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院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规范校内实训基地的
管理,为学生实训及学校教学、教研、技能大赛、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
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依托专业、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校内实训基地主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和管理上应更具有本校性质和专业特色。
第二章 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
1、提供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场所,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拓宽与丰富学生专业知识面;
2、创造职业岗位的实践环境,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设计和操作,熟悉并掌握本行业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基本工具,以及生产工艺、基本技能、专业技术等;
3、接触与学习高新技术,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4、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校内实训基地要逐步成为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5、承接学院及社会技能大赛的功能
第六条 校内实训基地应创造条件,开展中、高级工和技师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保证教学实训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面向社会,参加社会实际经济活动,为学院及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大赛的场所,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校内实训基地应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系(部)派专人对学生安全管理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督促学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实训前,系(部)及校内实训基地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与学生之间签订实训安全协议。
第三章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第九条 学院(实训处)对校内实训基地的条件、申办程序以及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各系(部)应根据专业教学与发展的需要提出筹建校内实训基地的立项申请,实训处根据学院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提交初步方案,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训过程上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3.在内容安排上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基本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校内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四章 校内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校内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
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校内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
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保证校内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的工作制度,帮助解决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切实可行的师资培养计划和实施措施,校内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三条 实训处对校内实训基地实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共享实训基地实训安排、运行管理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的实训基地由被委托单位负责实训基地的实训管
理工作。委托单位(实训处)与被委托单位(系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各自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实训处定期会同教务处及有关系(部)对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抽查、评估、督促、撤消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1、校内实训基地主要应用于教学实践活动,所有实训基地除教学外不得私自对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实训处酌情处理。
2、实训室、实训设备交接班制度。实训处统一印发《实训基地运行日志》,任课老师应按要求认证填写。相关内容一方面作为交接班凭据;另一方面作为实训室、实训设备利用率统计指标的支撑材料。该《日志》原则每学期更新一次,用过的《日志》由各系妥善保管,以备自查和上级抽查。
3、第十五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4、安全、卫生考核情况的监督。各系在使用实训基地时要严格按照实训车间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训结束须将设备、场地卫生收拾干净,不得遗留杂物。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院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规范校内实训基地的
管理,为学生实训及学校教学、教研、技能大赛、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
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依托专业、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校内实训基地主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和管理上应更具有本校性质和专业特色。
第二章 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
1、提供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场所,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拓宽与丰富学生专业知识面;
2、创造职业岗位的实践环境,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设计和操作,熟悉并掌握本行业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基本工具,以及生产工艺、基本技能、专业技术等;
3、接触与学习高新技术,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4、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校内实训基地要逐步成为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5、承接学院及社会技能大赛的功能
第六条 校内实训基地应创造条件,开展中、高级工和技师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保证教学实训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面向社会,参加社会实际经济活动,为学院及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大赛的场所,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校内实训基地应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系(部)派专人对学生安全管理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督促学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实训前,系(部)及校内实训基地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与学生之间签订实训安全协议。
第三章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第九条 学院(实训处)对校内实训基地的条件、申办程序以及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各系(部)应根据专业教学与发展的需要提出筹建校内实训基地的立项申请,实训处根据学院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提交初步方案,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实训过程上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在技术要求上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3.在内容安排上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基本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具有社会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校内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四章 校内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校内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
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校内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
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保证校内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的工作制度,帮助解决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切实可行的师资培养计划和实施措施,校内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三条 实训处对校内实训基地实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共享实训基地实训安排、运行管理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的实训基地由被委托单位负责实训基地的实训管
理工作。委托单位(实训处)与被委托单位(系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各自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实训处定期会同教务处及有关系(部)对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抽查、评估、督促、撤消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1、校内实训基地主要应用于教学实践活动,所有实训基地除教学外不得私自对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实训处酌情处理。
2、实训室、实训设备交接班制度。实训处统一印发《实训基地运行日志》,任课老师应按要求认证填写。相关内容一方面作为交接班凭据;另一方面作为实训室、实训设备利用率统计指标的支撑材料。该《日志》原则每学期更新一次,用过的《日志》由各系妥善保管,以备自查和上级抽查。
3、第十五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4、安全、卫生考核情况的监督。各系在使用实训基地时要严格按照实训车间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训结束须将设备、场地卫生收拾干净,不得遗留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