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绪论

1、 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1、 古籍对刑、法、律的释义及运用:(1)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法:李悝的

法经(3)律:商鞅改法为律。

2、 夏朝的法律制度(法律产生于夏朝的理论依据):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被称

为奴隶制五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罪均处以“杀”,即死刑。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制度5) 监狱的设立:a圜土,b夏台,c均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受天命、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 刑名:(刑名从商: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1)死刑,即大辟。死刑处决方法很多,包括斩、

戮;炮烙;醢;脯;劓殄。(2)肉刑: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3、 罪名:舍弃墙事、不吉不迪、暂遇奸宄。

4、 继承立法: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

行了嫡长继承制

5、 监狱:圉,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1、 礼的作用与内容:(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

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 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出礼

则用刑。

3、 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

4、 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

5、 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

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 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

放”。(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来自于“坐嘉石”。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

(6)赎刑。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7)没为官奴婢。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8、 罪名:(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

不恭敬兄长。(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4)群饮罪:规定不许聚众饮酒(三人以上)。

9、 (“田里不鬻”)土地所有权: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10、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就是买卖契约(2)债务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

11、媒氏:婚姻管理机关。

12、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3、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14、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15、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6、西周的司法机关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7、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18、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19、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0、监狱:(1)圜土(2)囹圄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

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2)“法

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 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 共有盗法、

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4、 秦国的法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1、 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

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

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3、 法律形式:(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

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4、 行政管理体制:(1)三公九卿制。三公:承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

内史、少府。(2)全国实行郡县制度。

5、 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

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6、 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刑 ,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

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4)阬,活埋。(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b肉刑 ,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c作刑 ,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2)鬼薪 、白粲,三年刑。(3)司寇 、作如司寇 ,二年刑。(4)罚作 、复作 ,一年刑。

7、 罪名:不敬皇帝罪、诽谤与谣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不得

兼方罪。

8、 司法机关: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

9、 诉讼形式:(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

世的自诉。(2)“公室告” 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 ”,即控告他人的犯罪行为,官府予以受理。而所谓“非公室告”,如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主要指盗、贼犯罪,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婢对主人加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控告的,官府不予受理。

10、判决:读鞠,宣读判决书。要求再审叫:乞鞫。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1、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

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2、 两汉法律形式:(1)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律学家的解释如果符合朝廷的需要,往往也被作为断案的依据。

3、 职官管理:科举的开始,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致仕,即退休。一般为七十。

4、 定罪量刑若干原则:(1)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2)亲亲得相首匿。最早孔子提出这一思想(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员

有罪先请。

5、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由此发生变化。但又出现新问题:一是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二是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因此景帝即位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6、 罪名:(1)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轻蔑失礼的一切行为。(2)阑入宫殿门罪--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门或殿门。(3)通行饮食

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行为。

7、 行为能力的确定:男子二十三。

8、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

9、 婚姻的解除:弃妻畀所赍。

10、 财产继承:遗嘱继承书面遗嘱叫遗令。

11、 春秋决狱:在断快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面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绳,故称春秋决狱。创始人:

董仲舒。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A、魏律: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项: (1)增加了篇条,基本上解决了篇少导致的漏罪。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篇章体例不够合理的状况。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使得内容简约,而且体例通顺。 (4)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皇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条款,这一规定表明封建等级

原则的进一步法典化。 (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的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等等。

B、晋律:晋朝的法典,晋武帝泰始三年颁行,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释,所以也叫“张杜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20篇、620条。晋律比魏律有进一步的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从晋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等。 (5)晋律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的刑罚,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C、北魏律:北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经过多年编纂、修定完成。《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D、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成就:(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2)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法典篇目也更趋合理。(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3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的统治秩序。

4、官当: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5、八议: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汉文帝除肉刑后,不久又恢复。西魏和北齐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后世多循此制。(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1)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到了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这一时期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西晋时出现“登闻鼓”;二是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三是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四是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3)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极大,有权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若御史中丞失纠,被免官。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2、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共12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将律疏附于每条律文之后,合在一起称为《唐律疏议》。(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戣编定。所谓刑律统类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3、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4、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省六部的确立: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5、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6、 罪名: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7、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8、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A、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

