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部门、单位内部的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
第三条 部门、单位内部日常安全检查
内部日常安全检查系指部门、单位及班组两级的自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一般每周进行两次,各生产班组必须每天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本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环保部。
第四条 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
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参加,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
㈡矿区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生产技术部采矿、测量负责人,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矿区负责人,安全督导员和施工队负责人联合组成。
㈢公司驻地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机电部门电气、设
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人员,财务预算部主管人员及选矿厂主管人员组成。
㈣安全检查结束后,由安全环保部召集检查组人员进行情况汇总,召开安全例会并下发整改通知。整改通知要载明: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
㈠各矿区要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负责如实填写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记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下井检查。
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下井次数:
为了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真正使安全管理趋向现场化,充分发挥采矿工程部领导干部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规定:
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
业务主管: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同时,为了更好的为采矿坑口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支持与服务工作,对安全、生产、设备、水电部门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次数规定如下:
①、安全环保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业务主管: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②、生产规划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高级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③、设备管理部、水电车间: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
⑵、本制度对业务主管以上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予以规定,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其他人员下井次数的具体规定,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⑶、下井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①、在带班期间负责及时处理和协调井下生产及安全的一切事宜,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人员组织、生产组织、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解决各类问题,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危及作业人员生命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②、带班人员要突出检查重点,下井检查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要发现突出问题,并组织解决,出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工作日志,详细填写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解决办法及交办人员和限期等,确保大问题不过夜,小问题不过班。
③、实行井下带班人员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接班的带班人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生产组织、设备设施、治安护矿等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交办当班生产及安全生产相关事宜。
⑷、管理及考核:
①、安全环保部要将本制度所涉及部门及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进行统计,并在公司每月25日前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将下井带班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
部综合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的单位要将本单位管理人员下井情况在公司每月首次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②、为及时了解带班人员出勤情况,由安全环保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督查组、审计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用查带班工作日志、入井登记、跟踪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③、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条 节假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如国庆、春节等)停产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冬、夏季要分别进行“四防”检查,夏季要进行防汛专项检查。
第七条 不定期抽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需按规定派出安全检查人员,如因未派专人而导致检查漏项,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每次现场安全检查后,安全环保部都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并在期限到达时给予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安全环保部整理归档。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使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年终,公司应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次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下发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文件。
第三条 公司安全工作目标的制定,应为人身伤亡、重大环保、重大设备、交通、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千人负伤率等其他控制指标可按上级规定确定,并下达到各部门、单位,但不能分解给员工。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安全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 在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中,安全指标应占有一定比例,实行伤亡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 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条 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㈠公司级教育。新员工进公司,首先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介绍到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介绍选矿厂和矿区的特殊危险场所和职业危害。
3、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介绍公司及行业中的典型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㈡车间(部门)级教育。根据新员工的岗位类别,车间(部门)级教育分别由选矿厂、矿区及各部门负责,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班组。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如下:
1、本车间(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特点。
2、本车间(部门)的劳动纪律要求、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本车间(部门)的有毒有害因素。
4、本车间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
5、本车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㈢班组级教育。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本班组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2、本班组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维护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三条 班组教育合格后,由班组长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新工人的安全防护工作,监护一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三节 转岗安全教育
第四条 转换工种(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员工的安全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特殊工种除外),按照车间(部门)和班组安
全教育程序进行。
第五条 转换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安全教育培训试卷,由车间(部门)负责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从普通岗位调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五节 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 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参观、学习和实习期的长短决定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对于短期内的参观和学习人员,安全环保部要派出有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程陪同,负责参观和学习人员的安全。对于长期学习和实习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有专人看护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六节 全员培训
第九条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如下:
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㈡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要求。
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知识。
㈣本公司及同行业的典型事故案例。
㈤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知识。
第十条 对外委井巷施工队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安全环保部协助完成。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
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
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
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
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及措施
第一节 尾矿库监测制度
一、坝体的监测
