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信托研究
摘 要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公司领域的拓展和延伸,是以股东权为客体的信托。.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十分广泛,具体体现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与持续;保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够对抗敌意收购;保障债权人贷款的偿还,从而协助公司重整。其本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一种优化。
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表决权信托制度,具体制度的设计是对通过对国外经验考察得来的。表决权信托起源于美国,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经历了反对到限制再到承认的过程,这个过程值得我们思考。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成立,首先必须要求具有合法的目的,遵照一定的程序,而且当事人之间应该订立书面的表决权信托契约。表决权信托应当进行登记和公示。在表决权信托中,表决权信托证书(委托人)持有人享有信托事务的知情权、收益权、表决权信托证书转让权、一定条件下表决权信托撤销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委托人负有不得随意干涉信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享有自主表决权、获取报酬的权利,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
表决权信托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遍存在着股权分散的情况,大股侵害小股东利益现象十分严重。通过引入表决权信托,可以唤醒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意识;可以保持公司经营的相对稳定;同时,设立表决权信托可以使陷入财务危机中的公司取得债务人的信任,有利于公司的融资。另外,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信托产品可以成为我国信托业的特色业务。在我国,表决权信托已具有法律基础,而且具有其他相关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并且在我国实践中已有过运用,因此我国有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表决权信托制度也有自己的缺点,但综合考虑表决权信托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 信托 表决权信托
Abstract
Voting trust i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trust system in the corport domain and is the carrier trust the shareholder power as.The function of voting trust is very widespared,which manifests specifically in:maintaining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 interests;guaranteeing the company polycy to continue stable;safeguarding creditor‟s benefit;enhancing policy-making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preventing hostiliy purchase etc.Its essence is the tool of gaining company domination.
In the USA ,regulationg of voting trust is relatively completed.The establishment of voting trust first requests it to have the legitimate goal.Moreever it requests to agreement between the main basis of the trust ligitant to be at the essential position in the voting trust.For the sake of all shareholders,the trust certificate holders ,and thirdman „s benefit. voting trust agreement should registered and showed in public.
The system of voting trust has the important model sinificance in our country. The phenomena of “insider countorl” and “sole shareholder” are common in list companies. Introducing the system of voting trust may awaken the consciousness to contorl the company of minority of our country. Meanwhile ,realize the marketstability of state assert, maintain the relative of the company‟s the shareholder‟s structure . Morever, as a trust product,the voting trust may become a kind of characteristic service of trust company in our country. The voting trust has the legal foundationg in our country, menawhile it has the superiority which correlation system does not have,and has had the application in the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The introduction of voting trust is feasible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voting rights of shareholder; trust;voting trust
目 录
引 言„„„„„„„„„„„„„„„„„„„„„„„„„„„„„„„„„„4
一、 表决权信托概述„„„„„„„„„„„„„„„„„„„„„„„„„4
(一)表决权信托的涵义„„„„„„„„„„„„„„„„„„„„„„„„„4
(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5
(三)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控制权优化„„„„„„„„„„„„„„„„„„5 (四)表决权信托的功能„„„„„„„„„„„„„„„„„„„„„„„„6 二、 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7
(一)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态度的转变„„„„„„„„„„„„„„„„8
(二)美国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8
三、 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
(一)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10
(二)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可行性„„„„„„„„„„„„„„„„„„12
(三)对反对意见的评价„„„„„„„„„„„„„„„„„„„„„„„„13 结 语„„„„„„„„„„„„„„„„„„„„„„„„„„„„„„„13 注 释„„„„„„„„„„„„„„„„„„„„„„„„„„„„„„„14 参考文献„„„„„„„„„„„„„„„„„„„„„„„„„„„„„„„15
引 论
“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任托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意思。一般认为,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原为规避法律和税收而创设。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信托已成为英美等国家重要的理财制度。信托财产的范围已经不限于土地等不动产,还拓展至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美国信托法权威斯考特教授对信托的评价前所未有:“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1”在美国,信托以其灵活的应用方式活跃商界的众多领域。
股东表决权又称为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有权参加股东会(大会),并就决议事项发表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权利。2股东行使表决权即表明其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个人意向,从而对公司业务施加影响。从法律上讲,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是股东集体决策的结果。股东实现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的权利必须依赖于其是否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行使表决权是投资者从“消极股东”转为“积极股东”的关键。加拿大公司法专家Ziegel教授认为,表决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它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制度。3也有学者表明,在‘公司所有和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表决权是联系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纽带。4
表决权信托是将信托引入股东表决制度领域。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借用传统的信托制度,巧妙地将信托引入公司表决制度,解决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表决权信托均有其用武之地。在我国,从现有法律来看,涉及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少之又少,表决权信托法律也未有规定。从现实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中小股东出于投票成本和效果的考虑,往往对股东大会表现出“理性的冷漠”。这不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股市的发展。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尚待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表决权信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品种,大力发展表决权信托将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蓬勃发展。
一、 表决权信托概述
(一)表决权信托的涵义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又称商务管理信托,它是将信托运用到股东表决权行使过程中的一种信托设计。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股份(Shares)(含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从而成为股份的利益所有人所成立的信托。 5其中,将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成为受益人(Beneficial owers),因受益人持有表决权信托证书,所以也被称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Voting trust certificate holders)。股份的受让人称为表决权受托人(Voting trustees)。受益人与手托人赖以建立其
法律关系的协议称为表决权信托协议。
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法定所有权”。之所以称之为“法定所有权”,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信托制度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中,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和委托人在这种“双重所有权”之下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无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理论上不允许有“双重所有权”的出现。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这里称受托人享有股份“法定所有权”,意在强调从公司法等法律来看,受托人是股份的所有权人,但受托人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在信托协议到期后信托股份的所有权自动转回委托人。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相分离。受托人通过股份所有权的转让,获得了独立行使从股份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表决权,这使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份所有权人的干预,受托人因之而获取对公司信托股份上的表决权。
(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也称为表决权信托的载体,即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信托其信托财产为何。关于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学界存在着“表决权说”和“股权说”。 “表决权说”认
6为: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独立成为信托财产。 “股
