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母手中线”规劝争房产子女
“百善孝为先”斥责不孝女
记者揭秘法院判决书引经据典
判词现“温情”面孔
“百善孝为先”、“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这不是背诵古训古诗,而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判词。
以往,一纸裁决以理服人依据的都是法理。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传统经典中的词句陆陆续续出现在本市各家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经据典,突出人性化的成分,使得理性的判决书与人们之间的距离近了起来,情理伦理也成为衡量行为是与否的依据。
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底线,法院的判决书逐步变得温情和人性化起来。其实,不管何种形式,法律所维护的与传统道德观念所提倡的,应是殊途同归。
日前,本报记者独家揭秘“温情”判词的背后。
判决1
“慈母手中线”写入判决书
基本案情:老母亲患晚期癌症,子女却为房产闹上法庭。
两个儿子拿出字据,上面写着房子归他们所有;但由于字据没有公证,三个女儿不认可。于是,老母亲的证词成了关键。
为赢得官司儿女们争夺“母爱”,老母亲的证词最终倾向了儿子一方,法院判决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判决法院:丰台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张宁法官
判决书摘录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孝乃大义,耄耋老母已是身患绝症、垂危暮年,所剩时间无几。对六位子女来说,让她安详地走完最后一程,让她临终前看到子女的和睦、亲善,即为大孝。
没有一个母亲愿意看到子女因为家产的分配争吵不休、闹上法庭。而她更为担心的是,自己的表态会让子女漠视亲情、矛盾不止。
对一个暮年老人来说,财产已经没有意义,而子女们生活殷实、平安和睦,才是最大的安慰。
对父母尽心尽孝,不仅是道德的应有内容,从法律上讲,也是法院分割财产的重要考虑。如果弃垂危老母的感受及安危于不顾,对财产的关注度超越亲情、高于养育之恩,那将来不仅是道义上无法弥补的缺憾,也同样将在法律上获得否定性评价。
希望各方平心静气、搁置争议,让老母亲安详地度过人生最后一程,也为自己的后代做个好榜样。
对话法官
别让老人死后闭不上眼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您为什么要写这样一份引用了古诗的判决?
张宁:为的是告诉诉讼双方,多考虑亲情,让老母亲生命最后一段走得平静,别让她死后“闭不上眼睛”。
FW:您读完这段充满感情的文字后,原被告双方有什么反应?
张宁:儿子一方说“您说到我心坎里了,我们确实应该这样做,让母亲不伤心”。
女儿一方看见判决书后哭了,说“我们很明白您写的内容,我们一定要照顾好老母亲,请法官放心”。
FW:这段充满感情的话,加上耳熟能详的诗句,可以说唤回了儿女们对母亲的爱。
张宁:是的,它也起到了积极的审判效果。
判决书一般是在说理,但上面那段寄语则是强调情。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既说情也说理,效果很好。
判决2
援引《孝经》谴责不孝女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八旬的陆老太将东城区的一处房产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
过户后,张某却没给母亲房款,干脆来了个“全家消失”。陆老太起诉后,法院判决张某应给付房款。
之后张某不但没给钱,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女儿汤某并过户。
陆老太认为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最终,法院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时间:2010年6月4日
判决法院:东城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康洪法官
判决书摘录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
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其从原告处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现在和谐社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
对话法官
推行应有的公序良俗
FW:怎么想到在判决书中引用经典?
康洪: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但张某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判决书援引《孝经》,是希望从传统道德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谴责,并且推行一些应有的公序良俗。
判决3
用“生命价值”化解怨恨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26日,三岁的男童乐乐趁姥爷睡觉爬出窗户,从12层楼坠亡。乐乐的父亲对岳父极为不满,与妻子离婚,并将岳父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父不存在过错,但考虑此事给乐乐的父亲带来精神上的痛苦,酌情判定岳父给他1万元补偿。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2日
判决法院:石景山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吴海涛法官
判决书摘录
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可能弥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失去亲人的创伤,更无法挽回不幸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本裁判仅为相关当事人行为之法律价值的判断,而非对逝去生命价值的评判。怨恨只能产生痛苦和伤害,虽然法律化解不了怨恨,但本院希望法律上的裁判能够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终点。
如果在这场不幸中还有一丝欣慰,则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还很年轻,你们有能力和义务,让暂停的快乐和希望继续下去,让亲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这是对逝去生命最好的怀念,也是一切善良人们的共同期望。
对话法官
法官应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FW:您为什么要在判决书末尾作出一大段寄语?