监测人员每年应在汛前、汛后、上冻前、解冻后进行四次监测,必须对设置测点进行测量,并建立好则量记录档案,做好分析报告,并报公司安环部。遇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测次。a地震或久雨、暴雨之后,b变形量显著增大时,c渗水情况显著变大时,d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e在坝体上进行较大规模施工之后,在每堆起一子坝前测量好下一级位置及规格,给操作工提供操作图纸。
二、尾矿库渗水量的监测
每月由选厂安全员对坝底和坝上的渗水量进行一次监测,并做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若渗水量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查找变化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防止隐患扩大。
三、行业专家检查
定期邀请有关尾矿库的专家进行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听取专家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节 炸药库监测制度
一、坚守岗位,昼夜值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发放手续。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熟悉使用消防器材。
二、提高警惕,严防火灾,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确保仓库安全。
三、凭票发放,杜绝外借,严禁炸药、雷管混放,搞好库内文明卫生。
四、库区外20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五、仓库要有可靠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六、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七、库内要有足够的防火器材、用具,并保持完好状态。
八、防止爆破材料被盗或变质,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经常保持库内安全状况良好。
九、库内禁止用电器设施、禁止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内。
十、库内存放的爆破品必须按要求存放,严禁超限。
十一、严格爆破材料的领、退库手续,保证帐、物平衡。入库要做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设施。
二、公司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尾矿库、炸药、雷管库。
三、尾矿库监控措施:
(一)尾矿库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按规定条例筑坝,尾矿库要有通讯设备,能够随时与车间领导保持联系。每班应固定专人对尾矿库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沉陷、滑坡、开裂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清理截洪沟淤积的尾矿泥砂和杂物。汛期阶段应加强库区照明,并准备足够的防洪器材等物质、车辆,在选矿车间领导下组织防汛队伍。加强昼夜巡视,每班不得少于两人。
(二)严格按照尾矿坝排渗设计服从完善,发现渗流堵塞和渗出
浑水要及时维修,发现水位、渗透量、浑浊度变化异常。马上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到选矿车间、安环部门。不得在坝体上或对坝有影响的地点挖取土砂,严禁在库区周围放牧。在尾矿坝使用过程中,溢流塔的封堵,必须在溢流塔底部和支洞口段进行封堵,严禁塔顶封堵,严禁发生漏砂现象。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应对各种防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理,保证尾矿坝正常安全使用。
(三)尾矿坝防洪材料配备有编织袋、草袋、尖锹、平锹、尖镐、砂土等。
四、炸药、雷管库监控措施:
(一)炸药、雷管库必须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居住区和生产设施,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二)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库区范围内严禁焰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炸药库周围20米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五)炸药、雷管出入库必须经过严禁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账,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六)对失效和生产无法使用的残、废爆炸物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销毁手续,由具备爆破资格人员进行集中销毁,并建立爆炸物品销毁台账。
(七)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
不准在库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内吸烟、用火。
(八)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九)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第七章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备选购
(一)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二)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二、设备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三)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四)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设备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落实。
(二)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三)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定设备“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四)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二)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做好设备经常性的润滑、紧固、防腐等工作。
(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保持设备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设备检查制度
(一)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设备日常保养记录表》上。
(二)每半年由使用部门组织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
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三)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设备维修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四)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六、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一)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二)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朮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朮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三)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七、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记载设备一生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
选购,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管理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盘保存。
第八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推动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更好地为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服务,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档案室管理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起草、制定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搞好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好《档案法》。
(二)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性档案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督促、检查、指导各有关业务部门积累、收集、保存好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并及时上交档案室。
(四)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卷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健全各种档案目录,做好档案管理的原始记录,达到完整、准确、系统。
(六)负责档案的统计、利用、转递工作。
(七)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查准率和查全率分别达到100%。
(八)对过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登记及销毁。
(九)借阅的、应归档的档案应立即送交档案室组卷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长期保管档案资料。
(十)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十一)确保档案安全,做到“七防”(即防水、光、盗、潮、
尘、高温、虫鼠)。
第三条 文件和资料归档管理
一、归档
(一)归档要求:归档文件和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二)归档范围:上级机关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决议、纪要、报告、通告等;公司文件、指示、决议、决定、通知、纪要、报告等;党政工团文件、指示、决议、决定、通知、纪要、报告等;员工人事档案、公司计划、统计报表、各种证件、证明材料、财会票据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
(三)归档份数
公司档案归档份数为一式一份。并要求:上级来文,接收文件后,正文与附件一并归档;公司发文要求打印材料与原底稿各归档一份;其他文件和资料底稿与打印件各归档一份。
二、组卷
(一)分类:参照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将其分为文件档案、资料、人事、基建、会计等类别。
(二)编页:案卷内文件资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次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次号,并建立档案总目录及分目录。
(三)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密级依据保密规定填写,秘密、内部、公开等。
三、企业档案的借阅管理
(一)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的借阅必须填写《文书档案借(查)阅和利用效果登记表》,其他档案借阅须填写《文书档案借(查)阅登记表》。
(二)会计档案的借阅仅限于财会人员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征得财会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档案资料需取证时,只能按原件抄录、复印,不得涂改,不得损坏原始凭证。
(四)涉及质量认证文件外借必须经管理者代表批准。
(五)涉及公司机密文件必须经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批示。
四、企业档案的销毁
(一)已到保管期限或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要进行销毁。
(二)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由监销人员负责监销,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九章 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安全保护意识。
第三条 全体员工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罚,情节较重者由安委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生产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部门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奖惩的权力。