权说”认为:所谓表决权信托,并非是以表决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信托,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在于统一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人身性,是不能单独设立信托的。7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股权而非表决权。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表决权信托财产当居于表决权信托制度核心无疑。信托财产必须是可以以金钱衡量和计算的,因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须是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股权是股东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与资本收益分配有关的权利即股东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以及要求公司为其专有利益而运作的权利。股权有成熟的流通市场—股市,又成熟的价格机制,股权的财产性不容置疑。股权中的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是股东对其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如何利用,收益和处分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一种在股东整体和公司双方制衡的条件下,股东个体对公司进行制约的权利。其实质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途经,它是公司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交换的权利。这一非财产的属性决定了股东表决权是不能以作为金钱交换的权利,这一非财产性决定了表决权不能作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因此,给予股权的财产属性以及表决权不得和股权割裂行使,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该为股权。之所以称为表决权信托意在强调该信托的制度功能。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人将股份而非股权所含的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协议以及法律规定行使表决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三)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控制权的优化
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对公司控制权进行集中的一种方式。“控制权是指对公司所有可支
配的利用的资源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是公司制度特有的产物。一般而言,控制权决定公司的各项大政方针,如任免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者,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重大交易以及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等。8控制权源于公司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而不仅仅与所有权的大小有关。从理论上讲,公司控制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只有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才有权通过行使表决权经营支配整个公司,但是实际上,在现代公司,股权分布极为分散,股东的所有权对公司的控制力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能通过各种方式牢牢地控制公司。这就是“经营者控制(Management control)”当管理层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就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出现代理成本的扩大,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集中起来,选举比较理想的管理层,并对管理层的相关决策进行表决,从而通过管理层以及他们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控制,实现股东最终对公司的控制权。表决权信托便是为了此目的来设计的。同意设立表决权信托的股东将其股份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获得该股份的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他可以以名义所有人的身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这种信托设计将公司控制权长期股东在受托人手中,从而实现对公司的长期控制。
通过表决权信托集中起来的控制权,既不同于表决权信托成立前的股东控制权,也不同意管理层手中的控制权,它不是股东表决权的简单集合,而是稳定的,设立目标明确的,不可让渡的被赋予责任的控制权。尽管它的设立并不必然改变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但是它将股东对公司拥有的法律上的控制权集中起来,并持续行使,防止代理成本提高,从而可能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保障股东的最终受益权。
(四)表决权信托的功能
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表决权信托既可以在不公开招股的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的公司中用,基于信托具有的长期融资性、多面服务性、方式灵活性的特征9,表决权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与持续
在股份公司中,根据法律与相关规定,董事每年需改选一次,而董事会成员一旦改变,则必然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变动以及经营管理政策的变更。为了使比较理想的公司管理层相对保持不变,并能形成长期的经营管理计划,股东可以设计一个表决权信托,由受托人就公司事务集体行使他们所持有的表决权,从而维护股东所设立时的若干公司决策,并使若干适任的董事连选连任。在成立公司时,原始发起人为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不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而是以自己为受托人对外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这样既可以筹措到所需的资金,又可以控制公司对公司进行管理,防止在公司创立时期,由于股东意见分歧过多而导致管理低效甚至是设立失败。
2.优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股份公司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中小股东因其在管理决策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在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实际上是要面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10大股东利用其优
势地位可以直接进入管理层,即便是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由于管理层是以大股东的意志决定的,管理层也会积极做出有利于大股东的交易决策。目前,法人持股特别是企业法法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现象也相当普遍。控股股东根基关联企业集团之集团利益做出决策,以牺牲所控企业的利益为代价,在关联企业内部作出不正当交易,控股股东通过古中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帐面资产存在大幅度减值空间,以至于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股价下跌,造成中小股东损失严重。之所以出现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现象,究其根源,与中小股东游离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特别是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对经营管理决策作出有效的监督有关。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键在于使其法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其根本的途径在于中小股东的联合。表决权信托便是中小股东的彼此联合,利用信托的方法,对抗来自大股东的侵害,保护自身利益。另外,行使表决权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如果盲目地行使表决权,可能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当影响,最终损害股东利益。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知识,对公司的决策会进行相对科学的判断,从而有力于公司的发展。因此表决权信托不仅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且能够提高公司竞争力。
3.对抗敌意收购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公司间并购现象十分普遍。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也为并购企业提供了十分便捷的途径。并购企业可以完全忽略目标公司的意志,通过证券市场获得控制目标企业足够的股份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敌意收购。表决权信托在防范敌意收购中,也发挥着气功能。当竞争公司准备对目标公司实现时,原有的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选择可靠的人充当受托人,从而取得表决权信托的统一行使以便对抗竞争公司的敌意收购。或者目标公司可以就欲发行的新股设立表决权信托,另自己(即目标公司原有股东)为受托人,而使竞争公司只能获得无表决权的信托信托证书而无法或者新股上的控制权,从而达到阻止敌意收购的目的。
4.保障债权人贷款的偿还,从而协助公司重整
当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公司需要其他的资本协助以避免其破产。但愿有公司的债权人或融资机构因考虑到投资安全,往往不愿意再贷款给财务困难的公司。即使是财务困难的公司只是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投资人由于缺乏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信任而不愿出资。此时,如果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移给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可为债权人接受的人,由其充任受托人,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直至公司的财务稳定,所欠的债务全部清偿,甚至在重整后继续此信托而维持公司真格的持续贯彻,这不仅保障了债券人的利益,而且确保再投资的安全从而实现了公司的重整。
二、 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
(一)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态度的转变
表决权信托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应用。最早有记载的表决权信托出现于1864年美国随着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美国呈现经济百废待兴的局面。伴随着铁路事
业的发展,表决权信托主要运用在铁路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并对铁路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40年代,表决权信托开始广泛地应用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直到今天它依然活跃于美国商业界。美国早期法院普遍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得每个股东都负有义务表决,参与公司的政策制定和经营管理,从而增进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与经营在股东的参与下运作,才能趋于完善。同时他们还认为,表决权是法律为保护股东实现其在公司各种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股东的表决权与其他的股东权应归于一身。这已作为一项健全的公共政策而被普通法院所遵循。股东联合起来将其股份表决权法律上的所有权赋予他人(表决权信托受托人)是一种“剥夺”自己权力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公共政策,因而是不合法的。
任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从第一例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案件出现(1890年Bostwick.V.Chapman一案)到20世纪初,拥有无数股东的大公司的崛起使得上述理论无法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而不能不加以修正。美国立法机关与法院认识到昔日将所有股东在同一时间集中表决的做法已不切实际,于是纷纷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允许股东将表决权与其他股权分离。大约在1905年左右,法院开始接受这种观点,即将股东的表决权受益权相分离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11但法院并不是直接就表决权信托的合法性构建起了一般合法性的法律之规则,而是在现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创造里外的规定来循序渐进地实现其态度的转变。
现有的美国法院一改往昔的态度,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制定法承认表决权信托本身并非违反公共政策,此种信托契约的合法与否,关键在于其成立之日的宗旨所在。如当事人成立表决权信托是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所有股东的利益,实现对公司的特定政策, 则该契约通常为有效;如其目的是违法或不正当的,诸如在使订立契约的股东过的额外利益,而牺牲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或为推行不法或诈欺计划,则其效力不为法律所认可。
(二)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