吴海涛:我最担心大家会把判决结果中的1万元补偿跟乐乐的生命等同起来。我想强调的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FW:很多法官习惯于满篇“法言法语”地写作,您在写这段寄语时“顺手”吗?
吴海涛:写这个判决书时,好几个晚上我在睡觉时会突然醒来,辗转反侧,满脑子都是关于这个案件的各个细节,反复推敲寄语部分的措词是否恰当。
FW:有媒体称这是一份“充满感情”的判决书,您怎么看?
吴海涛:法官不仅是一名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说句实话,写这份判决书时,我的心情一直非常沉重。
FW:您在寄语中希望双方能化解怨恨、忘却伤痛,但原告最终还是上诉了,您是不是有些失望?
吴海涛:我并不失望。
原、被告能够保持一个平静的心情去聆听判决,并没有发生激烈冲突,其实已经是我最大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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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这些充满“温情”的判决书出现后,部分学者认为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值得鼓励。
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
他们认为,一般人评判是非,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专业人士更应当最大程度避免道德好恶影响法律评判,以体现判决的公正与严谨。判决书当就事论事,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判决书不再枯燥乏味
对于《孝经》等被写入判决书,社会民众目前也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法官引经据典对判决结果来说没有任何改变。如果传统观念能为法官说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则未尝不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打官司求助于法院,期待的恐怕是切实的公道,而不是一番引经据典的说教。法官坐而论道当然轻松,但让判决生效才是当务之急。
援引经典应视案件而定
据记者了解,将经典词句写进判决书,虽然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但在法院内部,似乎“震动不大”。
“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或者趋势。”有法官表示,将一些带有公序良俗色彩的词句引入判决书,目的是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人性化,让判决的效果更显著,这完全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官对案件的理解。
业内人士则认为,援引传统经典或者名著,应视案件内容而定,看是否能对判决的阐述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援引经典不可“一刀切”或者普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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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打官司,一般接触到的是民事案件。据介绍,民事判决书大概分为几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以及法院的受理时间和案由。
其次是原告诉请被告答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和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情况。
接下来的部分是法院审理认为,此部分内容包括依据的法理和法律规定,然后是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内容。
最后一部分,则是有关上诉的告知等事项
“慈母手中线”规劝争房产子女
“百善孝为先”斥责不孝女
记者揭秘法院判决书引经据典
判词现“温情”面孔
“百善孝为先”、“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这不是背诵古训古诗,而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判词。
以往,一纸裁决以理服人依据的都是法理。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传统经典中的词句陆陆续续出现在本市各家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经据典,突出人性化的成分,使得理性的判决书与人们之间的距离近了起来,情理伦理也成为衡量行为是与否的依据。
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底线,法院的判决书逐步变得温情和人性化起来。其实,不管何种形式,法律所维护的与传统道德观念所提倡的,应是殊途同归。
日前,本报记者独家揭秘“温情”判词的背后。
判决1
“慈母手中线”写入判决书
基本案情:老母亲患晚期癌症,子女却为房产闹上法庭。
两个儿子拿出字据,上面写着房子归他们所有;但由于字据没有公证,三个女儿不认可。于是,老母亲的证词成了关键。
为赢得官司儿女们争夺“母爱”,老母亲的证词最终倾向了儿子一方,法院判决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判决法院:丰台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张宁法官
判决书摘录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孝乃大义,耄耋老母已是身患绝症、垂危暮年,所剩时间无几。对六位子女来说,让她安详地走完最后一程,让她临终前看到子女的和睦、亲善,即为大孝。
没有一个母亲愿意看到子女因为家产的分配争吵不休、闹上法庭。而她更为担心的是,自己的表态会让子女漠视亲情、矛盾不止。
对一个暮年老人来说,财产已经没有意义,而子女们生活殷实、平安和睦,才是最大的安慰。
对父母尽心尽孝,不仅是道德的应有内容,从法律上讲,也是法院分割财产的重要考虑。如果弃垂危老母的感受及安危于不顾,对财产的关注度超越亲情、高于养育之恩,那将来不仅是道义上无法弥补的缺憾,也同样将在法律上获得否定性评价。
希望各方平心静气、搁置争议,让老母亲安详地度过人生最后一程,也为自己的后代做个好榜样。
对话法官
别让老人死后闭不上眼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您为什么要写这样一份引用了古诗的判决?
张宁:为的是告诉诉讼双方,多考虑亲情,让老母亲生命最后一段走得平静,别让她死后“闭不上眼睛”。
FW:您读完这段充满感情的文字后,原被告双方有什么反应?