第八条 基层部门领导、安全员根据本制度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享有奖惩权,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奖惩建议权。奖惩及建议材料要在本部门备案,每月汇总一次。
第二节 奖 励
第九条 各采矿、选矿工程部全年无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加强顶板预测,避免顶板灾害事故人员, 给予50-2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避免重大人身、设备、火灾事故的人员,给予200-500元/人奖励。
第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矿山抢险救护人员,给予200-1000元/人奖励。
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蓄意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100-500元/人奖励。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技术进行小改小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根据其产生的效益,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上述人员的奖励,由各生产部门研究,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并将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节 处 罚
第十六条 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和性质,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为: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死亡事故处罚办法:
一、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1~2人),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降职使用六个月并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主管安全副主任经济处罚1000元;其他班子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本年度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解聘,班子其他成员一律降职使用。相关单位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二、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班子其他成员和相关责任人一律降职使用;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扣除本人本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从事故发生之日前累计)。
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除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公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各生产部门按照本制度进行日常和专项安全检查,对“三违”人员,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扣款并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单位(部门)的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二、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未在1小时内上报,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三、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违章行为不予以制止,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四、对公司日常安全检查或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不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每项处罚500元。
五、各采矿、选矿工程部每月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处罚本单位500元,同时处罚该单位负责人200元。
六、未按规定对新工(雇佣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七、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每人次处罚100元。
八、对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200元。
九、同类安全事故或员工(雇佣工)违规、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处罚200元。
十、与外包施工队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否则处罚本部门200—500元。
十一、各单位(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安全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否则处罚500元/人次。
十二、要积极配合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或相关工作,否则处罚200元。
第十九条 对井下安全生产违章、违规的处罚:
一、员工(雇佣工)在工作岗位(作业场所)不按规定佩戴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每缺一件处罚100元。
二、酒后下井作业,处罚100元。
三、不服从信号工指挥或特殊情况下未与信号工取得联系,私乘人车或罐笼者,处罚100元。
四、擅自扒乘运行矿车,发现一次处罚乘坐者50元,并处罚当班司机100元。
五、竖井各中段井口安全门在非作业情况下未关闭或罐笼运送人员时,罐笼安全帘(门)未关闭,处罚信号工50元。
六、斜井运输时严禁行人,行人时严禁运输,否则处罚信号工50元。
七、斜井矿车运输必须使用“三保险”销子,否则处罚管理单位200元,处罚工队1000元。
八、非电机车司机驾驶电机车,处罚当事人100元。
九、相向行驶的电机车相撞,处罚司机各100元;同向行驶电机车相撞,处罚后方司机100元,若造成恶性事故的另行处理。
十、卷扬工操作失误造成过卷事故,处罚卷扬工100元;卷扬机超速运行,发现一次处罚卷扬工50元。
十一、卷扬正司机操作时,副司机未在旁边监护,发现一次处罚副司机50元。
十二、随意拆除安全设施或装置,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十三、竖井井筒检修时,必须使用安全伞或安全带,违者处罚检修者200元。
十四、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十五、进入作业现场对作业区域或活动区域的安全情况不进行检
查、不处理顶板和巷道两帮浮石,发现一次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十六、未按工程设计中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十七、主运巷道、斜井、安全通道、炸药库、雷管库、卷扬房、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照明设施不完善,处罚所在单位100元。
十八、通风防范措施不力,造成作业人员炮烟中毒事故,处罚本单位负责人500元。
十九、故意破坏通风防尘设施者,除按损失折价赔偿外,同时处罚当事人100元。
二十、炸药库、雷管库要帐物相符、记录齐全,否则处罚库管员50元。
二十一、井下爆破作业时应设警戒,否则处罚爆破工100元。 二十二、送药工不准将雷管、炸药混装混运,严禁让他人代领、代送,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二十三、送药工送药时要直接送到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严禁爆破器材与炸药混放,违者处罚100元。
二十四、运送爆炸物品时,严禁监护人与其他人员一起乘罐(车),否则处罚监护人100元。
二十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的退库制度,多余爆炸物品未及时退库的,对使用者每一管炸药处罚50元,每一枚雷管处罚100元。
二十六、凿岩作业时不准打干眼、残眼,违者处罚凿岩工200元。 二十七、支护工不按安全规程或技术要求支护,处罚支护工100元。
二十八、电缆、电线有断头、裸露的,发现一处处罚所在单位50元。
二十九、安全警示(指示)标志不齐全的,处罚所在单位100元。
三十、损坏井下各种安全警示(指示)标志者,处罚当事人50元。
三十一、采场、巷道顶板等场所发生大面积塌方、跨帮事故后不上报,私自违章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三十二、本条款未涉及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各矿或公司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条 地表安全生产违章、违规的处罚:
一、岗位操作工,未按规定佩戴齐全劳保用品者,处罚50元。
二、严禁酗酒上岗作业,违者处罚100元。
三、停电检修设备要挂安全警示标志牌,送电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私自停送电,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四、机动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的有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发现一次处罚50元。
五、球磨机、变电站等重大设备或场所进行检修时,应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违者处罚本单位100元。
六、天车作业必须由天车工操作,私自违章操作,处罚责任人50元。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因设计有问题,或者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认真验收而发生事故,处罚本部门和施工队负责人各200元、其他责任人员100元。
八、对分配新工或转岗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力资源部擅自分配其上岗,处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200元。
九、对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液化气库、锅炉房、仓库、尾矿库等重大危险源,如保管员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及时汇报重大安全隐患,而导致爆炸、火灾、溃坝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罚本单位负
责人200元、管理员100元;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上报公司安委会研究,追究本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违章使用电、气焊,发现一次处罚操作工50元。
十一、违反设备管理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二、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公司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四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条款未涉及的重大和特殊情况的奖惩,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奖惩权,罚款统一收缴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公司原《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同时作废。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有效地推进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死亡事故的发生,对公司2008年1月10日下发执行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有效的补充,充分体现安全管理“重奖”的原则,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特下发此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外包工程队全年未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分别给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各采矿工程部、各选矿工程部、安全环保部5万元安全奖励;给予外包工程队一定的安全奖励。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外包工程队全年发生一起任何性质的一般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不予发放安全奖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上述其他单位给予发放50%的安全奖励。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外包工程队全年发生两起任何性质的一般死亡事故,不予发放公司的安全奖励。
