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知识点重点剖析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类:

(1)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2)侵犯专利权的犯罪;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对于本节的7种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构成。

(一)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于侵犯商标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所侵犯的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作为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民商法范畴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范围是不同的。刑法上作为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仅包括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商标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3 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提醒注意】

本罪客观方面的四种行为方式中,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点很容易被当做诈骗罪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生效)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

【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实施本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关于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同上述商标权犯罪的罪数类似,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有机联系的同一性。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关于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明知”的认识应当是故意犯罪,但在“应知”的情况下,则符合疏忽大意的心

理状态。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违反约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本条第2 款又规定,明知或应知是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而又获取、使用或披露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见,不仅直接非法获取者(可谓第一手者)构成本罪,其他被其允许的使用者、再披露者(即可谓第二手者)也构成本罪。

【提醒注意】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的规定,应当构成本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此不要混淆为盗窃罪。

【实战贴士】 (1)在甲、乙共同拥有商业秘密的场合,甲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如果甲违反与乙的约定,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导致乙遭受重大损失的,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应根据情节和主体的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3)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还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即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两高2004 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

三、法条指引

《刑法》第213、217、219条。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知识点重点剖析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类:

(1)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2)侵犯专利权的犯罪;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对于本节的7种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构成。

(一)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于侵犯商标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所侵犯的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作为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民商法范畴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范围是不同的。刑法上作为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仅包括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商标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3 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提醒注意】

本罪客观方面的四种行为方式中,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点很容易被当做诈骗罪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生效)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

【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实施本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关于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同上述商标权犯罪的罪数类似,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有机联系的同一性。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关于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明知”的认识应当是故意犯罪,但在“应知”的情况下,则符合疏忽大意的心

理状态。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违反约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本条第2 款又规定,明知或应知是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而又获取、使用或披露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见,不仅直接非法获取者(可谓第一手者)构成本罪,其他被其允许的使用者、再披露者(即可谓第二手者)也构成本罪。

【提醒注意】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的规定,应当构成本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此不要混淆为盗窃罪。

【实战贴士】 (1)在甲、乙共同拥有商业秘密的场合,甲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如果甲违反与乙的约定,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导致乙遭受重大损失的,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应根据情节和主体的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3)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还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即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两高2004 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

三、法条指引

《刑法》第213、217、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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