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 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 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
第五条 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
(一)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
(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4)借款合同;
(5)承揽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委托合同;
(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
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
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
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
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
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
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
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
14、其他经济纠纷。
(二)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是指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劳动力招收、管理和使用、辞退等方面的纠纷,具体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2、因劳动力配置,如招工、调动等发生的纠纷;
3、因除名、辞退等处罚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纠纷;
5、因设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三)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因不服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与特定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行政失职和渎职行为,如有关行政机关履职不当、滥用职权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等;
4、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等;
5、其他行政纠纷。
第六条 解决经济纠纷和劳动纠纷的基本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经济、劳动)、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基本方式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发生纠纷后,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着重采取协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必要时由公司法律顾问参与,积极与争议相对方寻求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法律事务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章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发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
(二)一审案件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
(三)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是银光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或子公司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负有指导、协调、径直处理、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在案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办公厅:
(一)涉案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
(二)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三)案件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兵器集团公司的;
(四)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是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必须于案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叙述、争议焦点等;
(二)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五)处理措施和效果;
(六)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发生的法律纠纷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或委托下,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径直处理;其他子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处理。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外聘律师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本部及各子公司作为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原告)在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相关材料、证据,由法律事务机构报主管领导审核报批后处理;
(二)公司作为当事人(被告)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据报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报主管领导审核报批后于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
(三)法律事务机构接收申请后应当指派专职法律顾问作为案件代理人负责案件的全部仲裁、诉讼过程。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案件代理人的工
作;
(四)法律事务机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终审判决书后,应当将裁判结果通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
(五)纠纷案件裁判生效后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办理终结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将全部案卷、原始证据、裁判书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公司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一年内所有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案件发展趋势、处理结果一一进行分析、总结,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上报主管领导和集团。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其负责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流程图)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当:
(一) 坚持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目标,维护公司权益,恪尽职守,勤勉敬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接受争议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专职法律顾问未经同意不得作为公司以外的法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代理人;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坚持处理法律纠纷与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员工遵纪守法观念相结合的原则;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减少或避免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报告、备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延误时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 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 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
第五条 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
(一)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
(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4)借款合同;
(5)承揽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委托合同;
(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
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
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
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
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
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
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
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
14、其他经济纠纷。
(二)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是指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劳动力招收、管理和使用、辞退等方面的纠纷,具体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2、因劳动力配置,如招工、调动等发生的纠纷;
3、因除名、辞退等处罚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纠纷;
5、因设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三)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因不服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与特定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行政失职和渎职行为,如有关行政机关履职不当、滥用职权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等;
4、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等;
5、其他行政纠纷。
第六条 解决经济纠纷和劳动纠纷的基本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经济、劳动)、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基本方式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发生纠纷后,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着重采取协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必要时由公司法律顾问参与,积极与争议相对方寻求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法律事务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章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发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
(二)一审案件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
(三)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是银光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或子公司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负有指导、协调、径直处理、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在案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办公厅:
(一)涉案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
(二)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三)案件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兵器集团公司的;
(四)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是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必须于案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叙述、争议焦点等;
(二)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五)处理措施和效果;
(六)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发生的法律纠纷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或委托下,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径直处理;其他子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处理。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外聘律师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本部及各子公司作为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原告)在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相关材料、证据,由法律事务机构报主管领导审核报批后处理;
(二)公司作为当事人(被告)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据报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报主管领导审核报批后于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
(三)法律事务机构接收申请后应当指派专职法律顾问作为案件代理人负责案件的全部仲裁、诉讼过程。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案件代理人的工
作;
(四)法律事务机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终审判决书后,应当将裁判结果通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
(五)纠纷案件裁判生效后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办理终结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将全部案卷、原始证据、裁判书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公司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一年内所有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案件发展趋势、处理结果一一进行分析、总结,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上报主管领导和集团。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其负责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流程图)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当:
(一) 坚持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目标,维护公司权益,恪尽职守,勤勉敬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接受争议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专职法律顾问未经同意不得作为公司以外的法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代理人;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坚持处理法律纠纷与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员工遵纪守法观念相结合的原则;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减少或避免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报告、备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延误时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