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度
东汉末的集兵方式
西汉以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年满二十三岁的成年男子,要充当两年常备兵。一年为卫戍京师的卫士,或是屯戍边地的戍卒;一年为郡国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接受军事训练,每年秋季定期检阅,称“都试”。刘秀建立东汉,值大乱之余,深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后汉书·光武纪》);让百姓休养生息,事关皇朗统治的巩固。而且西汉末利用“都试”控制郡国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刘秀对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备成了刘秀的一项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诏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文献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国有众军,并多精勇”为名,诏“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光武纪》)。“自是无复都试之役”(《续汉书·百官志》),“都试”也取消了。终东汉之世,虽然征兵之制并未明令废止,不少地区往往复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汉以来民间讲武的传统制度业已废弛,征兵之制渐趋衰落。
东汉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应劲《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雀捕鹰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强地主私家武装的发展,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豪强地主在自己田庄中“缮五兵,习战射”(《四民月令》),从自己控制下的依附农民中挑选精壮,组织部曲私兵。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补充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职能,同时又使东汉社会酝酿着的分裂割据倾向加速发展。
汉灵帝中平元年(184)爆发的黄巾起义,严重威胁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暂时停止了内部斗争,集中整个阶级的力量向农民起义军疯狂反扑。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豪强地主的私家武装获得了合法、公开发展的机会,实力急剧膨胀,演成尾大不掉之势。黄巾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东汉皇朝却也名存实亡,东汉国家军队已转化成为各军阀私人控制的武装。此时,各军阀集团已无法沿用传统的征兵制度作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崩,兵连祸结,灾疫继踵,人口锐减。人烟稠密的中原地区“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诗》),军行之处,“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仲长统《昌言·理乱》)。户口减耗到如此程度,是难以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度的重要原因。
汉制,“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续汉书·礼仪志》)。只有切实掌握“民数”,方能“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徐干《中论·民数》)。东汉末天下大乱,“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三国志·魏志·陶谦传》注引《吴书》)。百姓流徙,居无定所,户口无法稽核,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据。
秦汉时,郡县以下设乡、亭、里,具置乡官,“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续汉书·百官志》)。赖此健全的基层政权机构,政府方能顺利稽核户口,征发赋役。东汉末朝廷权力有名无实,豪强割据势力“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基层政权机构解体,坞壁林立。坞壁是战乱中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民众结宗自保的一种经济军事结合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军阀割据政权所遣长吏;庇护壁民逃避征役,乃至军阀割据政权“发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军阀政权要削平境内林立的坞壁,重建听命于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绝非易事,而没有一个健全的基层政权系统,就无法推行汉代那种规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军阀集团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对风云变幻,盛衰莫测的局势,莫不以眼前得失为转移,无暇顾及长远,从权采用募合、料简、收降等不规范的方式集兵。①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太祖至陈留散家财,合义兵,将以诛(董)卓。” 《三国志·程昱传》:“昱收山泽亡命,得精兵数千人,乃引军与太祖会黎阳,
讨袁谭、袁尚。”《三国志·董卓传》:“卓又吏吕布杀执金吾丁原,并其众,故京部兵权唯在卓。”《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孙)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许人,与(朱)儁并力奋击,所向无前。”同传注引《江表传》:“(孙)策复就攻,大破(刘)■。.. 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进夏口攻黄祖。”《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时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乌丸杂胡驹,又略得饥民数千人。”
世兵制度的形成
曹、孙、刘三个集团在创业的复杂斗争中,不得不和其他军阀集团一样,从权采用收降、募合、料简等办法补充自己的军队。魏、吴、蜀三国初具立国规模,鼎立局势日趋稳定之后,势必要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经济、军事及自然地理条件各有差异,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汉沿两汉之制,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辅之以募兵:魏、吴则以世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为辅。
世兵制度的含义,一是兵民分离(兵、民户籍各别),一是兵家终生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变其身份),形成一个以当兵为世业的职业兵阶层。
汉末三国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为典型。《三国志·魏志·辛毗传):“文帝践阼.. 帝欲迁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士家的子女称“士息”(《三国志·魏志·陈思王植传》)、“士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士家有独立的户籍,须皇帝诏准,方能改变身份。《三国志·魏志·少帝纪》载帝褒扬合肥新城死节之士刘整、郑像诏:“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料。”除士名,即从士家的专门户籍上除名。又《晋书·王尼传》称士家子王尼“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掳请解之。掳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晋承魏制,足证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须皇帝制诏。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曹操在经济崩溃,战乱不息的历史环境中创立基业,深知要巩固政权,并能支持长期统一战争,必须效法“秦人以急农兼天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废。承平时期,自耕农经济比较健全,小农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实行征兵制的依凭;汉末大乱之后,自耕农经济调弊,小农户急待休养生息,无力负重。如果照搬汉代征兵制,继续以小农户为主体组织国家军队,势必对自耕农经济的恢复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危及曹氏统治的根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曹氏统治集团既要保障稳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稳定可靠的粮源,就不能不因时制宜,在人口编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时,齐管仲治国,士、农、工、商均“群革而州处”,以便子承父业,“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国语·齐语》)。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阶级秩序,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富国强兵的目的。管子治国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业。汉末三国的政治局势与春秋大国争霸的形势十分相似;加之大乱之后,迫切需要重建稳定的阶级秩序,以求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夺取统一战争的胜利奠定基础,因而魏晋时主张效法管子治国者不乏其人。《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疏:“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一其业而殊其氮.. 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曹氏政权显然是远师管子经国制事之遗义,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各自向封建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担者,构成国家军队的主体,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离。
曹魏士家父子相袭的制度,与管子创制之“士之子恒为士”,汉代虎贲、羽林等宫廷侍
从军的父死子继的古制显然有一定渊源。但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绝非仅仅因袭古制。东汉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对东汉豪强地主田庄中的状况作了详尽地记述。从《四民月令》的记述反映出,豪强地主田庄中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豪强地主完全掌握了田庄中从生产到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贫苦农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 历代为虏,犹不赡于农食”(《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豪强地主不仅控制和支配农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农民的家庭其他成员;不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们,而且将这种控制与支配的权力世代延续下去。作为控制与支配的交换条件,豪强地主必须向农民提供生存和从事简单再生产的最起码的条件,并庇护他们逃避国家的摇役。田庄农民和豪强地主之间,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汉末军阀多系豪强地主出身,其军队的基干力量是他们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数是依附农民。因此,豪强地主田庄中形成的农民对地主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照样搬入军队,演化成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曹操由一个普通军阀上升为国家统治者,曹魏国家军队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种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此时自然体现为兵士对封建国家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封建政权凭藉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象豪强地主控制与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属那样,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属。这就使得实行世袭兵制成为可能。
在统治阶级镇压黄巾起义和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乡邑望烟而奔,城郭睹尘而溃”(《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社会环境如此险恶,“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求取生存的能力远较平民为优。于是,军人家属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①虽然携带家口使部队的战斗力大受影响,但非此不足以稳定军心。而在极为险恶的社会环境中奋战图存,武装集团中的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界限就不可能划分得十分清楚。《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称兴平二年(195 年),吕布、陈宫率万人袭曹操,时操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千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随营妇女操戈拒敌,表明随军家属与兵士一样受军法部勒,受将帅的严格控制与支配。在这样的环境中,妇女在必要时尚且须操戈拒敌,有战斗能力的男子继父兄为兵,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兵士家属随营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当曹氏集团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后方基地后,随营的将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权沿袭先秦以来的“保质”制度的精神①,将兵士家属聚居一处,集中管理②,作为人质严加控制。这一措施,继续体现了曹氏政权对兵士家属拥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权力。
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吕布、陈宫将万余人来战)于是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干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注引《江表传》:“是时,陈■屯海西.. (孙策)遣吕范、徐逸攻■于海西,大破■,获其吏士妻子四千人。”《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注引《英雄记》:“备军在广陵,饥饿困踧.. 遂使吏请降(吕)布。布令备还州,并势击(袁)术。具刺史车马童仆,发遣备妻子部曲家属于泗水上,祖道相乐。”
① 《墨子》卷15《杂守》:“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 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 《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秦律十八种》、《居延汉简》中,屡见“葆子”、“葆”等字样。
经济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属对封建政权强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庄中的豪强地主对依附农民及其家属拥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义务,时有“振赡贫乏”之举(《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当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中的经济依附关系移置到军阀部队中时,体现为兵士及其家属一切受将帅支配,如同将帅私产;将帅则须存恤士卒,赡养其家属③。《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载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室家怨旷.. 其令
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放廪粮赡养兵士家属的制度,也就无所谓“绝廪”了。可见曹氏集团统治确立部曲私兵转化为国家军队后,将帅赡养兵士家属的惯例,在国家制度中仍得到体现。同时,曹氏政权既然按“保质”制度的原则将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严加控制,那么也必须按“保质”制度的惯例,担负起赡养兵士家庭的义务①。赡养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权,这就大大强化了封建政权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力;封建政权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把战乱期间已经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惯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体过程已难知其详,但世兵制的确立必须以完成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的制度化为前提。《三国志·魏志·武帝纪》称初平三年(192):“青州黄中众百万入兖州.. (曹操)追黄中至济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同书《贾逵传》引《魏略》称曹操病逝“而青州军擅击鼓相引去”,朝廷“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青州黄中乞降至曹操病逝,历时二十八年,犹存青州军之名,足见青州兵是一个自成编制、与众有别的特殊集团。青州黄巾乞降时,“男女百余万口”,曹操仅“收其精锐,号为青州兵”。余众如何处置,不见记载。不过,此时劳动力紧缺的矛盾己日渐尖锐,曹操绝不会把收编之余的大量黄巾降户驱归政敌。因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将黄中余众随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这些黄巾降户补充。青州黄巾降户因此成为有剔于一般民户的特殊社会集团,充当青州兵的特定兵源。这样一来,充任青州兵的兵役义务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这实际上是兵民分离的最初尝试。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黄巾降户补代的原则确定之后,下一步自然是产生出规范化的补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终弟及”
