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 10530 学 号 [1**********]7 分 类 号 D915.3 密 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网上追逃问题研究
学 位 申 请 人 谭 正 贵 指 导 教 师 刘梅湘 教授
学 院 名 称 法 学 院
学 科 专 业 法律硕士
研 究 方 向 刑事诉讼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ve
Candidate Supervisor
Specialization
University
Date th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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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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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人员时,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或者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为查询比对工具,以发现、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的一项侦查行为。
1999年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网上追逃专项行动,并创立“立案地公安机关负责登记逃犯上网信息,户籍地公安机关在予以相应配合,各地公安机关负责抓捕”的网上追逃运作机制。网上追逃专项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我国立法并未有网上追逃的相关规定,理论界对于网上追逃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所以到目前为止,网上追逃在我国也只是存在一些司法实践上的经验而已。
为了弥补立法规定与理论研究的不足,本文对网上追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梳理,并通过对L区公安局网上追逃活动的实证调查,发现网上追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介绍了网上追逃的涵义、特征、性质以及意义;第二章节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来了解网上追逃的运行现状;第三章节总结了网上追逃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节提出完善网上追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网上追逃 超期羁押 权利保障
Abstract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ve is a investigatiao behavior.when whe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ind suspicious person,they use the national Fugitives information CD or Fugitives information system as a tool to find and Arrest them.
In 1999,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irst launched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special action, and founded the case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esponsible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the household register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the corresponding with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rrest mechanism.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make a great contribution on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safeguard social order smoothly. However,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and the theoretical study for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is not deep enough, so far, there is some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 in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make up the lack 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oretical study, this article Finishing the basic concept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and found many problems of L District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n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then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his article divides into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meaning, characteristics,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the second chapters understand the operation status of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by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s.the third chapter summariz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problems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the fourth chapter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Key words: Online hunt the fugitive, extended custody, rights protection
目 录
引 言 .................................................................................................................................. 1
第1章 网上追逃的涵义及意义 ...................................................................................... 2
1.1 网上追逃的涵义 .................................................................................................... 2
1.2 网上追逃的特征 .................................................................................................... 2
1.2.1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 2
1.2.2 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 2
1.2.3 以信息数据库为基础 .................................................................................. 3
1.2.4 适用对象是未决的和已决的在逃人员 ...................................................... 3
1.2.5 主体是公安机关 .......................................................................................... 3
1.2.6 审批程序严谨 .............................................................................................. 3
1.3 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 ............................................................................................ 4
1.4 网上追逃的意义 .................................................................................................... 5
1.4.1 有利于迅速的抓获在逃人员 ...................................................................... 5
1.4.2 有利于提高抓捕的正确性 .......................................................................... 5
1.4.3 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 6
1.4.4 有利于打击犯罪 .......................................................................................... 6
第2章 网上追逃运行现状——以L区公安局为例 ...................................................... 7
2.1 网上追逃设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 7
2.2 网上追逃程序运作 ................................................................................................ 7
2.2.1 上网程序 ...................................................................................................... 7
2.2.2 撤网程序 ...................................................................................................... 8
2.3 抓获逃犯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 8
2.3.1 抓获逃犯属地的情况 .................................................................................. 8
2.3.2 抓获逃犯年龄结构情况 .............................................................................. 9
2.3.3 抓获逃犯方式的情况 .................................................................................. 9
2.3.4抓获网上逃犯涉案类别情况 ..................................................................... 10
2.4 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 ...................................................................................... 10
2.5 网上追逃的监督与救济 ...................................................................................... 11
第3章 网上追逃存在的问题 ........................................................................................ 13
3.1 网上追逃立法缺位 .............................................................................................. 13
3.2 网上追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3
3.2.1 网上追逃异地拘捕存在的问题 ................................................................ 13
3.2.2 网上追逃行为被滥用 ................................................................................ 15
3.2.3 网上追逃信息数据不准不全 .................................................................... 15
3.2.4 网上追逃配套资源欠缺 ............................................................................ 15
第4章 网上追逃的完善措施 ........................................................................................ 16
4.1 完善网上追逃立法规定 ...................................................................................... 16
4.2强化网上追逃的监督 ........................................................................................... 17
4.3强化人权意识 ....................................................................................................... 17
4.4 加强网上追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 17
结 语 ................................................................................................................................ 19
参考文献 ............................................................................................................................ 20
致 谢 ................................................................................................................................ 21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22
引 言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通过查清犯罪事实,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正因为如此,现如今全国乃至世界都将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作为打击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犯罪嫌疑人往往异地作案、异地流窜、异地藏匿。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未能及时抓获,不仅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灵创伤,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何及时、有效、快捷地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已成为摆在各级各地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公安机关及时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网上追逃”——这个现代科技与公安实践相结合的锐利武器应运而生。
第1章 网上追逃的涵义及意义
1.1 网上追逃的涵义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人员时,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或者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为查询比对工具,以发现、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的一项侦查行为。①具体而言,就是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将已经决定拘留或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全方面的收集、整理,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按要求录入到“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享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各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网络24小时登陆“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或者将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下载到“身份证阅读器”(一种只要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贴近识别区,就可以自动读取公民身份信息,并与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自动比对的便携式仪器,又称“掌上宝”),供铁道公安、派出所、治安、刑侦、人口、监管等各个部门进行实时、方便、有效地查询、比较,从而抓获在逃人员。
1.2 网上追逃的特征
所谓特征就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表现,网上追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2.1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网上追逃是以多个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而成的互联网为依托展开的,没有计算机网络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网上追逃。传统的抓捕在逃人员的方式就是发布通缉令,在计算机和网络未普及之前,通缉令是通过张贴布告的方式对外发布的,通缉令的载体就是纸张。而在计算机和网络迅速普及之后,以网络为载体而迅速兴起了一种更快捷、更环保的抓捕在逃人员的方式即网上追逃。可以说,网上追逃是网络迅速发展的产物。
1.2.2 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网上追逃是通过网络来发布追逃信息的,但是这个网络并非是民用互联网络,而是一个专用网络,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它就是一根信息传输专线,从公安部连接到省公安厅,再从省公安厅连接市局,再由市局连接到分局,再由分局接到各① 徐海娇.我国通缉制度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1.
