许可、豁免、特权、批准、备案等。
1.1.3 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1.1.4 天然气标准状态: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C )、压力为101.325 千帕时天然气的状态。
1.1.5 天然气标准立方米:指天然气标准状态下占据一(1)个立方米的天然气体积。
1.1.6 天然气质量(组分):指符合国家标准(编号: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组成或标准。
1.1.7 管道:指承运方建设的从 到 的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1.8 起始日:指本合同约定的托运方开始交付和承运方开始接收天然气的日期。
1.1.9 合同期:指从合同签署生效到合同到期终止的一段时间。
1.1.10 交付点:指合同双方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在本合同中包括“进气点”和“下气点”。
1.1.11 进气点:指托运方将天然气交付给承运方的具体位置。
1.1.12 下气点:指承运方将天然气交付给托运方的具体位置。
1.1.13 交付点压力:指合同期内任一交付点的压力,包括进气点和下气点的压力,可以采用紧邻交付点的调压装置的出口压力,采用相对压力表示,单位为兆帕。
1.1.14 年输送量:指托运方向承运方购买的按年计算的天然气管输能力。(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的由承运方承运的、按年计算的天然气数量)
1.1.15 月输送量:指托运方向承运方购买的按月计算的天然气管输能力。(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的由承运方承运的、按月计算的天然气数量)
1.1.16 日输送量:指托运方向承运方购买的按日计算的天然气管输能力。(托运方和承运方商定的由承运方承运的、按日计算的天然气数量)
1.1.17 输气损耗气量:指天然气在管道运输过程中由于组分凝结、天然气泄露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在“进气点”和“下气点”交付和提取的天然气量之间的差额。
1.1.18 超出气量:指合同双方年实际交付、运输、提取的天然气量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运输、提取量的部分。
1.1.19 短供气量:指合同双方年实际交付、运输、提取的天然气量少于合同约定的交付、运输、提取量的部分。
1.1.20 计量点:指本合同规定的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下游闸阀出口法兰下端或出口管道焊缝上端处。本合同中包含进气点和下气点两个计量点。
1.1.21 计量设备:指在计量点计量、记录和测试天然气的压力、气量
和质量、体积、组分等所需的、由托运方或承运方拥有和/或操作的所有商业计量和相关检测设备 流量计、色谱仪计及计量压力和温度的仪器以及一切有关的房屋、设施、材料、设备、器具和建筑物。
1.1.22 计划内维护:指承运方和托运方对各自的相关设施(承运方对输气相关设施,托运方对用气相关设施)有预先时间安排的维护。
1.1.23 变更、通知:指本合同中双方做出的对本合同已约定事项的变更,并将该等变更依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对方。
1.1.24 理智谨慎:指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能够勤勉、谨慎、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并且其能力、水平和预见力达到人们通常对一个成熟和富有经验的同类从业者所合理期望的程度。
1.1.25 不可抗力:本合同中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火灾、水灾、干旱、爆炸、气层异常、闪电、风暴、飓风、旋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海险、土蚀、地面下沉、道路冲塌、疫情或其他天灾;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电离放射;
战争。
1.1.27 年、季度、月: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注明则均指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年、自然季度、自然月份和自然日。
1.1.28 日:指任何一天从北京时间 点开始到北京时间 点结束的二十四[ 24 ]小时时间。
1.1.29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指定的全国性节假日之外
的任何一日。
12 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合同中:
1.2.1 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而列,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或理解。
1.2.2 对任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条款的提及包括对经不时修订、修改、补充、更新或转让的该文件或者该部分或该条款的提及;
1.2.3 凡是提及“托运方”、“承运方”,均包括该方的权利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2.4 所提及的“法律”,均包括不时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条 合同期和运转期
2.1合同期
本合同合同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运转期
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在合同期内,承运方和托运方书面确定的起始日至双方书面确定的停止交付和接收天然气的时间之间为运转期。
2.3 起始日
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日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 交付、承运和提取天然气的义务
3.1 天然气的交付和提取
3.1.1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托运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进气点向承运方提供不低于日输送量的天然气。
3.1.2 托运方依照本合同向承运方提供的天然气应符合附录A 所述的天然气标准。
3.1.3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托运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下气点提取不低于日输送量的天然气。
3.2 天然气的承运
3.2.1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承运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不低于日输送量的天然气从进气点输送至下气点。
3.2.2 承运方可依照本合同自行决定向托运方交付任何天然气,但条件是所交付的天然气应符合附录A 所述的天然气标准。
3.3 能力
3.3.1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除了托运方进行计划内维护和本合同项下免责的情况外,托运方应有能力在进气点和下气点按照不超过日输送量的气量向承运方交付和提取天然气。但是托运方没有义务在任何一日交付和提取超过日输送量的天然气。