这种补代方式,不仅在家属随营时期己成通例,而且看起来最为“公平”, 实行起来最为简便;只须将这一通例固定下来,兵士身份世袭制度就形成了。当上述制度由青州兵集团推广到全军时,曹魏士家制度就确立了。名在兵籍的士家作为一个范围更大的特殊社会集团(即特殊社会阶层),充当国家军队的主要兵源。
② 《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 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同上书《臧霸传》:“霸因求遣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太祖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昔萧何遣子弟入侍, 而高祖不拒,耿纯焚室舆榇以从,而光武不逆,吾将何以易之哉!’”同上书《梁习传》:“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衣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 ”
③ 将帅私财赡养兵士家属是汉末三国时的通例。《后汉书·董卓传》载卓辞少府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禀赐断绝,妻子饥冻。’ 牵挽臣车,使不得行。”《三国志·魏志·李通传》:“遭岁大饥,通倾家赈施, 与士分糟糠,皆争为用”。《三国志·吴志·朱桓传》称,朱桓部曲万口,妻子皆随军,桓“爱养吏士”,“俸禄产业,皆与共分”。
① 《墨子·备水》:“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
曹氏政权把兵民分离之制推广到全军,作为曹魏士家制度确立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建安九年(204 年),曹操攻克袁氏集团的大本营邺城;次年春,冀州平定,曹氏政权开始把将士家属迁到邮城一带聚居,集中管领,兵民分离之制至此完全确立,士家制度形成了①。 ① 李典、臧霸迁部曲宾客于邺事在建安十年,梁习迁吏兵家属于邺,是在并州平定后的首次大军出征,即北征三郡乌丸,时为建安十二年。
魏、吴世兵制的异同
孙吴的世兵称“兵户”。《三国志·吴志·三嗣主亮传》:“(孙亮)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选大将子弟年少有勇力者为之将帅。”兵子弟,即兵户子弟。《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
一存。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据此,孙吴兵户制度同样具备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两个基本内容。但是,孙吴兵户的补充和管领具有自己的特点,与曹魏士家制有别。孙吴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个不同,是曹魏士家、郡县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划分得比较清楚①,曹氏政权注意保持他们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不随意打乱这种界限,以求稳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来补充的。这是比较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政策。这不仅体现了曹氏政权法治精神较强,比较能作到政令划一,且有一定的战略远见;同时也反映出曹魏人口众多,有条件对民众实行社会分工。孙吴则不然。虽然孙吴政权同样将国家控制的人口划分为郡县民、屯田户、兵户三个部分,兵户的补充除了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实行“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三国志·吴志·陆逊传》),使郡县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②。因为孙吴兵户实际上是用军法管束的劳动者,他们受封建国家的控制与支配比民户更强烈,他们创造的物质财富被统治集团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孙吴实行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相当数量的兵户被划归大族将领支配①,而且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世代相袭,形成“世兵世将”②。兵户的数量越多,各大族将领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势力自然是这一政策的积极维护者。
① 曹魏不仅士家有专门兵籍,改变身份需制诏;屯田民与郡县民也不能随意混杂。《三国志·魏志·司马之传》:“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衣桑为业。”屯田民又称“典衣部民”,不属州郡。同书《贾逵传》:“其后发兵,泓农在守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② 《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桓)迁荡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遣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同书《陆逊传》:“会稽太守淳于式表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同书《诸葛恪传》:“恪以丹杨山险,民多果劲,虽前发兵,徒得外县平民而已,莫余深远,莫能禽尽.. ”同书“三嗣主休传》:“(永安六年)丞相(濮阳)兴建取屯田万人以为兵。”又同书《陈武传》附子《陈表传》称,陈表主动提议将“皆堪好兵”的强壮“复客”归还国家,以便由国家料取充兵,孙权对此表示嘉许,令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可见凡是体格强健的民众,孙吴政权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陈傅良《历代兵制》评论孙吴集兵称:“(吴)调度亦最无法,大率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历代兵制》卷2)
① 参阅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② 《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天纪)三年夏,郭马反。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 允死,兵当分给,马等累世旧军,不乐离别。”
③ 《三国志·吴志·诸葛谨传》:“(孙权)又别咨谨曰:‘.. (曹)操之所行,其惟杀伐小为过差,及离间人骨肉,以为酷耳。”所谓离间人骨肉,即《晋书·刘颂传》所言“魏氏错没,亦应改旧。”
曹魏士家,实行“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晋书·刘颂传》)的“错役”制度③。而孙吴兵户莫不携带家属,随军屯垦,因而孙权指责曹操错役之的“错制是“离间人骨肉”(《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曹魏士家实行锗役,是因为曹氏政权把兵士家属作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质严加控制;而让兵户之家随军屯垦,却是孙吴的既定政策。确定这样的政策完全出于军事上和经济上的考虑。孙吴的常备兵主要部署在长江一线,让兵户家属随军屯戍,使兵户就地建立起私人经济,这种私人经济只是国家控制的军屯的附属物。这样一来,不仅能对兵士起到束缚作用,而且把战争的胜负与兵士个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结合起来,迫使他们不得不力战。兵士与家属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④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劳动力的利用率,也减轻了民户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兵户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户之家人口增殖。与曹魏一样,孙吴将领出朝,也要把家属交给国君作人质,叫“质任”①。孙吴政权只须控制将领家口为人质,曹魏政权却要同时控制将领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质。这一事实表明,曹魏
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较弱,故须封建政权直接控制兵士家属;孙吴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要强烈得多,将领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相当强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权只须用控制将领家口的手段来控制住将领本人,即可达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吴对兵户士家不同的管领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权皇权主义的倾向比孙吴更强烈。
④ 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郃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兵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冲五事”的真实性如何有争议,但蜀汉实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
① 《晋书·武帝纪》:“(秦始元年)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这显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宽惠。《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注引《搜神记》:“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
蜀汉未实行世兵制
宋人陈傅良《历代兵制》卷2 论蜀汉兵制:“是时户籍士民异号,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陈傅良所据为《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载蜀亡时向邓文献出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其实,兵户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属,并非兵士个人在军的名册。“带甲将士十万二千”指的是常备兵士,并未包括家属在内,不能作为“士民异号”的依据。
根据蜀军常备兵人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断,蜀汉没有实行世兵制度。建兴五年(227 年),诸葛亮誓师北伐,此后蜀军北部前线兵力一直保持在十万左右,①其他地区的兵力不少于四万②。故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全军总兵力在十四万以上。根据蜀汉户口推算,建兴五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③。除去妇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残,可供役使的青壮年男子大体每户仅存一人。此时蜀军常备兵达十四万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万户以上,占总人户的三分之二。十分明显,蜀汉除官吏和个别享有复除优待的人户、即所谓“食禄复除之民”(《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外,其余民户的青壮男子,均须服兵役。这种一般民户统统必须承担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汉之所以仍然坚持以两汉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④,倒不在于它以炎汉正统自居,要恪守汉制。蜀汉民不过百万,抗衡魏吴,不能不将全部青壮年统筹使用,根本不允许象曹魏那样实行社会分工。
① 《三国志·蜀志·马谡传》注引《襄阳记》称,街亭军败,斩马谡,“于时十万之众为之垂涕。”同书《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称:“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郭冲五事所言蜀军兵力,还是可信的。《晋书·宣帝纪》:“(青龙二年)亮又率众十余万出斜谷。”
② 蜀亡前夕,姜维收缩北线兵力,拒守剑阁,有众“四五万人”(《以三国志·魏志·锺会传》);此时汉、乐二城已成孤立据点,困守之兵各五千。据此推算,北部前线总乒力约六万,其余地区的军队共计四万左右。蜀军经过长期作战的消耗,减员严重,一线地区作战兵力已显单薄,但北线以外的其余地区仍然部署四万兵力,可知在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军事力量比较强盛,北线外的其余地区的兵力绝不低于四万。
③ 《晋书·地理志》载刘备章武元年(公元221 年),“其户二十万,男女口九十万。”《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工隐《蜀记》载,罚亡时(公元263 年),献“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四十二年中,国家掌握的民户户增八万,口增四万,平均每年增产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计递增率,按平均增长数计算,建兴五年(227 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
④ 蜀汉征乒制的具体规定已难知其详,不过,蜀汉青壮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汉代征兵制那样,规定成年男于只充当二年常备兵的。
集兵制度的演变
三国两晋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变,包括三国两晋南朝汉族封建政权统治下集兵制度的演变和少数族入主中原后集兵制度的变化。
汉末三国时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并存的。三国初,世兵制虽然作为一种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并未完全废止。征兵制虽已破坏,但在理论上,政府仍然有征发民众当兵的权力。蜀汉国小力弱,必须统筹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国,因而继续实行普遍征发百姓的制度。魏、吴虽以士家兵户为主体组建国家军队,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太祖平荆州,以芝为管长。.. 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 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 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同书《贾逵传》称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 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报陆逊书:“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使用也。”国有大役时,征发民众的数量有时还相当大。吴主亮建兴二年(253)诸葛恪伐魏,“大发州邵二十万众,百姓骚动。”(《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两个阶层民众的界限,因而征发民众为兵,战事结束后,原则上是要复归民伍的。黄初时左延年《从军行》诗,吟道:“苦哉边地人,一岁三从军,三子到敦煌,二子诣陇西,五子远斗去,五妇皆怀身。”(《乐府诗集》卷32 引《广题》)诗句虽然反映了兵役的频繁,但也证实了普通民众被征发从军,战事完毕后是要复归民伍的。 孙吴并不重视在兵户、屯田民、郡县民之间保持严格的界限,一直实行由民户、屯田户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所谓“单向流动”,是指孙吴政权经常将一部分郡县民或屯田户变成兵户,而未见将兵户变成屯田民或令其复归民伍的记载。但并不意味着孙吴政权每一次征发民众,都一定要将他们变成兵户。有时孙吴征民为兵,战事完毕后还是要让他们解甲归乡的。《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黄武五年(226 年)的一道命令:“军兴日久,民离农畔,父子夫妇,不听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虏缩窜,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这显然是让一部分征发之民重返农亩,以求休养生息的举动。《宋书·乐志》载韦昭所造吴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风》,歌词为:“秋风扬沙尘,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鸠鸟化为鹰。
边垂飞羽檄,寇贼侵界疆。跨马披介胄,慷慨怀悲伤。辞亲向长路,安知存与亡。穷达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战场,身逸获高赏,身没有遗封。”这些得到边垂警报,才披上介胄,辞亲上路的战士,显然不是屯戍于边垂的兵户,而是临急征调的平民。故《宋书·乐志》称韦昭作《秋风》,是颂扬孙权“说以使民,民忘其死’。这类兵士在战事完毕后,是要还乡与亲人团聚的。
汉末三国时期,募兵制仍然被作为一种辅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国志·魏志·杜畿传》:“(卫)固欲大发兵,畿患之,说固曰:‘夫欲为非常之事,不可动众心。今大发兵,众必扰,不如徐以货募兵。’固以为然,从之。”《三国志·吴志·吕岱传》:“(岱)出补余姚长,召募精健,得千余人。”同书《潘濬传》注引《吴书》:“骤骑将军步驾屯沤口,求召募诸郡以增兵。”两汉时的募兵是一种职业兵,募兵制在理论上是由民众自动应募,这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上存在游离于各个生产行业之外而生计困难的人口;二是应募后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汉末三国的召募有时并非出自应募者的志愿。《三国志·魏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袁谭)使两将募兵下县,有赂者见免,无看见取,贫弱
者多,乃至于窜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志·吴志·陆逊传》:“(嘉禾)六年,中郎将周抵乞于都阳召募,事下问逊。逊以为此郡民易动难安,不可舆召,恐致贼乱。而祗固陈取之,郡民吴遽等果作贼杀抵,攻没诸县。”此类“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强取之实,是一种严重扰害民众的制度。即便是以讲求法度著称的诸葛亮治理下的蜀汉,也未能做到民众应募纯出自愿。《三国志·蜀志·吕人传》:“丞相诸葛亮连年出军,调发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诣亮,慰喻检制,无逃窜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检制”方保无人逃窜,足见此种募兵,应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强制的。魏、吴、蜀三国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后,仍未完全放弃战乱时期那种强制降民、战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孙吴政权尤为突出。孙吴统治集团长期开展对境内山越人的征服战争,每次军事行动无不以胁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国志·吴志·钟离牧传》)而告终。同书《吕蒙传》载,建安十九年(214 年)皖城之役,孙吴大有俘获。孙权酬吕蒙之功,“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华阳国志·南中志》载,诸葛亮平定南中,“移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为‘飞军’”。