个科所队室。只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能够看到网上追逃的信息,而普通民众根本接触不到这些信息的机会。所以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网上追逃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1.2.3 以信息数据库为基础
实行网上追逃必须要建立信息数据库,这个信息数据库里收集的是全国范围内在逃人员的资料,包括在逃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照片、法律文书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将可疑对象与信息数据库的在逃人员资料进行核对、比较来确定可疑对象是否是应被抓捕的在逃人员。所以,如果没有这个信息数据库,就很难实施网上追逃活动了。
1.2.4 适用对象是未决的和已决的在逃人员
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法院决定逮捕的在逃的被告人;第二类是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第三类是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概言之,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就是未决在逃人员和已决的在逃人员,这个范围相当广泛。
1.2.5 主体是公安机关
网上追逃的发布主体与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这是因为网上追逃是在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发布的,所以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人员才能知晓在逃人员的信息,也只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去抓捕在逃人员。这与同为抓捕在逃人员的通缉方式不同,虽然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但是由于通缉令是面向社会的,普通大众通过一般途径都可以获取通缉令中的信息。当公民发现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时,他们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组织人员进行抓捕,也可以自己扭送在逃人员至公安机关。换句话说,就是通缉的执行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是普通民众。
1.2.6 审批程序严谨
根据1999年、2002年、2005年公安部相继出台的三个关于网上追逃的文件规定①以及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活动的统一做法,网上追逃的发布程序是:先是由立案单位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的相关内容,然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再将相关材料交由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在逃人员的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最后再①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2002年3
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
由市级、省级刑侦部门分管网上追逃的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网上追逃的发布即告完成。由于发生新情况需要进行信息修改或补充的,也要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网上追逃的撤销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也要经过两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此外,撤销手续的办理要在在逃人员被抓获后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
1.3 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对网上追逃进行界定,关于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应将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列入刑事诉讼法,即认为网上追逃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措施,还有学者认为网上追逃是建立新的通缉制度的一次变革性尝试,即认为网上追逃就是一种新型的通缉方式。还有学者认为网上追逃是一种办案协作的工作机制,不属于独立的侦查行为,也区别于法定的通缉措施。①
笔者认为,网上追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侦查措施。该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而提出:首先,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这五种,网上追逃显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来看待。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从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来看,网上追逃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在完成侦查任务,因为查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侦查行为实施的主要任务之一。这里有一点可能会引起质疑,即网上追逃还包括抓获从监狱、劳教场所脱逃的服刑人员,而这些人员并非是未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从表面意思来看,并非是在进行侦查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从监狱脱逃的服刑人员涉嫌触犯刑法上的脱逃罪,所以抓获这些在逃人员正是侦破脱逃案件所必须采取的侦查措施;而对于从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来说,虽然不构成脱逃罪,但是由于在抓获这些人员之后同样也要采取逮捕、拘留这样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侦查措施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可以将抓获从劳教场所的在逃人员的行为视为侦查行为。其次,网上追逃是不同于通缉的侦查行为。网上追逃和通缉虽然都是抓获在逃人员的方式,但是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公开性要求以及发布主体三方面。从适用对象来讲,网上追逃较通缉更为广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适用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网上追逃除了适用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应当拘留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从公开性要求来讲,网上追逃不及通缉的公开程度大。虽然网上追逃与通缉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发布追逃信息,但是网上追逃所使用的网络是公安机
① 宋家宁,胡巧件.网上追逃的法律思考[J].中国刑事警察,2010,(1).
关内部网,而通缉适用的是民用互联网。民众无法进入公安机关的内部网去了解网上追逃的有关信息,但是却可以通过互联网就可以知道通缉令的内容。所以,对于公众而言,网上追逃具有一定的秘密性,而通缉则是公开的。从发布程序来看,网上追逃的程序设计更为严谨。如前所述,网上追逃的发布与撤销都要经过县、市、省级三级的审批程序,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范围内的通缉令的发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而对于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而通缉令的撤销实行的是“谁发布,谁撤销”。通缉令的发布与撤销根本无需审批程序。再次,网上追逃与传统的抓获在逃人员的侦查行为不同,它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侦查行为。最后,网上追逃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通过网上追逃系统就可以直接查获在逃人员,而无需借助于其他的侦查行为。此外,由于网上追逃的法律后果是对在逃人员实行逮捕、拘留,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网上追逃又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1.4 网上追逃的意义
1.4.1 有利于迅速的抓获在逃人员
公安机关传统的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采用人海战术和疲劳战法,往往利用过年、过节等节假日时间,考虑到在逃犯罪嫌疑人或逃犯会思念家乡亲人,极有可能回家探望亲人,采取抓捕活动。但是,这种方式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效果也不高,因为在逃人员基本有了反侦查能力,在这些特殊日子往往选择不回家。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通过发布通缉令的方式来进行抓捕,但是由于全国被通缉的对象太多,通缉令发布后就如同石沉大海,至于何时能够抓获在逃人员更是无法预期的。而网上追逃较之于传统抓捕方式所不同的是,它利用计算机将在逃人员的信息储存下来,形成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在使用网上追逃时,只需将可疑对象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输入“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与数据库中的在逃人员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就可以相当迅速的判断出可疑对象是否是在逃人员,从而做出是否抓捕的决定。而整个核对的过程可能只需要几分钟,甚至只需几秒钟(用身份证阅读器识别)就能完成,所以较之于传统的抓捕方式,网上追逃更为迅速。
1.4.2 有利于提高抓捕的正确性
传统的抓捕方式在判断嫌疑对象是否是抓捕对象时,往往依赖于材料的记载和办案人员的记忆。但是在进行抓捕的过程中,时间是非常紧迫的,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再去查实资料,所以对于抓捕对象的识别就主要靠办案人员的记忆。但是人的
记忆是有局限性的,一方面人的大脑不可能像电脑一样有那么大的储存信息空间,另一方面人的记忆常常会因为诸如环境等外部因素和心情等内部因素而产生偏差,所以根据人的记忆去实行抓捕行为,很容易导致抓错人。而网上追逃则不会受到这样的局限,一方面电脑的储存非常大,另一方面电脑中的信息一般不会产生偏差,只要保障信息的输入是正确的以及操作也是正确的。所以,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在逃人员的错误率会非常低,正确性较高。
1.4.3 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纷纷呈现出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加上飞机、动车、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快速兴起,各地之间人员、财物的流动速度更快。日益增多的犯罪案件以及日益快速的人员流动速度,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司法资源也越来越紧缺。如何节省司法资源成为现代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而网上追逃则正好做到了这一点,网上追逃所建立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记载了全国范围内在逃人员的个人资料,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都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来共享这个资源。在实行抓捕过程中,只要与该信息数据库中所记载的在逃人员的基本资料进行核对、比较就能很快的做出判断,既操作简单,又迅速快捷。而且,这无疑是形成了一种全国公安机关的共同协作机制,整合了相关的力量与资源,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1.4.4 有利于打击犯罪
我国在1999年首次开展了网上追逃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通力合作打击犯罪。在接下来的第三年,全国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再一次联合作战,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多月的追逃专项活动,在此次活动中,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追逃的长处,充分运用高科技技术,以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库为基准,开展大规模的网上追逃。截止2010年12月底,全国共抓获逃犯400多万人,有效的打击了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2章 网上追逃运行现状——以L区公安局为例
