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教[2011]37号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要有自己的章程。制定学校章程,不仅是《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逐步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教体局研究,现对我县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章程的性质与地位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是学校实现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
我约束及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
学校章程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
1、合法性原则。章程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规范性原则。章程既是制定其他各类制度的基本依据,更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先进性原则。章程要体现现代教育观念以及学校的奋斗目标、办学宗旨。
4、可操作性原则。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又要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落实。
5、个性特色原则。章程要能够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内容、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创新和实践中的个性特色。各校的规章制度要因校制宜,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三、学校章程应涵盖的内容
学校章程包含的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学校名称、校址、性质
学校的名称要真实、准确、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学校的地址要具体、明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学校性质是指公、民办或其它。
2、办学宗旨
一般应包括办学方针、办学目标、办学理念以及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等。
3、办学规模
学校章程应载明学校现有教职工的基本编制数以及基本的班级数、学生数和学校的预期规模等。
4、主要任务
包括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基本要求,围绕教育教学工作及培养目标而开展的教科研工作、后勤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安全工作以及与家庭、社区建立广泛联系等。
5、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校内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和运行方式的总称。学校章程要根据“校长负责制”、“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不同的管理体制,根据各自的实际加以明确规定。要具体规定校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式,党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中的职责、权限及开展工作的方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形式与途径,学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副校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等。实行“校
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其章程要对校董会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
学校章程要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来源、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等,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等作出规定。还应对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对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要明确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并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包括学校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支付程序,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学校经费的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主要人员的职责,以及校内财务检查、监督体制等。
8、总则、分则、附则
学校章程的上述内容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 总则部分,一般应载明: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办学规模及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
分则,是学校章程整体中实体性内容。要注意三方面的要求:一要注意内容的全面性;二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设置好章、条、款、项;三要避免分则内容和总则内容相抵触、分则内容自身之间的矛盾。
附则,是学校章程整体中作为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部分,对前两者的实施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和排列顺序一般为:关于名词、
术语的定义;关于需要规定的特色内容;关于学校章程解释权的授权认定;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授权规定以及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等。
9、章程的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是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是学校的“小宪法”。这种性质和地位决定其具有较强的法规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不能因领导人的变更而随意变更。因此,学校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其修改的程序。
10、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和正式实施时间。
四、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的依据及相关程序
1、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依据
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2、学校章程的起草
校长提名组成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必要时应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
3、学校章程的通过
学校章程起草完成后,校长向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关于学校章程草案的报告。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
审议后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报送教育局审核批复后实施。
4、学校章程的修订
修订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小组或5名以上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报教育局审核批复后公布施行。
五、制定学校章程的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识到,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是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教育方针、政策,把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学校实际工作中去的重要措施,学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构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对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可有可无”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观念,遵照“一校一章程”的标准,认真做好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论证审议工作,积极引导干部、教职工参与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增强干部教师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观念。学校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核准。制定章程时要注意将学校管理
的现状与今后办学所追求的目标相结合;本校优良传统与其他学校先进管理经验相结合;做到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注意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做到逐步到位,不断提高。
3、遵章建制,完善管理。
各学校要利用章程修订的契机,完善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制定后,要根据本校章程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吻合的规章制度,制定出合法、完善、配套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管理、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内容。
4、加强监督,推动落实。
教体局将把监督检查作为促进学校章程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对全县中小学学校章程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指导,促进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六、学校章程的呈报审核要求
抓好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是制度层面上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今年起将分期分批开展这项工作。局直
各公民办学校和各中心学校申报的依法治校示范校要先行一步,在依法治校,制定学校章程工作中起示范作用。具体要求为:
1、各中心学校申报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将学校章程草案呈报中心学校初审,中心学校初审后将学校章程草案和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呈报县教育局审定。
2、局直学校将学校章程草案呈报县教育局审定。
3、局直民办学校可参照本《意见》,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
4、2011年10月20日前,各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要将学校章程文本和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报县教体局督导室。此次规划保留的学校要争取在两年左右时间里,完成学校章程的制订和审批工作,做到“校校有章程,一校一章程”,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教育管理新格局。
附: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 题 词:学校章程 制定审批工作 意见 抄 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县政府法制办、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股室 主办单位:督导室 2011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
