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保护条例新规

安徽拟修改供水条例 供水单位停水不通知可罚5万

2011-08-26 16:19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魏永

  安徽省法制办日前就《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指出,应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对于偷水行为,个人最高将处5000元罚款。

  水价调整必须要听证

  《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每月报告检测结果。

  《草案》指出,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总原则是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

  同时,为了节约用水,将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其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停水不通知可罚5万元

  《草案》指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正常服务压力的,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供水单位在接受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草案》指出必须要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如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如果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偷水”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安徽拟修改供水条例 供水单位停水不通知可罚5万

2011-08-26 16:19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魏永

  安徽省法制办日前就《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指出,应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对于偷水行为,个人最高将处5000元罚款。

  水价调整必须要听证

  《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每月报告检测结果。

  《草案》指出,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总原则是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

  同时,为了节约用水,将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其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停水不通知可罚5万元

  《草案》指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正常服务压力的,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供水单位在接受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草案》指出必须要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如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如果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偷水”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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