该部分将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以L区公安局为实证研究地点,以2007年到2010年为研究时间,以网上追逃的物质设备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网上追逃的程序运作、抓获逃犯数量、属地、年龄结构、抓获方式、涉案类别的总体情况、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以及网上追逃的监督与救济五个方面为研究内容,通过大量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以求科学客观的揭示网上追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2.1 网上追逃设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2007年至2010年,L区公安局逐年加大网上追逃物质设备的投入。在2007年只有一台相对配置较低的电脑、扫描仪专门用于登记、撤消在逃人员信息。2009年和2010年投入资金购买了一台全新的高配置的电脑和数码相机。但在人员配置上,2007至2010年间,都只有一人从事专门上网追逃工作。(具体数据见表1)在本文第一章,笔者提到“身份证阅读器”在公安追逃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直到2010年,L区公安局没有一台“身份证阅读器”。同时,负责网上追逃登记、撤消等管理工作也一直只有一个民警,该民警还必须承担侦查工作及日常杂务,以致无法对网上追逃工作进行专职管理,造成一些网上追逃撤消不及时、错误上网现象的发生。
表1 网上追逃设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2.2 网上追逃程序运作
2.2.1 上网程序
公安机关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员,先由立案单位(即办案部门)到刑侦部门领取《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并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然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然后再由
市级、省级刑侦部门分管网上追逃的部门对在逃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法律文书、户籍地址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以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需要更新的,或者法律文书由刑拘转逮捕等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刑侦部门也要及时将立案部门提交的资料录入电脑,提交市、省级分管追逃工作的部门审批。
2.2.2 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被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在撤网时,立案单位也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然后再将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的照片,签名捺印后的法律文书、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捺印指纹等信息收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一同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进行撤销录入操作。刑侦部门在录入时,要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后的照片进行更新,然后将抓获后的在逃人员捺印指纹编号,以及抓获单位、抓获地址等项进行逐项录入。撤销录入操作后,也应通过相应的市、省级分管追逃的部门的审批,才算完成撤网程序。
2.3 抓获逃犯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2.3.1 抓获逃犯属地的情况
2007年至2010年,L区公安局共抓获逃犯577名,为便于区分,将所有抓获逃犯分成外省逃犯、本省外地逃犯、本市外县逃犯、本区逃犯四类(以上分类以立案地为标准,如外省逃犯是指立案地在外省,但逃犯户籍或居住有可能就在本地)。从分类情况来看,抓获外地逃犯总体数量较低,其中抓获外省逃犯11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20.28%;抓获本省外地逃犯63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0.92%;抓获本市外县逃犯64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1.09%。但抓获本地逃犯数量非常多,抓获333名,占抓获逃犯总数57.71%。(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2007年至2010年抓获逃犯属地的情况
表2中显示 2007年——2010年抓获本区逃犯的比例高达57.71%,笔者认为,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没有外逃,或在犯罪后一段时间后仍回到本地进行藏匿。而2007年抓获外省逃犯41名,比例高达42.27%,笔者认为如此高的抓获率并非完全是网上追逃的成果,而可能是基于这样两个原因:一是1、L区公安局将抓获外省逃犯作为2007年追逃工作的重中之重,从警力和财力优先保障对外省逃犯的抓捕,以提高抓捕外省逃犯的数量;二是弄虚作假,交换逃犯,骗取抓获战果。举例而言,就是A地公安机关抓获本地逃犯后,在撤消时可以填写B地公安机关。在以后的几年里,由于公安机关加强了内部规范管理,所以弄虚作假的现象越来越少了。
2.3.2 抓获逃犯年龄结构情况
2007年至2010年,L区共抓获逃犯577名,将所有被抓获逃犯分为20岁以下、21岁至30岁、31岁至40岁、41岁至50岁、50岁以上五个层次。从抓获逃犯年龄结构上来看,21岁至40岁之间的逃犯较多,其中共抓获21岁至30岁的逃犯238名,占抓获逃犯总数41.25%;31岁至40岁的逃犯170名,占抓获逃犯总数29.46%;20岁以下和40岁以上被抓获的逃犯较少,其中20岁的逃犯7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3.69%;41岁至50岁的逃犯7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3.34%;50岁以上的逃犯13名,占抓获逃犯总数2.25%。(具体数据见表3)
表3 2007至2010年抓获逃犯年龄结构表
2.3.3 抓获逃犯方式的情况
将所有在逃人员的抓获方式分为网上查询、光盘比对、清查、组织追捕、投案自首等六类。从抓获方式来看,通过光盘比对和清查抓获逃犯较少,其中通过光盘比对抓获逃犯24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4.16%;清查抓获逃犯2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4.68%;而组织追捕、网上查询和投案自首占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中组织追捕的逃犯206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5.70%;网上查询抓获逃犯12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21.14%;投案自首的逃犯115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9.93%。(具体数据见表4)
表4 2007至2011年抓获逃犯方式表
2.3.4抓获网上逃犯涉案类别情况
将网上在逃人员的涉案类别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六个类别。从所涉案的类别来看,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所涉及的逃犯较少,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逃犯10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73%;破坏市场秩序罪的逃犯18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12%。其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所涉及的逃犯相对较多,其中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逃犯180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1.12%;侵犯财产权利的逃犯246名,抓获逃犯总数的42.63%。(具体数据见表5)
表5 抓获网上逃犯涉案类别
2.4 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
这里通过对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拘捕后是否通知家属或单位、是否聘请律师、是否在拘捕后24小时内就进行讯问、在逃犯抓获后是否及时撤消网上追逃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错误上网现象六个方面进行调查,来考察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度。在2007年,以上六个方面侵害被拘捕人员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中超期羁押的4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48.45%;未通知家属及单位的35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6.08%;
未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的4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50.52%;拘捕后24小时内未讯问的4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50.52%;超期未撤消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2.06%;错误上网的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2.06%。2008年超期羁押3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9.05%;2009年超期羁押2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8.24%。2010年超期羁押4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2.02%。笔者结合表1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由于2010年抓捕外省逃犯数量增多,故出现超期羁押等侵害被拘捕人员各项权利的比例也就相应增高。同时超期未撤消和错误上网的人员从2007年以来比例成下降趋势,2010年无超期未撤消和错误上网情况的发生。(具体数据见表6)
表6 被拘捕人权利保障情况
2.5 网上追逃的监督与救济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网上追逃制度,而司法实践中的网上追逃也只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公安部出台了“三个文件”(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指导公安机关内部的网上追逃工作,对抓捕的公安机关和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移交时间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网上追逃的监督也不到位,立法上的缺位使得被拘捕人权利受到损害也无法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
根据以上实证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网上追逃的运行状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网上追逃的物质保障与人员保障不足,但是有逐步增强的趋势;二是网上追逃的发布程序与撤销程序已有现实规范,但是程序规范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还有待考量;三是在抓获的逃犯中,本地逃犯的数量较外地逃犯的多,所占的比例大。这可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没有外逃或外逃后又回来两个原因所致,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网上追逃在抓获逃犯方面的重要意义;四是从抓获的逃犯的年龄结构来看,
多是20岁以上40岁以下的青壮年,而这些人群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所以,网上追逃对于抓获这一年龄结构的逃犯来说具有优越性;五是从抓获逃犯的方式来看,组织追捕、网上查询和投案自首所占比例大,但是就发展趋势来看,通过网上查询方式抓获逃犯呈上升趋势,而其他方式都有下降的趋势;五是从网上在逃人员的涉案类型来看,侵犯人身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数量较多,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类型具有上升趋势。所以,网上追逃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可能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六是从在逃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在抓获在逃人员后未给其聘请律师、拘捕后24小时内未讯问、未通知被拘捕人家属或所在单位以及超期羁押的现象都很严重,但是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可见被拘捕人的合法权利越来越受到保障,与此同时,未及时撤销以及错误上网的技术性错误也逐年减少;七是网上追逃的监督机制与救济机制缺乏。总而言之,网上追逃的实际运行状况并不好,存在许多问题。
第3章 网上追逃存在的问题