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法律条文皆“一准乎礼”。 B、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9、 唐朝的司法制度:A、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

监察机关)。(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B、诉讼制度:(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三种方式。(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 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3、重法地: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4、宋朝的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A、租佃关系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当时地租采取“对分制”或者“四六分成”。B、典卖制度。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唐中叶零星出现土地的典卖,到了宋朝典卖已成为普遍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5、 、“折杖法”和“凌迟”入律:A、“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B、“刺配之法”,赦免死

刑反的代用刑,即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中刺面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C、采用“凌迟”刑处罚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等重大犯罪。宋代正式入律。

6、审刑院: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撤消审刑院,其职权又归大理寺和刑部。

6、 蒙古:大法令、断事官。

7、 恤囚: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1、大明律与大诰及其他条例:A、《大明律》--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B、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刑事特别法。C、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

2、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制定而成,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3、明律与唐律的比较:明律与唐律相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即贼盗及官吏贪污等行为明律比唐律的处罚要严酷的多;有关礼教风化方面犯罪的处罚要轻于唐律。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农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事镇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朱元璋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不能不是重典。(3)宋元以后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尤其是皇权利益

4、大清律的制定及各部则例:(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2)各部则例--主要有:《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5、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清朝相继制定、颁布《苗例》、《蒙古律》、《回疆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

6、奸党:《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以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凡犯此罪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

7、清律的主要特点:(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以“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禁止民人典买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在封建五刑基础上,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罚

8、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A、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1)明清统治者扩大禁榷的范围。(2)统治者以极严酷的刑律保护他们的禁榷制度。B、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1)明朝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2)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颁布迁海令。C、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D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9、明清的司法制度:A、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2)地方司法机关--知县、知州、知府都亲掌审判。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3)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小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4)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B、诉讼审判制度(1)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2)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结果。(3)热审--指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为“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2、立法指导思想:鸦片战争后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仍然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3、大清现行刑律:(1)《大清现行刑律》,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2)《大清新刑律》,沈家本主持制定,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4、礼法之争: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议。

5、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标志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它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在政治方面主张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在法律方面主张善待轻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但未能实施。

3、刑事立法:《太平刑律》是其主要刑事立法,内容要点为: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取缔“妖书邪说”;实行严刑峻法。设杖刑、枷刑和死刑。处决死刑手段有斩首、五马分尸、点天灯等。

4、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结婚证书叫合挥,实行一夫一妻制。还规定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共四章21条,内容规定了:

1.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

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后,依据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成立后,就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

(二)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 。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是: 1. 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 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3. 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司法机关),行使其统治权。 4. 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5. 规定保护私有财产。

《临时约法》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较,具有的特点:第一、前者规定实行内阁制,后者规定总统制。第二、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第三、为了防止袁世凯破环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第四、增加“人民”一章。

2、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 。(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教育制度的法令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 。(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

3、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1)实行司法独立原则。(2)提出废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3)废止体罚制度。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5)实行辩护原则。

4、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1913年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该草案因在天坛起草,故又名《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由于袁世凯的破环,未公布。(2)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主要特点: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废除议会制,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废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袁世凯为了巩固他的皇帝地位,发布制定《中华帝国宪法草案》。未完成。(4)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华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

5、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成六后,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汇编通称六法全收。

6、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了以五五宪草为本的中华民国宪法。

7、保安处份:对无责任能力的少年犯,置于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对精神病人,置于监护处所,施行监护处分;对反抗国民党政府的革命人民,在执行刑罚完毕或赦免后,置于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对同情或支持中国人民革命的外国人,于刑期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等等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A、制定时间——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B、主要内容——确定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确定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苏维埃政权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C、历史意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形式确认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由于左倾机会主义影响,大纲也存在着缺点和错误。

2、施政纲领:A、基本内容——实行团结抗日;推行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B、主要特点——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级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C、历史意义——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使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3、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简化诉讼程序,方便人民群众;侦查逮捕审判权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统一依法行使;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创设的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绪论