三国时期其他集兵制度虽与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汉以外,魏、吴都是以世兵制作为主要集兵制度,国家的常备兵主要由士家兵户组成。《三国志·魏志·辛毗传》称黄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据此,冀州士家当在十万户以上。《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工世记》称正始五年(244)。“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二万二千”,按户出一兵计,出身兵户家庭的孙吴兵士多达十三万以上。魏、吴有时在开展大规模军事行动时,临时集中较大的兵力,此时世兵在国家军队中所占比例就会出现暂时下降。但是大多数时候,国家常备兵中,世兵的数量是大大超过征、募兵的。因此应该认为,魏、吴的确是以世兵为主体建立国家军队的。
世兵制度的衰落
世兵制度形成、确立并有效地发挥国家军队主体的作用,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封建政权必须保证士家兵户的社会地位不低于一般民户。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强制来建立世兵制度是无论如何也行不通的。
东汉国家军队由征、募的平民组成,战事完毕又复归民伍,故兵民本为一体,无等级上的差别: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由“徒附”、“宾客”组成,他们强烈地依附于豪强地主,“奴事富人”、“历代为虏”,其社会地位自然低于具有独立经济的平民。东汉末各军阀以私家部曲为核心组建军队,因而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与豪强地主田庄中,宾客徒附对豪强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质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脱离特定的历史环境,认定军阀部队的兵士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则欠妥当。在天下大乱,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社会环境极其险恶,百姓被祸尤烈,传统的价值观念不能不作较大的改变,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其处境自然远较平民为优。《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故自破者不可胜数。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赢。民人相食,州里消条。”军队无粮,可以寇掠百姓;百姓无粮,只得“民人相食”,转死沟壑。兵士的境遇明显地优于平民。军队是政权的支柱;战乱之际更是非兵不立,军队的作用最为突出;加之部曲私兵与将帅,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而将帅自然重视优先改善自己兵士的待遇,兵士的社会地位并不低于平民。此时形成的世兵制度,法定意义仅仅是把原先人人承担的兵役,集中起来主要由士家兵户来承担,如此而已。正是由于此时兵士的境遇优于平民,世兵制度才得以形成。
由于孙吴不断将郡县民,屯田户补为兵户,使得民户和兵户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曹魏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之间的界限划分比较严格,曹魏士家制是典型的世兵制度。一统
天下的西晋承继曹魏之制,因而西晋甫朝的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一脉相承。研究世兵制度的变化应当从研究曹魏士家制度的变化着手。
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成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士家既然是一个法定的职业兵集团,自然要受到军纪军法的严格约束。曹魏有“士亡法”。据《三国志·魏志·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又称:“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但“士亡法”并非只针对士家而不及其余。《通典》卷149 载曹操《步战令》:“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这道严酷的法令充分体现了士亡法的精神,但这显然是针对所有兵士及其家属颁布的。亡叛坐罪妻子之法,也适用于将领;将领领兵在外,必须向朝廷交出家属作为“质任”。如果将领亡叛不必坐罪家属,“质任”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载太和二年(228)诸葛亮兵围陈仓,使人招降守将郝昭。昭答曰:“魏家科法,卿所练也;我之为人,卿所知也。我受国恩多而门户重,卿无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因“门户重”而顾及“魏家科法”严,足证将领亡叛会罪及妻子。三国承汉代刑制,多引经义决狱定刑。毛玠私下批评“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的制度,被下狱治罪。钟繇在审讯毛玠时声称:“自古圣帝明王,罪及妻子。《书》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则孥戮女。’司寇之职,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豪。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足见当时一人犯罪妻子连坐之法,是通用于全社会的刑律,士亡罪及妻子,只是这一刑律的原则在军法上的体现,不具有专门针对士家的歧视性含义。
士家制度的巩固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与士家所处社会地位关系极大;而士家社会地位的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他们经济地位的优劣。这就需要将士家的经济地位同郡县民、屯田户进行比较。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一分为三,力求保持三者之间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使社会分工固定化,就必须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①。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新的统治秩序尚未强化之时,如果三者负担畸轻畴重的现象过于严重,势必引起负担重的阶层民众向负担较轻的那个阶层流动,这是无法依靠行政法令来遏止的。这种人口流动一旦出现,就会打乱人口编制,破坏统治秩序,引起社会动乱,严重影响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曹氏政权在确定三者之间的负担时,对郡县民是轻其租调,由他们主要承担徭役。国有大役而常备兵不敷使用时,郡县民亦须应征或应募入伍,对屯田户则征收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额田租,而免其兵徭役。“专以农桑为业”(《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以确保粮源的稳固。对士家则贵其“执干戈以卫社稷”,为国效死。郡县民、屯田户、士家向国家承担义务的形式虽然不同,但三者负担相对平均,经济地位不相上下,因而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经受住了社会实践的检验,对封建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让士家、郡县民、屯田户的经济地位大体一致,是曹氏政权决定经济剥削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但为了保持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朝廷又规定了不少优待兵士的具体政策。由于常备兵主要由士家组成,对兵士的种种优待措施的主要受益者自然是士家。
对士家的优待突出表现在保障士家婚配的问题上。东汉人陈蕃认为:“盗不过五女之门”(《颜氏家训·治家》)。汉季陋习,弃女婴之风很盛①;汉末大乱,民多弃子不养,更何况于女!因而汉末三国初,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子求偶困难。曹魏士家的补充靠本阶层的人口增殖来实现;兵士连年征战,“怨旷积年”(《三国志·魏志·蒋济传》)若不积极解决兵士配偶问题,军心难以稳固。为此,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成兵士婚配问题的解决。① 如何调节三者之间的负担,曹氏政权显然是经过一番摸索的。这种摸索在确定对屯田户的剥削量的问题上反映得最具体。《三国志·魏志·袁涣传》:“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 不可卒变,易以顺行,难以逆劝,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这段史料恐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行政强制不能
达到广开屯田的目的;消极地依靠“乐之者乃取,不欲吉勿强”的怀柔政策,也绝不能收到短期内屯田事业大发展,“五年中仓廪丰实”(《三国志·魏志·国渊传》)的效果。国渊典屯田,除“相士处民、计明置吏”,完善屯田的组织营领系统之外,还做到“明功课之法”(《国渊传》)。这里的“明功课之法”,当包含有确定一种较恰当的剥削率的内容,方才使得“百姓竟劝乐业”。最后采纳枣祗建议,“执分田之术”(《曹操集·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屯田剥削额最后确定,于官民两利,顺利通过计会实践检验。由此可见,屯田事业的发展,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来推动;欲求郡县民,屯田户、士家社会分工固定化,也必须用经济手段来调节。① 《太平经》卷39:“今天下一家杀一女,天下几亿家哉!乃有一家杀十数女者.. 其气冤结上动天。”《三国志·魏志·杜畿传》注引《魏略》:“初畿在(河东)郡,被书录寡妇。是时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赵伊代畿而所送多。文帝问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对曰:‘臣前所录亡者妻,今俨送生人妇也。’帝及左右顾而失色。”皇帝亲自督促录送寡妇抑配兵士,足见朝廷对士家婚配的重视。抑配寡妇之制虽然造成种种悲剧,但的确是一个有利于士家阶层的措施。同书《文德郭皇后传》:“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这是朝廷采取的保障兵士婚配的又一措施。同书《明帝纪》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兴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乃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 ’”魏明帝这一权宜之举虽不够高明,但目的仍然是保护士家阶层的利益。后来晋武帝令“将士应已要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晋书·武帝纪》)。采取从经济上给予实惠的政策,鼓励人民多养女孩,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兵士婚娶困难的状况,手段就高明得多了。又《晋书·牵秀传》:“(秀)与帝舅王恺素相轻侮,恺讽司隶荀恺奏秀夜在道中载高平国守士田兴妻。秀即表诉被诬,论恺秽行,文辞亢厉”。足见魏晋时大约还有保护兵士配偶的法规。
对阵亡之士家属的优待,也是朝廷优待兵士的又一具体表现。建安七年(202)曹操颁令:“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十二年(207),曹操又将自己奉邑的租谷分与诸将掾属,并下令“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建安十四年(209)曹操又令对阵亡兵士之家“县官无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对阵亡将士追荐之礼,也是十分隆重的。建安三年(198),曹操兵临清水,“祠亡将士,歔欷流涕,众皆感动”(《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黄初元年(220),曹丕令:“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敛,吾甚哀之;其告郡国给槥椟殡敛,送至其家,官为设祭。”(《三国志·魏志·文帝纪》)
从法定意义上说,士家是不废仕宦的。三国西晋时,士或士息通过各种途径脐身官场者不乏其人。《三国志·魏志·杨俊传》:“俊自少及长,以人伦自任,同郡审固、陈留卫恂皆本出自兵伍,俊资拔奖致,咸作佳士,后固历位郡守、恂御史、县令”;《晋书·刘卞传》:“刘卞字叔龙,东平须昌人也。本兵家子,质直少言.. 卞后从(县)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 累迁散骑待郎,除并州刺史。入为左卫率。”士或士息不仅可以通过宦学立名为官,有一技之长者也可以被恩准除去“士名”,得到官职。《三国志·魏志·方技传》裴松之补注:“华城门夫人者,魏故司空涿郡卢公女也,得疾,连年不差。.. 有南征廏驺,当充甲卒,来诣卢公,占能治女郎.. 寻有效,即奏除驺名,以补太医。”不过,士或士息作为劳动者阶级中人,居于社会下层,仕进自然是十分困难的,往往需要权贵、名士提携;能否仕进在相当程度上要靠个人的机遇。《晋书·赵至传》记载土息赵至志在“宦学立名”,到了补兵年龄却无人识拔,于是不得不“阳狂”出走。但阳狂出走本身就构成了“士亡”之罪,要受到
“士亡法”的惩治,因而只得改换名姓,远走辽东。赵至虽然踏入仕途,终因衣锦不敢还乡荣养父母而陷入极度痛苦之中,最后呕血而亡。
曹操将国家控制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时,完全是为了实行一定的社会分工,以求稳定封建秩序,有利于社会生产的迅速恢复发展,而非有意在他们中间划分出社会等级的高下。军队作为曹氏政权的主要支柱,封建国家注意对包括士家在内的所有兵士及其家属予以优待。因此,当时士家的地位不论在法定意义上,或是在实际生活中,都不低于郡县民和屯田户;以士家为主体的曹魏国家军队具有较强的战斗力,终于统一北方,并一直对吴、蜀保持着军事上的优势。
魏文帝即位后,士家的社会地位开始出现下降趋势。
早在曹操执政后期,曹氏政权在人口锐减、劳动力奇缺的条件下,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支持长期战争,尽量设法提高劳动力的使用率。《晋书·宣帝纪》载司马懿上言魏武:“昔箕子陈谋,以食为首。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司马懿建议利用二十余万常备兵屯田,为曹操首肯,带甲将士且耕且守,“务农积谷”(《晋书·宣帝纪》)形成定制,至此,曹魏国家控制下的人口中,郡县民、屯田户、常备兵士都直接投入生产,只有居于后方的士家(妇孺及尚未轮代的男丁)还在仰食国家。这些士家虽然有为官府服杂役的义务①,但毕竟没有投入有组织的社会生产,不能创造出大量物质财富。曹氏政权自然不会容许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文帝即位后,曹氏政权广泛实行了士家屯田②。这些士家成为屯田的‘田兵’而“出战入耕”(《晋书·食货志》),由消费者变成了直接的生产者,对发展经济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书:“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傅玄所谓“施行未久”之制,显然指的是魏氏旧制;足见曹氏政权对屯田士家的剥削额,同于对屯田民的剥削额。这样,士家的身份和承担的义务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仅继续保存了原有的兵役主要承担者的身份,同时又成了封建国家高额地租剥削的对象。这就是士家“出战入耕”的严重意义。士家的负担因此而大大加重,处境十分艰难了。与此同时,郡县民的境遇却逐渐改善。曹魏郡县民租调较轻,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徭役。鼎立之初,曹魏抗对吴、蜀,征讨频仍,“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三国志·魏志·邓艾传》)。后勤补给任务十分艰巨,郡县民因此而徭役繁重。鼎足之势相对稳定之后,曹魏逐步确定了正确的战略方针:在西线,根据地理特点,实行积极防御,使对手势阻于高山坚城之下,“空劳师旅”(《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张俨《默记·述佐篇》),元气大伤。曹军则以逸待劳,避免了补给线的拉长,大大节省了民力。东线地区,则“广田蓄谷”(《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以为乘吴之资。
① 《三国志·魏志·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 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给官,即“给事于官”。士家为官府服杂役,体现了封建政府对士家的支配权。
② 参阅日本学者越智重明著《魏晋南朝の屯田》《史学杂志》第70 卷第3 号,1961 年3 月);黄惠贤《试论曹魏西晋时期军屯的两种类型》刊《武汉大学学报》1980 年4 期。
朝廷采纳邓艾的建议,“令淮北屯三万人、淮南二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又“开广漕渠,每东南有事,大军兴众,泛舟而下,达于江淮”(《三国志·魏志·邓艾传》)。这些措施,不仅加强了曹魏的经济、军事优势,同时也减轻了郡县民的徭役负担。作为其主要负担的谣役一旦减轻,郡县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生产而租调不变,他们的境遇当有较大的改善。这样,曹操执政时期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者负担相对平均的局面被打破了,士家的经济地位出现了相对下降的趋势。
曹魏统治集团本应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减轻士家的负担,防止其社会地位的下降。但是,明帝以降,朝政每况愈下,曹氏政权没有作出任何减轻士家负担的举动。西晋代魏,甚至把对田兵的剥削额改变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官
得七分,士得三分”。朝廷为了增加剥削收入,还强迫田兵盲目扩大种植面积,“日增其顷亩之课”,乃至造成“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晋书·傅玄传》)的严重局面。西晋皇朝对士家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使得士家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此时,士家除补兵外,屯田也是他们的又一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意义。这就等于封建国家使用行政权力强行将士家置于不断低落的经济地位上。由于士家负担既重于屯田户,特别是与郡县民经济地位的差距日益拉大,他们自然很难保持与平民相等的社会地位。士家社会地位的渐趋低落,并非统治者有意识地将他们作为一个低贱阶级加以歧视和限制所致;统治集团对于婚配等关系到士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然持积极的态度。但是,统治集团没有能够根据社会形势的改变及时调整政策,这种经济剥削政策的失调造成士家社会地位日趋低落是势不可免的。趋利避害乃小民之本性,士家社会地位下降的客观现实,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来。合肥新城守士刘整、郑像死节后,镇东将军毋丘俭上言请求朝廷褒奖,说:“整、像为兵,能守义执节,子弟宜有差异。”(《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所谓“宜有差异”,就是解除其“士籍”。朝廷如其所请,诏除刘整、郑像的“士名”。除士名即改变士家身份为平民被作为一种褒赏手段,这就等于公开承认士家社会地位低于平民了。
西晋社会等级观念的强化趋势和皇朝经济政策的改变对士家产生了复杂的影响。
司马氏是世族地主的政治代表;司马氏执政,是世族势力复苏和发展在政治上的反映,也可以说是东汉世家大族势力的进一步延伸。司马氏统治集团承汉季陋习,十分重视门第阀阅,因而魏末以来门第等级观念便有强化之势①。晋武帝泰始八年(272)《己已诏书》申明律令:“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十家已上,官长免。”(《晋书·李重传》)《晋令》有“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绿青”;“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珰”;“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珰珥”;“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士卒百工不得服越迭”(《全晋文》卷145 引《太平御览》)诸条,晋皇朝在有关服制的规定中,把士卒百工单独划为一个等级,制定法令,反映出封建政权已开始从法律角度对士家的社会地位进行限制。