第四条 本规定从属于2008年1月10日下发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例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讨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事宜等。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季召开一次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会议,总结上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学习安全专业技术,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每周二)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上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并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安全问题研究解决。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大会,总结布署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根据公司的统一布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下月的安全工作重点,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矿区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总结、调整、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公司调度会工作布置要求,提出本单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部门、单位有关领导会议,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排近期安全工作要求或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及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措施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一)A 级隐患:
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规划部制定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二)B 级隐患:
公司其它各单位制定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环保部主任审批,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三)C 级隐患:
各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从事操作作业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二、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一)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正副主任、工段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采掘、通风、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四)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包括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1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五)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公司生产过程中若增添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三)、各操作工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增添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的认识和掌握学习。
(四)、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第十二章 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手套、手电筒、电池、防尘口罩、洗衣粉(肥皂)等。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向供销采购部门提出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第四条 供销采购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负责购买与发放。
第五条 供销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属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
第六条 供销采购部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工种核发。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其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禁止使用。
第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工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对违反劳动保护用品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组织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各级组织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
(2) 发生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时,负责组织、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理;
(3) 掌握险情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有关
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4) 负责应急力量的调配,应急物资准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习。
(三)有关部门职责
(1) 工程实施部门是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2) 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紧急状态下救灾现场的警戒,管理交通运输,紧急疏散有关人员。
(3) 消防部门负责现场火灾扑救。
(4) 事故应急救援队、医院负责伤员的救护和治疗。
(5)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一)所有生产(施工)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设施、危险作业及可能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环境污染等事故场所,都应编制应急预案。
(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施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危害事故发生后的相互影响和可能引起的联锁反应。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评估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及紧急状态发生时的可能后果。
(二)制定与外部机构联系的计划、方案,包括与紧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联系。
(三)救援设施及内外报警和通信联络的方法、步骤。
(四)应急指挥中心(部)的地点和组织网络。
(五)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六)在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的行为,包括人员疏散、撤离、警戒、隔离计划等。
(七)应急预案所需的资源(人、物资、设备等)获得的渠道和方式。
(八)应急设备、物资:
1、电话、无线电和其他通信设备的准备;
2、安全检测仪器;
3、个人防护和其他救护设备;
4、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
5、照明设施及破拆工具;
6、其他抢险救灾所需物资。
(九)应急资料:
1、现场示意图;
2、存放危险物质的地点;
3、安全设施的位置;
4、消防系统和附加水源;
5、污水和排水系统;
6、场区道路和出口;
7、装置与周围居民区的关系图;
8、危险救灾人员的地址及联络方式;
9、生产(施工)现场的承包负责人名单;
10、地方医疗、消防服务机构的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四、应急预案的审批与检查
(一).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由预案实施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二)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指挥部门应确保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内的每个员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三) 应急指挥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检查,其内容有:
1、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2、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
3、疏散、撤离步骤是否适宜;
4、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
5、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满足应急预案要求;
6、救援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品种齐全,保管完好,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五、应急培训与演练、评估与修订
为确保有关人员熟悉、了解应急预案,有效响应紧急状况,应急指挥部应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一)应急预案的培训按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执行。
(二)应急预案的演练一般半年进行一次。
(三)每次演练后,应对该预案是否全面检验进行确认并找出不足和缺陷。
(四)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应急管理需要。
(五)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六、应急事件的报告:
(一)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警,同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二)各单位接到应急报告后,指挥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三)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灾情的情况,做出具体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安排。
第十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处理,立即解决,一时处理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组织生产,并在调度会上提出,将事故隐患列入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二、对各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行政领导或安全员应立即写出隐患报告书上报安全环保部。
三、安全环保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后应立即报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对解决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报告书按要求登记保存。
四、对所有事故隐患都必须按“三定”(定时、定人、定措施、)的要求按期整改。
五、凡经安全环保部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解决,并留有记录。对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安全指令通知书,经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后,下发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领导必须立即在指令书上签字,限期整改。
六、指令中的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报告安全环保部或在调度会上提出。
七、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执行指令书中规定的任务,安全环保部将对其单位或个人进行考核处罚,必要时提请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部门、单位内部的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