3.3.2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除了承运方进行计划内维护和本合同项下免责的情况外,承运方应有能力在进气点和下气点按不低于日输送量的气量接收和交付托运方运输的天然气。
3.3.3 在运转期内的每一日,双方应当均衡地交付和提取天然气。
第四条 天然气的技术标准
4.1 天然气质量
双方约定,托运方在“进气点“交付给承运方、承运方在“下气点”交付托运方的天然气符合国家标准(编号: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标准(具体内容见附录A )
4.2 交付点压力
根据 管道的设计压力等级,双方约定,托运方在进气点的天然气交付压力为 MPa;承运方在下气点的天然气交付压力为 MPa 。
第五条 天然气的交付点
5.1 进气点
本合同约定天然气的进气点为 ,具体位置见附件B 所示。
5.2 下气点
本合同约定天然气的下气点为 ,具体位置见附件B 所示。
5.3 风险及转移
托运方在进气点向承运方交付天然气后,天然气的控制权及风险随之转移给承运方;承运方在下气点向托运方交付天然气后,天然气的控制权及风险随之转移给托运方。
第六条 天然气的交付、输送、提取量交付、输送、提取计划及计划的调整
6.1 年输送量
经承运方、托运方商定在本合同期内年天然气输送量为 ×104m3。
6.2 月度及日输送量计划为:
20 年1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2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3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4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5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6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7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8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9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10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11 月 ×104m 3,日 ×104m 3; 20 年12 月 ×104m 3,日 ×104m 3;
6.3 天然气月输送量的调整:在年输气量的范围内,托运方可根据购买、使用天然气的实际情况,在每月二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运方提出对下月天然气输送量的调整要求(但应在月供气量±5%的范围内)。承运方应在收到托运方书面调整要求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是否给予调整,并通知托运方。若十五日内未给予答复,视为承运方同意托运方的调整要求。
6.4 流量控制
6.4.1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营,在运转期内的任一日,托运方有义务控制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使其尽可能等于6.2 条所约定的日输送量,除非由于承运方的责任或者进气点的下游压力超过4.2 条的规定导致托运方无法对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进行控制。承运方有义务配合托运方履行上述义务。
6.4.2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正常运营,在运转期内的任一日,承运方有义务控制下气点的天然气流量,使其尽可能等于6.2 条所约定的日输送量,除非由于托运方的责任或者下气点的下游压力超过4.2 条的规定导致托运方无法对进气点的天然气流量进行控制。托运方有义务配合承运方履行上述义务。
第七条 价 格
7.1 合同气的输送价格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有关文件精神,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气量,天然气由 输送到 的管道输送价格为 元/立方米(该管道输送价格中包含对管道输送中天然气的合理损耗部分的补偿)。
7.2 价格调整
若遇国家天然气管道输送价格政策变化,上述7.1 款约定的价格按国家新的政策相应调整。
第八条 计量和检测
8.1 天然气计量和检测状态
本合同中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计量的状态为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状态和标准立方米。
8.2 天然气计量和检测标准
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GB/T18604-2001《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检测天然气流量》
GB/T13610-2003《天然气的组分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伯指数计算方法》 GB/T17283-1998《天然气水露点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GB/T13609-1999《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8.3 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的标准
用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计量和检测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附录C 规定的标准。
8.4 检测
本合同项下的计量和检测包括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和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
8.4.1 进气点检测
8.4.1.1 托运方应当在进气点附近对交付承运方的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在线的测量、抽样、检测和分析。承运方也可在交付点附近设置计量和在线检测装置。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以托运方计量和检测的结果为准。
8.4.1.2 进气点的计量和检测结果作为托运方交付天然气、承运方输送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8.4.2 下气点检测
8.4.2.1 承运方应当在下气点附近对所承运的、由托运方提取的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在线的测量、抽样、检测和分析。托运方也可在下气点附近设置计量和在线检测装置。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以承运方计量和检测的结果为准。
8.4.2.1 下气点的计量和检测结果作为承运方交付天然气、托运方提取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8.5 监管
进气点和下气点的天然气在线计量和检测装置在第一次运行前,应当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并出具符合检定标准的有效证书,证明其适用于附录B 所规定的天然气的计量和检测。
上述合格证书托运方和承运方应当相互提供给对方。