根据网上追逃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以及有关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网上追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3.1 网上追逃立法缺位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关于网上追逃的规定,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活动的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制定的以下三个文件,即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这些文件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关于提高上网信息质量、规范异地移交手续、制定网上追逃机制等方面。公安部制定的这些文件对于规范网上追逃的程序操作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如前所述,网上追逃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其法律后果是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所以网上追逃可以间接的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的涉及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应由法律予以规范。
3.2 网上追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网上追逃立法上的不完善引发了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布网上追逃信息后的异地拘捕过程中。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网上追逃还极易被滥用。
3.2.1 网上追逃异地拘捕存在的问题
网上追逃异地拘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异地拘留、逮捕时无法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并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内进行讯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由于抓捕地与立案地的客观分离,且两地相距遥远,而拘捕法律文书一般存放在立案地,抓捕地只能从公安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里”中下载扫描的拘捕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传真过来的拘捕文书对被抓捕人宣读,或者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其为什么被抓,而不宣读法律文书。所以,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执行机关
基本无法出示拘留证、逮捕证的原件。实践中,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异地抓获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凭下载或电传文书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等待立案地公安机关前来办理移交手续,直到将逃犯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才对其宣读正式的拘留证、逮捕证。
第二,异地羁押后不及时通知被拘捕者家属或单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是在网上追逃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由于立案地、抓获地对逃犯抓获后的供述情况、案件的整体情况缺乏交流沟通,两地公安机关都不能确定通知家属是否有碍侦查,所以不通知被拘捕者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有的是由于公安部有关网上追逃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由哪个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逮捕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故导致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相互推诿,都不履行通知义务。有的是因为有些基层办案民警对网上追逃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缺乏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法律意识。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总之网上追逃很少通知被拘捕者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要等到立案地公安机关前往抓获地办理好移送手续,将逃犯接回立案地,并对其正式宣布拘留、逮捕后,才会通知逃犯的家属,这种做法严重侵犯被拘捕人家属或单位知情权,不利于保障被拘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异地羁押缺乏合法性依据。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异地抓获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等待立案地公安机关前来办理移交手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交通状况复杂,立案地公安机关多不能在24小时内赶到抓获地。为此,公安部《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指出,立案地上网逃犯被跨省抓获后,必须在10日内抵达抓获地办理移交手续。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从正式宣布拘留、逮捕后才开始计算。按照此规定,网上追逃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就是从将抓获人员移交给立案地公安机关时开始算,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之前限制人身自由就缺乏合法性依据。而且在网上追逃的情况下,在逃人员自被抓捕到被移交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是10日以上,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至3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才延长1至4日或者延长至30日。所以,如无特殊情况,网上追逃中的羁押时间比拘留的时间还要长,很可能会导致超期羁押。
第四,异地羁押移交缺乏严密程序。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抓获地公安机关和立案地公安机关需要进行逃犯的移交手续,但是对于需要移交的内容以及移交的程序,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均有不同做法,随意性很大。对于移交的材料,有的只有抓获地公安机关的一份抓获经过说明和简单的讯问笔录,在说明中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过程进行简单说明。
3.2.2 网上追逃行为被滥用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只有针对逮捕在逃、刑事拘留、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才可以网上追逃。需要上网追逃的才上网,不需要上网追逃的就不要上网,不可不论案子大小,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在逃,有无上网追逃的必要的都乱上网。在网上追逃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应付年度考核,将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然后再进行撤网。对于这样的上网,可以说是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一种浪费。
3.2.3 网上追逃信息数据不准不全
当前,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时常存在信息数据填写不准不全的现象。这一方面是可能是由于有关人员在收集信息的时候不够仔细,没有将必要信息收集齐全,另一方面可能是工作人员在填写资料的时候不够认真负责,遗漏了部分信息,还有的就是在抓获在逃人员后,工作人员并未及时进行撤销操作,未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网上数据不准不全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受害人受到牵连,也给办案造成一定的阻力。在实践中就出现过由于网上信息错误而将无辜的公民拘捕的现象。
3.2.4 网上追逃配套资源欠缺
要做好网上追逃工作,对在逃人员的信息收集非常重要,各级公安机关对信息采集设备、录入设备等这些硬件设施的采购配置仍存在不足,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特别是处于基层的公安队伍,严重缺少这些电子信息设备,甚至有的偏远地方的科所几乎就没有这些设备,由于基础的科技设备缺失,造成无法通过网络这种现代科技手段录入逃犯信息,为办案民警的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我国公安机关各级网络建设还有待加强。除了硬件设备欠缺以外,网上追逃的人员配置也明显不足,在缺乏专门人员管理的情况下,网上追逃实施效果很难保障。
第4章 网上追逃的完善措施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网上追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其中,最为主要的完善措施就是要加强立法,因为网上追逃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缺位。在完善了相关立法之后,就要求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而监督机制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网上追逃行为。由于网上追逃对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的依赖性,所以也有必要在物质与人力资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4.1 完善网上追逃立法规定
完善网上追逃的立法规定,首先就要将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列入《刑事诉讼法》,在法条中界定其概念,确立其法律地位。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网上追逃的实行有法可依,而且也可保障在逃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就是要针对网上追逃的特点对原有立法进行补充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网上追逃异地羁押中所存在的问题而言。对于网上追逃异地羁押的拘留证、逮捕证问题。笔者建议,针对网上追逃应当制作一种专用拘留证、逮捕证。专证专用,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这种拘留证需要盖两地公安机关的印章,同时要注明在何地关押,进出的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由抓获地公安开具专用拘留证,并盖上公章,确认无误,交给犯罪嫌疑人签字。然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原立案地,此时,还需要在拘留证上加盖立案地公安机关公章,同时也要写明再次关押的时间等内容,形成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随案移送。这样一方面确认了异地拘留、逮捕是有合法依据的,另一方面可以明确侦查羁押开始的时间,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对于异地拘捕后通知被拘捕者家属或所在单位问题,笔者认为基于最大限度保障被拘捕人合法权益或便利原则,应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对家属的通知书也应当专门设计,使家属知道被拘捕人关押地点及相关情况。针对重大案件的被拘捕人员押送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可以利用有碍侦查这一条款在对该被拘捕人二次羁押后再行告知。与此同时,当抓获在逃人员之后,抓获地公安民警应出具法律文书,告诉被拘捕者拥有哪些合法的诉讼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保障其能够充分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对于异地羁押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在抓获地羁押时间对被拘捕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应该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这样有利于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最后,立法应明确网上追逃异地羁押的移交内容以及移交程序。
4.2强化网上追逃的监督
针对网上追逃在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被滥用的现象,笔者认为除了源于立法的规定不完善外,还有就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大致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笔者建议将执法质量考评纳入《公安部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把执法质量作为倒查追究的内容之一,适时开展对网上追逃案件的专项卷宗评查,以提高整体执法质量。而外部监督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为网上追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所以可以看出网上追逃与剥夺人身自由之间存在着间接的联系。因此,对于这样一种关涉人身自由重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网上追逃行为也应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4.3强化人权意识