1、 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1、 古籍对刑、法、律的释义及运用:(1)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法:李悝的

法经(3)律:商鞅改法为律。

2、 夏朝的法律制度(法律产生于夏朝的理论依据):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被称

为奴隶制五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罪均处以“杀”,即死刑。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制度5) 监狱的设立:a圜土,b夏台,c均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受天命、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 刑名:(刑名从商: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1)死刑,即大辟。死刑处决方法很多,包括斩、

戮;炮烙;醢;脯;劓殄。(2)肉刑: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3、 罪名:舍弃墙事、不吉不迪、暂遇奸宄。

4、 继承立法: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

行了嫡长继承制

5、 监狱:圉,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1、 礼的作用与内容:(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

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 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出礼

则用刑。

3、 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

4、 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

5、 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

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 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

放”。(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来自于“坐嘉石”。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

(6)赎刑。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7)没为官奴婢。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8、 罪名:(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

不恭敬兄长。(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4)群饮罪:规定不许聚众饮酒(三人以上)。

9、 (“田里不鬻”)土地所有权: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10、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就是买卖契约(2)债务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

11、媒氏:婚姻管理机关。

12、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3、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14、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15、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6、西周的司法机关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7、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18、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19、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0、监狱:(1)圜土(2)囹圄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

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2)“法

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 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 共有盗法、

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4、 秦国的法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1、 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

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

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3、 法律形式:(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

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4、 行政管理体制:(1)三公九卿制。三公:承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

内史、少府。(2)全国实行郡县制度。

5、 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

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6、 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刑 ,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

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4)阬,活埋。(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b肉刑 ,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c作刑 ,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2)鬼薪 、白粲,三年刑。(3)司寇 、作如司寇 ,二年刑。(4)罚作 、复作 ,一年刑。

7、 罪名:不敬皇帝罪、诽谤与谣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不得

兼方罪。

8、 司法机关: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

9、 诉讼形式:(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

世的自诉。(2)“公室告” 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 ”,即控告他人的犯罪行为,官府予以受理。而所谓“非公室告”,如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主要指盗、贼犯罪,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婢对主人加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控告的,官府不予受理。

10、判决:读鞠,宣读判决书。要求再审叫:乞鞫。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1、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

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2、 两汉法律形式:(1)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律学家的解释如果符合朝廷的需要,往往也被作为断案的依据。

3、 职官管理:科举的开始,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致仕,即退休。一般为七十。

4、 定罪量刑若干原则:(1)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2)亲亲得相首匿。最早孔子提出这一思想(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员

有罪先请。

5、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由此发生变化。但又出现新问题:一是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二是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因此景帝即位后,两次下诏减少笞数,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6、 罪名:(1)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轻蔑失礼的一切行为。(2)阑入宫殿门罪--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门或殿门。(3)通行饮食

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行为。

7、 行为能力的确定:男子二十三。

8、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

9、 婚姻的解除:弃妻畀所赍。

10、 财产继承:遗嘱继承书面遗嘱叫遗令。

11、 春秋决狱:在断快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面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绳,故称春秋决狱。创始人:

董仲舒。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A、魏律: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项: (1)增加了篇条,基本上解决了篇少导致的漏罪。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篇章体例不够合理的状况。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使得内容简约,而且体例通顺。 (4)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皇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条款,这一规定表明封建等级

原则的进一步法典化。 (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的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等等。

B、晋律:晋朝的法典,晋武帝泰始三年颁行,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释,所以也叫“张杜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20篇、620条。晋律比魏律有进一步的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从晋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等。 (5)晋律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的刑罚,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C、北魏律:北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经过多年编纂、修定完成。《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D、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成就:(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2)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法典篇目也更趋合理。(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3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的统治秩序。

4、官当: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5、八议: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汉文帝除肉刑后,不久又恢复。西魏和北齐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后世多循此制。(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1)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到了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这一时期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西晋时出现“登闻鼓”;二是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三是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四是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3)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极大,有权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若御史中丞失纠,被免官。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2、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共12篇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将律疏附于每条律文之后,合在一起称为《唐律疏议》。(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戣编定。所谓刑律统类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3、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4、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省六部的确立: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5、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6、 罪名: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7、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8、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A、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