8.6 天然气计量、检测设施的定期标定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约定,合同期内对进气点和下气点的计量、检测器具进行定期标定。
8.6.1 定期标定每[ ]年(月)进行 次
8.6.2 定期标定由托运方、承运方委托具有国家授权和相应资质的 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站进行。
8.6.3 进气点定期标定由托运方组织,费用由托运方承担,承运方代表出席标定的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下气点定期标定由承运方组织,费
用由承运方承担,托运方出席标定的费用由托运方自行承担。
8.6.4 定期标定时,组织方应当书面通知合同对方标定的具体日期、对方应派代表出席。
合同对方代表是否出席标定不影响标定的进行和标定的效力。
8.6.5 进气点和下气点计量、检测装置定期标定的组织方应当向合同对方提供每次定期标定的原始测试资料和标定证书、报告等文件。
8.7 定期标定之外计量异议的处理
定期标定的时间之外,若承运方、托运方对进气点、下气点的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异议方可向国家授权的 原油大流量检定站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原油大流量检定站申请对天然气交接计量、检测器具进行检定。若进气点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托运方承担;若下气点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承运方承担。若检定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检定费用由提出检测的一方承担。
上述异议和检定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8.8 计量存在误差的处理
8.8.1 进气点、下气点的定期标定、合同一方对进气点、下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并按8.7 款进行检测后,如计量、检测器具存在测量误差,则应调整计量器具达到计量仪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8.8.2 进气点、下气点的定期标定、合同一方对天然气计量、检测值有异议并按8.7款的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外,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任何支
付应在确知或商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更正。如该误差发生的时间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更正从最后一次校准日后所经历时间的一半时点算起。更正在双方确定更正数值后的[ ]日内履行。
8.8.3 定期标定检测和合同一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并按8.9 款的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内,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计量值视为准确值,在此基础上的任何支付不再更正。
8.9 计量交接
本合同项下的计量交接本合同附件《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的约定。
8.10 不得拒付运费
在计量争议未解决前,天然气计量按承运方的计量数据,托运方不得拒付运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再进行调整。
8.11 天然气交付点计量、检测器具的管理
8.10.1 进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装置由托运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8.10.2 下气点天然气计量、检测装置由承运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8.12 记录保留和查询
托运方、承运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保存在进气点、下气点进行的全部天然气计量、检测的文件、记录。该等文件、记录应包含关于天然气组分的信息。合同一方还应允许对方在有关文件和/或记录作出之日后的[ ]个月内合理询问和查阅该等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 差额气量
9.1 本合同第6.4 条约定的每日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输送计划范围,允许正负百分之[± %]的波动。
9.2 双方约定以结算期为单位对托运方在进气点交付的天然气量(承运方在进气点接收的天然气量)与托运方在下气点接收的天然气(承运方在下气点交付的天然气量)进行比较,其差额构成差额气量。差额气量分为正差额气量和负差额气量。
9.2.1 托运方提取天然气量少于交付天然气量时为正差额气量。
9.2.2 托运方提取天然气量大于交付天然气量时为负差额气量。
9. 3 出现正差额气量时,承运方应在下一个结算期向托运方补足该气量。
9.4 出现负差额气量时,托运方应在下一个结算期向承运方补足该气量。
第十条 结算和付款
10.1 结算和付款办法
10.1.1 本合同约定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号、 号为结算截止日。
10.1.2 托运方每次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 天的管输费,预付金额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
10.1.3 承运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的 [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托运方预付下期管输费,托运方应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前预付下期管输费(原预付款有节余的应补齐一个结算期管输费)。 10.2 结算依据
双方约定以天然气下气点计量值为天然气管输费结算依据。
10.3 发票的出具
承运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后的 [ ]日内向托运方出具上期的天然气管输费发票。
10.4 天然气管输费付款方式;在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日前,托运方应通过 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承运方开户银行及账号预付下期管输费。
10.5 未预付管输费的后果
若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承运方未收到托运方预付的下期管输费,承运方从托运方预付管输费用完(如有)之时起书面通知托运方停止输送天然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托运方自行承担。
10.6 期天然气管输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托运方 年管输费首期预付款应在[ ]年[ ]月[ ]日前汇到承运方账户。
10.7 税
双方应各自承担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输送相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款项。