① 《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称,玄以臣民之服物车器,屡乱尊卑之分,建议“改服制”,车舆服章皆应“准度古法.. 以为礼度”。《晋书·刑罚志》称,泰始四年所颁新律有《违制》之篇,规定:“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令不僭拟以乱尊卑。”(《晋书·李重传》)反映出魏末以来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有强化趋势。
门第观念的强化趋势,肯定会对士家的社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但门第观念强化在西晋时尚未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梁裴子野论门第制度的发展时指出:“迄于二汉,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学行是先。虽名公子孙,还齐布衣之伍,士庶虽分,本无华素之隔。自晋以来,其流稍改,草泽之士,犹显清涂。降及季年,专限门阀,自是三公之子,做九棘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全梁文》卷53 引《通典》卷一六》)。
裴子野所谓“自晋以来,其流稍改”反映出门第观念强化经历了渐变的过程。西晋时士家子刘卞、王尼等都是由官僚、名士识拔而成名的;高门大族甚至有主动联姻士家的举动①,较之东晋南朝“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的社会风气,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晋时期还一度出现了士家经济地位暂时回升的复杂历史现象。曹魏后期以来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负担不均的现象,逐步引起统治集团的注意。咸熙元年(264),曹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晋武帝即位次年,又重申“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足见执政者已着手调整政策。吴平以后,军屯也废止了。天下一统和军屯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兵户制度的废除;西晋旧有士家是否有相当部分解免为民亦因史无佐证,难知其详。但是,仍然保留原有身份的士家,与平民同样实行占、课田,则是无疑义的②。战争状态的结束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使得士家的经济地位大为改观,与平民相比不会有太大的差别③。士家经济地位的明显回升,对于改善士家社会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门第等级观念强化趋势对士家地位起不利作用,经济地位回升对士家地位的改善起有利作用,这两股相反的力量共
同作用的结果,使得终西晋之世,士家大体勉强维持住了接近平民的社会地位。
东晋以降,世兵之家已统称兵户。兵户社会地位的急剧下降发生在南渡之后。东晋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以及东晋兵户组成成分的改变,是造成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左政权草创时,南渡的北方士族政治、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都远远不能和江右时期相比。孙吴时期迅速发展起来的江南大族势力,已成盘根错节之势。昔日北方士族凌驾于江南大族之上所凭借的各种条件,此时除门第阀阅尚可依恃外,余皆不复存在了。北方士族与江南大族抗衡时,自然要自矜门户,尽量利用门第观念的广泛社会影响,在抗衡中争得一分优势。因此,东晋统治集团的当权派有意识地强化门第等级观念。据颜之推《观我生赋》自注:“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故江东有百家谱。”所谓百家“从龙之臣”,为了造成本集团的特殊地位,努力把这百家的门第抬到高不可攀的地步。《晋书·杨佺期传》:“杨佺期,弘农华阴人,汉太尉震之后也。.. 而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官失类,每排抑之。”
① 《世说新语·贤媛》:“王浑妻锺氏生女令淑,武子(王济)为妹求简美对而未得。有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 ”
② 参阅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屯田》),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二节。
③ 干宝《晋纪总论》:“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 民乐其生,百代之一时矣。”此论虽不乏溢美之辞,但太康时经济取得较大发展则是可信的。如果数量众多的士家经济地位未能改善,生产积极性继续受到严重压抑的话,太康时的社会经济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显著的发展的。不早,便以荒枪赐隔”(《宋书·杜骇传》)。足见江左门第等级观念已恶性发展到十分荒谬的地步。东晋统治集团利用门第观念对国家制度的深刻影响,不仅把统治集团内部的等级阶梯划分得更加严密,而且还运用户口编制、徭役规定等制度法令,有意识地在普通民众中造成门第等级的差别,把门第与社会地位、经济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力图造成一个浸透等级意识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士族地主高踞于全社会之上的地位固定化、永久化。江左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对兵户社会地位的跌落起了严重的作用。 弘农杨氏本为北方首屈一指的高门,由于过江稍晚,竟然饱受白眼;西晋大功臣杜预的后人也“直以南渡大乱之后的东晋兵户已非累世旧军,其组成成分发生了根本改变。西晋灭吴,似乎并未有计划地收编孙吴军队,纳入西晋国家军队编制,就地戍守;而是从北方抽调大批军队驻守江南。
《晋书·刘颂传》载颂上武帝疏:“且自吴平以来,东南六州将士更守江表,此时之三患也。又内兵外守,吴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壮主以镇抚之,使内外各安其旧。.. 今得长王以临其国,随才授任,文武并叙,士卒百役不出其乡,求富贵者取之于国内。内兵得散,新邦又安,两获其所,于事为宜。”西晋政权显然是对江南大族势力控制的孙吴旧军不放心,故以“普减州郡兵”(晋书·陶璜传》)为借口,将其瓦解;然后“内兵外守”,加强对江南地区的控制。西晋政权既然不保留孙吴旧军,也不征发南人补充军队(刘颂正是建议以长王临其国、就地征兵的),孙吴兵户的兵籍保留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西晋平吴后保留兵户身份者,仍然只是原有的魏晋旧军。西晋末大乱,中原地区兵连祸结,西晋旧军消耗殆尽。与此同时,胡族入主中原,大量北方士民或南渡江南,或避入河西、辽东。经过这场空前的社会剧变,江左司马睿集团完全丧失了对旧有兵户的控制,兵源无着落,军队难以补充,只得空设军校,“有名无兵”(《历代兵制》卷三》)。东晋皇朝欲外拒北方少数族、内抗强藩,必须尽快扩充兵力,重建一支象样的国家军队。这就要求朝廷根据现有条件,重新将一定数量的人口编制成兵户,使国家控制住一部分固定兵源,确保军队的补充。为此,东晋政权采用了调发奴客、谪补罪人家属、隐实户口、料简速亡等手段重组兵户。
发奴为兵始于西晋末。“八王之乱”中,河间、成都二王兵围京师;挟持天子与二王抗争的长沙王又固守京城,“发奴助兵,号为四部司马”(《晋书·惠帝纪》)。晋元帝太兴四年(321)五月庚申诏,“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涼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
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晋书·元帝纪》)同书《王敦传》:“帝以刘隗为镇北将军,戴若思为征西将军,悉发扬州奴为兵,外以讨胡,实御敦也。”同书《刁协传》:“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晋康帝时,庚翼欲大举北伐,“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晋书·庾翼传》)。同书《会稽王道子传附子元显传》:“(元显)又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 以充兵役。”
为了确保兵户的补充,东晋皇朝采用了秦汉的谪兵制度。《晋书·王羲之传》载王右军遗尚韦仆射谢安书:“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调困,莫知所出。.. 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 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虽无从判定王右军的建议是否立即被采纳,但大量史料证明,东晋兵户及百工医寺确有谪补之制。《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官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傍支,罹其祸毒。”从范宁之议来看,似乎法律规定罪犯补兵仅“谪止一身”;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辱及累世”并连染亲戚傍支。《宋书·武帝纪》载帝永初罩年(421)十月丁酉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辄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 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滴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刘裕意在革除东晋谪兵制度中的弊端,以示宽惠。由此可知,东晋谪兵,有“谪止一身”与“举户从役”之别。前者指罪犯补兵后,终身被甲而不连染他人;后者则是合家补兵,世代相袭,成为典型的兵户之家。
料简速逃和不著籍的“无名”补兵,是东晋谪兵的又一种形式。《晋书·毛宝传附孙毛璩传》:“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议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同书《庾冰传》,冰出刺扬州,“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人以充军充”。在东晋统治者看来,这些“威令不能及”的亡户和不著籍的“无名”,均不在良民之列,故使用种种手段谪其补兵。
由于东晋兵户主要由调发的奴客,料简出的亡户、脱籍的“无名”、罪犯及其亲属组成①,较之曹操时期形成的士家的成分,已有很大的改变。曹魏士家系由曹氏集团的部曲私兵演化而成;部曲私兵与将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在曹魏国家军队中继续有所体现。东晋兵户的组成成分均非良民,他们是由封建政权强制补兵的;从形成之日起,他们就处于与封建国家尖锐对立的状态,由于东晋社会已经形成了严格的等级秩序,这些由低贱的社会阶层组成的兵户,自然也被视为低贱。
① 《文馆词林》卷667 引晋孝武帝《霆震大赦诏》:“.. 其夏口戍人,年既周,各复其本,不得以一时充役,遂染军名。主者明承此诏,以为永制。”(此条史料转引自日本学者滨口重国《两晋南朝的兵户及其身份》一文,载《史学杂志》第52 卷第3 号1941 年版。国内《文馆词林》辑本阙。)足见虽有将被征入伍的平民横蛮地变成兵户的事例,但是这种作法被认为不合制度。
东晋政权使用调发奴客补兵等方式与士庶地主争夺人口,而士庶地主则利用自己的权势,对国家控制下的人口实行巧取豪夺。分割国家的兵户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载宁陈时政,称:“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 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 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豪门权贵以“送故”的名义,使国家的兵户朝私门流动,变为私家控制的依附人口,这在东晋似乎已成定制,故范宁有“送故之格”的称谓。这样,国家调发士庶地主的奴客补充兵户,士庶地主侵吞国家的兵户,使之变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形成了这个被压迫阶层人口编制上的特殊循环方式;在循环的整个过程中,他们始终处在低贱的社会地位上。 东晋兵户的经济地位十分低下,这也是造成他们社会地位低贱的一个重要因素。东晋兵户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权强行迁徙“以实都邑”、“付营押领”,处于严格的集中管领之下,很
难建立独立的私人经济,势必仰食国家;朝廷却以贱民遇之,故其劳役沉重,凛赐微薄。《宋书·自叙》载沈亮启宋文帝陈府事:“伏见西府兵士,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衰耗之体,气用湮微,儿弱之躯,肌肤未实,而伏勤昏稚,骛苦倾晚,于理既薄,为益实轻。”虽然事在刘宋元嘉(424—453 年)中,但刘裕代晋并采取了一些改善兵户境遇的措施之后,兵户的处境尚且如此恶劣,可见东晋兵户的生活是何等悲惨了。兵户战时身当矢石之危,平时受朝廷役使,形如仆隶,老幼所不能免,确确实实沦为一个贱民阶层了。 由于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低落,民众自然以兵户为低贱,视充当兵户为畏途。这样一来,兵户制度日趋衰落势不可免,这不是能够用行政力量所能遏阻的。世兵制的衰落主要表现为兵户的补充不足以抵偿其消耗;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军事上的作用日益削弱。
江左政权所用调发奴客、料简逋亡、谪发罪人及其家属,隐实户口等补充兵户的手段,很受客观条件的局限。谪发罪人及其家属充兵的数量不会有太多;料简逋亡并非轻而易举之事;调发奴客、隐实户口均受到士庶地主的顽强阻扰,实施起来困难重重。然而,兵户的损耗却通过多种途径急速进行,其势不可遏止。
死亡。首先是作战的伤亡。东晋南朝征战频仍,不论是抗对北敌或是内部争夺权力的战争,都是异常激烈的,每次战争,兵士阵亡者众,其中相当部分是世兵。兵户地位低下,生活困苦,死亡率很高。沈亮向宋文帝陈府事,称兵户七岁始从役,八十犹伏隶。统治集团如此残酷地役使兵户,老幼均不能免,兵户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甚至被迫“断截支体,产子不养”(《宋书·徐豁传》)。死亡率如此之高,兵户阶层的人口增殖大受影响。
逃亡。《宋书·志序》载:“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士,夕为庐、九之民”,大量民众“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南齐书·虞玩之传》)。行政区划的混乱和封建政权对民众控制力的削弱,这就为兵户以逃亡的方式摆脱世兵身份提供了条件。《晋书·五行志》载,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春,“发江州兵营甲士二千人,家口六七千,配护军及东宫,后寻散亡殆尽。”同书《孔愉传附从子孔坦传》:“(坦)迁吴兴内史.. 募江,淮流人为军,有殿中兵因乱东还,来应坦募,坦不知而纳之。或讽朝廷,以坦藏台叛兵,遂坐免。”东晋南朝常有强藩抗命,割据一方之事;兵户利用事实上的割据局面,逃到另一势力所辖区域,谎报身份,这是无法查究的。如刘宋沈攸之专制一方,“叛亡入境,辄加拥护”(《宋书·沈攸之传》),朝廷对此亦无可奈何。投奔士族地主以求庇护,这也是摆脱兵籍的一个途径。《南史·齐本纪·东昏侯纪》:“先是,诸郡役人。多依士人为附隶,谓之属名.. 凡属名多不合役。”此种属名中当混有不少兵户。《陈书·褚玠传》:“除戎昭将军,山阴令。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玠乃锁次的等,具状启台。高宗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军民八百余户。”东晋南朝佛教兴盛、寺院林立;佛门弟子均有免役特权。大量民众为躲避徭役而托身寺院,造成“避役锺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积不羁之众”的严重局面(《全晋文》卷119 引《弘明集》)。范缜斥责“浮屠害政,桑门蠹俗.. 致使兵挫于行间,吏空于官府”(《梁书·范缜传》)。兵户托身为僧尼或“自徒”、“养女”者当不在少数。
改籍。户籍管理紊乱,一直是江左政权的一大弊病。“簿籍不存,寻校无所”(《南齐书·高帝纪》),这就为户籍作弊大开了方便之门。齐高帝建元二年(480)诏称:“自顷泯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南齐书·虞玩之传》)百姓“凡粗有衣食者,奠不互相因依,竟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典》卷3)。兵户亦利用各种手段“落除卑注”。《宋书·王僧达传》:“初,僧达为太子洗马,在东宫,爰念军人朱灵宝,及出为宣城,灵宝已长,僧达诈列死亡,寄宣城左永之籍,注以为己子,改名无序。”
私家分割。《宋书·江夏土义恭传》称,刘义恭加领中书监,孝武帝“以崇艺、昭武、永化三营合四百三十七户给府。”同书《王弘传》:王弘辞司徒,降卫将军,帝优诏褒扬,“割二千人配府”。江左政权承袭孙吴“领兵复客”传统,常将兵户割配功臣显贵,使其变成私家支配的人口。功臣权贵离任时,还利用“送故”的名义,将一部分国家兵户合法地转变为自己的依附人口。《宋书·萧思话传》:萧思话由雍州刺史征为吏部尚书,“思话以去州无复事力,倩府军身九人。太祖戏之曰:‘丈人终不为田父千里闾,何应无人使邪?’”名曰“倩府军身九人”,实际上仍为割配之意。像萧思话那样只求“倩”九人,是非常不贪的了。 解免。魏晋时已开始将解免兵户身份作为赏功的手段。东晋末以来,这种手段运用更加频繁。《宋书·黄回传》:“黄回,竟陵郡军人也。出身充郡府杂役,稍至传教。臧质为郡,转斋帅.. 质讨元凶,回随从有功,免军户。”同书《孝武帝纪》载孝武帝元嘉三十年(453)八月诏“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朝廷或军阀为诱使世兵力战,往往许诺事成之后,解免参战兵户的身份。《宋书·元凶传》:“邵闻义师大起,悉聚诸王及大臣于城内.. 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国府入斋、传教,给使、免军户.. 邵并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同书《刘粹传附弟刘道济传》:“蜀士侨旧,翕然并反。道济惶惧,乃免吴兵三十六营为平民,分立宋兴,宋宁二郡.. 婴城自守。”《南齐书·和帝纪》:(永元二年十一月乙卯)教曰:“吾躬率晋阳,剪比凶孽,戎事方勤,宜覃泽惠。.. 凡诸杂役见在诸军带甲之身,克定之后,悉免为民。其功效赏报,别有科条。”刘宋初,解免兵户为民的数量相当多。《宋书·州郡志》南徐州南彭城邵条:“蕃令、义旗初,免军户立遂诚县。武帝永初元年,改从旧名。”“薛令,义旗初,免军户为建熙县,永初元年,改从旧名。”同书《州郡志》益州条载宋宁、宋兴二郡,均系免营侨立。像宋初以来那样大量解免兵户,是没有先例的:特别是孝武帝大明二年(458 年)正月王戌诏称:“先帝灵命初兴,龙飞西楚,岁纪浸远,感往缠心。奉迎文武,情深常隶。思弘殊泽,以申永怀。吏身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这实际上是放免现存所有兵户的恩诏。在内乱初平而南北继续对峙的情况下,朝廷居然敢于将兵户统统放免为民,说明到孝武帝时,世兵人数所存不多,且无战斗力可言,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放免旧有兵户并不等于废除世兵制度。《南齐书·百官志》起部尚书条:“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条中所言“兵士百工”之兵士,所指即世兵。《梁书·武帝纪》:“(天监十六年八月)诏以兵驺、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为平民。”《陈书·宣帝纪》:(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诏:“军士年登六十,悉许放还。”《隋书·刑法志》载梁律有“劫身皆斩,妻子补兵”的条款:《陈书·张贵妃传》:“后主张贵妃名丽华,兵家女也。”足见终南朝之世,世兵制度依然存而不废。东晋以降,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何以江左政权还要继续保留世兵制度呢?世兵制虽已衰微,但多少还保留了一点“使封建国家掌握固定兵源”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谪补兵户已经作为一种惩治犯法者的法律手段而存在,用以维护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这才是江左世兵制垂而不死的主要原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度