1.表决权信托的成立条件
表决权信托制度是融合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而创立,其成立应同时符合信托法上和公司法上的要求。在美国,申请设立表决权信托必须遵守各种制定法,包括符合公司法和信托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要求,表决权信托的有效运作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 目的合法
美国法院认为,表决权信托本身并不违反公共政策,这种信托契约有效与否,应视其成立目的如何而定。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申请成立的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以合法的方法实施对公司有力的纺粘,从而提高全体股东的利益。
(2) 订立信托契约
在创设表决权信托时,要由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和股东订立书面的表决权信托契约。法院不承认口头的表决权信托协议。该契约明确记载将股东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事项,并就双方权利义务、信托期间等作出约定。
(3) 信托协议进行登记和备案
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第7章30条a项之规定,表决权信托协议签订以后,受托人
应制作受益所余人名薄,载明其姓名、住址、及其转让给受托人的股份数量及其类别。受托人应将表决权信托协议的副本以及受益所有人的名册备置于公司。
2. 表决权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份表决权信托协议成立,根据该契约,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通常委托人也就是该信托契约的受益人。受益人凭表决权信托证书享有股票股息的分配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因此受益人也被称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
(1) 表决权信托持有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a) 知情权。信托成立之后,股东虽然已经将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但是作为 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其仍然是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信托目的,监督受托人,法律赋予委托人必要的知情权,如查问权,相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等。
(b) 表决权信托证书的转让权。表决权信托证书(Voting trust certificate)是证明已 将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表决权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受益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凭证,其本身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根据表决权信托之规定,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而股份上的其他权利则由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所以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获得股息。在表决权信托契约到期之后,表决权证书持有人还可以凭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新信托出去的股份,而且表决权信托证书与股票类似,通常可以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和可流通性,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可以与股票、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一样方便地转让流通。
(c) 信托契约撤销权。信托为信任托付。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对信托财产 进行管理。信托契约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信托关系的稳定以使信托目的得到更好的实现。但当受托人明显违反信托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不符合信托目的的运用、管理时,委托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信托契约,解任受托人,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解任受托人后,委托人可以就受托人的过错对其造成的损失要求受托人赔偿。
(d) 信托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信托证书持有的人的义务主要集中体现在不得干预信 托受托人对信托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使。具体来说,除了委托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的权限进行的各种限制外,受托人在行使职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信托证书持有人(委托人)无权干涉。有例外情况的除外,即如果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有规定,受托人必须就某些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征的委托人的同意。
(2) 受托人权利义务
相对于公司而言,受托人享有股份上的表决权,即股东大会的出席权,选举董事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等,在此不再详述。在信托关系内部,由于信托关系源于信任关系,故法律认为,受托人应当对受益人承担“被信任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在表决权信托中,相对于表决权证书持有人,受托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
(a) 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从信托中获利。比如表决权受托人不得运用属于信托股 票的表决权任命自己为公司的董事(因为董事是可以获得报酬的职位),否则其所得到的报酬全部为对信托证书持有人所有。
(b) 受托人不得使第三人从信托中不当得利。比如,表决权信托受托人不得因为受 贿而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有利于行贿者。
(c) 谨慎的义务。受托人应该谨慎地行使表决权,在行使表决权时应从公司整体利 益考虑,其作出的决定应符合其专业知识水平。
三、 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
1.引入表决权信托,有利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主要包括“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等。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经常会造成“非正常经营亏损”。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出于投票的成本和效果考虑,许多股份公司的中小股东表现出 “理性冷漠”而不去参加股东大会 ,从而使股东大会开不起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无从体现。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行使投票权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股东出于成本和效果的考虑,大多放弃投票权,对股东大会表现出冷漠的态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一方面在于继续深化改革,规范股市运作;另一方面,则在于通过种种途径,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表决权信托中,若干个中小股东将分散的股权集中固定在可靠的并且拥有专业知识的受托人手中,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既能有效的防止因众多中小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而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又能有效地对“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产生积极的制约作用,有助于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地实现。受托人一般为信托机构,其拥有良好的市场知识,对实现宏观经济的判断力以及其于财政、税务、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天然联系都能使其意见引起大股东的特别重视。
2.充分利用表决权信托,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
表决权信托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缓冲机制。12对公司来说,表决权信托可以维持公司的和谐管理,使公司处于一种稳定的运行状态,从而获得公司债权人与投资人的信赖。
保持公司运行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表决权信托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在成立公司时,原始发起人为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不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而是以自己为受托人对外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这样既可以筹措到所需的资金,又可以控制公司对公司进行管理,防止在公司创立时期,由于股东意见分歧过多而导致管理低效甚至是设立失败。在上市公司刚成立不久或者上市公司
经营方向发生变化,需要发行新的股份筹措资本,但又担心因发行新的股份会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防范竞争对手敌意收购股份时,新股东可能利用表决权改变经营方向,从而使上市公司在关键时刻经营不稳定。为了防止类似情况,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不对公众投资者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将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由全部或部分原有的股东充当受托人。这样向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表决权全部由受托人统一行使。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障上市公司发起人或原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2002年10月青岛啤酒股权变更便是表决权信托在此领域运用的一成功案例。另外,当公司陷入暂时的财政危机,可通过将原股东的股票设立表决权信托,以债权人为委托人,使债权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司管理,消除债权人顾虑,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3.丰富信托品种,开创信托创新,需要引入表决权信托
在美国,由于市场成熟,法律完善,表决权信托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承受的信托品种。多数信托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以及专业优势,均可为股东提供表决权信托服务。在我国,表决权信托有着广泛的需求,市场空间大,表决权信托能成为信托业的一个盈利点。我国信托业在历经三次整顿之后,近几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信托业缺少自己的特色产品和服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信托业在我国发展的曲折经历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信托业业务范围不明确,立法上没有给予实践中也未形成信托业不同于银行,保险,证券的特色业务。在我国,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信托业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如何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自己的特色业务成为信托业发展的关键。发展表决权信托是一个契机,它能为信托公司开展特色业务提供新的思路。
4.表决权信托为其他投票机制所不能代替
(1)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
表决权代理是指第三人代为特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将该行为视为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制度。我国公司法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证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虽然存在着共同的之处即都是别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但二者间仍存在着较大区别:首先,在表决权信托中,股东与受托人之间建立起的是信托关系,受托人承担着信托法上的观众受信义务而不限于信托契约上的明确义务,表决权代理则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的代理关系,受代理关系调整。简单说就是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次,两者存在的时间长度不同。一般表决权信托不限于一次投票,而是有一个稳定的期间。表决权代理则往往是仅是对本次有效。再次,表决权信托比较适合于对多数人的委托,可以是众多股东共同选任一受托人。受托人也往往有较为专业的知识,更能聚合众多的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则涉及人数较少。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往往都是单个人。由上可见,表决权信托具有的稳定性,聚合性(众多中小股东共同选任同一受托人)以及其在融资方面的特性表决权代理是不具有的,表决权信托是不能为表决权代理所替代。