在网上追逃活动中,公安民警需要有三大意识:一是打击意识。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的理念,坚持科技强警、科技兴警,依托信息主导破案、主导追逃、培养全体民警投身追逃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全面贯彻“立足本地、本岗位、本警种追全国逃犯”,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二是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国追逃一盘棋”的思想,各警种、各部门、各地区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及时上网、及时撤网、及时移交、及时押解、及时互通情报、反馈信息,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三是人权意识。这是三种意识中最为主要的。在网上追逃活动中,应注意将打击犯罪与尊重保护人权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必须给予保护。在网上追逃活动中,公安机关可以限制在逃人员的人身自由,但不能限制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比如,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的知情权,要认真到“不通知”是例外,“通知”是常态,逃犯被抓获后,当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被排除时,就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4.4 加强网上追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完善网上追逃的信息系统建设,不仅需要各级公安机关民警树立“细致、全面、及时”的观念,收集信息的时候做到全面广泛的收集,细致的做好分类,在上报在逃人员信息的时候,做到严格把关,做到规范操作,保证上网数据的真实和准确。而且还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及时的对网上追逃信息进行更新和修改。
此外,随着在逃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抓逃工作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公安队伍建设也应该向正规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满足时代要求。笔者认为,需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提高公安队伍科技素质以及专业化水平:一种途径是组建专职情报
人员进行网上追逃,并对专职人员进行情报意识、情报思路培训;另一种途径是提高全体民警使用信息追逃的意识,加强日常查控工作,经常性地对抓获得违法犯罪人员、暂住人员、住宿人员、出境人员和在押人员等进行上网比对工作,从中查获在逃人员。
结 语
公安机关实行网上追逃兴起于1999年,但是至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提到网上追逃这个词语,更别提对其内涵以及程序进行界定和规范了。理论界对于网上追逃的研究也很不深入,对于它的基本内涵都未搞清楚。然而,网上追逃做为一种借助于高科技的侦查行为,更有利于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领域的发展,网上追逃极有可能会成为一种重要乃至主要的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立法应该对此进行规定。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对网上追逃基本概念如含义、特征、性质进行了梳理,并且立足于司法实践经验对网上追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最后提出完善的初步建议。承前所述,不管对于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学术界,网上追逃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事物,所以本文也只是一项初步研究,需要完善的部分还有许多。本文更多的是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观点,希望可以为网上追逃制度的建立和研究提供一个参考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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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落笔于此,就意味着三年研究生涯的结束。回首三年,颇多感慨,心中不禁思绪万千。在工作任务繁重之下,我断断续续地完成了这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在论文完成之际,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梅湘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刘老师不仅是我的授业恩师,也是我的生活向导。学业上,她对我谆谆教诲、耳提面命;生活上,她对我关爱有加、关心备至。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刘梅湘教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在论文选题、构思、研究方法及成文定稿等各个环节,她都及时为我指点迷津。尤其是她渊博的学术知识、严谨的治学精神、扎实的研究作风、优雅的气质素养、真诚的为人风格都使我受益终生。
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学妹――2009级法学硕士王晓丽,是她在紧张学业之余,抽出宝贵时间,帮助我完成论文校对、修改等大量工作,给我提供无私帮助。
滴水之恩将涌泉相报。就让我永远记住这些恩人,让我永怀一颗感恩之心,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谭正贵
2011年11月7日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第一作者:《浅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治理对策》——谭正贵(独著),于2011年10
月发表在省级期刊《科学时代》。
网上追逃问题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谭正贵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5条)
1.沈忠新,程永明 "追逃"专项行动的成效、做法及启示[期刊论文]-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01)
2.龙海元 浅谈刑事侦查中的"网上追逃"的优势及完善[期刊论文]-政法学刊 2001(04)
3.许治宏 "网上追逃"亟待规范[期刊论文]-人民检察 2006(22)
4.闫韶希,冯又鹤 对网上追逃产生的异地羁押的侦查监督[期刊论文]-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3)
5.罗茂怀 网上追逃--新时期打击犯罪的锐利武器[期刊论文]-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4)
引用本文格式:谭正贵 网上追逃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11
学校代码 10530 学 号 [1**********]7 分 类 号 D915.3 密 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网上追逃问题研究
学 位 申 请 人 谭 正 贵 指 导 教 师 刘梅湘 教授
学 院 名 称 法 学 院
学 科 专 业 法律硕士
研 究 方 向 刑事诉讼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ve
Candidate Supervisor
Specialization
University
Date th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人员时,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或者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为查询比对工具,以发现、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的一项侦查行为。
1999年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网上追逃专项行动,并创立“立案地公安机关负责登记逃犯上网信息,户籍地公安机关在予以相应配合,各地公安机关负责抓捕”的网上追逃运作机制。网上追逃专项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我国立法并未有网上追逃的相关规定,理论界对于网上追逃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所以到目前为止,网上追逃在我国也只是存在一些司法实践上的经验而已。
为了弥补立法规定与理论研究的不足,本文对网上追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梳理,并通过对L区公安局网上追逃活动的实证调查,发现网上追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介绍了网上追逃的涵义、特征、性质以及意义;第二章节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来了解网上追逃的运行现状;第三章节总结了网上追逃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节提出完善网上追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网上追逃 超期羁押 权利保障
Abstract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ve is a investigatiao behavior.when whe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ind suspicious person,they use the national Fugitives information CD or Fugitives information system as a tool to find and Arrest them.
In 1999,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first launched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special action, and founded the case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esponsible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the household register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the corresponding with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rrest mechanism.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make a great contribution on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safeguard social order smoothly. However,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and the theoretical study for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is not deep enough, so far, there is some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 in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make up the lack 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oretical study, this article Finishing the basic concept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and found many problems of L District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n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then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his article divides into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meaning, characteristics,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the second chapters understand the operation status of the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by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s.the third chapter summariz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problems of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the fourth chapter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Online Hunt the fugitiye.