10.8 不得抵销
除非本合同明确允许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扣除或减少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另一方的任何应付价款。
第十一条 检修与配合
11.1 配合
对天然气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托运方、承运方应
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天然气输送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1.2 同步计划检修
根据托运方、承运方天然气输送、用气设施的计划检修衔接表的安排,
在一方计划检修期间,另一方应按计划检修安排同步检修。
托运方每年进行两次计划内维护,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一次在 月份至 月份期间。每次该等计划内维护应不超过 [ ]日。
承运方每年进行两次计划内维护,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一次在合同年度的 月份至 月份期间。每次该等计划内维护应不超过 [ ]日。
具体检修时间按 年度同步检修计划衔接表安排如下: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
间按日平均 ×104m 3输送天然气;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
间按日平均 ×104m 3输送天然气。
在一方计划检修期间,若对方不同意按计划配合检修的,对因此产生
的影响和后果,检修方不承担责任。
11.3 临时检修
一方因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
检修的,应在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
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由此对托运方、承运方带来的影响,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 通知
在本合同供气期内,承运方输气设施例行检修或托运方下游用户用气
设施例行的大规模检修(指城区改造居民不能用气),凡任一方的停止供应、使用天然气 须在该停止供应、使用期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承运方或托运方设施、管线如出现作为理智谨慎作业者所不能避免
或不能克服的突发故障,应当即时通知对方,以便采取自保措施。
第十二条 不合格天然气
12.1 通知
一旦获悉有不合格的天然气正在或可能在进气点、下气点交付, 托运
方应立即通知承运方, 承运方亦应立即通知托运方。
12.2 接收或拒收
托运方一旦获悉有不合格天然气正在或可能在进气点交付给承运方,
应立即通知承运方其选择是否接收或拒收该天然气。如承运方在获悉不合格天然气时未将其选择通知托运方,则视为承运方同意接收不合格天然气。
承运方一旦获悉有不合格天然气正在或可能在下气点交付给托运方,
应立即通知托运方其选择是否接收或拒收该天然气(托运方交付的天然气即为不合格气的情况除外)。如托运方在获悉不合格天然气时未将其选择
通知承运方,则视为托运方同意接收不合格天然气。
12.3 补救
12.3.1 如承运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并接收了托运方在进气点交付的不合格天然气,托运方应给予承运方 补偿。
12.3.2 如托运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并接收了承运方在下气点交付的不合格天然气,承运方应给予托运方 补偿(托运方交付的天然气即为不合格气的情况除外)。
12.3.3 如承运方、托运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对方的不合格天然气,双方应协商确定不合格天然气的量和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3.1 托运方
13.1.1 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
13.1.2 对由其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13.1.3 作为理智谨慎的作业者,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2 承运方
13.2.1 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
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
13.2.2 将作为理智谨慎的作业者,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保密与披露
14.1 保密
除第14.2 条所述的情况外,托运方、承运方对于因订立本合同(或
根据本合同订立的任何协议)而知悉的与下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加以保密,并不得披露或使用;
14.1.1 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14.1.2 关于本合同(和上述其他协议)的谈判或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人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包括该人所属集团内的公司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
14.2 可披露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在需要适当披露的范围内,任何一方均可披露第14.1
条确定的信息:
14.2.1 为了履行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或强制执行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而披露;
14.2.2 根据适用法律、任何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任何对披露方有管辖权的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或为了获得或维持政府批准而披露;
14.2.3 为了遵守会计规定或遵守证券或其他主管机构或其他人的要求
而披露;
14.2.4 与该方设施或设备的直接或间接权益的出售或其他转让有关的
披露;
14.2.5 为了寻求专业咨询而披露;
14.2.6 为了进行因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任
何法律、仲裁、司法程序而需要披露或使用;
14.2.7 就披露方的税务事宜而合理地向税务部门做出披露;
14.3 要求第三方保密
双方应确保接受其正当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人,应按本协议的一方一
样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未经合同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的磋商、签署和履行对公众或媒体透露任何信息。
14.4 期限
本合同第13 条所载保密规定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 [ ]
年内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托运方违约责任