(2)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征集
代理权征集是指公司或公司外的人将记载有必要事项的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交付于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人自己或者特定的人代理形式表决权的商事行为。从实质上讲,表决权征集是表决权代理的一种,所不同于一般表决权代理的是在表决权代理中,代理人是主
动要求代理股东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权征集虽然也有集合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作用,但仍和表决权信托有显著区别。首先,代理权征集形成的是代理关系,没有表决权信托形成的信托关系稳定。其次,代理权征集者花费巨大的成本进行表决权征集,是为自己特懂得利益服务的,而代理者的利益不一定就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有可能公司的长期利益相悖。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出于受信义务,会依据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表决权。再次,表决权信托行使的程序和成本较代理权征集具有优越性。另外,表决权信托具有的融资功能表决权代理也不具有。由上可见,表决权信托不能为代理权征集所替代。
(3)表决权信托与网上投票
2004年底,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出现了股东的网络投票方式,使得流通股股东既可以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又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投票。它提高了流通股股东的表决参与率,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减少了成本,提供了便利。网络投票有效地利用网络这一新技术,使得中小股东投票成本大大降低,是投票方式的重大改进,但是网络投票本身依然无法解决中小股东“搭便车”的行为。并不是每个股东都能够而且愿意控制经营者,“股票购买者确实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总会有一些利益关系更大的人来监督经营者。”13另外,对于相当部分的中小股东而言,获取买卖差价而非公司的成长是其最终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可能要求每个股东去认真研究宏观微观经济环境而对公司的事项作出判断,这时不可能也是不可欲的。因此他们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他们依然能获得股票收入而无需对公司的经营费神。表决权信托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因此,表决权信托不会因为网络投票方式的出现而丧失自己的适用空间。
(二)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可行性
1.已具备相关法律基础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信托法》,从而从立法上真正导入了信托制度,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性权利。”如前文所述,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因是股东权而非表决权。股权是财产性权利毫无疑问。因此,在我国可以以股权为客体设立表决权信托。这为我国借鉴、移植表决权信托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2.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已有类似的实践
2002年10月21日,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目前的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委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委行使。其中投票权信托是整个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
的隐患,站在青啤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14长袖善舞的青啤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保持绝对控股地位的两难推理中展现了其深刻的和全新的思维。
(三)对反对意见的评价
对于我国是否应进入表决权信托,有学者持反对意见,其理由可综合如下:(1)表决权信托要求股权的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冻结了股份的可流动性,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同时这也是股东所不可接受的。(2)表决权信托中存在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甚至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事实上是受托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关联甚少甚至没有利益可言,这种利益的背离无疑会放大信托的道德风险。15
笔者认为,对于一种制度而言,不仅要分析它的优点,而且要找出它的不足。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理解并加以完善利用。因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对表决权信托的批判在理论上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吸收借鉴该制度的。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表决权信托制度,因为(1)任何一种制度是相对有优势的,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表决权信托也是如此。的确,设立表决权信托会影响到股份的流动性,但这都是源于表决权信托独特的制度设计,是享受表决权信托所必要的牺牲。表决权信托证书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如果市场充分认可,其也可以方便地转让,对股东而言,能最大限度地弥补表决权信托对股份带来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这种制度设计能帮助培养股民的长期投资的习惯,减少我国股市中投机的氛围。(2)表决权信托首先是一种信托,而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在早期,信托多是以道德高尚的教士为受托人的,即使是现在,信托也是选择自己能信的过的人为受托人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和信托契约对受托人是否可以对某些特殊事项作出表决做出限制。一般信托人行使表决权,不能投票破坏信托,不能对被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有任何不利的影响,不能对公司股份增加、减少等特别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表决,不能单独对公司资产的出售、重组、解散等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单独表决。如美国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对股票的出售以及公司的合并诸事,受托人无权自主。为了避免受托人职权过大,操纵公司,美国各州法律规定,表决权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改组或创设公司,为了稳定经营等。笔者相信,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会有效地规避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结 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涵、功能、本质以及其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和适用条件。在认识表决权信托的前提下,笔者探讨了表决权信托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应引入表决权信托。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移植都要考虑到它所存在的环境。中国的证券市场以及信托业远不如美国证券市场、信托业成熟,因此我国在引入表决权信托时要对其具体制度进行相关变通,以使其适应我国的国情。我国在引入表决权信托时应该如何对其具体制度加以改造,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注 释
1) 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2) 王丽萍:《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沈四宝,丁丁主编:《公司法证券法
论丛》2005年第1卷。
3) Zigel.Daniels.Johnston& Macintosh:Cases and Materials on Partnerships and Canadian Business Corporations,Second Edition,Vol.I,A Carswell Student Edition.
4) 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5) 覃有土,谭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6)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障》,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页。
7) 覃有土,谭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8)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712页。
9) 徐孟洲主编:《信托法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0) 裴武威:《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载《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10月14日。
11)Frank H.Easterbook & Daniel R. Fischel,The Economic Stra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sity Press1996,P65.
12)梅慎实:《建立表决权信托机制》,载《中国证券报》1995年12月27日。
13)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 期。
14)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青啤股权变更案的深层次解读》。
载《经营管理》,2003年第1期。
15)赵宇宾:《论表决权信托》,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知网》http://c46.cnki.net/kns50/Navigator.
aspx?ID=CMFD,2006-12-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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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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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沈达明著:《横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版。
6)卞耀武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杨崇森著:《信托与投资》,正中书局1983年3月版。
8) 徐孟洲主编:《信托法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9)[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10)Frank H.Easterbook & Daniel R. Fischel,The Economic Stra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sity Press1996,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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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青啤股权变更案的深层次解读》载《经营管理》,2003年第1期。
5) 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 期。
6) 裴武威:《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载《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10月14日。
7)胡智强:《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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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梁上上:《论表决权信托》,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9)赵宇宾:《论表决权信托》,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知网》http://c46.cnki.net/kns50/Navig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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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覃有土,谭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1)王丽萍:《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沈四宝,丁丁主编:《公司法证券法
论丛》2005年第1卷。
12)Zigel.Daniels.Johnston& Macintosh:Cases and Materials on Partnerships and Canadian
Business Corporations,Second Edition,Vol.I,A Carswell Student Edition.