Key words: Online hunt the fugitive, extended custody, rights protection
目 录
引 言 .................................................................................................................................. 1
第1章 网上追逃的涵义及意义 ...................................................................................... 2
1.1 网上追逃的涵义 .................................................................................................... 2
1.2 网上追逃的特征 .................................................................................................... 2
1.2.1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 2
1.2.2 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 2
1.2.3 以信息数据库为基础 .................................................................................. 3
1.2.4 适用对象是未决的和已决的在逃人员 ...................................................... 3
1.2.5 主体是公安机关 .......................................................................................... 3
1.2.6 审批程序严谨 .............................................................................................. 3
1.3 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 ............................................................................................ 4
1.4 网上追逃的意义 .................................................................................................... 5
1.4.1 有利于迅速的抓获在逃人员 ...................................................................... 5
1.4.2 有利于提高抓捕的正确性 .......................................................................... 5
1.4.3 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 6
1.4.4 有利于打击犯罪 .......................................................................................... 6
第2章 网上追逃运行现状——以L区公安局为例 ...................................................... 7
2.1 网上追逃设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 7
2.2 网上追逃程序运作 ................................................................................................ 7
2.2.1 上网程序 ...................................................................................................... 7
2.2.2 撤网程序 ...................................................................................................... 8
2.3 抓获逃犯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 8
2.3.1 抓获逃犯属地的情况 .................................................................................. 8
2.3.2 抓获逃犯年龄结构情况 .............................................................................. 9
2.3.3 抓获逃犯方式的情况 .................................................................................. 9
2.3.4抓获网上逃犯涉案类别情况 ..................................................................... 10
2.4 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 ...................................................................................... 10
2.5 网上追逃的监督与救济 ...................................................................................... 11
第3章 网上追逃存在的问题 ........................................................................................ 13
3.1 网上追逃立法缺位 .............................................................................................. 13
3.2 网上追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3
3.2.1 网上追逃异地拘捕存在的问题 ................................................................ 13
3.2.2 网上追逃行为被滥用 ................................................................................ 15
3.2.3 网上追逃信息数据不准不全 .................................................................... 15
3.2.4 网上追逃配套资源欠缺 ............................................................................ 15
第4章 网上追逃的完善措施 ........................................................................................ 16
4.1 完善网上追逃立法规定 ...................................................................................... 16
4.2强化网上追逃的监督 ........................................................................................... 17
4.3强化人权意识 ....................................................................................................... 17
4.4 加强网上追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 17
结 语 ................................................................................................................................ 19
参考文献 ............................................................................................................................ 20
致 谢 ................................................................................................................................ 21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22
引 言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通过查清犯罪事实,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正因为如此,现如今全国乃至世界都将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作为打击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犯罪嫌疑人往往异地作案、异地流窜、异地藏匿。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未能及时抓获,不仅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灵创伤,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何及时、有效、快捷地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已成为摆在各级各地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公安机关及时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网上追逃”——这个现代科技与公安实践相结合的锐利武器应运而生。
第1章 网上追逃的涵义及意义
1.1 网上追逃的涵义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人员时,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或者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为查询比对工具,以发现、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的一项侦查行为。①具体而言,就是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将已经决定拘留或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全方面的收集、整理,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按要求录入到“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享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各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网络24小时登陆“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或者将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下载到“身份证阅读器”(一种只要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贴近识别区,就可以自动读取公民身份信息,并与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自动比对的便携式仪器,又称“掌上宝”),供铁道公安、派出所、治安、刑侦、人口、监管等各个部门进行实时、方便、有效地查询、比较,从而抓获在逃人员。
1.2 网上追逃的特征
所谓特征就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表现,网上追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2.1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网上追逃是以多个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而成的互联网为依托展开的,没有计算机网络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网上追逃。传统的抓捕在逃人员的方式就是发布通缉令,在计算机和网络未普及之前,通缉令是通过张贴布告的方式对外发布的,通缉令的载体就是纸张。而在计算机和网络迅速普及之后,以网络为载体而迅速兴起了一种更快捷、更环保的抓捕在逃人员的方式即网上追逃。可以说,网上追逃是网络迅速发展的产物。
1.2.2 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网上追逃是通过网络来发布追逃信息的,但是这个网络并非是民用互联网络,而是一个专用网络,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它就是一根信息传输专线,从公安部连接到省公安厅,再从省公安厅连接市局,再由市局连接到分局,再由分局接到各① 徐海娇.我国通缉制度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1.
个科所队室。只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能够看到网上追逃的信息,而普通民众根本接触不到这些信息的机会。所以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网上追逃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1.2.3 以信息数据库为基础
实行网上追逃必须要建立信息数据库,这个信息数据库里收集的是全国范围内在逃人员的资料,包括在逃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照片、法律文书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将可疑对象与信息数据库的在逃人员资料进行核对、比较来确定可疑对象是否是应被抓捕的在逃人员。所以,如果没有这个信息数据库,就很难实施网上追逃活动了。
1.2.4 适用对象是未决的和已决的在逃人员
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法院决定逮捕的在逃的被告人;第二类是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第三类是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概言之,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就是未决在逃人员和已决的在逃人员,这个范围相当广泛。
1.2.5 主体是公安机关
网上追逃的发布主体与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这是因为网上追逃是在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发布的,所以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人员才能知晓在逃人员的信息,也只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去抓捕在逃人员。这与同为抓捕在逃人员的通缉方式不同,虽然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但是由于通缉令是面向社会的,普通大众通过一般途径都可以获取通缉令中的信息。当公民发现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时,他们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组织人员进行抓捕,也可以自己扭送在逃人员至公安机关。换句话说,就是通缉的执行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是普通民众。
1.2.6 审批程序严谨
根据1999年、2002年、2005年公安部相继出台的三个关于网上追逃的文件规定①以及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活动的统一做法,网上追逃的发布程序是:先是由立案单位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的相关内容,然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再将相关材料交由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在逃人员的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最后再①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2002年3
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
由市级、省级刑侦部门分管网上追逃的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网上追逃的发布即告完成。由于发生新情况需要进行信息修改或补充的,也要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网上追逃的撤销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也要经过两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此外,撤销手续的办理要在在逃人员被抓获后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
1.3 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对网上追逃进行界定,关于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应将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列入刑事诉讼法,即认为网上追逃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措施,还有学者认为网上追逃是建立新的通缉制度的一次变革性尝试,即认为网上追逃就是一种新型的通缉方式。还有学者认为网上追逃是一种办案协作的工作机制,不属于独立的侦查行为,也区别于法定的通缉措施。①
笔者认为,网上追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侦查措施。该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而提出:首先,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这五种,网上追逃显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来看待。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从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来看,网上追逃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在完成侦查任务,因为查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侦查行为实施的主要任务之一。这里有一点可能会引起质疑,即网上追逃还包括抓获从监狱、劳教场所脱逃的服刑人员,而这些人员并非是未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从表面意思来看,并非是在进行侦查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从监狱脱逃的服刑人员涉嫌触犯刑法上的脱逃罪,所以抓获这些在逃人员正是侦破脱逃案件所必须采取的侦查措施;而对于从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来说,虽然不构成脱逃罪,但是由于在抓获这些人员之后同样也要采取逮捕、拘留这样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侦查措施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可以将抓获从劳教场所的在逃人员的行为视为侦查行为。其次,网上追逃是不同于通缉的侦查行为。网上追逃和通缉虽然都是抓获在逃人员的方式,但是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公开性要求以及发布主体三方面。从适用对象来讲,网上追逃较通缉更为广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适用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网上追逃除了适用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应当拘留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从公开性要求来讲,网上追逃不及通缉的公开程度大。虽然网上追逃与通缉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发布追逃信息,但是网上追逃所使用的网络是公安机
① 宋家宁,胡巧件.网上追逃的法律思考[J].中国刑事警察,2010,(1).