张宁:儿子一方说“您说到我心坎里了,我们确实应该这样做,让母亲不伤心”。
女儿一方看见判决书后哭了,说“我们很明白您写的内容,我们一定要照顾好老母亲,请法官放心”。
FW:这段充满感情的话,加上耳熟能详的诗句,可以说唤回了儿女们对母亲的爱。
张宁:是的,它也起到了积极的审判效果。
判决书一般是在说理,但上面那段寄语则是强调情。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既说情也说理,效果很好。
判决2
援引《孝经》谴责不孝女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八旬的陆老太将东城区的一处房产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张某。
过户后,张某却没给母亲房款,干脆来了个“全家消失”。陆老太起诉后,法院判决张某应给付房款。
之后张某不但没给钱,反而以3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女儿汤某并过户。
陆老太认为女儿和外孙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最终,法院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时间:2010年6月4日
判决法院:东城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康洪法官
判决书摘录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
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结合到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其从原告处购买了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现在和谐社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
对话法官
推行应有的公序良俗
FW:怎么想到在判决书中引用经典?
康洪: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但张某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
判决书援引《孝经》,是希望从传统道德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谴责,并且推行一些应有的公序良俗。
判决3
用“生命价值”化解怨恨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26日,三岁的男童乐乐趁姥爷睡觉爬出窗户,从12层楼坠亡。乐乐的父亲对岳父极为不满,与妻子离婚,并将岳父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父不存在过错,但考虑此事给乐乐的父亲带来精神上的痛苦,酌情判定岳父给他1万元补偿。
判决时间:2010年11月2日
判决法院:石景山法院
判决书撰写人:吴海涛法官
判决书摘录
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可能弥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失去亲人的创伤,更无法挽回不幸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本裁判仅为相关当事人行为之法律价值的判断,而非对逝去生命价值的评判。怨恨只能产生痛苦和伤害,虽然法律化解不了怨恨,但本院希望法律上的裁判能够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终点。
如果在这场不幸中还有一丝欣慰,则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还很年轻,你们有能力和义务,让暂停的快乐和希望继续下去,让亲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这是对逝去生命最好的怀念,也是一切善良人们的共同期望。
对话法官
法官应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FW:您为什么要在判决书末尾作出一大段寄语?
吴海涛:我最担心大家会把判决结果中的1万元补偿跟乐乐的生命等同起来。我想强调的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FW:很多法官习惯于满篇“法言法语”地写作,您在写这段寄语时“顺手”吗?
吴海涛:写这个判决书时,好几个晚上我在睡觉时会突然醒来,辗转反侧,满脑子都是关于这个案件的各个细节,反复推敲寄语部分的措词是否恰当。
FW:有媒体称这是一份“充满感情”的判决书,您怎么看?
吴海涛:法官不仅是一名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是一个内心善良的人。
说句实话,写这份判决书时,我的心情一直非常沉重。
FW:您在寄语中希望双方能化解怨恨、忘却伤痛,但原告最终还是上诉了,您是不是有些失望?
吴海涛:我并不失望。
原、被告能够保持一个平静的心情去聆听判决,并没有发生激烈冲突,其实已经是我最大的欣慰。
相关声音
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这些充满“温情”的判决书出现后,部分学者认为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值得鼓励。
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
他们认为,一般人评判是非,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专业人士更应当最大程度避免道德好恶影响法律评判,以体现判决的公正与严谨。判决书当就事论事,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判决书不再枯燥乏味
对于《孝经》等被写入判决书,社会民众目前也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法官引经据典对判决结果来说没有任何改变。如果传统观念能为法官说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则未尝不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打官司求助于法院,期待的恐怕是切实的公道,而不是一番引经据典的说教。法官坐而论道当然轻松,但让判决生效才是当务之急。
援引经典应视案件而定
据记者了解,将经典词句写进判决书,虽然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但在法院内部,似乎“震动不大”。
“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或者趋势。”有法官表示,将一些带有公序良俗色彩的词句引入判决书,目的是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人性化,让判决的效果更显著,这完全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官对案件的理解。
业内人士则认为,援引传统经典或者名著,应视案件内容而定,看是否能对判决的阐述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援引经典不可“一刀切”或者普及化。
相关链接
公民打官司,一般接触到的是民事案件。据介绍,民事判决书大概分为几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以及法院的受理时间和案由。
其次是原告诉请被告答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和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情况。
接下来的部分是法院审理认为,此部分内容包括依据的法理和法律规定,然后是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内容。
最后一部分,则是有关上诉的告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