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法律条文皆“一准乎礼”。 B、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9、 唐朝的司法制度:A、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

监察机关)。(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B、诉讼制度:(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三种方式。(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 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3、重法地: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4、宋朝的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A、租佃关系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当时地租采取“对分制”或者“四六分成”。B、典卖制度。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西周末年。唐中叶零星出现土地的典卖,到了宋朝典卖已成为普遍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5、 、“折杖法”和“凌迟”入律:A、“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B、“刺配之法”,赦免死

刑反的代用刑,即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中刺面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C、采用“凌迟”刑处罚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等重大犯罪。宋代正式入律。

6、审刑院: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撤消审刑院,其职权又归大理寺和刑部。

6、 蒙古:大法令、断事官。

7、 恤囚: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1、大明律与大诰及其他条例:A、《大明律》--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B、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刑事特别法。C、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

2、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制定而成,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3、明律与唐律的比较:明律与唐律相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即贼盗及官吏贪污等行为明律比唐律的处罚要严酷的多;有关礼教风化方面犯罪的处罚要轻于唐律。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农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事镇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朱元璋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不能不是重典。(3)宋元以后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尤其是皇权利益

4、大清律的制定及各部则例:(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2)各部则例--主要有:《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5、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清朝相继制定、颁布《苗例》、《蒙古律》、《回疆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

6、奸党:《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以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凡犯此罪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

7、清律的主要特点:(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以“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禁止民人典买旗地。(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在封建五刑基础上,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罚

8、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A、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1)明清统治者扩大禁榷的范围。(2)统治者以极严酷的刑律保护他们的禁榷制度。B、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1)明朝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2)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颁布迁海令。C、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D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9、明清的司法制度:A、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2)地方司法机关--知县、知州、知府都亲掌审判。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3)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小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4)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B、诉讼审判制度(1)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2)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结果。(3)热审--指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为“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2、立法指导思想:鸦片战争后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仍然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3、大清现行刑律:(1)《大清现行刑律》,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2)《大清新刑律》,沈家本主持制定,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4、礼法之争: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议。

5、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标志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它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在政治方面主张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在法律方面主张善待轻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但未能实施。

3、刑事立法:《太平刑律》是其主要刑事立法,内容要点为: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取缔“妖书邪说”;实行严刑峻法。设杖刑、枷刑和死刑。处决死刑手段有斩首、五马分尸、点天灯等。

4、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结婚证书叫合挥,实行一夫一妻制。还规定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共四章21条,内容规定了:

1.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

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后,依据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成立后,就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

(二)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 。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是: 1. 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 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3. 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司法机关),行使其统治权。 4. 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5. 规定保护私有财产。

《临时约法》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较,具有的特点:第一、前者规定实行内阁制,后者规定总统制。第二、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第三、为了防止袁世凯破环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第四、增加“人民”一章。

2、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 。(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教育制度的法令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 。(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

3、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1)实行司法独立原则。(2)提出废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3)废止体罚制度。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5)实行辩护原则。

4、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1913年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该草案因在天坛起草,故又名《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由于袁世凯的破环,未公布。(2)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主要特点: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废除议会制,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废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袁世凯为了巩固他的皇帝地位,发布制定《中华帝国宪法草案》。未完成。(4)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华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

5、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成六后,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汇编通称六法全收。

6、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了以五五宪草为本的中华民国宪法。

7、保安处份:对无责任能力的少年犯,置于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对精神病人,置于监护处所,施行监护处分;对反抗国民党政府的革命人民,在执行刑罚完毕或赦免后,置于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对同情或支持中国人民革命的外国人,于刑期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等等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A、制定时间——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B、主要内容——确定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确定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苏维埃政权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C、历史意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形式确认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由于左倾机会主义影响,大纲也存在着缺点和错误。

2、施政纲领:A、基本内容——实行团结抗日;推行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B、主要特点——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级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C、历史意义——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使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3、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简化诉讼程序,方便人民群众;侦查逮捕审判权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统一依法行使;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创设的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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