15.1.1 因托运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
能履行,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支付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1.2 托运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时间支付天然气管输费,应向承运方支付未支付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1.3 托运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支付承运方 违约金,
并承担全部后果。
15.1.4 在任一个合同年度内,由于托运方的原因,向承运方交付的天然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时,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支付按差额部分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2 承运方违约责任
15.2.1 因承运方原因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支付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2.2 承运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 支付托运方 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后果。
15.2.3 任一个合同年度内,由于承运方的原因,向托运方交付的天然气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天然气输送量时,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支付按差额部分天然气输送量计算的管输费百分之 [ %]的违约金。 15.3 赔偿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及认定
16.1 免责条件范围
本合同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双方商定的其它免责条件。
16.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免责见定义1.1.25。
16.3 其它免责条件
16.3.1 托运方:
由于承运方或第三人不符合供气良好适用状态要求而产生的责任。 任何输送系统因非托运方雇佣的操作人员的疏忽、懈怠、失职产生的责任、后果。
16.3.2 承运方:
承运方输气管道及相关设施意外事故。
16.4 通知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若发生16.2 条和16.3 条的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当事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快恢复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 ]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报告,简要说明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地点、现状、未能履行的原因和本合同项下义务受到影响的情况;若对方要求,当事方应在 [ ]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若对方认为需核实的,应在接到书面证明后 [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定对方的证明。
16.5 不可免责的情形
虽有第16.2 条、16.3 条的规定,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下列各项不应构成免责事由:
(1)双方的工人或雇员和/或其分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他劳资行动;
(2)托运方客户未从托运方设施提取天然气;
(3)托运方设施或承运方设施不论是因潜在缺陷、正常损耗还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但理智谨慎的从业者本可避免的故障或缺陷;
(4)在理智谨慎的从业者应备有设备或零部件的情形下,未备有备用/替补设施;
(5)市场状况变化,包括直接、间接影响天然气需求或价格、或直接、间接影响劳动力成本或任何一方的义务履行成本的变化,包括丧失客户、丧失市场份额和/或天然气需求下降;
十七、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7.1 合同的变更
17.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合同或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并达成有关变更的书面补充协议。
17.1.2 合同一方发生法定登记名称改变时,应向另一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合同签约方名称,并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17.2 合同的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形式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另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17.3.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7.3.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3.3 承运方不能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合同气量运输天然气,影响托运方
的正常使用,而承运方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又无法解决:
17.3.4 托运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管输费,承运方停止输送表天然气时间在 个月以上。
17.4 解除后权利的保留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7.5 程序
任何解除合同的要求, 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方须在收到通知后 [ ]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18.1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开始生效。
18.2 权利的保留
本合同的任何终止或期满均不影响一方在合同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通知和联络
19.1 形式和要求
19.1.1 双方就本合同作出的任何指定、通知、联络、发票、帐单(统称“联络”)均应按第19.2 条指定的地址和/或电话号码发往接收方。 19.1.2 任何认为与紧急问题或突发事件有关的联络,发出信息的一方
应以第19.2 条指定的人士为收件人按照该条中指定的联系细节发送给接收方。
19.1.3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联络均应为书面形式,并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发送。
