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
2006-04-29
主办处室:矿管处
协办处室:政法处
一、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担保法》;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6、《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采矿权符合转让条件,在采矿权存续期间;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超出其抵押的采矿权的价值;将采矿权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不超出余额部分;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4、抵押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是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5、国有矿山在抵押前,已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
6、国有矿山在抵押时,已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为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审查内容
矿管处:1、受理审查;2、办理条件审查;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4、办理相关手续。
政法处: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40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
准于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不予备案的:复函,告知理由。
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
2006-04-29
主办处室:矿管处
协办处室:政法处
一、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担保法》;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6、《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采矿权符合转让条件,在采矿权存续期间;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超出其抵押的采矿权的价值;将采矿权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不超出余额部分;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4、抵押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是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5、国有矿山在抵押前,已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
6、国有矿山在抵押时,已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为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审查内容
矿管处:1、受理审查;2、办理条件审查;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4、办理相关手续。
政法处: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40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
准于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不予备案的:复函,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