东汉末的集兵方式
西汉以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年满二十三岁的成年男子,要充当两年常备兵。一年为卫戍京师的卫士,或是屯戍边地的戍卒;一年为郡国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接受军事训练,每年秋季定期检阅,称“都试”。刘秀建立东汉,值大乱之余,深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后汉书·光武纪》);让百姓休养生息,事关皇朗统治的巩固。而且西汉末利用“都试”控制郡国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刘秀对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备成了刘秀的一项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诏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文献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国有众军,并多精勇”为名,诏“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光武纪》)。“自是无复都试之役”(《续汉书·百官志》),“都试”也取消了。终东汉之世,虽然征兵之制并未明令废止,不少地区往往复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汉以来民间讲武的传统制度业已废弛,征兵之制渐趋衰落。
东汉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应劲《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雀捕鹰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强地主私家武装的发展,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豪强地主在自己田庄中“缮五兵,习战射”(《四民月令》),从自己控制下的依附农民中挑选精壮,组织部曲私兵。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补充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职能,同时又使东汉社会酝酿着的分裂割据倾向加速发展。
汉灵帝中平元年(184)爆发的黄巾起义,严重威胁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暂时停止了内部斗争,集中整个阶级的力量向农民起义军疯狂反扑。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豪强地主的私家武装获得了合法、公开发展的机会,实力急剧膨胀,演成尾大不掉之势。黄巾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东汉皇朝却也名存实亡,东汉国家军队已转化成为各军阀私人控制的武装。此时,各军阀集团已无法沿用传统的征兵制度作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崩,兵连祸结,灾疫继踵,人口锐减。人烟稠密的中原地区“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诗》),军行之处,“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仲长统《昌言·理乱》)。户口减耗到如此程度,是难以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度的重要原因。
汉制,“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续汉书·礼仪志》)。只有切实掌握“民数”,方能“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徐干《中论·民数》)。东汉末天下大乱,“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三国志·魏志·陶谦传》注引《吴书》)。百姓流徙,居无定所,户口无法稽核,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据。
秦汉时,郡县以下设乡、亭、里,具置乡官,“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续汉书·百官志》)。赖此健全的基层政权机构,政府方能顺利稽核户口,征发赋役。东汉末朝廷权力有名无实,豪强割据势力“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基层政权机构解体,坞壁林立。坞壁是战乱中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民众结宗自保的一种经济军事结合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军阀割据政权所遣长吏;庇护壁民逃避征役,乃至军阀割据政权“发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军阀政权要削平境内林立的坞壁,重建听命于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绝非易事,而没有一个健全的基层政权系统,就无法推行汉代那种规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军阀集团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对风云变幻,盛衰莫测的局势,莫不以眼前得失为转移,无暇顾及长远,从权采用募合、料简、收降等不规范的方式集兵。①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太祖至陈留散家财,合义兵,将以诛(董)卓。” 《三国志·程昱传》:“昱收山泽亡命,得精兵数千人,乃引军与太祖会黎阳,
讨袁谭、袁尚。”《三国志·董卓传》:“卓又吏吕布杀执金吾丁原,并其众,故京部兵权唯在卓。”《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孙)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许人,与(朱)儁并力奋击,所向无前。”同传注引《江表传》:“(孙)策复就攻,大破(刘)■。.. 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进夏口攻黄祖。”《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时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乌丸杂胡驹,又略得饥民数千人。”
世兵制度的形成
曹、孙、刘三个集团在创业的复杂斗争中,不得不和其他军阀集团一样,从权采用收降、募合、料简等办法补充自己的军队。魏、吴、蜀三国初具立国规模,鼎立局势日趋稳定之后,势必要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经济、军事及自然地理条件各有差异,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汉沿两汉之制,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辅之以募兵:魏、吴则以世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为辅。
世兵制度的含义,一是兵民分离(兵、民户籍各别),一是兵家终生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变其身份),形成一个以当兵为世业的职业兵阶层。
汉末三国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为典型。《三国志·魏志·辛毗传):“文帝践阼.. 帝欲迁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士家的子女称“士息”(《三国志·魏志·陈思王植传》)、“士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士家有独立的户籍,须皇帝诏准,方能改变身份。《三国志·魏志·少帝纪》载帝褒扬合肥新城死节之士刘整、郑像诏:“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料。”除士名,即从士家的专门户籍上除名。又《晋书·王尼传》称士家子王尼“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掳请解之。掳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晋承魏制,足证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须皇帝制诏。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曹操在经济崩溃,战乱不息的历史环境中创立基业,深知要巩固政权,并能支持长期统一战争,必须效法“秦人以急农兼天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废。承平时期,自耕农经济比较健全,小农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实行征兵制的依凭;汉末大乱之后,自耕农经济调弊,小农户急待休养生息,无力负重。如果照搬汉代征兵制,继续以小农户为主体组织国家军队,势必对自耕农经济的恢复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危及曹氏统治的根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曹氏统治集团既要保障稳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稳定可靠的粮源,就不能不因时制宜,在人口编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时,齐管仲治国,士、农、工、商均“群革而州处”,以便子承父业,“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国语·齐语》)。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阶级秩序,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富国强兵的目的。管子治国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业。汉末三国的政治局势与春秋大国争霸的形势十分相似;加之大乱之后,迫切需要重建稳定的阶级秩序,以求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夺取统一战争的胜利奠定基础,因而魏晋时主张效法管子治国者不乏其人。《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疏:“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一其业而殊其氮.. 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曹氏政权显然是远师管子经国制事之遗义,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各自向封建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担者,构成国家军队的主体,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离。
曹魏士家父子相袭的制度,与管子创制之“士之子恒为士”,汉代虎贲、羽林等宫廷侍
从军的父死子继的古制显然有一定渊源。但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绝非仅仅因袭古制。东汉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对东汉豪强地主田庄中的状况作了详尽地记述。从《四民月令》的记述反映出,豪强地主田庄中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豪强地主完全掌握了田庄中从生产到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贫苦农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 历代为虏,犹不赡于农食”(《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豪强地主不仅控制和支配农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农民的家庭其他成员;不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们,而且将这种控制与支配的权力世代延续下去。作为控制与支配的交换条件,豪强地主必须向农民提供生存和从事简单再生产的最起码的条件,并庇护他们逃避国家的摇役。田庄农民和豪强地主之间,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汉末军阀多系豪强地主出身,其军队的基干力量是他们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数是依附农民。因此,豪强地主田庄中形成的农民对地主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照样搬入军队,演化成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曹操由一个普通军阀上升为国家统治者,曹魏国家军队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种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此时自然体现为兵士对封建国家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封建政权凭藉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象豪强地主控制与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属那样,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属。这就使得实行世袭兵制成为可能。
在统治阶级镇压黄巾起义和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乡邑望烟而奔,城郭睹尘而溃”(《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社会环境如此险恶,“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求取生存的能力远较平民为优。于是,军人家属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①虽然携带家口使部队的战斗力大受影响,但非此不足以稳定军心。而在极为险恶的社会环境中奋战图存,武装集团中的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界限就不可能划分得十分清楚。《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称兴平二年(195 年),吕布、陈宫率万人袭曹操,时操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千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随营妇女操戈拒敌,表明随军家属与兵士一样受军法部勒,受将帅的严格控制与支配。在这样的环境中,妇女在必要时尚且须操戈拒敌,有战斗能力的男子继父兄为兵,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兵士家属随营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当曹氏集团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后方基地后,随营的将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权沿袭先秦以来的“保质”制度的精神①,将兵士家属聚居一处,集中管理②,作为人质严加控制。这一措施,继续体现了曹氏政权对兵士家属拥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权力。
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吕布、陈宫将万余人来战)于是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干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注引《江表传》:“是时,陈■屯海西.. (孙策)遣吕范、徐逸攻■于海西,大破■,获其吏士妻子四千人。”《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注引《英雄记》:“备军在广陵,饥饿困踧.. 遂使吏请降(吕)布。布令备还州,并势击(袁)术。具刺史车马童仆,发遣备妻子部曲家属于泗水上,祖道相乐。”
① 《墨子》卷15《杂守》:“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 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 《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秦律十八种》、《居延汉简》中,屡见“葆子”、“葆”等字样。
经济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属对封建政权强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庄中的豪强地主对依附农民及其家属拥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义务,时有“振赡贫乏”之举(《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当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中的经济依附关系移置到军阀部队中时,体现为兵士及其家属一切受将帅支配,如同将帅私产;将帅则须存恤士卒,赡养其家属③。《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载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室家怨旷.. 其令
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放廪粮赡养兵士家属的制度,也就无所谓“绝廪”了。可见曹氏集团统治确立部曲私兵转化为国家军队后,将帅赡养兵士家属的惯例,在国家制度中仍得到体现。同时,曹氏政权既然按“保质”制度的原则将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严加控制,那么也必须按“保质”制度的惯例,担负起赡养兵士家庭的义务①。赡养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权,这就大大强化了封建政权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力;封建政权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把战乱期间已经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惯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体过程已难知其详,但世兵制的确立必须以完成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的制度化为前提。《三国志·魏志·武帝纪》称初平三年(192):“青州黄中众百万入兖州.. (曹操)追黄中至济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同书《贾逵传》引《魏略》称曹操病逝“而青州军擅击鼓相引去”,朝廷“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青州黄中乞降至曹操病逝,历时二十八年,犹存青州军之名,足见青州兵是一个自成编制、与众有别的特殊集团。青州黄巾乞降时,“男女百余万口”,曹操仅“收其精锐,号为青州兵”。余众如何处置,不见记载。不过,此时劳动力紧缺的矛盾己日渐尖锐,曹操绝不会把收编之余的大量黄巾降户驱归政敌。因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将黄中余众随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这些黄巾降户补充。青州黄巾降户因此成为有剔于一般民户的特殊社会集团,充当青州兵的特定兵源。这样一来,充任青州兵的兵役义务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这实际上是兵民分离的最初尝试。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黄巾降户补代的原则确定之后,下一步自然是产生出规范化的补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终弟及”