第三条 部门、单位内部日常安全检查
内部日常安全检查系指部门、单位及班组两级的自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一般每周进行两次,各生产班组必须每天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本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环保部。
第四条 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
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参加,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
㈡矿区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生产技术部采矿、测量负责人,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矿区负责人,安全督导员和施工队负责人联合组成。
㈢公司驻地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机电部门电气、设
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人员,财务预算部主管人员及选矿厂主管人员组成。
㈣安全检查结束后,由安全环保部召集检查组人员进行情况汇总,召开安全例会并下发整改通知。整改通知要载明: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
㈠各矿区要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负责如实填写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记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下井检查。
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下井次数:
为了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真正使安全管理趋向现场化,充分发挥采矿工程部领导干部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规定:
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
业务主管: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同时,为了更好的为采矿坑口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支持与服务工作,对安全、生产、设备、水电部门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次数规定如下:
①、安全环保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业务主管: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②、生产规划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高级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③、设备管理部、水电车间: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
⑵、本制度对业务主管以上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予以规定,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其他人员下井次数的具体规定,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⑶、下井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①、在带班期间负责及时处理和协调井下生产及安全的一切事宜,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人员组织、生产组织、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解决各类问题,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危及作业人员生命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②、带班人员要突出检查重点,下井检查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要发现突出问题,并组织解决,出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工作日志,详细填写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解决办法及交办人员和限期等,确保大问题不过夜,小问题不过班。
③、实行井下带班人员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接班的带班人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生产组织、设备设施、治安护矿等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交办当班生产及安全生产相关事宜。
⑷、管理及考核:
①、安全环保部要将本制度所涉及部门及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进行统计,并在公司每月25日前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将下井带班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
部综合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的单位要将本单位管理人员下井情况在公司每月首次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②、为及时了解带班人员出勤情况,由安全环保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督查组、审计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用查带班工作日志、入井登记、跟踪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③、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条 节假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如国庆、春节等)停产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冬、夏季要分别进行“四防”检查,夏季要进行防汛专项检查。
第七条 不定期抽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需按规定派出安全检查人员,如因未派专人而导致检查漏项,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每次现场安全检查后,安全环保部都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并在期限到达时给予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安全环保部整理归档。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使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年终,公司应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次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下发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文件。
第三条 公司安全工作目标的制定,应为人身伤亡、重大环保、重大设备、交通、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千人负伤率等其他控制指标可按上级规定确定,并下达到各部门、单位,但不能分解给员工。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安全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 在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中,安全指标应占有一定比例,实行伤亡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 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条 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㈠公司级教育。新员工进公司,首先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介绍到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介绍选矿厂和矿区的特殊危险场所和职业危害。
3、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介绍公司及行业中的典型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㈡车间(部门)级教育。根据新员工的岗位类别,车间(部门)级教育分别由选矿厂、矿区及各部门负责,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班组。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如下:
1、本车间(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特点。
2、本车间(部门)的劳动纪律要求、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本车间(部门)的有毒有害因素。
4、本车间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
5、本车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㈢班组级教育。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本班组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2、本班组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维护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三条 班组教育合格后,由班组长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新工人的安全防护工作,监护一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三节 转岗安全教育
第四条 转换工种(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员工的安全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特殊工种除外),按照车间(部门)和班组安
全教育程序进行。
第五条 转换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安全教育培训试卷,由车间(部门)负责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从普通岗位调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五节 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 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参观、学习和实习期的长短决定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对于短期内的参观和学习人员,安全环保部要派出有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程陪同,负责参观和学习人员的安全。对于长期学习和实习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有专人看护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六节 全员培训
第九条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如下:
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㈡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要求。
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知识。
㈣本公司及同行业的典型事故案例。
㈤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知识。
第十条 对外委井巷施工队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安全环保部协助完成。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
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
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
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
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及措施
第一节 尾矿库监测制度
一、坝体的监测