19.1.4 如一项联络的递送方法或地址未在本合同中注明,则该联络可以专人递送、电报、挂号邮件、传真、或速递服务方式按第19.2 条规定的地址发送给收件方。
19.2 地址、传真、电话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联络的地址、传真和电话号码如下:
发往托运方的联络:
收 件 人: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发往承运方的联络:
收 件 人: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19.3 送达
为本合同之目的,一项通知在发出后在下述日期时视为送达: 19.3.1 以专人递送的,递送回执上记载的接受日期;
19.3.2 以速递服务方式发送的,同城速递自发出之日起 1 日期满;全国范围的速递自发出之日起 2 日期满;
19.3.3 以挂号邮件方式发出的,同城挂号邮件自发出之日起 2 日期满;全国范围的挂号邮件自发出之日起 5 日期满;
19.3.4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传真上载明的发出时间;
19.3.5 以电报方式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 2 日期满。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20.1 友好协商
如出现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则经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并要求开始友好协商时,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
20.2 仲裁
自一方争议通知发出之日起[ ]日内,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仲裁。
20.3 继续履行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按照本合同第20 条进行任何友好协商或仲裁的过程中继续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 它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规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托运方执 份,承运方执 份。
托 运 方:(盖章) 承 运 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运方担保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天然气的质量标准
附录B
交付点(进气点和下气点)
据具体合同约定
附录C
计量与检定设备标准
据具体合同约定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 年 月 日在 签订:根据《天然气运输合同》(下称“主合同”)中约定的:
(1) 托运方(交付方): (下称“交付方”);和
(2) 承运方(提取方): (下称“提取方”);
本协议在主合同范围内对双方的天然气计量交接过程做出明确约定,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存在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主合同解除后本协议自动解除。主合同中的定义及约定均适用于本协议,不在赘述。
第一条、天然气交付点
1.1 交付点位置 天然气的交付点即计量交接点设在 付方天然气流量计量装置下游
输气管线末端与提取方天然气输送管线连接处。(附交付点详图)
1.2 交付点压力 交付方应保障在供气期间交付点处天然气压力为
[ ]。
1.3 交付点责任 交付方自交付点将天然气交付给提取方起,已交付天然气的监管权、损失及风险和与之有关的一切责任均属于提取方。
第二条、天然气计量设备及标定
2.1 流量计量设备 交付方应使用国家批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天然气流量计量设备用于天然气的计量。
在第一次运行前,流量计量设备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并出具符合检定标准的有效证书,证明其适于主合同附录
B 所规定的计量点作天然气计量和检测之用。
2.2 流量计量设备的定期标定 流量计量设备标定周期原则上以标定证书(或标定报告)所明确的下一个标定日期为准。
如经双方同意也可提前标定,交付方要求提前标定,其费用由交付方承担;提取方要求对计量设备提前标定的在标定过程中全部费用由提取方先期垫付,若检定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由提取方承担,若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由交付方承担。
具体标定工作的联系 备运输等工作由交付方负责解决。
2.2 标定的告知 无论是定期标定还是提前标定,交付方应提前10 天书面通知提取方,并邀请提取方代表按时出席。但交付方标定的进行和标定的效力并不因为提取方是否出席受影响。
2.3 计量设备的维护 交付方承担对计量器具进行安装、测试、清洁、变更、修复、检查校准或调节等日常维护,进行以上维护交付方应及时通知提取方并邀请提取方人员在场,但提取方人员是否到场都不影响交付方的正常工作。对流量计算机,由交付方输入所需的计量参数,提取方派人监督,经确认后,双方联合加密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
第三条、天然气流量计量交接办法
3.1 计量状态 本协议中天然气按流量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计量的状态为主合同约定的标准状态和标准体积。
3.3 计量依据的规范 天然气流量计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18604-2001《用气体超声波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18940-2003《封闭管道中气体流量的测量 涡轮流量计》; GB/T19205-2003《天然气标准参比条件》;
SY/T6143-2004《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如今后国家有新标准和计量办法时应当执行新标准。
3.3 计量值 以交付方在交付点处安装的天然气流量计量设备的计量读值作为双方天然气交付与提取值。
3.4 计量值读取与确认
3.4.1 交付方与提取方交接签字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有本协议主体双方出具的委托书,经对方确认各留一份备案。
3.4.2 交付气量按公历日历日(每日 时至次日 时)读值确认。每天由交付方技术人员读值并填写计量交接单(详见附件),双方交接人员在读值现场核算一次,并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3.4.3 在天然气日常计量交接过程中,如提取方对计量值或影响计量值的天然气状态、组分等有异议时交接人员应对当日计量值先确认再由双方共同对存在的异议及分歧作详细备注。对于分歧和异议根据主合同和本协议中的有关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3.4.4 若交付方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可暂时以提取方计量值为准待交付方设备恢复正常后仍以交付方计量设备读值为准。
第四条、天然气质量检验
4.1 天然气检验 交付方应对交付的天然气的组分、水露点、烃露点采用在线检测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监测方式,以交付方检测报告为准。
