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学号:[1**********]279 姓名:赖敏 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曾听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说过“所有的司法疑难问题都是法理学问题”,即所有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案件或法规互相冲突的案件,都需要用法理学问题来解决。周赟老师也曾说过,当今很多在社会工作过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会回到高校来补充学习法律知识,而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学习法理学科。可见,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学科,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论去实践中解决问题,是重中之重。
法学方法论对于其他学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以及批判性。可以这么说,法学方法论的全部任务就是一种鉴别性的批判,其批判的对象既包括法学,也包括法学方法。这种批判性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学
科的方法论的。
三.司法方法论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无疑是理论与实践的鉴定中介,建立一种司法方法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于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司法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官将规范与事实结合起来产生个案规范的过程。司法判定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应用,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更是讲法律与道德伦理准则合二为一的综合应用。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家运用司法规则和法律修养发现法律规范,但从法律规范的发现到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之间,距离仍然存在。卡尔拉伦茨说过:“无论如何,法规范的发现并不等于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必须把这项人事列入考量。”因此,在司法判定过程中,很容易被人们指为法官个人的一种心理过程,有很大的主观因素。也可以这么说,法律判断的过程是心理过程和逻辑过程的结合。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看司法过程的具体运用。现在主流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过程仅在少数情况下是一个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的方法为其主要运用之方法;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发现规范后还得对规范进行解释才谈得上对规范的适用,在此过程中法律解释和补充的方法为其主要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之间有一个造法过程。于此,法律解释实质上成为一种法律创造。
四.法学方法论之革新
理论如果要发展,必须进行接力赛式的薪火传承,必须进行故事
性的理论续写或改写。历史表明,任何一种理论或方法当被人们过度使用时就会趋于陈旧、僵化而与新时代的要求显得难以合拍,甚至格格不入。由此可见,方法论的确立不可能一劳永逸,因为它要随着科学的发展而改进。因此,我国法学方法论变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第一,从政治附属型法学向理论自主型法学的转化。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自主的研究操守,有自己自立自足的学科范畴和学科体系。法学要讲政治,但要在法学的框架内、要在科学的方法和精神指导下独立自主的讲政治,并且要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而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这一点,在我国这种“非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更要加以修正。第二,法学在方法论上要从阶级斗争分析方法向阶级合作分析方法转化。全球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直至法律制度的全方位立体化和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和趋同化正日益凸显,合作与对话不仅是两种制度间的政治主题,更是两种制度间的法律主题。例如,英美传统法系以判例法为中心主义,以司法主义为中心,而大陆法系以程序法为中心主义,以立法主义为中心。现行的法学理论必须吸纳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法学方法和法学思想。第三,要实现法学思维方式主客体模式向主题际模式的转化。主客体思维方式名义上尊重人,以人为主体,实际上他在探索外物的本质和关系的同时却忽略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第四,要从现有的主客体理性过渡到交往理性。与主客体理性相比,交往理性是多级主体之间交往、互动和协调的产物。交往理性依托于交往共同体,因而在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
参考文献:
1. 陈波、何文华、谢旭等编著:《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 任平:《交往实践与主体际》,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李可、罗洪洋:《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法学方法论
学号:[1**********]279 姓名:赖敏 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曾听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说过“所有的司法疑难问题都是法理学问题”,即所有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案件或法规互相冲突的案件,都需要用法理学问题来解决。周赟老师也曾说过,当今很多在社会工作过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会回到高校来补充学习法律知识,而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学习法理学科。可见,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学科,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论去实践中解决问题,是重中之重。
法学方法论对于其他学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以及批判性。可以这么说,法学方法论的全部任务就是一种鉴别性的批判,其批判的对象既包括法学,也包括法学方法。这种批判性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学
科的方法论的。
三.司法方法论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无疑是理论与实践的鉴定中介,建立一种司法方法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于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司法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官将规范与事实结合起来产生个案规范的过程。司法判定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应用,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更是讲法律与道德伦理准则合二为一的综合应用。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家运用司法规则和法律修养发现法律规范,但从法律规范的发现到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之间,距离仍然存在。卡尔拉伦茨说过:“无论如何,法规范的发现并不等于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必须把这项人事列入考量。”因此,在司法判定过程中,很容易被人们指为法官个人的一种心理过程,有很大的主观因素。也可以这么说,法律判断的过程是心理过程和逻辑过程的结合。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看司法过程的具体运用。现在主流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过程仅在少数情况下是一个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的方法为其主要运用之方法;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发现规范后还得对规范进行解释才谈得上对规范的适用,在此过程中法律解释和补充的方法为其主要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之间有一个造法过程。于此,法律解释实质上成为一种法律创造。
四.法学方法论之革新
理论如果要发展,必须进行接力赛式的薪火传承,必须进行故事
性的理论续写或改写。历史表明,任何一种理论或方法当被人们过度使用时就会趋于陈旧、僵化而与新时代的要求显得难以合拍,甚至格格不入。由此可见,方法论的确立不可能一劳永逸,因为它要随着科学的发展而改进。因此,我国法学方法论变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第一,从政治附属型法学向理论自主型法学的转化。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自主的研究操守,有自己自立自足的学科范畴和学科体系。法学要讲政治,但要在法学的框架内、要在科学的方法和精神指导下独立自主的讲政治,并且要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而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这一点,在我国这种“非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更要加以修正。第二,法学在方法论上要从阶级斗争分析方法向阶级合作分析方法转化。全球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直至法律制度的全方位立体化和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和趋同化正日益凸显,合作与对话不仅是两种制度间的政治主题,更是两种制度间的法律主题。例如,英美传统法系以判例法为中心主义,以司法主义为中心,而大陆法系以程序法为中心主义,以立法主义为中心。现行的法学理论必须吸纳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法学方法和法学思想。第三,要实现法学思维方式主客体模式向主题际模式的转化。主客体思维方式名义上尊重人,以人为主体,实际上他在探索外物的本质和关系的同时却忽略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第四,要从现有的主客体理性过渡到交往理性。与主客体理性相比,交往理性是多级主体之间交往、互动和协调的产物。交往理性依托于交往共同体,因而在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
参考文献:
1. 陈波、何文华、谢旭等编著:《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 任平:《交往实践与主体际》,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李可、罗洪洋:《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