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邓某与任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邓某出借15万元人民币给任某,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每月2%。
后任某违约,支付第一期利息后便失去联系,邓某多次联系未果。任某先后以短信方式回复邓某,承诺还款,但一直拖延,且拒绝与邓某见面。
2014年6月,邓某委托本律师向任某发律师函。任某收到律师函后主动与本律师联系,并制定了还款计划。
民间借贷中普遍为朋友或者亲人关系,当发生拖欠时,一般都碍于情面,难以催讨。
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注意措辞,既可避免向朋友直接催收的尴尬,也能够维持朋友关系,同时更能够达到收回欠款的目的。
致: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陈**、卜*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所叶赛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向您致函如下:
贵司(乙方)于2014年5月8日与高峰、陈壮志、卜波(甲方)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050801号、050802号、0050803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借款总额为八十万元人民币(8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支付,每月利息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支付日为每月20日。乙方(即贵司)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到期之前乙方延迟支付当前利息或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未全额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期间,贵司发生如下情形,足以认定贵司发生了重大经营风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贵司自合同签订以来,历次利息支付过程中均发生了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利息的状况。
2、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贵司位于长沙市***的经营门面曾因拖欠租金而被出租方湖南***管理有限公司致函,要求贵司及时支付租金或承担因拖欠租金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3、贵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长期居于外地,委托人多次尝试与其联系未果。且委托人从其他途径获知贵司以及刘春明存在其他民间借贷无法偿还的情况。
4、贵司原股东王**兄弟王**为贵司现在的实际运营人,先后在与委托人的沟通过程中,确认贵司运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法定代表人刘**因逃避债务而居于外地。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司致函如下:
1、请贵司于2014年8月18日之前与委托人或本律师,协商借款合同履行问题;
2、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增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以确保委托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3、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利息,共计12000元人民币。
若贵司于上述日期之前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增加连带责任保证人,或未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利息的,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请求贵司根据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叶赛兰律师
2014-8-13
2011年6月,邓某与任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邓某出借15万元人民币给任某,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每月2%。
后任某违约,支付第一期利息后便失去联系,邓某多次联系未果。任某先后以短信方式回复邓某,承诺还款,但一直拖延,且拒绝与邓某见面。
2014年6月,邓某委托本律师向任某发律师函。任某收到律师函后主动与本律师联系,并制定了还款计划。
民间借贷中普遍为朋友或者亲人关系,当发生拖欠时,一般都碍于情面,难以催讨。
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注意措辞,既可避免向朋友直接催收的尴尬,也能够维持朋友关系,同时更能够达到收回欠款的目的。
致: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陈**、卜*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所叶赛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向您致函如下:
贵司(乙方)于2014年5月8日与高峰、陈壮志、卜波(甲方)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050801号、050802号、0050803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借款总额为八十万元人民币(8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支付,每月利息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支付日为每月20日。乙方(即贵司)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到期之前乙方延迟支付当前利息或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未全额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期间,贵司发生如下情形,足以认定贵司发生了重大经营风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贵司自合同签订以来,历次利息支付过程中均发生了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利息的状况。
2、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贵司位于长沙市***的经营门面曾因拖欠租金而被出租方湖南***管理有限公司致函,要求贵司及时支付租金或承担因拖欠租金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3、贵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长期居于外地,委托人多次尝试与其联系未果。且委托人从其他途径获知贵司以及刘春明存在其他民间借贷无法偿还的情况。
4、贵司原股东王**兄弟王**为贵司现在的实际运营人,先后在与委托人的沟通过程中,确认贵司运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法定代表人刘**因逃避债务而居于外地。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司致函如下:
1、请贵司于2014年8月18日之前与委托人或本律师,协商借款合同履行问题;
2、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增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以确保委托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3、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利息,共计12000元人民币。
若贵司于上述日期之前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增加连带责任保证人,或未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利息的,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请求贵司根据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叶赛兰律师
201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