监测人员每年应在汛前、汛后、上冻前、解冻后进行四次监测,必须对设置测点进行测量,并建立好则量记录档案,做好分析报告,并报公司安环部。遇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测次。a地震或久雨、暴雨之后,b变形量显著增大时,c渗水情况显著变大时,d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e在坝体上进行较大规模施工之后,在每堆起一子坝前测量好下一级位置及规格,给操作工提供操作图纸。
二、尾矿库渗水量的监测
每月由选厂安全员对坝底和坝上的渗水量进行一次监测,并做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若渗水量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查找变化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防止隐患扩大。
三、行业专家检查
定期邀请有关尾矿库的专家进行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听取专家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节 炸药库监测制度
一、坚守岗位,昼夜值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发放手续。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熟悉使用消防器材。
二、提高警惕,严防火灾,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确保仓库安全。
三、凭票发放,杜绝外借,严禁炸药、雷管混放,搞好库内文明卫生。
四、库区外20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五、仓库要有可靠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六、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七、库内要有足够的防火器材、用具,并保持完好状态。
八、防止爆破材料被盗或变质,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经常保持库内安全状况良好。
九、库内禁止用电器设施、禁止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内。
十、库内存放的爆破品必须按要求存放,严禁超限。
十一、严格爆破材料的领、退库手续,保证帐、物平衡。入库要做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设施。
二、公司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尾矿库、炸药、雷管库。
三、尾矿库监控措施:
(一)尾矿库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按规定条例筑坝,尾矿库要有通讯设备,能够随时与车间领导保持联系。每班应固定专人对尾矿库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沉陷、滑坡、开裂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清理截洪沟淤积的尾矿泥砂和杂物。汛期阶段应加强库区照明,并准备足够的防洪器材等物质、车辆,在选矿车间领导下组织防汛队伍。加强昼夜巡视,每班不得少于两人。
(二)严格按照尾矿坝排渗设计服从完善,发现渗流堵塞和渗出
浑水要及时维修,发现水位、渗透量、浑浊度变化异常。马上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到选矿车间、安环部门。不得在坝体上或对坝有影响的地点挖取土砂,严禁在库区周围放牧。在尾矿坝使用过程中,溢流塔的封堵,必须在溢流塔底部和支洞口段进行封堵,严禁塔顶封堵,严禁发生漏砂现象。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应对各种防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理,保证尾矿坝正常安全使用。
(三)尾矿坝防洪材料配备有编织袋、草袋、尖锹、平锹、尖镐、砂土等。
四、炸药、雷管库监控措施:
(一)炸药、雷管库必须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居住区和生产设施,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二)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库区范围内严禁焰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炸药库周围20米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五)炸药、雷管出入库必须经过严禁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账,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六)对失效和生产无法使用的残、废爆炸物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销毁手续,由具备爆破资格人员进行集中销毁,并建立爆炸物品销毁台账。
(七)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
不准在库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内吸烟、用火。
(八)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九)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第七章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备选购
(一)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二)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二、设备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三)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四)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设备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落实。
(二)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三)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定设备“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四)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二)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做好设备经常性的润滑、紧固、防腐等工作。
(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保持设备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设备检查制度
(一)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设备日常保养记录表》上。
(二)每半年由使用部门组织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
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三)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设备维修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四)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六、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一)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二)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朮部确认并签署意见。
(2)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朮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报废结算手续。
(三)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七、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记载设备一生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
选购,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管理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盘保存。
第八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推动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更好地为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服务,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档案室管理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起草、制定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搞好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好《档案法》。
(二)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性档案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督促、检查、指导各有关业务部门积累、收集、保存好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并及时上交档案室。
(四)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卷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健全各种档案目录,做好档案管理的原始记录,达到完整、准确、系统。
(六)负责档案的统计、利用、转递工作。
(七)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查准率和查全率分别达到100%。
(八)对过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登记及销毁。
(九)借阅的、应归档的档案应立即送交档案室组卷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长期保管档案资料。
(十)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十一)确保档案安全,做到“七防”(即防水、光、盗、潮、
尘、高温、虫鼠)。
第三条 文件和资料归档管理
一、归档
(一)归档要求:归档文件和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二)归档范围:上级机关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决议、纪要、报告、通告等;公司文件、指示、决议、决定、通知、纪要、报告等;党政工团文件、指示、决议、决定、通知、纪要、报告等;员工人事档案、公司计划、统计报表、各种证件、证明材料、财会票据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
(三)归档份数
公司档案归档份数为一式一份。并要求:上级来文,接收文件后,正文与附件一并归档;公司发文要求打印材料与原底稿各归档一份;其他文件和资料底稿与打印件各归档一份。
二、组卷
(一)分类:参照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将其分为文件档案、资料、人事、基建、会计等类别。
(二)编页:案卷内文件资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次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次号,并建立档案总目录及分目录。
(三)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密级依据保密规定填写,秘密、内部、公开等。
三、企业档案的借阅管理
(一)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的借阅必须填写《文书档案借(查)阅和利用效果登记表》,其他档案借阅须填写《文书档案借(查)阅登记表》。
(二)会计档案的借阅仅限于财会人员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征得财会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档案资料需取证时,只能按原件抄录、复印,不得涂改,不得损坏原始凭证。
(四)涉及质量认证文件外借必须经管理者代表批准。
(五)涉及公司机密文件必须经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批示。
四、企业档案的销毁
(一)已到保管期限或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要进行销毁。
(二)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由监销人员负责监销,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九章 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安全保护意识。
第三条 全体员工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罚,情节较重者由安委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生产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部门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奖惩的权力。