这种补代方式,不仅在家属随营时期己成通例,而且看起来最为“公平”, 实行起来最为简便;只须将这一通例固定下来,兵士身份世袭制度就形成了。当上述制度由青州兵集团推广到全军时,曹魏士家制度就确立了。名在兵籍的士家作为一个范围更大的特殊社会集团(即特殊社会阶层),充当国家军队的主要兵源。
② 《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 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同上书《臧霸传》:“霸因求遣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太祖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昔萧何遣子弟入侍, 而高祖不拒,耿纯焚室舆榇以从,而光武不逆,吾将何以易之哉!’”同上书《梁习传》:“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衣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 ”
③ 将帅私财赡养兵士家属是汉末三国时的通例。《后汉书·董卓传》载卓辞少府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禀赐断绝,妻子饥冻。’ 牵挽臣车,使不得行。”《三国志·魏志·李通传》:“遭岁大饥,通倾家赈施, 与士分糟糠,皆争为用”。《三国志·吴志·朱桓传》称,朱桓部曲万口,妻子皆随军,桓“爱养吏士”,“俸禄产业,皆与共分”。
① 《墨子·备水》:“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
曹氏政权把兵民分离之制推广到全军,作为曹魏士家制度确立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建安九年(204 年),曹操攻克袁氏集团的大本营邺城;次年春,冀州平定,曹氏政权开始把将士家属迁到邮城一带聚居,集中管领,兵民分离之制至此完全确立,士家制度形成了①。 ① 李典、臧霸迁部曲宾客于邺事在建安十年,梁习迁吏兵家属于邺,是在并州平定后的首次大军出征,即北征三郡乌丸,时为建安十二年。
魏、吴世兵制的异同
孙吴的世兵称“兵户”。《三国志·吴志·三嗣主亮传》:“(孙亮)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选大将子弟年少有勇力者为之将帅。”兵子弟,即兵户子弟。《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
一存。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据此,孙吴兵户制度同样具备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两个基本内容。但是,孙吴兵户的补充和管领具有自己的特点,与曹魏士家制有别。孙吴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个不同,是曹魏士家、郡县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划分得比较清楚①,曹氏政权注意保持他们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不随意打乱这种界限,以求稳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来补充的。这是比较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政策。这不仅体现了曹氏政权法治精神较强,比较能作到政令划一,且有一定的战略远见;同时也反映出曹魏人口众多,有条件对民众实行社会分工。孙吴则不然。虽然孙吴政权同样将国家控制的人口划分为郡县民、屯田户、兵户三个部分,兵户的补充除了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实行“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三国志·吴志·陆逊传》),使郡县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②。因为孙吴兵户实际上是用军法管束的劳动者,他们受封建国家的控制与支配比民户更强烈,他们创造的物质财富被统治集团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孙吴实行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相当数量的兵户被划归大族将领支配①,而且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世代相袭,形成“世兵世将”②。兵户的数量越多,各大族将领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势力自然是这一政策的积极维护者。
① 曹魏不仅士家有专门兵籍,改变身份需制诏;屯田民与郡县民也不能随意混杂。《三国志·魏志·司马之传》:“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衣桑为业。”屯田民又称“典衣部民”,不属州郡。同书《贾逵传》:“其后发兵,泓农在守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② 《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桓)迁荡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遣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同书《陆逊传》:“会稽太守淳于式表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同书《诸葛恪传》:“恪以丹杨山险,民多果劲,虽前发兵,徒得外县平民而已,莫余深远,莫能禽尽.. ”同书“三嗣主休传》:“(永安六年)丞相(濮阳)兴建取屯田万人以为兵。”又同书《陈武传》附子《陈表传》称,陈表主动提议将“皆堪好兵”的强壮“复客”归还国家,以便由国家料取充兵,孙权对此表示嘉许,令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可见凡是体格强健的民众,孙吴政权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陈傅良《历代兵制》评论孙吴集兵称:“(吴)调度亦最无法,大率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历代兵制》卷2)
① 参阅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② 《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天纪)三年夏,郭马反。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 允死,兵当分给,马等累世旧军,不乐离别。”
③ 《三国志·吴志·诸葛谨传》:“(孙权)又别咨谨曰:‘.. (曹)操之所行,其惟杀伐小为过差,及离间人骨肉,以为酷耳。”所谓离间人骨肉,即《晋书·刘颂传》所言“魏氏错没,亦应改旧。”
曹魏士家,实行“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晋书·刘颂传》)的“错役”制度③。而孙吴兵户莫不携带家属,随军屯垦,因而孙权指责曹操错役之的“错制是“离间人骨肉”(《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曹魏士家实行锗役,是因为曹氏政权把兵士家属作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质严加控制;而让兵户之家随军屯垦,却是孙吴的既定政策。确定这样的政策完全出于军事上和经济上的考虑。孙吴的常备兵主要部署在长江一线,让兵户家属随军屯戍,使兵户就地建立起私人经济,这种私人经济只是国家控制的军屯的附属物。这样一来,不仅能对兵士起到束缚作用,而且把战争的胜负与兵士个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结合起来,迫使他们不得不力战。兵士与家属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④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劳动力的利用率,也减轻了民户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兵户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户之家人口增殖。与曹魏一样,孙吴将领出朝,也要把家属交给国君作人质,叫“质任”①。孙吴政权只须控制将领家口为人质,曹魏政权却要同时控制将领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质。这一事实表明,曹魏
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较弱,故须封建政权直接控制兵士家属;孙吴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要强烈得多,将领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相当强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权只须用控制将领家口的手段来控制住将领本人,即可达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吴对兵户士家不同的管领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权皇权主义的倾向比孙吴更强烈。
④ 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郃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兵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冲五事”的真实性如何有争议,但蜀汉实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
① 《晋书·武帝纪》:“(秦始元年)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这显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宽惠。《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注引《搜神记》:“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
蜀汉未实行世兵制
宋人陈傅良《历代兵制》卷2 论蜀汉兵制:“是时户籍士民异号,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陈傅良所据为《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载蜀亡时向邓文献出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其实,兵户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属,并非兵士个人在军的名册。“带甲将士十万二千”指的是常备兵士,并未包括家属在内,不能作为“士民异号”的依据。
根据蜀军常备兵人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断,蜀汉没有实行世兵制度。建兴五年(227 年),诸葛亮誓师北伐,此后蜀军北部前线兵力一直保持在十万左右,①其他地区的兵力不少于四万②。故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全军总兵力在十四万以上。根据蜀汉户口推算,建兴五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③。除去妇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残,可供役使的青壮年男子大体每户仅存一人。此时蜀军常备兵达十四万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万户以上,占总人户的三分之二。十分明显,蜀汉除官吏和个别享有复除优待的人户、即所谓“食禄复除之民”(《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外,其余民户的青壮男子,均须服兵役。这种一般民户统统必须承担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汉之所以仍然坚持以两汉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④,倒不在于它以炎汉正统自居,要恪守汉制。蜀汉民不过百万,抗衡魏吴,不能不将全部青壮年统筹使用,根本不允许象曹魏那样实行社会分工。
① 《三国志·蜀志·马谡传》注引《襄阳记》称,街亭军败,斩马谡,“于时十万之众为之垂涕。”同书《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称:“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郭冲五事所言蜀军兵力,还是可信的。《晋书·宣帝纪》:“(青龙二年)亮又率众十余万出斜谷。”
② 蜀亡前夕,姜维收缩北线兵力,拒守剑阁,有众“四五万人”(《以三国志·魏志·锺会传》);此时汉、乐二城已成孤立据点,困守之兵各五千。据此推算,北部前线总乒力约六万,其余地区的军队共计四万左右。蜀军经过长期作战的消耗,减员严重,一线地区作战兵力已显单薄,但北线以外的其余地区仍然部署四万兵力,可知在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军事力量比较强盛,北线外的其余地区的兵力绝不低于四万。
③ 《晋书·地理志》载刘备章武元年(公元221 年),“其户二十万,男女口九十万。”《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工隐《蜀记》载,罚亡时(公元263 年),献“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四十二年中,国家掌握的民户户增八万,口增四万,平均每年增产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计递增率,按平均增长数计算,建兴五年(227 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
④ 蜀汉征乒制的具体规定已难知其详,不过,蜀汉青壮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汉代征兵制那样,规定成年男于只充当二年常备兵的。
集兵制度的演变
三国两晋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变,包括三国两晋南朝汉族封建政权统治下集兵制度的演变和少数族入主中原后集兵制度的变化。
汉末三国时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并存的。三国初,世兵制虽然作为一种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并未完全废止。征兵制虽已破坏,但在理论上,政府仍然有征发民众当兵的权力。蜀汉国小力弱,必须统筹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国,因而继续实行普遍征发百姓的制度。魏、吴虽以士家兵户为主体组建国家军队,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太祖平荆州,以芝为管长。.. 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 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 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同书《贾逵传》称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 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报陆逊书:“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使用也。”国有大役时,征发民众的数量有时还相当大。吴主亮建兴二年(253)诸葛恪伐魏,“大发州邵二十万众,百姓骚动。”(《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两个阶层民众的界限,因而征发民众为兵,战事结束后,原则上是要复归民伍的。黄初时左延年《从军行》诗,吟道:“苦哉边地人,一岁三从军,三子到敦煌,二子诣陇西,五子远斗去,五妇皆怀身。”(《乐府诗集》卷32 引《广题》)诗句虽然反映了兵役的频繁,但也证实了普通民众被征发从军,战事完毕后是要复归民伍的。 孙吴并不重视在兵户、屯田民、郡县民之间保持严格的界限,一直实行由民户、屯田户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所谓“单向流动”,是指孙吴政权经常将一部分郡县民或屯田户变成兵户,而未见将兵户变成屯田民或令其复归民伍的记载。但并不意味着孙吴政权每一次征发民众,都一定要将他们变成兵户。有时孙吴征民为兵,战事完毕后还是要让他们解甲归乡的。《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黄武五年(226 年)的一道命令:“军兴日久,民离农畔,父子夫妇,不听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虏缩窜,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这显然是让一部分征发之民重返农亩,以求休养生息的举动。《宋书·乐志》载韦昭所造吴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风》,歌词为:“秋风扬沙尘,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鸠鸟化为鹰。
边垂飞羽檄,寇贼侵界疆。跨马披介胄,慷慨怀悲伤。辞亲向长路,安知存与亡。穷达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战场,身逸获高赏,身没有遗封。”这些得到边垂警报,才披上介胄,辞亲上路的战士,显然不是屯戍于边垂的兵户,而是临急征调的平民。故《宋书·乐志》称韦昭作《秋风》,是颂扬孙权“说以使民,民忘其死’。这类兵士在战事完毕后,是要还乡与亲人团聚的。
汉末三国时期,募兵制仍然被作为一种辅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国志·魏志·杜畿传》:“(卫)固欲大发兵,畿患之,说固曰:‘夫欲为非常之事,不可动众心。今大发兵,众必扰,不如徐以货募兵。’固以为然,从之。”《三国志·吴志·吕岱传》:“(岱)出补余姚长,召募精健,得千余人。”同书《潘濬传》注引《吴书》:“骤骑将军步驾屯沤口,求召募诸郡以增兵。”两汉时的募兵是一种职业兵,募兵制在理论上是由民众自动应募,这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上存在游离于各个生产行业之外而生计困难的人口;二是应募后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汉末三国的召募有时并非出自应募者的志愿。《三国志·魏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袁谭)使两将募兵下县,有赂者见免,无看见取,贫弱
者多,乃至于窜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志·吴志·陆逊传》:“(嘉禾)六年,中郎将周抵乞于都阳召募,事下问逊。逊以为此郡民易动难安,不可舆召,恐致贼乱。而祗固陈取之,郡民吴遽等果作贼杀抵,攻没诸县。”此类“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强取之实,是一种严重扰害民众的制度。即便是以讲求法度著称的诸葛亮治理下的蜀汉,也未能做到民众应募纯出自愿。《三国志·蜀志·吕人传》:“丞相诸葛亮连年出军,调发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诣亮,慰喻检制,无逃窜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检制”方保无人逃窜,足见此种募兵,应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强制的。魏、吴、蜀三国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后,仍未完全放弃战乱时期那种强制降民、战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孙吴政权尤为突出。孙吴统治集团长期开展对境内山越人的征服战争,每次军事行动无不以胁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国志·吴志·钟离牧传》)而告终。同书《吕蒙传》载,建安十九年(214 年)皖城之役,孙吴大有俘获。孙权酬吕蒙之功,“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华阳国志·南中志》载,诸葛亮平定南中,“移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为‘飞军’”。
