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知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有那些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阿赫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流动人口育龄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巴黎有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2、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三、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合法权利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利有:(1)在现居住地已交验育证明的,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2)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有权凭有效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4)、已婚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获得节育手术的权利。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检服务,以及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后不
再返回户籍孕检的权利。(5)、因婚嫁造成人户分离的和在现居住地购买房产并连续定居1年以上的,在现居住地享有常住人口计生服务和不需要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权利。
四、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有:
1、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与现居住村(居)民委员会、用工单位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3、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怀疑13周以上的流动人口妇女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时,接受医疗机构查验、等级生育证和身份证;
5、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给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如何交验婚育安正明?不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地近3个月内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证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已交验婚姻证明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叫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坐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后,逾期仍不办理、不交验或者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給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办?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旅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流动人口是否需要定期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在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与已婚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回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办理婚育情况变更登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妇女计划生育住处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是: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变更登记;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与流动人口会坐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组织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管理知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有那些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阿赫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流动人口育龄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巴黎有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2、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三、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合法权利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利有:(1)在现居住地已交验育证明的,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2)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有权凭有效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4)、已婚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获得节育手术的权利。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检服务,以及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后不
再返回户籍孕检的权利。(5)、因婚嫁造成人户分离的和在现居住地购买房产并连续定居1年以上的,在现居住地享有常住人口计生服务和不需要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权利。
四、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有:
1、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与现居住村(居)民委员会、用工单位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3、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怀疑13周以上的流动人口妇女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时,接受医疗机构查验、等级生育证和身份证;
5、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给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如何交验婚育安正明?不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地近3个月内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证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已交验婚姻证明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叫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现居住地或者户籍坐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后,逾期仍不办理、不交验或者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給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办?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旅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流动人口是否需要定期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在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与已婚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回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办理婚育情况变更登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妇女计划生育住处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是: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变更登记;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与流动人口会坐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组织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