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清单。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所附要求填写。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7.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8.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9.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清单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0.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相应提交材料清单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清单。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所附要求填写。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7.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8.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9.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清单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0.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相应提交材料清单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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