三国时期其他集兵制度虽与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汉以外,魏、吴都是以世兵制作为主要集兵制度,国家的常备兵主要由士家兵户组成。《三国志·魏志·辛毗传》称黄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据此,冀州士家当在十万户以上。《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工世记》称正始五年(244)。“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二万二千”,按户出一兵计,出身兵户家庭的孙吴兵士多达十三万以上。魏、吴有时在开展大规模军事行动时,临时集中较大的兵力,此时世兵在国家军队中所占比例就会出现暂时下降。但是大多数时候,国家常备兵中,世兵的数量是大大超过征、募兵的。因此应该认为,魏、吴的确是以世兵为主体建立国家军队的。
世兵制度的衰落
世兵制度形成、确立并有效地发挥国家军队主体的作用,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封建政权必须保证士家兵户的社会地位不低于一般民户。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强制来建立世兵制度是无论如何也行不通的。
东汉国家军队由征、募的平民组成,战事完毕又复归民伍,故兵民本为一体,无等级上的差别: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由“徒附”、“宾客”组成,他们强烈地依附于豪强地主,“奴事富人”、“历代为虏”,其社会地位自然低于具有独立经济的平民。东汉末各军阀以私家部曲为核心组建军队,因而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与豪强地主田庄中,宾客徒附对豪强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质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脱离特定的历史环境,认定军阀部队的兵士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则欠妥当。在天下大乱,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社会环境极其险恶,百姓被祸尤烈,传统的价值观念不能不作较大的改变,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其处境自然远较平民为优。《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故自破者不可胜数。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赢。民人相食,州里消条。”军队无粮,可以寇掠百姓;百姓无粮,只得“民人相食”,转死沟壑。兵士的境遇明显地优于平民。军队是政权的支柱;战乱之际更是非兵不立,军队的作用最为突出;加之部曲私兵与将帅,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而将帅自然重视优先改善自己兵士的待遇,兵士的社会地位并不低于平民。此时形成的世兵制度,法定意义仅仅是把原先人人承担的兵役,集中起来主要由士家兵户来承担,如此而已。正是由于此时兵士的境遇优于平民,世兵制度才得以形成。
由于孙吴不断将郡县民,屯田户补为兵户,使得民户和兵户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曹魏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之间的界限划分比较严格,曹魏士家制是典型的世兵制度。一统
天下的西晋承继曹魏之制,因而西晋甫朝的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一脉相承。研究世兵制度的变化应当从研究曹魏士家制度的变化着手。
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成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士家既然是一个法定的职业兵集团,自然要受到军纪军法的严格约束。曹魏有“士亡法”。据《三国志·魏志·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又称:“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但“士亡法”并非只针对士家而不及其余。《通典》卷149 载曹操《步战令》:“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这道严酷的法令充分体现了士亡法的精神,但这显然是针对所有兵士及其家属颁布的。亡叛坐罪妻子之法,也适用于将领;将领领兵在外,必须向朝廷交出家属作为“质任”。如果将领亡叛不必坐罪家属,“质任”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载太和二年(228)诸葛亮兵围陈仓,使人招降守将郝昭。昭答曰:“魏家科法,卿所练也;我之为人,卿所知也。我受国恩多而门户重,卿无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因“门户重”而顾及“魏家科法”严,足证将领亡叛会罪及妻子。三国承汉代刑制,多引经义决狱定刑。毛玠私下批评“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的制度,被下狱治罪。钟繇在审讯毛玠时声称:“自古圣帝明王,罪及妻子。《书》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则孥戮女。’司寇之职,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豪。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足见当时一人犯罪妻子连坐之法,是通用于全社会的刑律,士亡罪及妻子,只是这一刑律的原则在军法上的体现,不具有专门针对士家的歧视性含义。
士家制度的巩固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与士家所处社会地位关系极大;而士家社会地位的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他们经济地位的优劣。这就需要将士家的经济地位同郡县民、屯田户进行比较。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一分为三,力求保持三者之间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使社会分工固定化,就必须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①。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新的统治秩序尚未强化之时,如果三者负担畸轻畴重的现象过于严重,势必引起负担重的阶层民众向负担较轻的那个阶层流动,这是无法依靠行政法令来遏止的。这种人口流动一旦出现,就会打乱人口编制,破坏统治秩序,引起社会动乱,严重影响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曹氏政权在确定三者之间的负担时,对郡县民是轻其租调,由他们主要承担徭役。国有大役而常备兵不敷使用时,郡县民亦须应征或应募入伍,对屯田户则征收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额田租,而免其兵徭役。“专以农桑为业”(《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以确保粮源的稳固。对士家则贵其“执干戈以卫社稷”,为国效死。郡县民、屯田户、士家向国家承担义务的形式虽然不同,但三者负担相对平均,经济地位不相上下,因而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经受住了社会实践的检验,对封建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让士家、郡县民、屯田户的经济地位大体一致,是曹氏政权决定经济剥削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但为了保持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朝廷又规定了不少优待兵士的具体政策。由于常备兵主要由士家组成,对兵士的种种优待措施的主要受益者自然是士家。
对士家的优待突出表现在保障士家婚配的问题上。东汉人陈蕃认为:“盗不过五女之门”(《颜氏家训·治家》)。汉季陋习,弃女婴之风很盛①;汉末大乱,民多弃子不养,更何况于女!因而汉末三国初,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子求偶困难。曹魏士家的补充靠本阶层的人口增殖来实现;兵士连年征战,“怨旷积年”(《三国志·魏志·蒋济传》)若不积极解决兵士配偶问题,军心难以稳固。为此,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成兵士婚配问题的解决。① 如何调节三者之间的负担,曹氏政权显然是经过一番摸索的。这种摸索在确定对屯田户的剥削量的问题上反映得最具体。《三国志·魏志·袁涣传》:“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 不可卒变,易以顺行,难以逆劝,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这段史料恐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行政强制不能
达到广开屯田的目的;消极地依靠“乐之者乃取,不欲吉勿强”的怀柔政策,也绝不能收到短期内屯田事业大发展,“五年中仓廪丰实”(《三国志·魏志·国渊传》)的效果。国渊典屯田,除“相士处民、计明置吏”,完善屯田的组织营领系统之外,还做到“明功课之法”(《国渊传》)。这里的“明功课之法”,当包含有确定一种较恰当的剥削率的内容,方才使得“百姓竟劝乐业”。最后采纳枣祗建议,“执分田之术”(《曹操集·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屯田剥削额最后确定,于官民两利,顺利通过计会实践检验。由此可见,屯田事业的发展,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来推动;欲求郡县民,屯田户、士家社会分工固定化,也必须用经济手段来调节。① 《太平经》卷39:“今天下一家杀一女,天下几亿家哉!乃有一家杀十数女者.. 其气冤结上动天。”《三国志·魏志·杜畿传》注引《魏略》:“初畿在(河东)郡,被书录寡妇。是时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赵伊代畿而所送多。文帝问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对曰:‘臣前所录亡者妻,今俨送生人妇也。’帝及左右顾而失色。”皇帝亲自督促录送寡妇抑配兵士,足见朝廷对士家婚配的重视。抑配寡妇之制虽然造成种种悲剧,但的确是一个有利于士家阶层的措施。同书《文德郭皇后传》:“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这是朝廷采取的保障兵士婚配的又一措施。同书《明帝纪》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兴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乃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 ’”魏明帝这一权宜之举虽不够高明,但目的仍然是保护士家阶层的利益。后来晋武帝令“将士应已要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晋书·武帝纪》)。采取从经济上给予实惠的政策,鼓励人民多养女孩,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兵士婚娶困难的状况,手段就高明得多了。又《晋书·牵秀传》:“(秀)与帝舅王恺素相轻侮,恺讽司隶荀恺奏秀夜在道中载高平国守士田兴妻。秀即表诉被诬,论恺秽行,文辞亢厉”。足见魏晋时大约还有保护兵士配偶的法规。
对阵亡之士家属的优待,也是朝廷优待兵士的又一具体表现。建安七年(202)曹操颁令:“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十二年(207),曹操又将自己奉邑的租谷分与诸将掾属,并下令“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建安十四年(209)曹操又令对阵亡兵士之家“县官无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对阵亡将士追荐之礼,也是十分隆重的。建安三年(198),曹操兵临清水,“祠亡将士,歔欷流涕,众皆感动”(《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黄初元年(220),曹丕令:“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敛,吾甚哀之;其告郡国给槥椟殡敛,送至其家,官为设祭。”(《三国志·魏志·文帝纪》)
从法定意义上说,士家是不废仕宦的。三国西晋时,士或士息通过各种途径脐身官场者不乏其人。《三国志·魏志·杨俊传》:“俊自少及长,以人伦自任,同郡审固、陈留卫恂皆本出自兵伍,俊资拔奖致,咸作佳士,后固历位郡守、恂御史、县令”;《晋书·刘卞传》:“刘卞字叔龙,东平须昌人也。本兵家子,质直少言.. 卞后从(县)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 累迁散骑待郎,除并州刺史。入为左卫率。”士或士息不仅可以通过宦学立名为官,有一技之长者也可以被恩准除去“士名”,得到官职。《三国志·魏志·方技传》裴松之补注:“华城门夫人者,魏故司空涿郡卢公女也,得疾,连年不差。.. 有南征廏驺,当充甲卒,来诣卢公,占能治女郎.. 寻有效,即奏除驺名,以补太医。”不过,士或士息作为劳动者阶级中人,居于社会下层,仕进自然是十分困难的,往往需要权贵、名士提携;能否仕进在相当程度上要靠个人的机遇。《晋书·赵至传》记载土息赵至志在“宦学立名”,到了补兵年龄却无人识拔,于是不得不“阳狂”出走。但阳狂出走本身就构成了“士亡”之罪,要受到
“士亡法”的惩治,因而只得改换名姓,远走辽东。赵至虽然踏入仕途,终因衣锦不敢还乡荣养父母而陷入极度痛苦之中,最后呕血而亡。
曹操将国家控制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时,完全是为了实行一定的社会分工,以求稳定封建秩序,有利于社会生产的迅速恢复发展,而非有意在他们中间划分出社会等级的高下。军队作为曹氏政权的主要支柱,封建国家注意对包括士家在内的所有兵士及其家属予以优待。因此,当时士家的地位不论在法定意义上,或是在实际生活中,都不低于郡县民和屯田户;以士家为主体的曹魏国家军队具有较强的战斗力,终于统一北方,并一直对吴、蜀保持着军事上的优势。
魏文帝即位后,士家的社会地位开始出现下降趋势。
早在曹操执政后期,曹氏政权在人口锐减、劳动力奇缺的条件下,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支持长期战争,尽量设法提高劳动力的使用率。《晋书·宣帝纪》载司马懿上言魏武:“昔箕子陈谋,以食为首。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司马懿建议利用二十余万常备兵屯田,为曹操首肯,带甲将士且耕且守,“务农积谷”(《晋书·宣帝纪》)形成定制,至此,曹魏国家控制下的人口中,郡县民、屯田户、常备兵士都直接投入生产,只有居于后方的士家(妇孺及尚未轮代的男丁)还在仰食国家。这些士家虽然有为官府服杂役的义务①,但毕竟没有投入有组织的社会生产,不能创造出大量物质财富。曹氏政权自然不会容许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文帝即位后,曹氏政权广泛实行了士家屯田②。这些士家成为屯田的‘田兵’而“出战入耕”(《晋书·食货志》),由消费者变成了直接的生产者,对发展经济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书:“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傅玄所谓“施行未久”之制,显然指的是魏氏旧制;足见曹氏政权对屯田士家的剥削额,同于对屯田民的剥削额。这样,士家的身份和承担的义务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仅继续保存了原有的兵役主要承担者的身份,同时又成了封建国家高额地租剥削的对象。这就是士家“出战入耕”的严重意义。士家的负担因此而大大加重,处境十分艰难了。与此同时,郡县民的境遇却逐渐改善。曹魏郡县民租调较轻,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徭役。鼎立之初,曹魏抗对吴、蜀,征讨频仍,“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三国志·魏志·邓艾传》)。后勤补给任务十分艰巨,郡县民因此而徭役繁重。鼎足之势相对稳定之后,曹魏逐步确定了正确的战略方针:在西线,根据地理特点,实行积极防御,使对手势阻于高山坚城之下,“空劳师旅”(《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张俨《默记·述佐篇》),元气大伤。曹军则以逸待劳,避免了补给线的拉长,大大节省了民力。东线地区,则“广田蓄谷”(《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以为乘吴之资。
① 《三国志·魏志·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 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给官,即“给事于官”。士家为官府服杂役,体现了封建政府对士家的支配权。
② 参阅日本学者越智重明著《魏晋南朝の屯田》《史学杂志》第70 卷第3 号,1961 年3 月);黄惠贤《试论曹魏西晋时期军屯的两种类型》刊《武汉大学学报》1980 年4 期。
朝廷采纳邓艾的建议,“令淮北屯三万人、淮南二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又“开广漕渠,每东南有事,大军兴众,泛舟而下,达于江淮”(《三国志·魏志·邓艾传》)。这些措施,不仅加强了曹魏的经济、军事优势,同时也减轻了郡县民的徭役负担。作为其主要负担的谣役一旦减轻,郡县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生产而租调不变,他们的境遇当有较大的改善。这样,曹操执政时期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者负担相对平均的局面被打破了,士家的经济地位出现了相对下降的趋势。
曹魏统治集团本应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减轻士家的负担,防止其社会地位的下降。但是,明帝以降,朝政每况愈下,曹氏政权没有作出任何减轻士家负担的举动。西晋代魏,甚至把对田兵的剥削额改变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官
得七分,士得三分”。朝廷为了增加剥削收入,还强迫田兵盲目扩大种植面积,“日增其顷亩之课”,乃至造成“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晋书·傅玄传》)的严重局面。西晋皇朝对士家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使得士家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此时,士家除补兵外,屯田也是他们的又一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意义。这就等于封建国家使用行政权力强行将士家置于不断低落的经济地位上。由于士家负担既重于屯田户,特别是与郡县民经济地位的差距日益拉大,他们自然很难保持与平民相等的社会地位。士家社会地位的渐趋低落,并非统治者有意识地将他们作为一个低贱阶级加以歧视和限制所致;统治集团对于婚配等关系到士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然持积极的态度。但是,统治集团没有能够根据社会形势的改变及时调整政策,这种经济剥削政策的失调造成士家社会地位日趋低落是势不可免的。趋利避害乃小民之本性,士家社会地位下降的客观现实,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来。合肥新城守士刘整、郑像死节后,镇东将军毋丘俭上言请求朝廷褒奖,说:“整、像为兵,能守义执节,子弟宜有差异。”(《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所谓“宜有差异”,就是解除其“士籍”。朝廷如其所请,诏除刘整、郑像的“士名”。除士名即改变士家身份为平民被作为一种褒赏手段,这就等于公开承认士家社会地位低于平民了。
西晋社会等级观念的强化趋势和皇朝经济政策的改变对士家产生了复杂的影响。
司马氏是世族地主的政治代表;司马氏执政,是世族势力复苏和发展在政治上的反映,也可以说是东汉世家大族势力的进一步延伸。司马氏统治集团承汉季陋习,十分重视门第阀阅,因而魏末以来门第等级观念便有强化之势①。晋武帝泰始八年(272)《己已诏书》申明律令:“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十家已上,官长免。”(《晋书·李重传》)《晋令》有“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绿青”;“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珰”;“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珰珥”;“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士卒百工不得服越迭”(《全晋文》卷145 引《太平御览》)诸条,晋皇朝在有关服制的规定中,把士卒百工单独划为一个等级,制定法令,反映出封建政权已开始从法律角度对士家的社会地位进行限制。