关内部网,而通缉适用的是民用互联网。民众无法进入公安机关的内部网去了解网上追逃的有关信息,但是却可以通过互联网就可以知道通缉令的内容。所以,对于公众而言,网上追逃具有一定的秘密性,而通缉则是公开的。从发布程序来看,网上追逃的程序设计更为严谨。如前所述,网上追逃的发布与撤销都要经过县、市、省级三级的审批程序,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范围内的通缉令的发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而对于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而通缉令的撤销实行的是“谁发布,谁撤销”。通缉令的发布与撤销根本无需审批程序。再次,网上追逃与传统的抓获在逃人员的侦查行为不同,它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侦查行为。最后,网上追逃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通过网上追逃系统就可以直接查获在逃人员,而无需借助于其他的侦查行为。此外,由于网上追逃的法律后果是对在逃人员实行逮捕、拘留,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网上追逃又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1.4 网上追逃的意义
1.4.1 有利于迅速的抓获在逃人员
公安机关传统的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采用人海战术和疲劳战法,往往利用过年、过节等节假日时间,考虑到在逃犯罪嫌疑人或逃犯会思念家乡亲人,极有可能回家探望亲人,采取抓捕活动。但是,这种方式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效果也不高,因为在逃人员基本有了反侦查能力,在这些特殊日子往往选择不回家。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通过发布通缉令的方式来进行抓捕,但是由于全国被通缉的对象太多,通缉令发布后就如同石沉大海,至于何时能够抓获在逃人员更是无法预期的。而网上追逃较之于传统抓捕方式所不同的是,它利用计算机将在逃人员的信息储存下来,形成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在使用网上追逃时,只需将可疑对象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输入“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与数据库中的在逃人员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就可以相当迅速的判断出可疑对象是否是在逃人员,从而做出是否抓捕的决定。而整个核对的过程可能只需要几分钟,甚至只需几秒钟(用身份证阅读器识别)就能完成,所以较之于传统的抓捕方式,网上追逃更为迅速。
1.4.2 有利于提高抓捕的正确性
传统的抓捕方式在判断嫌疑对象是否是抓捕对象时,往往依赖于材料的记载和办案人员的记忆。但是在进行抓捕的过程中,时间是非常紧迫的,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再去查实资料,所以对于抓捕对象的识别就主要靠办案人员的记忆。但是人的
记忆是有局限性的,一方面人的大脑不可能像电脑一样有那么大的储存信息空间,另一方面人的记忆常常会因为诸如环境等外部因素和心情等内部因素而产生偏差,所以根据人的记忆去实行抓捕行为,很容易导致抓错人。而网上追逃则不会受到这样的局限,一方面电脑的储存非常大,另一方面电脑中的信息一般不会产生偏差,只要保障信息的输入是正确的以及操作也是正确的。所以,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在逃人员的错误率会非常低,正确性较高。
1.4.3 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纷纷呈现出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加上飞机、动车、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快速兴起,各地之间人员、财物的流动速度更快。日益增多的犯罪案件以及日益快速的人员流动速度,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司法资源也越来越紧缺。如何节省司法资源成为现代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而网上追逃则正好做到了这一点,网上追逃所建立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记载了全国范围内在逃人员的个人资料,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都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来共享这个资源。在实行抓捕过程中,只要与该信息数据库中所记载的在逃人员的基本资料进行核对、比较就能很快的做出判断,既操作简单,又迅速快捷。而且,这无疑是形成了一种全国公安机关的共同协作机制,整合了相关的力量与资源,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1.4.4 有利于打击犯罪
我国在1999年首次开展了网上追逃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通力合作打击犯罪。在接下来的第三年,全国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再一次联合作战,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多月的追逃专项活动,在此次活动中,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追逃的长处,充分运用高科技技术,以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库为基准,开展大规模的网上追逃。截止2010年12月底,全国共抓获逃犯400多万人,有效的打击了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2章 网上追逃运行现状——以L区公安局为例
该部分将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以L区公安局为实证研究地点,以2007年到2010年为研究时间,以网上追逃的物质设备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网上追逃的程序运作、抓获逃犯数量、属地、年龄结构、抓获方式、涉案类别的总体情况、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以及网上追逃的监督与救济五个方面为研究内容,通过大量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以求科学客观的揭示网上追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2.1 网上追逃设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2007年至2010年,L区公安局逐年加大网上追逃物质设备的投入。在2007年只有一台相对配置较低的电脑、扫描仪专门用于登记、撤消在逃人员信息。2009年和2010年投入资金购买了一台全新的高配置的电脑和数码相机。但在人员配置上,2007至2010年间,都只有一人从事专门上网追逃工作。(具体数据见表1)在本文第一章,笔者提到“身份证阅读器”在公安追逃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直到2010年,L区公安局没有一台“身份证阅读器”。同时,负责网上追逃登记、撤消等管理工作也一直只有一个民警,该民警还必须承担侦查工作及日常杂务,以致无法对网上追逃工作进行专职管理,造成一些网上追逃撤消不及时、错误上网现象的发生。
表1 网上追逃设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2.2 网上追逃程序运作
2.2.1 上网程序
公安机关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员,先由立案单位(即办案部门)到刑侦部门领取《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并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然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然后再由
市级、省级刑侦部门分管网上追逃的部门对在逃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法律文书、户籍地址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以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需要更新的,或者法律文书由刑拘转逮捕等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刑侦部门也要及时将立案部门提交的资料录入电脑,提交市、省级分管追逃工作的部门审批。
2.2.2 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被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在撤网时,立案单位也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然后再将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的照片,签名捺印后的法律文书、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捺印指纹等信息收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一同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进行撤销录入操作。刑侦部门在录入时,要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后的照片进行更新,然后将抓获后的在逃人员捺印指纹编号,以及抓获单位、抓获地址等项进行逐项录入。撤销录入操作后,也应通过相应的市、省级分管追逃的部门的审批,才算完成撤网程序。
2.3 抓获逃犯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2.3.1 抓获逃犯属地的情况
2007年至2010年,L区公安局共抓获逃犯577名,为便于区分,将所有抓获逃犯分成外省逃犯、本省外地逃犯、本市外县逃犯、本区逃犯四类(以上分类以立案地为标准,如外省逃犯是指立案地在外省,但逃犯户籍或居住有可能就在本地)。从分类情况来看,抓获外地逃犯总体数量较低,其中抓获外省逃犯11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20.28%;抓获本省外地逃犯63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0.92%;抓获本市外县逃犯64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1.09%。但抓获本地逃犯数量非常多,抓获333名,占抓获逃犯总数57.71%。(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2007年至2010年抓获逃犯属地的情况
表2中显示 2007年——2010年抓获本区逃犯的比例高达57.71%,笔者认为,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没有外逃,或在犯罪后一段时间后仍回到本地进行藏匿。而2007年抓获外省逃犯41名,比例高达42.27%,笔者认为如此高的抓获率并非完全是网上追逃的成果,而可能是基于这样两个原因:一是1、L区公安局将抓获外省逃犯作为2007年追逃工作的重中之重,从警力和财力优先保障对外省逃犯的抓捕,以提高抓捕外省逃犯的数量;二是弄虚作假,交换逃犯,骗取抓获战果。举例而言,就是A地公安机关抓获本地逃犯后,在撤消时可以填写B地公安机关。在以后的几年里,由于公安机关加强了内部规范管理,所以弄虚作假的现象越来越少了。
2.3.2 抓获逃犯年龄结构情况
2007年至2010年,L区共抓获逃犯577名,将所有被抓获逃犯分为20岁以下、21岁至30岁、31岁至40岁、41岁至50岁、50岁以上五个层次。从抓获逃犯年龄结构上来看,21岁至40岁之间的逃犯较多,其中共抓获21岁至30岁的逃犯238名,占抓获逃犯总数41.25%;31岁至40岁的逃犯170名,占抓获逃犯总数29.46%;20岁以下和40岁以上被抓获的逃犯较少,其中20岁的逃犯7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3.69%;41岁至50岁的逃犯7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13.34%;50岁以上的逃犯13名,占抓获逃犯总数2.25%。(具体数据见表3)
表3 2007至2010年抓获逃犯年龄结构表
2.3.3 抓获逃犯方式的情况