表决权信托研究
摘 要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公司领域的拓展和延伸,是以股东权为客体的信托。.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十分广泛,具体体现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与持续;保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够对抗敌意收购;保障债权人贷款的偿还,从而协助公司重整。其本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一种优化。
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表决权信托制度,具体制度的设计是对通过对国外经验考察得来的。表决权信托起源于美国,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经历了反对到限制再到承认的过程,这个过程值得我们思考。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成立,首先必须要求具有合法的目的,遵照一定的程序,而且当事人之间应该订立书面的表决权信托契约。表决权信托应当进行登记和公示。在表决权信托中,表决权信托证书(委托人)持有人享有信托事务的知情权、收益权、表决权信托证书转让权、一定条件下表决权信托撤销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委托人负有不得随意干涉信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享有自主表决权、获取报酬的权利,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
表决权信托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遍存在着股权分散的情况,大股侵害小股东利益现象十分严重。通过引入表决权信托,可以唤醒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意识;可以保持公司经营的相对稳定;同时,设立表决权信托可以使陷入财务危机中的公司取得债务人的信任,有利于公司的融资。另外,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信托产品可以成为我国信托业的特色业务。在我国,表决权信托已具有法律基础,而且具有其他相关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并且在我国实践中已有过运用,因此我国有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表决权信托制度也有自己的缺点,但综合考虑表决权信托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 信托 表决权信托
Abstract
Voting trust i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trust system in the corport domain and is the carrier trust the shareholder power as.The function of voting trust is very widespared,which manifests specifically in:maintaining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 interests;guaranteeing the company polycy to continue stable;safeguarding creditor‟s benefit;enhancing policy-making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preventing hostiliy purchase etc.Its essence is the tool of gaining company domination.
In the USA ,regulationg of voting trust is relatively completed.The establishment of voting trust first requests it to have the legitimate goal.Moreever it requests to agreement between the main basis of the trust ligitant to be at the essential position in the voting trust.For the sake of all shareholders,the trust certificate holders ,and thirdman „s benefit. voting trust agreement should registered and showed in public.
The system of voting trust has the important model sinificance in our country. The phenomena of “insider countorl” and “sole shareholder” are common in list companies. Introducing the system of voting trust may awaken the consciousness to contorl the company of minority of our country. Meanwhile ,realize the marketstability of state assert, maintain the relative of the company‟s the shareholder‟s structure . Morever, as a trust product,the voting trust may become a kind of characteristic service of trust company in our country. The voting trust has the legal foundationg in our country, menawhile it has the superiority which correlation system does not have,and has had the application in the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The introduction of voting trust is feasible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voting rights of shareholder; trust;voting trust
目 录
引 言„„„„„„„„„„„„„„„„„„„„„„„„„„„„„„„„„„4
一、 表决权信托概述„„„„„„„„„„„„„„„„„„„„„„„„„4
(一)表决权信托的涵义„„„„„„„„„„„„„„„„„„„„„„„„„4
(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5
(三)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控制权优化„„„„„„„„„„„„„„„„„„5 (四)表决权信托的功能„„„„„„„„„„„„„„„„„„„„„„„„6 二、 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7
(一)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态度的转变„„„„„„„„„„„„„„„„8
(二)美国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8
三、 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
(一)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10
(二)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可行性„„„„„„„„„„„„„„„„„„12
(三)对反对意见的评价„„„„„„„„„„„„„„„„„„„„„„„„13 结 语„„„„„„„„„„„„„„„„„„„„„„„„„„„„„„„13 注 释„„„„„„„„„„„„„„„„„„„„„„„„„„„„„„„14 参考文献„„„„„„„„„„„„„„„„„„„„„„„„„„„„„„„15
引 论
“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任托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意思。一般认为,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原为规避法律和税收而创设。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信托已成为英美等国家重要的理财制度。信托财产的范围已经不限于土地等不动产,还拓展至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美国信托法权威斯考特教授对信托的评价前所未有:“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1”在美国,信托以其灵活的应用方式活跃商界的众多领域。
股东表决权又称为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有权参加股东会(大会),并就决议事项发表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权利。2股东行使表决权即表明其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个人意向,从而对公司业务施加影响。从法律上讲,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是股东集体决策的结果。股东实现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的权利必须依赖于其是否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行使表决权是投资者从“消极股东”转为“积极股东”的关键。加拿大公司法专家Ziegel教授认为,表决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它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制度。3也有学者表明,在‘公司所有和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表决权是联系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纽带。4
表决权信托是将信托引入股东表决制度领域。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借用传统的信托制度,巧妙地将信托引入公司表决制度,解决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表决权信托均有其用武之地。在我国,从现有法律来看,涉及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少之又少,表决权信托法律也未有规定。从现实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中小股东出于投票成本和效果的考虑,往往对股东大会表现出“理性的冷漠”。这不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股市的发展。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尚待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表决权信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品种,大力发展表决权信托将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蓬勃发展。
一、 表决权信托概述
(一)表决权信托的涵义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又称商务管理信托,它是将信托运用到股东表决权行使过程中的一种信托设计。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股份(Shares)(含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从而成为股份的利益所有人所成立的信托。 5其中,将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成为受益人(Beneficial owers),因受益人持有表决权信托证书,所以也被称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Voting trust certificate holders)。股份的受让人称为表决权受托人(Voting trustees)。受益人与手托人赖以建立其
法律关系的协议称为表决权信托协议。
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法定所有权”。之所以称之为“法定所有权”,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信托制度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中,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和委托人在这种“双重所有权”之下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无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理论上不允许有“双重所有权”的出现。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这里称受托人享有股份“法定所有权”,意在强调从公司法等法律来看,受托人是股份的所有权人,但受托人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在信托协议到期后信托股份的所有权自动转回委托人。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相分离。受托人通过股份所有权的转让,获得了独立行使从股份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表决权,这使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份所有权人的干预,受托人因之而获取对公司信托股份上的表决权。
(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也称为表决权信托的载体,即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信托其信托财产为何。关于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学界存在着“表决权说”和“股权说”。 “表决权说”认
6为: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独立成为信托财产。 “股
