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经费管理规定

一、经费管理原则

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二、经费收入范围

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诉讼费收入;实支费收入;罚没款收入;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

三、经费支出及范围

公安局经费支出是人民公安局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下同)、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同)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⑴人员经费包括:干警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贴、服装费、保险费、法官业务培训费、抚恤费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⑵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案办公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外出考察学习费、宣传费和其它费用等。

2、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是公安局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自筹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是人民公安局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公安局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四、经费管理

㈠、管理部门:行政装备科是我院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对资金的划拨和适用,对全院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

㈡、预算管理:行政装备科每年初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综合预算,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和财力,按序时进度每月底编制出下月资金支出计划,月初对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凡预算外支出或调整预算,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各部门、个人擅自开支的预算外费用院不予报销。

㈢、会计管理:会计室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规范操作,做到帐目清楚、准确、及时、帐款、帐物、帐表相符,每月向财政部门和本院相关领导上报会计报表,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状况。

㈣、收入管理:全院预算内收入,应收取的诉讼费、实支费、各类罚没款、司法鉴定费及交通实支费,其它各项预算外收入一律收交会计室入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收入不入账。执行人员经手的执行款物必须严格按照公安局执行款物交接规定执行,凡经手执行款必须在回院后1日内交当事人或送会计室,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作违纪处理。

㈤、支出管理: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支出管理: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支出由行政装备科负责,由行政装备科指定专人建立台帐,经费支出和物资的采购必须两人以上经手,事前必须填写经费申请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支出和采购,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金湖县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申报政府采购。

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县外办案差旅费,必须由案件当事人先行预缴实支费到财务室,然后按规定标准在预算实支费用内预支。

车辆经费管理、通讯费管理、诉讼费缓、减、免管理按院专项文件规定执行。

1、非经常性支出管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干警独生子女费、抚恤费、目标考核奖惩费、学历教育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等人头人员经费由政治处根据相关文件或院党组会及院长办公会决定,起草经费支出通知报院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和院长审批后送行装科办理。

2、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由行政装备科按照项目计划进度提出经费支出报告经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研究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政装备科具体负责实施。

3、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管理:由行政装备科根据基建项目提出专项报告经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及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院办公区维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维修申请单报行政装备科专人审核,按审批权限经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决定后指定专人维修,维修项目峻工后由行政装备科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验收并在维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承修人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㈥明确审批权限:经常性支出批准权限50元以下由行装科科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3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未列入计划开支,但特殊情况急需开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专项申请交行政装备科审核是否列入开支范围,报有批准权的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㈦严格报销程序: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注明报销事由、证明人证明、会计或行装科科长审核、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审查、院长签名同意报销方可报销付款。

严格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全院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经院长签名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㈧实行定期公开制度:院行装科按季公布经费使用支出情况并张贴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一、经费管理原则

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二、经费收入范围

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诉讼费收入;实支费收入;罚没款收入;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

三、经费支出及范围

公安局经费支出是人民公安局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下同)、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同)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⑴人员经费包括:干警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贴、服装费、保险费、法官业务培训费、抚恤费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⑵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案办公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外出考察学习费、宣传费和其它费用等。

2、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是公安局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自筹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是人民公安局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公安局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四、经费管理

㈠、管理部门:行政装备科是我院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对资金的划拨和适用,对全院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

㈡、预算管理:行政装备科每年初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综合预算,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和财力,按序时进度每月底编制出下月资金支出计划,月初对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凡预算外支出或调整预算,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各部门、个人擅自开支的预算外费用院不予报销。

㈢、会计管理:会计室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规范操作,做到帐目清楚、准确、及时、帐款、帐物、帐表相符,每月向财政部门和本院相关领导上报会计报表,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状况。

㈣、收入管理:全院预算内收入,应收取的诉讼费、实支费、各类罚没款、司法鉴定费及交通实支费,其它各项预算外收入一律收交会计室入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收入不入账。执行人员经手的执行款物必须严格按照公安局执行款物交接规定执行,凡经手执行款必须在回院后1日内交当事人或送会计室,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作违纪处理。

㈤、支出管理: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支出管理: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支出由行政装备科负责,由行政装备科指定专人建立台帐,经费支出和物资的采购必须两人以上经手,事前必须填写经费申请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支出和采购,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金湖县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申报政府采购。

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县外办案差旅费,必须由案件当事人先行预缴实支费到财务室,然后按规定标准在预算实支费用内预支。

车辆经费管理、通讯费管理、诉讼费缓、减、免管理按院专项文件规定执行。

1、非经常性支出管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干警独生子女费、抚恤费、目标考核奖惩费、学历教育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等人头人员经费由政治处根据相关文件或院党组会及院长办公会决定,起草经费支出通知报院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和院长审批后送行装科办理。

2、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由行政装备科按照项目计划进度提出经费支出报告经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研究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政装备科具体负责实施。

3、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管理:由行政装备科根据基建项目提出专项报告经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及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院办公区维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维修申请单报行政装备科专人审核,按审批权限经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决定后指定专人维修,维修项目峻工后由行政装备科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验收并在维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承修人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㈥明确审批权限:经常性支出批准权限50元以下由行装科科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3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未列入计划开支,但特殊情况急需开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专项申请交行政装备科审核是否列入开支范围,报有批准权的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㈦严格报销程序: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注明报销事由、证明人证明、会计或行装科科长审核、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审查、院长签名同意报销方可报销付款。

严格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全院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经院长签名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㈧实行定期公开制度:院行装科按季公布经费使用支出情况并张贴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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