第八条 基层部门领导、安全员根据本制度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享有奖惩权,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奖惩建议权。奖惩及建议材料要在本部门备案,每月汇总一次。
第二节 奖 励
第九条 各采矿、选矿工程部全年无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加强顶板预测,避免顶板灾害事故人员, 给予50-2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避免重大人身、设备、火灾事故的人员,给予200-500元/人奖励。
第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矿山抢险救护人员,给予200-1000元/人奖励。
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蓄意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100-500元/人奖励。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技术进行小改小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根据其产生的效益,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上述人员的奖励,由各生产部门研究,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并将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节 处 罚
第十六条 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和性质,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为: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死亡事故处罚办法:
一、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1~2人),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降职使用六个月并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主管安全副主任经济处罚1000元;其他班子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本年度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解聘,班子其他成员一律降职使用。相关单位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二、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班子其他成员和相关责任人一律降职使用;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扣除本人本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从事故发生之日前累计)。
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除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公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各生产部门按照本制度进行日常和专项安全检查,对“三违”人员,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扣款并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单位(部门)的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二、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未在1小时内上报,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三、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违章行为不予以制止,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四、对公司日常安全检查或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不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每项处罚500元。
五、各采矿、选矿工程部每月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处罚本单位500元,同时处罚该单位负责人200元。
六、未按规定对新工(雇佣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七、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每人次处罚100元。
八、对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200元。
九、同类安全事故或员工(雇佣工)违规、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处罚200元。
十、与外包施工队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否则处罚本部门200—500元。
十一、各单位(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安全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否则处罚500元/人次。
十二、要积极配合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或相关工作,否则处罚200元。
第十九条 对井下安全生产违章、违规的处罚:
一、员工(雇佣工)在工作岗位(作业场所)不按规定佩戴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每缺一件处罚100元。
二、酒后下井作业,处罚100元。
三、不服从信号工指挥或特殊情况下未与信号工取得联系,私乘人车或罐笼者,处罚100元。
四、擅自扒乘运行矿车,发现一次处罚乘坐者50元,并处罚当班司机100元。
五、竖井各中段井口安全门在非作业情况下未关闭或罐笼运送人员时,罐笼安全帘(门)未关闭,处罚信号工50元。
六、斜井运输时严禁行人,行人时严禁运输,否则处罚信号工50元。
七、斜井矿车运输必须使用“三保险”销子,否则处罚管理单位200元,处罚工队1000元。
八、非电机车司机驾驶电机车,处罚当事人100元。
九、相向行驶的电机车相撞,处罚司机各100元;同向行驶电机车相撞,处罚后方司机100元,若造成恶性事故的另行处理。
十、卷扬工操作失误造成过卷事故,处罚卷扬工100元;卷扬机超速运行,发现一次处罚卷扬工50元。
十一、卷扬正司机操作时,副司机未在旁边监护,发现一次处罚副司机50元。
十二、随意拆除安全设施或装置,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十三、竖井井筒检修时,必须使用安全伞或安全带,违者处罚检修者200元。
十四、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十五、进入作业现场对作业区域或活动区域的安全情况不进行检
查、不处理顶板和巷道两帮浮石,发现一次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十六、未按工程设计中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十七、主运巷道、斜井、安全通道、炸药库、雷管库、卷扬房、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照明设施不完善,处罚所在单位100元。
十八、通风防范措施不力,造成作业人员炮烟中毒事故,处罚本单位负责人500元。
十九、故意破坏通风防尘设施者,除按损失折价赔偿外,同时处罚当事人100元。
二十、炸药库、雷管库要帐物相符、记录齐全,否则处罚库管员50元。
二十一、井下爆破作业时应设警戒,否则处罚爆破工100元。 二十二、送药工不准将雷管、炸药混装混运,严禁让他人代领、代送,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二十三、送药工送药时要直接送到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严禁爆破器材与炸药混放,违者处罚100元。
二十四、运送爆炸物品时,严禁监护人与其他人员一起乘罐(车),否则处罚监护人100元。
二十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的退库制度,多余爆炸物品未及时退库的,对使用者每一管炸药处罚50元,每一枚雷管处罚100元。
二十六、凿岩作业时不准打干眼、残眼,违者处罚凿岩工200元。 二十七、支护工不按安全规程或技术要求支护,处罚支护工100元。
二十八、电缆、电线有断头、裸露的,发现一处处罚所在单位50元。
二十九、安全警示(指示)标志不齐全的,处罚所在单位100元。
三十、损坏井下各种安全警示(指示)标志者,处罚当事人50元。
三十一、采场、巷道顶板等场所发生大面积塌方、跨帮事故后不上报,私自违章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三十二、本条款未涉及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各矿或公司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条 地表安全生产违章、违规的处罚:
一、岗位操作工,未按规定佩戴齐全劳保用品者,处罚50元。
二、严禁酗酒上岗作业,违者处罚100元。
三、停电检修设备要挂安全警示标志牌,送电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私自停送电,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四、机动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的有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发现一次处罚50元。
五、球磨机、变电站等重大设备或场所进行检修时,应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违者处罚本单位100元。
六、天车作业必须由天车工操作,私自违章操作,处罚责任人50元。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因设计有问题,或者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认真验收而发生事故,处罚本部门和施工队负责人各200元、其他责任人员100元。
八、对分配新工或转岗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力资源部擅自分配其上岗,处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200元。
九、对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液化气库、锅炉房、仓库、尾矿库等重大危险源,如保管员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及时汇报重大安全隐患,而导致爆炸、火灾、溃坝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罚本单位负
责人200元、管理员100元;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上报公司安委会研究,追究本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违章使用电、气焊,发现一次处罚操作工50元。
十一、违反设备管理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二、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经公司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四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条款未涉及的重大和特殊情况的奖惩,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奖惩权,罚款统一收缴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公司原《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同时作废。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有效地推进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死亡事故的发生,对公司2008年1月10日下发执行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有效的补充,充分体现安全管理“重奖”的原则,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特下发此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外包工程队全年未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分别给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各采矿工程部、各选矿工程部、安全环保部5万元安全奖励;给予外包工程队一定的安全奖励。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外包工程队全年发生一起任何性质的一般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不予发放安全奖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上述其他单位给予发放50%的安全奖励。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外包工程队全年发生两起任何性质的一般死亡事故,不予发放公司的安全奖励。