4.2 检测结果 对检测数据记录备案以供双方查验,如有异议双方共同派人到现场取样送往主合同中约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检测值为准,双方备案。
4.3 检测执行的标准 天然气的质量检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标准:
GB/T13610-2003《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110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伯指数计算方法》 GB/T17283-1998《天然气水露点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GB/T13609-1999《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5274-1985《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称量法》 当国家有新标准颁布时执行新的标准。
4.4 天然气质量要求 天然气质量标准以主合同相关约定指标为准。
4.5 天然气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经检测发现交付的天然气质量达不到主合同要求的交付方应加强天然气的净化和处理流程或改进工艺和设备,直至交付符合主合同要求的天然气为止。交付方不能在[ ]日(自双方共同认可检测到交付不符合要求的天然气起持续[ ]日)内使交付的天然气达到主合同要求,应根据主合同相关要求赔付提取方的损失。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交付方的权利与义务
5.1.1 交付方有义务按时向提取方提供月度交气计划。具体要求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5.1.2 除不可抗力影响计划供气外,交付方有义务在交付点严格按照
月度供气计划向提取方交气,日交气量波动不应超过月度日均计划量的± %。如遇特殊情况停减提气一般应提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取方,如果事件突然,事前来不及通知时,可在开始减停气作业的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提取方,事后应向提取方提供书面说明。交付方正常的设备管线维修保养需停减供气时应提前 天做出计划,并通知提取方确认。
5.1.3 对计量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证有关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5.1.4 负责每天 时提供天然气计量交接单。
5.1.5 保证使用经标定合格的计量和检测设备进行流量计量和组分分析。检定不合格或未经检定的设备不得使用。
5.1.6 将24 小时值班电话通知给提取方,保证通讯畅通。
5.1.7 有权要求取方按计划正常提气,对提取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短提的气量可以要求提取方在以后的供气中予以弥补;对提取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多提的气量可以通过控制瞬时流量进行限制。
5.2 提取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按主合同约定及年度、季度、月度计划提取天然气。
5.2.2 除不可抗力影响计划供气外 严格按计划量提取天然气。日提取气量波动不应超过月度日均计划量的± % 。如遇特殊情况减停提取一般应提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付方,如果事件突然,事前来不及通知时,可采取应急措施对己方管线内天然气进行放空,但不能关闭进气阀门,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交付方逐步减停供气,事后应交付方提供书面说明。提取方正常的设备管线维修保养需停减供气时应提前 天
做出计划,并通知交付方确认。
5.2.3 对计量设备监护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有关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5.2.4 指派专人每天 时到交付方计量室对天然气计量交接单进行核实签认。
5.2.5 有权监督交付方使用经标定合格的计量和检测设备进行流量计量和组分检测,有权要求交付方提供计量和检测设备的标定证书。
5.2.6 将24 小时值班电话通知给交付方,保证通讯畅通。
5.2.7 有权监督交付方按计划正常供气,对交付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短供的气量可以要求交付方在以后的供气中予以弥补;对交付方超过波动范围以外多供的气量可以通过限制瞬时流量进行限制。
第六条、应急预案及协作
6.1 应急预案 双方都应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可有效及时处理解决,减少事故损失。
6.2 友好协作 双方应友好协作,无论任何一方发生事故时,对方都应积极配合,协助抢险和解决故障。
6.3 应急停气 双方无论出现任何问题,都不能突然关闭阀门而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及时通知对方,逐渐关闭阀门减压。
第七条、其他约定
当双方计量设备发生故障均无法准确计量时,如无停气放空现象,并且压力波动不太大时,日交接气量沿用前一天气量标准结算。如故障停运超过一天时,日交接气量沿用停运前三天正常运行时的日平均气量。故障必须在三天内排除或者更换备用计量设备。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一起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本协议按照协议中约定期限终止,如主合同解除本协议随之自行解除,不受双方人事变动影响。
第九条、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外一方所受的损失,或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气站领导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由双方上级部门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时,依照主合同中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中有关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主合同中未作明确表述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或主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2 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进行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或出台新规定调整后的政策法规与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不相符时,由双方进行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附件: 然气计量交接单
公司天然气计量交接单
表单编号: 00000001
供气方(盖章): 提取方(盖章):
供气方计量员签字: 提取方计量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