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2008.09

(中)

司法天地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玲王莹

司法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质证作为司法证明基本环节

之一,从功能上讲,质证是直接为认证服务的。目前,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存在一些分歧,导致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更好地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有助于法官对事实准确认定和公正审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关键词

司法鉴定结论

质证

鉴定人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167-02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法庭审理活动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

进行。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和鉴定结论,从而产生直接的感知,进而形成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同时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要求庭审质证活动应当以言词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展开,只有通过这种言词质证的方式,才能使法官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保持全面而充分的接触和审查,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

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解答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质证的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质证时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鉴定资料的内容,包括检材、鉴定文书资料的来源、可靠性和真实性;检材的数量、质量、保有时间、保存条件方法、提取方法、处理方法是否达到科学标准等;鉴定的方法、步骤和过程,对于鉴定的方法,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鉴定的检验方法、实验程序、步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得出鉴定结论的数据、理由和根据;科学检验、实验过程中变化,得出的数据,据此分析出的理由和根据等等。

(四)质证的作用

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求1.

质证主体对在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和予以质疑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和采信。

中图分类号:D918.9

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涵

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选择其形成确信而决定采证与否的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5条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证诉讼法虽未对交叉询问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同样适用有条件地交叉询问规则。如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证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3.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调查证据,必须以直接的方式进行。言词原则

作者简介:张玲,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

王莹,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首先,相关的法律仍不完善。我国三大

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措施、鉴定人出庭补偿制度和鉴定人保护制度。其次,有关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认识不足。目前,鉴定人、当事人、法官对鉴定结论质证和(下转第170页)

167

2008.09

(中)

对于鉴定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置的物证技术鉴定机构,也应纳入统一的鉴定体系,将其作为专业鉴定机构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物证技术鉴定的科学研究、鉴定咨询和专业鉴定机构上不能完成的某些鉴定任务。

(二)完善物证鉴定体制运行机制物证鉴定专业门类多、专业性强、人员分散,鉴定活动具有自身特点;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水平以及鉴定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组织管理较为复杂。为了使各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有效地服务于诉讼活动,防止鉴定中出现多头鉴定,结果不一等问题,建议在国家监督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核机制。物证鉴定中心的主管机关,(四)建立和完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案件(O.带给法庭科学界以很大J.SIMPSON)的启示思考。法庭科学所采用的方法一定要科学可靠,结论要准确无误,做到此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目前我国物证鉴定绝大多数还无统一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多数还只是使用各自确定的标准或经验型的标准,这样必然影响物证鉴定的准确性和证据作用。由于鉴定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涉外案件的物证鉴定就不能得到国际上的承认,这将严重地影响涉外案件的侦破和诉讼。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物证鉴定的技术和方法,制定统一的物证鉴定技术方法的“标准操作

在专家评定体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工作。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运作、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范鉴定机构的审批、考核;根据对其物证鉴定的鉴定率和准确率、规范化和标准化等指标的评判结果,对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水平以及鉴定范围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维持现状、人事调动或调整物证鉴定中心等级的安

。建立对

鉴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定期培训制度。

170

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简称SOP),针对物证鉴定应用的每个环节、

步骤和具体操作制定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物证样本的数据库,比如指纹数据库、DNA数据库、枪弹数据库等,为物证鉴定的自动化和建档打下基础。

注释:

刘耀.物证鉴定科学.群众出版社.1998

金光正.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CSTL.Explanationofvalidation.http://www.cstl.nist.gov/div831/strbase/vali-dation.htm.2006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于辅助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而不是直接对案件的证据资料发表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不是证人,他所发表的意见也不是证据。专家辅助人在行使辅助询问职责的场合下,其身份应当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因为他在当事人的委托下展开诉讼活动。由于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他所发表的意见自然也不会成为定案依据,其意见的效果充其量是否定鉴定结论或使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或科学性、关联性出现动摇,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也不应作为证据能力的构成要件。但是,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却可以成为法官衡量鉴定结论证据力的参考性因素,因为专家协助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效果要强于普通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效果。当事人聘请专家作为技术顾问是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必要手段,缺少了这些专家,当事人的质证活动就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从而达不到质证的效果。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法庭询问质量,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法庭询问的效率,促进鉴定的质量的提升。

质证制度作为庭审核心制度之一,它的健全与有效运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有待于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办案素质的提高,也有赖于我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法制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完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能使鉴定结论质证有序、有效地运作,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明了司法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使诉讼当事人双方信任司法鉴定结论。有助于法官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裁判,对消除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累讼、上访等现象也具有积极作用。

注释:

[日]谷口安平.王亚新等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樊崇义,郭华.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下).中国司法鉴定.2005.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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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玲王莹