权说”认为:所谓表决权信托,并非是以表决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信托,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在于统一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人身性,是不能单独设立信托的。7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股权而非表决权。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表决权信托财产当居于表决权信托制度核心无疑。信托财产必须是可以以金钱衡量和计算的,因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须是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股权是股东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与资本收益分配有关的权利即股东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以及要求公司为其专有利益而运作的权利。股权有成熟的流通市场—股市,又成熟的价格机制,股权的财产性不容置疑。股权中的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是股东对其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如何利用,收益和处分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一种在股东整体和公司双方制衡的条件下,股东个体对公司进行制约的权利。其实质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途经,它是公司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交换的权利。这一非财产的属性决定了股东表决权是不能以作为金钱交换的权利,这一非财产性决定了表决权不能作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因此,给予股权的财产属性以及表决权不得和股权割裂行使,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该为股权。之所以称为表决权信托意在强调该信托的制度功能。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人将股份而非股权所含的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协议以及法律规定行使表决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三)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控制权的优化
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对公司控制权进行集中的一种方式。“控制权是指对公司所有可支
配的利用的资源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是公司制度特有的产物。一般而言,控制权决定公司的各项大政方针,如任免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者,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重大交易以及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等。8控制权源于公司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而不仅仅与所有权的大小有关。从理论上讲,公司控制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只有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才有权通过行使表决权经营支配整个公司,但是实际上,在现代公司,股权分布极为分散,股东的所有权对公司的控制力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能通过各种方式牢牢地控制公司。这就是“经营者控制(Management control)”当管理层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就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出现代理成本的扩大,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集中起来,选举比较理想的管理层,并对管理层的相关决策进行表决,从而通过管理层以及他们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控制,实现股东最终对公司的控制权。表决权信托便是为了此目的来设计的。同意设立表决权信托的股东将其股份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获得该股份的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他可以以名义所有人的身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这种信托设计将公司控制权长期股东在受托人手中,从而实现对公司的长期控制。
通过表决权信托集中起来的控制权,既不同于表决权信托成立前的股东控制权,也不同意管理层手中的控制权,它不是股东表决权的简单集合,而是稳定的,设立目标明确的,不可让渡的被赋予责任的控制权。尽管它的设立并不必然改变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但是它将股东对公司拥有的法律上的控制权集中起来,并持续行使,防止代理成本提高,从而可能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保障股东的最终受益权。
(四)表决权信托的功能
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表决权信托既可以在不公开招股的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的公司中用,基于信托具有的长期融资性、多面服务性、方式灵活性的特征9,表决权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与持续
在股份公司中,根据法律与相关规定,董事每年需改选一次,而董事会成员一旦改变,则必然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变动以及经营管理政策的变更。为了使比较理想的公司管理层相对保持不变,并能形成长期的经营管理计划,股东可以设计一个表决权信托,由受托人就公司事务集体行使他们所持有的表决权,从而维护股东所设立时的若干公司决策,并使若干适任的董事连选连任。在成立公司时,原始发起人为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不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而是以自己为受托人对外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这样既可以筹措到所需的资金,又可以控制公司对公司进行管理,防止在公司创立时期,由于股东意见分歧过多而导致管理低效甚至是设立失败。
2.优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股份公司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中小股东因其在管理决策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在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实际上是要面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10大股东利用其优
势地位可以直接进入管理层,即便是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由于管理层是以大股东的意志决定的,管理层也会积极做出有利于大股东的交易决策。目前,法人持股特别是企业法法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现象也相当普遍。控股股东根基关联企业集团之集团利益做出决策,以牺牲所控企业的利益为代价,在关联企业内部作出不正当交易,控股股东通过古中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帐面资产存在大幅度减值空间,以至于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股价下跌,造成中小股东损失严重。之所以出现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现象,究其根源,与中小股东游离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特别是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对经营管理决策作出有效的监督有关。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关键在于使其法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其根本的途径在于中小股东的联合。表决权信托便是中小股东的彼此联合,利用信托的方法,对抗来自大股东的侵害,保护自身利益。另外,行使表决权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如果盲目地行使表决权,可能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当影响,最终损害股东利益。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知识,对公司的决策会进行相对科学的判断,从而有力于公司的发展。因此表决权信托不仅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且能够提高公司竞争力。
3.对抗敌意收购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公司间并购现象十分普遍。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也为并购企业提供了十分便捷的途径。并购企业可以完全忽略目标公司的意志,通过证券市场获得控制目标企业足够的股份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敌意收购。表决权信托在防范敌意收购中,也发挥着气功能。当竞争公司准备对目标公司实现时,原有的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选择可靠的人充当受托人,从而取得表决权信托的统一行使以便对抗竞争公司的敌意收购。或者目标公司可以就欲发行的新股设立表决权信托,另自己(即目标公司原有股东)为受托人,而使竞争公司只能获得无表决权的信托信托证书而无法或者新股上的控制权,从而达到阻止敌意收购的目的。
4.保障债权人贷款的偿还,从而协助公司重整
当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公司需要其他的资本协助以避免其破产。但愿有公司的债权人或融资机构因考虑到投资安全,往往不愿意再贷款给财务困难的公司。即使是财务困难的公司只是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投资人由于缺乏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信任而不愿出资。此时,如果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移给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可为债权人接受的人,由其充任受托人,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直至公司的财务稳定,所欠的债务全部清偿,甚至在重整后继续此信托而维持公司真格的持续贯彻,这不仅保障了债券人的利益,而且确保再投资的安全从而实现了公司的重整。
二、 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
(一)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态度的转变
表决权信托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应用。最早有记载的表决权信托出现于1864年美国随着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美国呈现经济百废待兴的局面。伴随着铁路事
业的发展,表决权信托主要运用在铁路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并对铁路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到了20世纪40年代,表决权信托开始广泛地应用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直到今天它依然活跃于美国商业界。美国早期法院普遍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得每个股东都负有义务表决,参与公司的政策制定和经营管理,从而增进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与经营在股东的参与下运作,才能趋于完善。同时他们还认为,表决权是法律为保护股东实现其在公司各种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股东的表决权与其他的股东权应归于一身。这已作为一项健全的公共政策而被普通法院所遵循。股东联合起来将其股份表决权法律上的所有权赋予他人(表决权信托受托人)是一种“剥夺”自己权力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公共政策,因而是不合法的。
任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从第一例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案件出现(1890年Bostwick.V.Chapman一案)到20世纪初,拥有无数股东的大公司的崛起使得上述理论无法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而不能不加以修正。美国立法机关与法院认识到昔日将所有股东在同一时间集中表决的做法已不切实际,于是纷纷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允许股东将表决权与其他股权分离。大约在1905年左右,法院开始接受这种观点,即将股东的表决权受益权相分离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11但法院并不是直接就表决权信托的合法性构建起了一般合法性的法律之规则,而是在现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创造里外的规定来循序渐进地实现其态度的转变。
现有的美国法院一改往昔的态度,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制定法承认表决权信托本身并非违反公共政策,此种信托契约的合法与否,关键在于其成立之日的宗旨所在。如当事人成立表决权信托是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所有股东的利益,实现对公司的特定政策, 则该契约通常为有效;如其目的是违法或不正当的,诸如在使订立契约的股东过的额外利益,而牺牲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或为推行不法或诈欺计划,则其效力不为法律所认可。
(二)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
1.表决权信托的成立条件
