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检察院居住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 方:
法定地址:
乙 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湖南省平江县检察院居住小区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金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开发资金,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
三、合作方式
3.1在本次共同合作中,乙方以投资人的身份协助甲方完成本对本项目的投资,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3.2出资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肆仟万元整(大写)¥40000000元(小写),团购协议签订后七天之内退还乙方现金贰仟万元整(大写)¥20000000元(小写)。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金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的筹措、开发、建设、管理,并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展、建设等情况和提供文件资料。
4.1.3、乙方负责开发项目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完成合同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告知乙方。
4.1.4、甲方承担本项目协议外开发建设等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同时保证乙方资金按合同要求回笼。
4.1.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资金,保证项目开发顺利进行。
4.2.2、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乙方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管理费按乙方实际投资金额年30%支付,
5.2、支付方式:甲方按团购合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管理费。
5.3、甲方除向乙方支付管理费之外,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乙方全部本金回笼则甲方不再支付管理费。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 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个月,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个月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二年。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 如需延长合作期, 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正式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平江县检察院居住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 方:
法定地址:
乙 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湖南省平江县检察院居住小区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金支持、信息咨询、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
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开发资金,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
三、合作方式
3.1在本次共同合作中,乙方以投资人的身份协助甲方完成本对本项目的投资,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3.2出资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肆仟万元整(大写)¥40000000元(小写),团购协议签订后七天之内退还乙方现金贰仟万元整(大写)¥20000000元(小写)。
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
4.1、甲方:
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
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金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的筹措、开发、建设、管理,并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展、建设等情况和提供文件资料。
4.1.3、乙方负责开发项目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完成合同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告知乙方。
4.1.4、甲方承担本项目协议外开发建设等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同时保证乙方资金按合同要求回笼。
4.1.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
4.2.1、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资金,保证项目开发顺利进行。
4.2.2、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
五、乙方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管理费按乙方实际投资金额年30%支付,
5.2、支付方式:甲方按团购合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管理费。
5.3、甲方除向乙方支付管理费之外,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乙方全部本金回笼则甲方不再支付管理费。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 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
6.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个月,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个月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二年。
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本协议合作期满, 如需延长合作期, 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十、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正式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