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
1453 评论:1条 更新时间:2009-10-11 15:27:05 09年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
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
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
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其他地上(下)
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
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
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
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
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
元。
坟每座补偿300
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
定补偿。
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一般林木(
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
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苹果树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
元
梨树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桃树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葡萄树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
元。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枣树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板栗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
元。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杂果树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
元。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架空光(电)缆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
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
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
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
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
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
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
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四、其他
09年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
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
3.经济林3000元/亩;
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
药材3000元/亩,花木苗圃60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
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
未挂果5000元/亩;
初挂果6000元/亩;
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5000元/亩;
8.竹园3000元/亩。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20元/株,初挂果树80元/株,果树苗2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4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5元/株。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
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380元/平方米;
砖砼二类34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内装饰、外粉刷)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木二类260元/平方米;
土木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
建成房基100元/平方米。
门楼:
砖砼结构2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2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二)构筑物
牛圈600元/个;
户外猪圈、化粪池300元/个;
土尿坑150元/个;
砖尿坑300元/个;
厕所500元/个(贴瓷砖);
鸡圈20元/个;
围墙(砖石)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米);
砖地面10元/平方米
水泥地面(晒场)20元/平方米;
浆砌石坎60元/立方米;
干砌石坎40元/立方米;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m3以上500元/个,
1.5m3以下300元/个;
水窖1500元/口;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60元/延米;
苕窖300元/口;
酒灶50元/座;
沼气池1500元/个;
烤烟炉1500元/座;
坟墓500元/座;
压水井600元/口;
大口井5000元/眼;
机井(含井内设施)10000元/眼;
土堰(鱼)塘3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
电杆350元/根;
5寸以上塑水管20元/米;5寸以上钢水管30元/米;
温室800元/个。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三)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助。
(四)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利偿。
(五)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补偿、安置问题,由县区高速公路协调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及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妥善解决。
(六)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设施每户按1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
(七)在省政府未出台十天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标准前适用本标准,待省政府正式标准下发后,再按高不退、低补齐的原则予以调整完善。
三、有关要求
(一)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含林地)手续的审核报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对影响建设施工的设施进行拆迁改建;公安部门负责建设环境的治安保障,依法
打击阻挠、破坏工程建设和征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沿线各县、区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征迁动员和被拆迁人的妥善安置。
(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征迁机构职责任务,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要求,使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协调一致。
(三)坚持“县、区协调办一个窗口对项目”的原则,对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程建设与地方的各项事务均通过县、区征迁协调机构一个窗口办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征迁机构按程序解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挡施工;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建设秩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规及时处理。
(四)工程建设用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费用按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确认的实际用地数质量据实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拆迁补偿费依据市、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核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和以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市高速公路协调办结算,并直接兑付给补偿对象。
09年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
1453 评论:1条 更新时间:2009-10-11 15:27:05 09年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
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
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
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其他地上(下)
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
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
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
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
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
元。
坟每座补偿300
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
定补偿。
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一般林木(
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
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苹果树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
元
梨树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桃树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葡萄树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
元。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枣树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板栗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
元。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杂果树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
元。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架空光(电)缆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
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
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
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
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
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
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
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四、其他
09年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
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
3.经济林3000元/亩;
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
药材3000元/亩,花木苗圃60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
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
未挂果5000元/亩;
初挂果6000元/亩;
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5000元/亩;
8.竹园3000元/亩。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20元/株,初挂果树80元/株,果树苗2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4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5元/株。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
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380元/平方米;
砖砼二类34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内装饰、外粉刷)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木二类260元/平方米;
土木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
建成房基100元/平方米。
门楼:
砖砼结构2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2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二)构筑物
牛圈600元/个;
户外猪圈、化粪池300元/个;
土尿坑150元/个;
砖尿坑300元/个;
厕所500元/个(贴瓷砖);
鸡圈20元/个;
围墙(砖石)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米);
砖地面10元/平方米
水泥地面(晒场)20元/平方米;
浆砌石坎60元/立方米;
干砌石坎40元/立方米;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m3以上500元/个,
1.5m3以下300元/个;
水窖1500元/口;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60元/延米;
苕窖300元/口;
酒灶50元/座;
沼气池1500元/个;
烤烟炉1500元/座;
坟墓500元/座;
压水井600元/口;
大口井5000元/眼;
机井(含井内设施)10000元/眼;
土堰(鱼)塘3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
电杆350元/根;
5寸以上塑水管20元/米;5寸以上钢水管30元/米;
温室800元/个。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三)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助。
(四)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利偿。
(五)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补偿、安置问题,由县区高速公路协调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及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妥善解决。
(六)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设施每户按1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
(七)在省政府未出台十天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标准前适用本标准,待省政府正式标准下发后,再按高不退、低补齐的原则予以调整完善。
三、有关要求
(一)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含林地)手续的审核报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对影响建设施工的设施进行拆迁改建;公安部门负责建设环境的治安保障,依法
打击阻挠、破坏工程建设和征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沿线各县、区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征迁动员和被拆迁人的妥善安置。
(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征迁机构职责任务,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要求,使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协调一致。
(三)坚持“县、区协调办一个窗口对项目”的原则,对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程建设与地方的各项事务均通过县、区征迁协调机构一个窗口办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征迁机构按程序解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挡施工;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建设秩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规及时处理。
(四)工程建设用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费用按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确认的实际用地数质量据实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拆迁补偿费依据市、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核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和以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市高速公路协调办结算,并直接兑付给补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