表决权信托制度是融合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而创立,其成立应同时符合信托法上和公司法上的要求。在美国,申请设立表决权信托必须遵守各种制定法,包括符合公司法和信托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要求,表决权信托的有效运作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 目的合法
美国法院认为,表决权信托本身并不违反公共政策,这种信托契约有效与否,应视其成立目的如何而定。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申请成立的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以合法的方法实施对公司有力的纺粘,从而提高全体股东的利益。
(2) 订立信托契约
在创设表决权信托时,要由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和股东订立书面的表决权信托契约。法院不承认口头的表决权信托协议。该契约明确记载将股东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事项,并就双方权利义务、信托期间等作出约定。
(3) 信托协议进行登记和备案
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第7章30条a项之规定,表决权信托协议签订以后,受托人
应制作受益所余人名薄,载明其姓名、住址、及其转让给受托人的股份数量及其类别。受托人应将表决权信托协议的副本以及受益所有人的名册备置于公司。
2. 表决权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份表决权信托协议成立,根据该契约,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通常委托人也就是该信托契约的受益人。受益人凭表决权信托证书享有股票股息的分配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因此受益人也被称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
(1) 表决权信托持有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a) 知情权。信托成立之后,股东虽然已经将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但是作为 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其仍然是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信托目的,监督受托人,法律赋予委托人必要的知情权,如查问权,相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等。
(b) 表决权信托证书的转让权。表决权信托证书(Voting trust certificate)是证明已 将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表决权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受益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凭证,其本身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根据表决权信托之规定,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而股份上的其他权利则由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所以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获得股息。在表决权信托契约到期之后,表决权证书持有人还可以凭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新信托出去的股份,而且表决权信托证书与股票类似,通常可以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和可流通性,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可以与股票、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一样方便地转让流通。
(c) 信托契约撤销权。信托为信任托付。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对信托财产 进行管理。信托契约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信托关系的稳定以使信托目的得到更好的实现。但当受托人明显违反信托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不符合信托目的的运用、管理时,委托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信托契约,解任受托人,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解任受托人后,委托人可以就受托人的过错对其造成的损失要求受托人赔偿。
(d) 信托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信托证书持有的人的义务主要集中体现在不得干预信 托受托人对信托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使。具体来说,除了委托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的权限进行的各种限制外,受托人在行使职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信托证书持有人(委托人)无权干涉。有例外情况的除外,即如果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有规定,受托人必须就某些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征的委托人的同意。
(2) 受托人权利义务
相对于公司而言,受托人享有股份上的表决权,即股东大会的出席权,选举董事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等,在此不再详述。在信托关系内部,由于信托关系源于信任关系,故法律认为,受托人应当对受益人承担“被信任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在表决权信托中,相对于表决权证书持有人,受托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
(a) 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从信托中获利。比如表决权受托人不得运用属于信托股 票的表决权任命自己为公司的董事(因为董事是可以获得报酬的职位),否则其所得到的报酬全部为对信托证书持有人所有。
(b) 受托人不得使第三人从信托中不当得利。比如,表决权信托受托人不得因为受 贿而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有利于行贿者。
(c) 谨慎的义务。受托人应该谨慎地行使表决权,在行使表决权时应从公司整体利 益考虑,其作出的决定应符合其专业知识水平。
三、 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
1.引入表决权信托,有利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主要包括“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等。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经常会造成“非正常经营亏损”。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出于投票的成本和效果考虑,许多股份公司的中小股东表现出 “理性冷漠”而不去参加股东大会 ,从而使股东大会开不起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无从体现。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行使投票权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股东出于成本和效果的考虑,大多放弃投票权,对股东大会表现出冷漠的态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一方面在于继续深化改革,规范股市运作;另一方面,则在于通过种种途径,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表决权信托中,若干个中小股东将分散的股权集中固定在可靠的并且拥有专业知识的受托人手中,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既能有效的防止因众多中小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而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又能有效地对“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产生积极的制约作用,有助于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地实现。受托人一般为信托机构,其拥有良好的市场知识,对实现宏观经济的判断力以及其于财政、税务、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天然联系都能使其意见引起大股东的特别重视。
2.充分利用表决权信托,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
表决权信托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缓冲机制。12对公司来说,表决权信托可以维持公司的和谐管理,使公司处于一种稳定的运行状态,从而获得公司债权人与投资人的信赖。
保持公司运行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表决权信托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在成立公司时,原始发起人为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不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而是以自己为受托人对外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这样既可以筹措到所需的资金,又可以控制公司对公司进行管理,防止在公司创立时期,由于股东意见分歧过多而导致管理低效甚至是设立失败。在上市公司刚成立不久或者上市公司
经营方向发生变化,需要发行新的股份筹措资本,但又担心因发行新的股份会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防范竞争对手敌意收购股份时,新股东可能利用表决权改变经营方向,从而使上市公司在关键时刻经营不稳定。为了防止类似情况,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不对公众投资者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将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由全部或部分原有的股东充当受托人。这样向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表决权全部由受托人统一行使。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障上市公司发起人或原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2002年10月青岛啤酒股权变更便是表决权信托在此领域运用的一成功案例。另外,当公司陷入暂时的财政危机,可通过将原股东的股票设立表决权信托,以债权人为委托人,使债权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司管理,消除债权人顾虑,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3.丰富信托品种,开创信托创新,需要引入表决权信托
在美国,由于市场成熟,法律完善,表决权信托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承受的信托品种。多数信托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以及专业优势,均可为股东提供表决权信托服务。在我国,表决权信托有着广泛的需求,市场空间大,表决权信托能成为信托业的一个盈利点。我国信托业在历经三次整顿之后,近几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信托业缺少自己的特色产品和服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信托业在我国发展的曲折经历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信托业业务范围不明确,立法上没有给予实践中也未形成信托业不同于银行,保险,证券的特色业务。在我国,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信托业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如何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自己的特色业务成为信托业发展的关键。发展表决权信托是一个契机,它能为信托公司开展特色业务提供新的思路。
4.表决权信托为其他投票机制所不能代替
(1)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
表决权代理是指第三人代为特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将该行为视为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制度。我国公司法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证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虽然存在着共同的之处即都是别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但二者间仍存在着较大区别:首先,在表决权信托中,股东与受托人之间建立起的是信托关系,受托人承担着信托法上的观众受信义务而不限于信托契约上的明确义务,表决权代理则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的代理关系,受代理关系调整。简单说就是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次,两者存在的时间长度不同。一般表决权信托不限于一次投票,而是有一个稳定的期间。表决权代理则往往是仅是对本次有效。再次,表决权信托比较适合于对多数人的委托,可以是众多股东共同选任一受托人。受托人也往往有较为专业的知识,更能聚合众多的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则涉及人数较少。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往往都是单个人。由上可见,表决权信托具有的稳定性,聚合性(众多中小股东共同选任同一受托人)以及其在融资方面的特性表决权代理是不具有的,表决权信托是不能为表决权代理所替代。
