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

附件1:

南通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与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通委发„2009‟5号)和《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南通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大培养和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为实现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从2011年起,选拔20名中青年首席专家、2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6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5年,第一层次20名中青年首席专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科学技术界产生较大影响,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国内或国际一流专家;第二层次2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在省内科学

技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100名左右成长为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创新平台负责人;第三层次6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实绩明显,成为市级学术技术骨干。

第四条 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全市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以及高技能人才。注重选拔培养我市优先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中青年首席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

2. 近五年来,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

新成果,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 近五年来,在主持并完成省(部)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近五年来,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或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 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建议或论证报告,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6. 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基础教育领域成就突出,对我市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得到同行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 近五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3. 近五年来,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 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 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宣传文化事业作出重要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6. 近五年来,在基础教育领域及其他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市、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7. 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获得省(部)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县(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近五年来,在市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者。

3. 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 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市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行业业务骨干。

5. 近五年来,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十条 成立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技术评审。在技术评审的基础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最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由两名同行专家就人选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人选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部门、单位初审后,择优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中青年首席专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直接纳入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进行培养管理。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研讨。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班,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或工作,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定期培训工作以市为主,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定期培训工作以县(市)区、市各部门、单位为主,培养期内,每位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研讨不少于2次。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其加快成长。

第十六条 发放津贴补助。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8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5000元,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已获得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鼓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给予专项津贴补助。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资助。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226工

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专款,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攻关、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出国培训进修、出版学术成果等。项目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20项,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2-1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八条 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培养期内,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

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00%、80%、6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省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有1项奖励2000元;培养对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给予3000元奖励。以上同一类型配套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改善生活工作条件。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疗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及生活等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培养对象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面向基层群众的技术服务、知识培训等,在服务发展中提升本领。充分发挥培养对

象在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着力加强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培养工作主管部门报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培养期中和期末对培养对象进行2次综合考核,期中考核优秀的,从次年起,按标准额的150%兑现津贴补助;考核合格的,从次年起仍按标准额兑现津贴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当年津贴补助,待申请再次考核并通过后再发放津贴补助,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养资格,不再发放津贴补助。期末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批次推荐培养对象和国家、

省级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建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滚动管理制度。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工作调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列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同一层次培养对象的管理期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人才培养工作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县(市)区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责任,每年组织对县(市)区“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对考核优秀的县(市)、 区给予5-8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上述津贴补助、配套奖励等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县(市)财政分别负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南通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与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通委发„2009‟5号)和《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南通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大培养和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为实现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从2011年起,选拔20名中青年首席专家、2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6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5年,第一层次20名中青年首席专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科学技术界产生较大影响,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国内或国际一流专家;第二层次2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在省内科学

技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100名左右成长为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创新平台负责人;第三层次6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实绩明显,成为市级学术技术骨干。

第四条 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全市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以及高技能人才。注重选拔培养我市优先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中青年首席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

2. 近五年来,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

新成果,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 近五年来,在主持并完成省(部)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近五年来,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或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 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建议或论证报告,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6. 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基础教育领域成就突出,对我市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得到同行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 近五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3. 近五年来,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 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 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宣传文化事业作出重要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6. 近五年来,在基础教育领域及其他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市、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7. 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获得省(部)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县(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或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近五年来,在市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者。

3. 近五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获得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 近五年来,在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市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行业业务骨干。

5. 近五年来,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十条 成立市第四期“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技术评审。在技术评审的基础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最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由两名同行专家就人选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人选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部门、单位初审后,择优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中青年首席专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直接纳入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进行培养管理。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研讨。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班,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或工作,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定期培训工作以市为主,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定期培训工作以县(市)区、市各部门、单位为主,培养期内,每位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研讨不少于2次。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其加快成长。

第十六条 发放津贴补助。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8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5000元,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已获得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鼓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给予专项津贴补助。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资助。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设立“226工

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专款,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攻关、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出国培训进修、出版学术成果等。项目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20项,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2-1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择优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八条 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培养期内,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

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00%、80%、6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省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经申报确认,按获奖金额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培养对象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有1项奖励2000元;培养对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给予3000元奖励。以上同一类型配套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改善生活工作条件。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疗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及生活等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培养对象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面向基层群众的技术服务、知识培训等,在服务发展中提升本领。充分发挥培养对

象在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着力加强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培养工作主管部门报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培养期中和期末对培养对象进行2次综合考核,期中考核优秀的,从次年起,按标准额的150%兑现津贴补助;考核合格的,从次年起仍按标准额兑现津贴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当年津贴补助,待申请再次考核并通过后再发放津贴补助,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养资格,不再发放津贴补助。期末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批次推荐培养对象和国家、

省级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和单位建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滚动管理制度。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工作调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列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同一层次培养对象的管理期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人才培养工作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县(市)区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责任,每年组织对县(市)区“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对考核优秀的县(市)、 区给予5-8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上述津贴补助、配套奖励等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县(市)财政分别负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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