① 《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称,玄以臣民之服物车器,屡乱尊卑之分,建议“改服制”,车舆服章皆应“准度古法.. 以为礼度”。《晋书·刑罚志》称,泰始四年所颁新律有《违制》之篇,规定:“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令不僭拟以乱尊卑。”(《晋书·李重传》)反映出魏末以来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有强化趋势。
门第观念的强化趋势,肯定会对士家的社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但门第观念强化在西晋时尚未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梁裴子野论门第制度的发展时指出:“迄于二汉,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学行是先。虽名公子孙,还齐布衣之伍,士庶虽分,本无华素之隔。自晋以来,其流稍改,草泽之士,犹显清涂。降及季年,专限门阀,自是三公之子,做九棘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全梁文》卷53 引《通典》卷一六》)。
裴子野所谓“自晋以来,其流稍改”反映出门第观念强化经历了渐变的过程。西晋时士家子刘卞、王尼等都是由官僚、名士识拔而成名的;高门大族甚至有主动联姻士家的举动①,较之东晋南朝“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的社会风气,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晋时期还一度出现了士家经济地位暂时回升的复杂历史现象。曹魏后期以来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负担不均的现象,逐步引起统治集团的注意。咸熙元年(264),曹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晋武帝即位次年,又重申“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足见执政者已着手调整政策。吴平以后,军屯也废止了。天下一统和军屯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兵户制度的废除;西晋旧有士家是否有相当部分解免为民亦因史无佐证,难知其详。但是,仍然保留原有身份的士家,与平民同样实行占、课田,则是无疑义的②。战争状态的结束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使得士家的经济地位大为改观,与平民相比不会有太大的差别③。士家经济地位的明显回升,对于改善士家社会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门第等级观念强化趋势对士家地位起不利作用,经济地位回升对士家地位的改善起有利作用,这两股相反的力量共
同作用的结果,使得终西晋之世,士家大体勉强维持住了接近平民的社会地位。
东晋以降,世兵之家已统称兵户。兵户社会地位的急剧下降发生在南渡之后。东晋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以及东晋兵户组成成分的改变,是造成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左政权草创时,南渡的北方士族政治、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都远远不能和江右时期相比。孙吴时期迅速发展起来的江南大族势力,已成盘根错节之势。昔日北方士族凌驾于江南大族之上所凭借的各种条件,此时除门第阀阅尚可依恃外,余皆不复存在了。北方士族与江南大族抗衡时,自然要自矜门户,尽量利用门第观念的广泛社会影响,在抗衡中争得一分优势。因此,东晋统治集团的当权派有意识地强化门第等级观念。据颜之推《观我生赋》自注:“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故江东有百家谱。”所谓百家“从龙之臣”,为了造成本集团的特殊地位,努力把这百家的门第抬到高不可攀的地步。《晋书·杨佺期传》:“杨佺期,弘农华阴人,汉太尉震之后也。.. 而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官失类,每排抑之。”
① 《世说新语·贤媛》:“王浑妻锺氏生女令淑,武子(王济)为妹求简美对而未得。有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 ”
② 参阅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屯田》),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二节。
③ 干宝《晋纪总论》:“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 民乐其生,百代之一时矣。”此论虽不乏溢美之辞,但太康时经济取得较大发展则是可信的。如果数量众多的士家经济地位未能改善,生产积极性继续受到严重压抑的话,太康时的社会经济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显著的发展的。不早,便以荒枪赐隔”(《宋书·杜骇传》)。足见江左门第等级观念已恶性发展到十分荒谬的地步。东晋统治集团利用门第观念对国家制度的深刻影响,不仅把统治集团内部的等级阶梯划分得更加严密,而且还运用户口编制、徭役规定等制度法令,有意识地在普通民众中造成门第等级的差别,把门第与社会地位、经济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力图造成一个浸透等级意识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士族地主高踞于全社会之上的地位固定化、永久化。江左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对兵户社会地位的跌落起了严重的作用。 弘农杨氏本为北方首屈一指的高门,由于过江稍晚,竟然饱受白眼;西晋大功臣杜预的后人也“直以南渡大乱之后的东晋兵户已非累世旧军,其组成成分发生了根本改变。西晋灭吴,似乎并未有计划地收编孙吴军队,纳入西晋国家军队编制,就地戍守;而是从北方抽调大批军队驻守江南。
《晋书·刘颂传》载颂上武帝疏:“且自吴平以来,东南六州将士更守江表,此时之三患也。又内兵外守,吴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壮主以镇抚之,使内外各安其旧。.. 今得长王以临其国,随才授任,文武并叙,士卒百役不出其乡,求富贵者取之于国内。内兵得散,新邦又安,两获其所,于事为宜。”西晋政权显然是对江南大族势力控制的孙吴旧军不放心,故以“普减州郡兵”(晋书·陶璜传》)为借口,将其瓦解;然后“内兵外守”,加强对江南地区的控制。西晋政权既然不保留孙吴旧军,也不征发南人补充军队(刘颂正是建议以长王临其国、就地征兵的),孙吴兵户的兵籍保留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西晋平吴后保留兵户身份者,仍然只是原有的魏晋旧军。西晋末大乱,中原地区兵连祸结,西晋旧军消耗殆尽。与此同时,胡族入主中原,大量北方士民或南渡江南,或避入河西、辽东。经过这场空前的社会剧变,江左司马睿集团完全丧失了对旧有兵户的控制,兵源无着落,军队难以补充,只得空设军校,“有名无兵”(《历代兵制》卷三》)。东晋皇朝欲外拒北方少数族、内抗强藩,必须尽快扩充兵力,重建一支象样的国家军队。这就要求朝廷根据现有条件,重新将一定数量的人口编制成兵户,使国家控制住一部分固定兵源,确保军队的补充。为此,东晋政权采用了调发奴客、谪补罪人家属、隐实户口、料简速亡等手段重组兵户。
发奴为兵始于西晋末。“八王之乱”中,河间、成都二王兵围京师;挟持天子与二王抗争的长沙王又固守京城,“发奴助兵,号为四部司马”(《晋书·惠帝纪》)。晋元帝太兴四年(321)五月庚申诏,“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涼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
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晋书·元帝纪》)同书《王敦传》:“帝以刘隗为镇北将军,戴若思为征西将军,悉发扬州奴为兵,外以讨胡,实御敦也。”同书《刁协传》:“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晋康帝时,庚翼欲大举北伐,“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晋书·庾翼传》)。同书《会稽王道子传附子元显传》:“(元显)又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 以充兵役。”
为了确保兵户的补充,东晋皇朝采用了秦汉的谪兵制度。《晋书·王羲之传》载王右军遗尚韦仆射谢安书:“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调困,莫知所出。.. 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 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虽无从判定王右军的建议是否立即被采纳,但大量史料证明,东晋兵户及百工医寺确有谪补之制。《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官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傍支,罹其祸毒。”从范宁之议来看,似乎法律规定罪犯补兵仅“谪止一身”;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辱及累世”并连染亲戚傍支。《宋书·武帝纪》载帝永初罩年(421)十月丁酉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辄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 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滴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刘裕意在革除东晋谪兵制度中的弊端,以示宽惠。由此可知,东晋谪兵,有“谪止一身”与“举户从役”之别。前者指罪犯补兵后,终身被甲而不连染他人;后者则是合家补兵,世代相袭,成为典型的兵户之家。
料简速逃和不著籍的“无名”补兵,是东晋谪兵的又一种形式。《晋书·毛宝传附孙毛璩传》:“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议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同书《庾冰传》,冰出刺扬州,“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人以充军充”。在东晋统治者看来,这些“威令不能及”的亡户和不著籍的“无名”,均不在良民之列,故使用种种手段谪其补兵。
由于东晋兵户主要由调发的奴客,料简出的亡户、脱籍的“无名”、罪犯及其亲属组成①,较之曹操时期形成的士家的成分,已有很大的改变。曹魏士家系由曹氏集团的部曲私兵演化而成;部曲私兵与将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在曹魏国家军队中继续有所体现。东晋兵户的组成成分均非良民,他们是由封建政权强制补兵的;从形成之日起,他们就处于与封建国家尖锐对立的状态,由于东晋社会已经形成了严格的等级秩序,这些由低贱的社会阶层组成的兵户,自然也被视为低贱。
① 《文馆词林》卷667 引晋孝武帝《霆震大赦诏》:“.. 其夏口戍人,年既周,各复其本,不得以一时充役,遂染军名。主者明承此诏,以为永制。”(此条史料转引自日本学者滨口重国《两晋南朝的兵户及其身份》一文,载《史学杂志》第52 卷第3 号1941 年版。国内《文馆词林》辑本阙。)足见虽有将被征入伍的平民横蛮地变成兵户的事例,但是这种作法被认为不合制度。
东晋政权使用调发奴客补兵等方式与士庶地主争夺人口,而士庶地主则利用自己的权势,对国家控制下的人口实行巧取豪夺。分割国家的兵户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载宁陈时政,称:“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 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 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豪门权贵以“送故”的名义,使国家的兵户朝私门流动,变为私家控制的依附人口,这在东晋似乎已成定制,故范宁有“送故之格”的称谓。这样,国家调发士庶地主的奴客补充兵户,士庶地主侵吞国家的兵户,使之变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形成了这个被压迫阶层人口编制上的特殊循环方式;在循环的整个过程中,他们始终处在低贱的社会地位上。 东晋兵户的经济地位十分低下,这也是造成他们社会地位低贱的一个重要因素。东晋兵户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权强行迁徙“以实都邑”、“付营押领”,处于严格的集中管领之下,很
难建立独立的私人经济,势必仰食国家;朝廷却以贱民遇之,故其劳役沉重,凛赐微薄。《宋书·自叙》载沈亮启宋文帝陈府事:“伏见西府兵士,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衰耗之体,气用湮微,儿弱之躯,肌肤未实,而伏勤昏稚,骛苦倾晚,于理既薄,为益实轻。”虽然事在刘宋元嘉(424—453 年)中,但刘裕代晋并采取了一些改善兵户境遇的措施之后,兵户的处境尚且如此恶劣,可见东晋兵户的生活是何等悲惨了。兵户战时身当矢石之危,平时受朝廷役使,形如仆隶,老幼所不能免,确确实实沦为一个贱民阶层了。 由于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低落,民众自然以兵户为低贱,视充当兵户为畏途。这样一来,兵户制度日趋衰落势不可免,这不是能够用行政力量所能遏阻的。世兵制的衰落主要表现为兵户的补充不足以抵偿其消耗;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军事上的作用日益削弱。
江左政权所用调发奴客、料简逋亡、谪发罪人及其家属,隐实户口等补充兵户的手段,很受客观条件的局限。谪发罪人及其家属充兵的数量不会有太多;料简逋亡并非轻而易举之事;调发奴客、隐实户口均受到士庶地主的顽强阻扰,实施起来困难重重。然而,兵户的损耗却通过多种途径急速进行,其势不可遏止。
死亡。首先是作战的伤亡。东晋南朝征战频仍,不论是抗对北敌或是内部争夺权力的战争,都是异常激烈的,每次战争,兵士阵亡者众,其中相当部分是世兵。兵户地位低下,生活困苦,死亡率很高。沈亮向宋文帝陈府事,称兵户七岁始从役,八十犹伏隶。统治集团如此残酷地役使兵户,老幼均不能免,兵户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甚至被迫“断截支体,产子不养”(《宋书·徐豁传》)。死亡率如此之高,兵户阶层的人口增殖大受影响。
逃亡。《宋书·志序》载:“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士,夕为庐、九之民”,大量民众“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南齐书·虞玩之传》)。行政区划的混乱和封建政权对民众控制力的削弱,这就为兵户以逃亡的方式摆脱世兵身份提供了条件。《晋书·五行志》载,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春,“发江州兵营甲士二千人,家口六七千,配护军及东宫,后寻散亡殆尽。”同书《孔愉传附从子孔坦传》:“(坦)迁吴兴内史.. 募江,淮流人为军,有殿中兵因乱东还,来应坦募,坦不知而纳之。或讽朝廷,以坦藏台叛兵,遂坐免。”东晋南朝常有强藩抗命,割据一方之事;兵户利用事实上的割据局面,逃到另一势力所辖区域,谎报身份,这是无法查究的。如刘宋沈攸之专制一方,“叛亡入境,辄加拥护”(《宋书·沈攸之传》),朝廷对此亦无可奈何。投奔士族地主以求庇护,这也是摆脱兵籍的一个途径。《南史·齐本纪·东昏侯纪》:“先是,诸郡役人。多依士人为附隶,谓之属名.. 凡属名多不合役。”此种属名中当混有不少兵户。《陈书·褚玠传》:“除戎昭将军,山阴令。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玠乃锁次的等,具状启台。高宗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军民八百余户。”东晋南朝佛教兴盛、寺院林立;佛门弟子均有免役特权。大量民众为躲避徭役而托身寺院,造成“避役锺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积不羁之众”的严重局面(《全晋文》卷119 引《弘明集》)。范缜斥责“浮屠害政,桑门蠹俗.. 致使兵挫于行间,吏空于官府”(《梁书·范缜传》)。兵户托身为僧尼或“自徒”、“养女”者当不在少数。
改籍。户籍管理紊乱,一直是江左政权的一大弊病。“簿籍不存,寻校无所”(《南齐书·高帝纪》),这就为户籍作弊大开了方便之门。齐高帝建元二年(480)诏称:“自顷泯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南齐书·虞玩之传》)百姓“凡粗有衣食者,奠不互相因依,竟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典》卷3)。兵户亦利用各种手段“落除卑注”。《宋书·王僧达传》:“初,僧达为太子洗马,在东宫,爰念军人朱灵宝,及出为宣城,灵宝已长,僧达诈列死亡,寄宣城左永之籍,注以为己子,改名无序。”
私家分割。《宋书·江夏土义恭传》称,刘义恭加领中书监,孝武帝“以崇艺、昭武、永化三营合四百三十七户给府。”同书《王弘传》:王弘辞司徒,降卫将军,帝优诏褒扬,“割二千人配府”。江左政权承袭孙吴“领兵复客”传统,常将兵户割配功臣显贵,使其变成私家支配的人口。功臣权贵离任时,还利用“送故”的名义,将一部分国家兵户合法地转变为自己的依附人口。《宋书·萧思话传》:萧思话由雍州刺史征为吏部尚书,“思话以去州无复事力,倩府军身九人。太祖戏之曰:‘丈人终不为田父千里闾,何应无人使邪?’”名曰“倩府军身九人”,实际上仍为割配之意。像萧思话那样只求“倩”九人,是非常不贪的了。 解免。魏晋时已开始将解免兵户身份作为赏功的手段。东晋末以来,这种手段运用更加频繁。《宋书·黄回传》:“黄回,竟陵郡军人也。出身充郡府杂役,稍至传教。臧质为郡,转斋帅.. 质讨元凶,回随从有功,免军户。”同书《孝武帝纪》载孝武帝元嘉三十年(453)八月诏“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朝廷或军阀为诱使世兵力战,往往许诺事成之后,解免参战兵户的身份。《宋书·元凶传》:“邵闻义师大起,悉聚诸王及大臣于城内.. 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国府入斋、传教,给使、免军户.. 邵并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同书《刘粹传附弟刘道济传》:“蜀士侨旧,翕然并反。道济惶惧,乃免吴兵三十六营为平民,分立宋兴,宋宁二郡.. 婴城自守。”《南齐书·和帝纪》:(永元二年十一月乙卯)教曰:“吾躬率晋阳,剪比凶孽,戎事方勤,宜覃泽惠。.. 凡诸杂役见在诸军带甲之身,克定之后,悉免为民。其功效赏报,别有科条。”刘宋初,解免兵户为民的数量相当多。《宋书·州郡志》南徐州南彭城邵条:“蕃令、义旗初,免军户立遂诚县。武帝永初元年,改从旧名。”“薛令,义旗初,免军户为建熙县,永初元年,改从旧名。”同书《州郡志》益州条载宋宁、宋兴二郡,均系免营侨立。像宋初以来那样大量解免兵户,是没有先例的:特别是孝武帝大明二年(458 年)正月王戌诏称:“先帝灵命初兴,龙飞西楚,岁纪浸远,感往缠心。奉迎文武,情深常隶。思弘殊泽,以申永怀。吏身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这实际上是放免现存所有兵户的恩诏。在内乱初平而南北继续对峙的情况下,朝廷居然敢于将兵户统统放免为民,说明到孝武帝时,世兵人数所存不多,且无战斗力可言,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放免旧有兵户并不等于废除世兵制度。《南齐书·百官志》起部尚书条:“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条中所言“兵士百工”之兵士,所指即世兵。《梁书·武帝纪》:“(天监十六年八月)诏以兵驺、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为平民。”《陈书·宣帝纪》:(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诏:“军士年登六十,悉许放还。”《隋书·刑法志》载梁律有“劫身皆斩,妻子补兵”的条款:《陈书·张贵妃传》:“后主张贵妃名丽华,兵家女也。”足见终南朝之世,世兵制度依然存而不废。东晋以降,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何以江左政权还要继续保留世兵制度呢?世兵制虽已衰微,但多少还保留了一点“使封建国家掌握固定兵源”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谪补兵户已经作为一种惩治犯法者的法律手段而存在,用以维护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这才是江左世兵制垂而不死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