司法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质证作为司法证明基本环节

之一,从功能上讲,质证是直接为认证服务的。目前,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存在一些分歧,导致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更好地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有助于法官对事实准确认定和公正审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关键词

司法鉴定结论

质证

鉴定人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167-02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法庭审理活动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

进行。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和鉴定结论,从而产生直接的感知,进而形成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同时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要求庭审质证活动应当以言词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展开,只有通过这种言词质证的方式,才能使法官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保持全面而充分的接触和审查,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

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解答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质证的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质证时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鉴定资料的内容,包括检材、鉴定文书资料的来源、可靠性和真实性;检材的数量、质量、保有时间、保存条件方法、提取方法、处理方法是否达到科学标准等;鉴定的方法、步骤和过程,对于鉴定的方法,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鉴定的检验方法、实验程序、步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得出鉴定结论的数据、理由和根据;科学检验、实验过程中变化,得出的数据,据此分析出的理由和根据等等。

(四)质证的作用

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求1.

质证主体对在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和予以质疑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和采信。

中图分类号:D918.9

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涵

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选择其形成确信而决定采证与否的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5条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证诉讼法虽未对交叉询问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同样适用有条件地交叉询问规则。如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证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3.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调查证据,必须以直接的方式进行。言词原则

作者简介:张玲,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

王莹,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首先,相关的法律仍不完善。我国三大

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措施、鉴定人出庭补偿制度和鉴定人保护制度。其次,有关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认识不足。目前,鉴定人、当事人、法官对鉴定结论质证和(下转第170页)

167

2008.09

(中)

对于鉴定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置的物证技术鉴定机构,也应纳入统一的鉴定体系,将其作为专业鉴定机构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物证技术鉴定的科学研究、鉴定咨询和专业鉴定机构上不能完成的某些鉴定任务。

(二)完善物证鉴定体制运行机制物证鉴定专业门类多、专业性强、人员分散,鉴定活动具有自身特点;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水平以及鉴定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组织管理较为复杂。为了使各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有效地服务于诉讼活动,防止鉴定中出现多头鉴定,结果不一等问题,建议在国家监督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核机制。物证鉴定中心的主管机关,(四)建立和完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案件(O.带给法庭科学界以很大J.SIMPSON)的启示思考。法庭科学所采用的方法一定要科学可靠,结论要准确无误,做到此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目前我国物证鉴定绝大多数还无统一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多数还只是使用各自确定的标准或经验型的标准,这样必然影响物证鉴定的准确性和证据作用。由于鉴定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涉外案件的物证鉴定就不能得到国际上的承认,这将严重地影响涉外案件的侦破和诉讼。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物证鉴定的技术和方法,制定统一的物证鉴定技术方法的“标准操作

在专家评定体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工作。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运作、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范鉴定机构的审批、考核;根据对其物证鉴定的鉴定率和准确率、规范化和标准化等指标的评判结果,对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水平以及鉴定范围重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维持现状、人事调动或调整物证鉴定中心等级的安

。建立对

鉴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定期培训制度。

170

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简称SOP),针对物证鉴定应用的每个环节、

步骤和具体操作制定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物证样本的数据库,比如指纹数据库、DNA数据库、枪弹数据库等,为物证鉴定的自动化和建档打下基础。

注释:

刘耀.物证鉴定科学.群众出版社.1998

金光正.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CSTL.Explanationofvalidation.http://www.cstl.nist.gov/div831/strbase/vali-dation.htm.2006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于辅助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而不是直接对案件的证据资料发表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不是证人,他所发表的意见也不是证据。专家辅助人在行使辅助询问职责的场合下,其身份应当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因为他在当事人的委托下展开诉讼活动。由于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他所发表的意见自然也不会成为定案依据,其意见的效果充其量是否定鉴定结论或使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或科学性、关联性出现动摇,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也不应作为证据能力的构成要件。但是,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却可以成为法官衡量鉴定结论证据力的参考性因素,因为专家协助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效果要强于普通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效果。当事人聘请专家作为技术顾问是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必要手段,缺少了这些专家,当事人的质证活动就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从而达不到质证的效果。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法庭询问质量,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法庭询问的效率,促进鉴定的质量的提升。

质证制度作为庭审核心制度之一,它的健全与有效运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有待于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办案素质的提高,也有赖于我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法制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完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能使鉴定结论质证有序、有效地运作,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明了司法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使诉讼当事人双方信任司法鉴定结论。有助于法官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裁判,对消除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累讼、上访等现象也具有积极作用。

注释:

[日]谷口安平.王亚新等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樊崇义,郭华.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下).中国司法鉴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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