方城县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
方教[2011]37号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要有自己的章程。制定学校章程,不仅是《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逐步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教体局研究,现对我县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章程的性质与地位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是学校实现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
我约束及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
学校章程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
1、合法性原则。章程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规范性原则。章程既是制定其他各类制度的基本依据,更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先进性原则。章程要体现现代教育观念以及学校的奋斗目标、办学宗旨。
4、可操作性原则。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又要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落实。
5、个性特色原则。章程要能够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内容、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创新和实践中的个性特色。各校的规章制度要因校制宜,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三、学校章程应涵盖的内容
学校章程包含的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学校名称、校址、性质
学校的名称要真实、准确、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学校的地址要具体、明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学校性质是指公、民办或其它。
2、办学宗旨
一般应包括办学方针、办学目标、办学理念以及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等。
3、办学规模
学校章程应载明学校现有教职工的基本编制数以及基本的班级数、学生数和学校的预期规模等。
4、主要任务
包括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基本要求,围绕教育教学工作及培养目标而开展的教科研工作、后勤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安全工作以及与家庭、社区建立广泛联系等。
5、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校内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和运行方式的总称。学校章程要根据“校长负责制”、“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不同的管理体制,根据各自的实际加以明确规定。要具体规定校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式,党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中的职责、权限及开展工作的方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形式与途径,学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副校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等。实行“校
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其章程要对校董会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
学校章程要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来源、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等,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等作出规定。还应对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对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要明确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并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包括学校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支付程序,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学校经费的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主要人员的职责,以及校内财务检查、监督体制等。
8、总则、分则、附则
学校章程的上述内容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 总则部分,一般应载明: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办学规模及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
分则,是学校章程整体中实体性内容。要注意三方面的要求:一要注意内容的全面性;二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设置好章、条、款、项;三要避免分则内容和总则内容相抵触、分则内容自身之间的矛盾。
附则,是学校章程整体中作为总则与分则的辅助性部分,对前两者的实施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和排列顺序一般为:关于名词、
术语的定义;关于需要规定的特色内容;关于学校章程解释权的授权认定;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授权规定以及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等。
9、章程的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是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是学校的“小宪法”。这种性质和地位决定其具有较强的法规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不能因领导人的变更而随意变更。因此,学校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其修改的程序。
10、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和正式实施时间。
四、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的依据及相关程序
1、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依据
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2、学校章程的起草
校长提名组成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必要时应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
3、学校章程的通过
学校章程起草完成后,校长向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关于学校章程草案的报告。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
审议后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报送教育局审核批复后实施。
4、学校章程的修订
修订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小组或5名以上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报教育局审核批复后公布施行。
五、制定学校章程的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识到,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是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教育方针、政策,把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学校实际工作中去的重要措施,学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构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对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可有可无”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观念,遵照“一校一章程”的标准,认真做好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论证审议工作,积极引导干部、教职工参与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增强干部教师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观念。学校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核准。制定章程时要注意将学校管理
的现状与今后办学所追求的目标相结合;本校优良传统与其他学校先进管理经验相结合;做到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注意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做到逐步到位,不断提高。
3、遵章建制,完善管理。
各学校要利用章程修订的契机,完善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制定后,要根据本校章程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吻合的规章制度,制定出合法、完善、配套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管理、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内容。
4、加强监督,推动落实。
教体局将把监督检查作为促进学校章程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对全县中小学学校章程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指导,促进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六、学校章程的呈报审核要求
抓好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是制度层面上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今年起将分期分批开展这项工作。局直
各公民办学校和各中心学校申报的依法治校示范校要先行一步,在依法治校,制定学校章程工作中起示范作用。具体要求为:
1、各中心学校申报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将学校章程草案呈报中心学校初审,中心学校初审后将学校章程草案和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呈报县教育局审定。
2、局直学校将学校章程草案呈报县教育局审定。
3、局直民办学校可参照本《意见》,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
4、2011年10月20日前,各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要将学校章程文本和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报县教体局督导室。此次规划保留的学校要争取在两年左右时间里,完成学校章程的制订和审批工作,做到“校校有章程,一校一章程”,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教育管理新格局。
附: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 题 词:学校章程 制定审批工作 意见 抄 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县政府法制办、教体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股室 主办单位:督导室 2011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
方城县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