第四条 本规定从属于2008年1月10日下发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例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讨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事宜等。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季召开一次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会议,总结上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学习安全专业技术,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每周二)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上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并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安全问题研究解决。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大会,总结布署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根据公司的统一布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下月的安全工作重点,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矿区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总结、调整、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公司调度会工作布置要求,提出本单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部门、单位有关领导会议,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排近期安全工作要求或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及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措施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一)A 级隐患:
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规划部制定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二)B 级隐患:
公司其它各单位制定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环保部主任审批,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三)C 级隐患:
各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从事操作作业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二、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一)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正副主任、工段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采掘、通风、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四)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包括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1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五)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公司生产过程中若增添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三)、各操作工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增添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的认识和掌握学习。
(四)、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第十二章 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手套、手电筒、电池、防尘口罩、洗衣粉(肥皂)等。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向供销采购部门提出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第四条 供销采购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负责购买与发放。
第五条 供销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属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
第六条 供销采购部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工种核发。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其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禁止使用。
第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工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对违反劳动保护用品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各级组织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各级组织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
(2) 发生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时,负责组织、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理;
(3) 掌握险情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有关
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4) 负责应急力量的调配,应急物资准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习。
(三)有关部门职责
(1) 工程实施部门是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2) 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紧急状态下救灾现场的警戒,管理交通运输,紧急疏散有关人员。
(3) 消防部门负责现场火灾扑救。
(4) 事故应急救援队、医院负责伤员的救护和治疗。
(5)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一)所有生产(施工)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设施、危险作业及可能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环境污染等事故场所,都应编制应急预案。
(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施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危害事故发生后的相互影响和可能引起的联锁反应。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评估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及紧急状态发生时的可能后果。
(二)制定与外部机构联系的计划、方案,包括与紧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联系。
(三)救援设施及内外报警和通信联络的方法、步骤。
(四)应急指挥中心(部)的地点和组织网络。
(五)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六)在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的行为,包括人员疏散、撤离、警戒、隔离计划等。
(七)应急预案所需的资源(人、物资、设备等)获得的渠道和方式。
(八)应急设备、物资:
1、电话、无线电和其他通信设备的准备;
2、安全检测仪器;
3、个人防护和其他救护设备;
4、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
5、照明设施及破拆工具;
6、其他抢险救灾所需物资。
(九)应急资料:
1、现场示意图;
2、存放危险物质的地点;
3、安全设施的位置;
4、消防系统和附加水源;
5、污水和排水系统;
6、场区道路和出口;
7、装置与周围居民区的关系图;
8、危险救灾人员的地址及联络方式;
9、生产(施工)现场的承包负责人名单;
10、地方医疗、消防服务机构的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四、应急预案的审批与检查
(一).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由预案实施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二)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指挥部门应确保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内的每个员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三) 应急指挥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检查,其内容有:
1、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2、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
3、疏散、撤离步骤是否适宜;
4、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
5、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满足应急预案要求;
6、救援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品种齐全,保管完好,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五、应急培训与演练、评估与修订
为确保有关人员熟悉、了解应急预案,有效响应紧急状况,应急指挥部应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一)应急预案的培训按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执行。
(二)应急预案的演练一般半年进行一次。
(三)每次演练后,应对该预案是否全面检验进行确认并找出不足和缺陷。
(四)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应急管理需要。
(五)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六、应急事件的报告:
(一)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警,同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二)各单位接到应急报告后,指挥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三)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灾情的情况,做出具体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安排。
第十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处理,立即解决,一时处理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组织生产,并在调度会上提出,将事故隐患列入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二、对各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行政领导或安全员应立即写出隐患报告书上报安全环保部。
三、安全环保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后应立即报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对解决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报告书按要求登记保存。
四、对所有事故隐患都必须按“三定”(定时、定人、定措施、)的要求按期整改。
五、凡经安全环保部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解决,并留有记录。对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安全指令通知书,经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后,下发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领导必须立即在指令书上签字,限期整改。
六、指令中的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报告安全环保部或在调度会上提出。
七、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执行指令书中规定的任务,安全环保部将对其单位或个人进行考核处罚,必要时提请给予相应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