(2)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征集
代理权征集是指公司或公司外的人将记载有必要事项的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交付于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人自己或者特定的人代理形式表决权的商事行为。从实质上讲,表决权征集是表决权代理的一种,所不同于一般表决权代理的是在表决权代理中,代理人是主
动要求代理股东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权征集虽然也有集合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作用,但仍和表决权信托有显著区别。首先,代理权征集形成的是代理关系,没有表决权信托形成的信托关系稳定。其次,代理权征集者花费巨大的成本进行表决权征集,是为自己特懂得利益服务的,而代理者的利益不一定就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有可能公司的长期利益相悖。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出于受信义务,会依据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表决权。再次,表决权信托行使的程序和成本较代理权征集具有优越性。另外,表决权信托具有的融资功能表决权代理也不具有。由上可见,表决权信托不能为代理权征集所替代。
(3)表决权信托与网上投票
2004年底,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出现了股东的网络投票方式,使得流通股股东既可以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又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投票。它提高了流通股股东的表决参与率,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减少了成本,提供了便利。网络投票有效地利用网络这一新技术,使得中小股东投票成本大大降低,是投票方式的重大改进,但是网络投票本身依然无法解决中小股东“搭便车”的行为。并不是每个股东都能够而且愿意控制经营者,“股票购买者确实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总会有一些利益关系更大的人来监督经营者。”13另外,对于相当部分的中小股东而言,获取买卖差价而非公司的成长是其最终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可能要求每个股东去认真研究宏观微观经济环境而对公司的事项作出判断,这时不可能也是不可欲的。因此他们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他们依然能获得股票收入而无需对公司的经营费神。表决权信托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因此,表决权信托不会因为网络投票方式的出现而丧失自己的适用空间。
(二)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可行性
1.已具备相关法律基础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信托法》,从而从立法上真正导入了信托制度,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性权利。”如前文所述,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因是股东权而非表决权。股权是财产性权利毫无疑问。因此,在我国可以以股权为客体设立表决权信托。这为我国借鉴、移植表决权信托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2.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已有类似的实践
2002年10月21日,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目前的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委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委行使。其中投票权信托是整个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
的隐患,站在青啤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14长袖善舞的青啤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保持绝对控股地位的两难推理中展现了其深刻的和全新的思维。
(三)对反对意见的评价
对于我国是否应进入表决权信托,有学者持反对意见,其理由可综合如下:(1)表决权信托要求股权的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冻结了股份的可流动性,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同时这也是股东所不可接受的。(2)表决权信托中存在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甚至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事实上是受托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关联甚少甚至没有利益可言,这种利益的背离无疑会放大信托的道德风险。15
笔者认为,对于一种制度而言,不仅要分析它的优点,而且要找出它的不足。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理解并加以完善利用。因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对表决权信托的批判在理论上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吸收借鉴该制度的。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表决权信托制度,因为(1)任何一种制度是相对有优势的,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表决权信托也是如此。的确,设立表决权信托会影响到股份的流动性,但这都是源于表决权信托独特的制度设计,是享受表决权信托所必要的牺牲。表决权信托证书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如果市场充分认可,其也可以方便地转让,对股东而言,能最大限度地弥补表决权信托对股份带来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这种制度设计能帮助培养股民的长期投资的习惯,减少我国股市中投机的氛围。(2)表决权信托首先是一种信托,而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在早期,信托多是以道德高尚的教士为受托人的,即使是现在,信托也是选择自己能信的过的人为受托人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和信托契约对受托人是否可以对某些特殊事项作出表决做出限制。一般信托人行使表决权,不能投票破坏信托,不能对被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有任何不利的影响,不能对公司股份增加、减少等特别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表决,不能单独对公司资产的出售、重组、解散等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单独表决。如美国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对股票的出售以及公司的合并诸事,受托人无权自主。为了避免受托人职权过大,操纵公司,美国各州法律规定,表决权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改组或创设公司,为了稳定经营等。笔者相信,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会有效地规避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结 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涵、功能、本质以及其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和适用条件。在认识表决权信托的前提下,笔者探讨了表决权信托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应引入表决权信托。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移植都要考虑到它所存在的环境。中国的证券市场以及信托业远不如美国证券市场、信托业成熟,因此我国在引入表决权信托时要对其具体制度进行相关变通,以使其适应我国的国情。我国在引入表决权信托时应该如何对其具体制度加以改造,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注 释
1) 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2) 王丽萍:《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沈四宝,丁丁主编:《公司法证券法
论丛》2005年第1卷。
3) Zigel.Daniels.Johnston& Macintosh:Cases and Materials on Partnerships and Canadian Business Corporations,Second Edition,Vol.I,A Carswell Student Edition.
4) 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5) 覃有土,谭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6)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障》,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页。
7) 覃有土,谭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8)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712页。
9) 徐孟洲主编:《信托法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0) 裴武威:《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载《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10月14日。
11)Frank H.Easterbook & Daniel R. Fischel,The Economic Stra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sity Press1996,P65.
12)梅慎实:《建立表决权信托机制》,载《中国证券报》1995年12月27日。
13)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 期。
14)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青啤股权变更案的深层次解读》。
载《经营管理》,2003年第1期。
15)赵宇宾:《论表决权信托》,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知网》http://c46.cnki.net/kns50/Navigator.
aspx?ID=CMFD,2006-12-26。
参考文献
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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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赖源河,王志诚著:《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沈达明著:《横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版。
6)卞耀武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杨崇森著:《信托与投资》,正中书局1983年3月版。
8) 徐孟洲主编:《信托法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9)[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10)Frank H.Easterbook & Daniel R. Fischel,The Economic Stra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sity Press1996,P65。
论文类:
1)梅慎实:《建立表决权信托机制》,载《中国证券报》1995年12月27日。
2)吴晓东:《投票权信托的本土化方式探讨》,载 《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3)王艳:《表决权信托与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4期。
4)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青啤股权变更案的深层次解读》载《经营管理》,2003年第1期。
5) 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 期。
6) 裴武威:《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载《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10月14日。
7)胡智强:《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
期。
8)梁上上:《论表决权信托》,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9)赵宇宾:《论表决权信托》,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知网》http://c46.cnki.net/kns50/Navig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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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覃有土,谭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11)王丽萍:《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沈四宝,丁丁主编:《公司法证券法
论丛》2005年第1卷。
12)Zigel.Daniels.Johnston& Macintosh:Cases and Materials on Partnerships and Canadian
Business Corporations,Second Edition,Vol.I,A Carswell Student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