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未归档病历复印申请表
患方情况说明:
患者姓名 ,住院号: ,身份
证号: ,于 年 月 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
院 科住院,由于 原因,需要复印病历,我承诺:我现在所提供的相关证件真实准确,如果因我提
供的相关证件不真实或者错误,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承担,与医院无关,
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患者签名
(或) 代理人签名 (关系)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提醒:
1.在院病人复印病历时,因患者病情复杂、诊断治疗未结束,可能导致诊
断不全面。
2. 在院患者病历/未归档病历的复印,需填写《未归档病历复印申请》,并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提供相
关证件(详见:《未归档病历复印申请表》背面《病历复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患者(代理人)填写申请,科室主管医师认真核对申请表、相关证件、
确认签名、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审核签字,经医务部签字盖章后,患者(代
理人)携带申请表、相关证件,到病案科办理病历复印手续,病案科负责将相
关资料保存至病历。
以上患方填写
主管医师签字: 医务部意见: 科主任签字 :
签字日期: 医务部(盖章):
背面
病历复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国卫医发〔2013〕31号)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未归档病历复印申请表
患方情况说明:
患者姓名 ,住院号: ,身份
证号: ,于 年 月 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
院 科住院,由于 原因,需要复印病历,我承诺:我现在所提供的相关证件真实准确,如果因我提
供的相关证件不真实或者错误,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承担,与医院无关,
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患者签名
(或) 代理人签名 (关系)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提醒:
1.在院病人复印病历时,因患者病情复杂、诊断治疗未结束,可能导致诊
断不全面。
2. 在院患者病历/未归档病历的复印,需填写《未归档病历复印申请》,并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提供相
关证件(详见:《未归档病历复印申请表》背面《病历复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患者(代理人)填写申请,科室主管医师认真核对申请表、相关证件、
确认签名、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审核签字,经医务部签字盖章后,患者(代
理人)携带申请表、相关证件,到病案科办理病历复印手续,病案科负责将相
关资料保存至病历。
以上患方填写
主管医师签字: 医务部意见: 科主任签字 :
签字日期: 医务部(盖章):
背面
病历复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国卫医发〔201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