将所有在逃人员的抓获方式分为网上查询、光盘比对、清查、组织追捕、投案自首等六类。从抓获方式来看,通过光盘比对和清查抓获逃犯较少,其中通过光盘比对抓获逃犯24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4.16%;清查抓获逃犯2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4.68%;而组织追捕、网上查询和投案自首占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中组织追捕的逃犯206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5.70%;网上查询抓获逃犯12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21.14%;投案自首的逃犯115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9.93%。(具体数据见表4)
表4 2007至2011年抓获逃犯方式表
2.3.4抓获网上逃犯涉案类别情况
将网上在逃人员的涉案类别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六个类别。从所涉案的类别来看,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所涉及的逃犯较少,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逃犯10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73%;破坏市场秩序罪的逃犯18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12%。其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所涉及的逃犯相对较多,其中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逃犯180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1.12%;侵犯财产权利的逃犯246名,抓获逃犯总数的42.63%。(具体数据见表5)
表5 抓获网上逃犯涉案类别
2.4 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
这里通过对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拘捕后是否通知家属或单位、是否聘请律师、是否在拘捕后24小时内就进行讯问、在逃犯抓获后是否及时撤消网上追逃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错误上网现象六个方面进行调查,来考察被拘捕人员的权利保障程度。在2007年,以上六个方面侵害被拘捕人员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中超期羁押的47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48.45%;未通知家属及单位的35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6.08%;
未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的4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50.52%;拘捕后24小时内未讯问的4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50.52%;超期未撤消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2.06%;错误上网的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2.06%。2008年超期羁押32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9.05%;2009年超期羁押2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18.24%。2010年超期羁押49名,占抓获逃犯总数的32.02%。笔者结合表1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由于2010年抓捕外省逃犯数量增多,故出现超期羁押等侵害被拘捕人员各项权利的比例也就相应增高。同时超期未撤消和错误上网的人员从2007年以来比例成下降趋势,2010年无超期未撤消和错误上网情况的发生。(具体数据见表6)
表6 被拘捕人权利保障情况
2.5 网上追逃的监督与救济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网上追逃制度,而司法实践中的网上追逃也只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公安部出台了“三个文件”(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指导公安机关内部的网上追逃工作,对抓捕的公安机关和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移交时间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网上追逃的监督也不到位,立法上的缺位使得被拘捕人权利受到损害也无法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
根据以上实证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网上追逃的运行状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网上追逃的物质保障与人员保障不足,但是有逐步增强的趋势;二是网上追逃的发布程序与撤销程序已有现实规范,但是程序规范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还有待考量;三是在抓获的逃犯中,本地逃犯的数量较外地逃犯的多,所占的比例大。这可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没有外逃或外逃后又回来两个原因所致,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网上追逃在抓获逃犯方面的重要意义;四是从抓获的逃犯的年龄结构来看,
多是20岁以上40岁以下的青壮年,而这些人群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所以,网上追逃对于抓获这一年龄结构的逃犯来说具有优越性;五是从抓获逃犯的方式来看,组织追捕、网上查询和投案自首所占比例大,但是就发展趋势来看,通过网上查询方式抓获逃犯呈上升趋势,而其他方式都有下降的趋势;五是从网上在逃人员的涉案类型来看,侵犯人身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数量较多,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类型具有上升趋势。所以,网上追逃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可能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六是从在逃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在抓获在逃人员后未给其聘请律师、拘捕后24小时内未讯问、未通知被拘捕人家属或所在单位以及超期羁押的现象都很严重,但是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可见被拘捕人的合法权利越来越受到保障,与此同时,未及时撤销以及错误上网的技术性错误也逐年减少;七是网上追逃的监督机制与救济机制缺乏。总而言之,网上追逃的实际运行状况并不好,存在许多问题。
第3章 网上追逃存在的问题
根据网上追逃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以及有关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网上追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3.1 网上追逃立法缺位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关于网上追逃的规定,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活动的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制定的以下三个文件,即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这些文件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关于提高上网信息质量、规范异地移交手续、制定网上追逃机制等方面。公安部制定的这些文件对于规范网上追逃的程序操作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如前所述,网上追逃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其法律后果是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所以网上追逃可以间接的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的涉及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应由法律予以规范。
3.2 网上追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网上追逃立法上的不完善引发了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布网上追逃信息后的异地拘捕过程中。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网上追逃还极易被滥用。
3.2.1 网上追逃异地拘捕存在的问题
网上追逃异地拘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异地拘留、逮捕时无法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并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内进行讯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由于抓捕地与立案地的客观分离,且两地相距遥远,而拘捕法律文书一般存放在立案地,抓捕地只能从公安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里”中下载扫描的拘捕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传真过来的拘捕文书对被抓捕人宣读,或者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其为什么被抓,而不宣读法律文书。所以,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执行机关
基本无法出示拘留证、逮捕证的原件。实践中,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异地抓获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凭下载或电传文书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等待立案地公安机关前来办理移交手续,直到将逃犯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才对其宣读正式的拘留证、逮捕证。
第二,异地羁押后不及时通知被拘捕者家属或单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是在网上追逃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由于立案地、抓获地对逃犯抓获后的供述情况、案件的整体情况缺乏交流沟通,两地公安机关都不能确定通知家属是否有碍侦查,所以不通知被拘捕者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有的是由于公安部有关网上追逃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由哪个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逮捕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故导致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相互推诿,都不履行通知义务。有的是因为有些基层办案民警对网上追逃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缺乏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法律意识。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总之网上追逃很少通知被拘捕者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要等到立案地公安机关前往抓获地办理好移送手续,将逃犯接回立案地,并对其正式宣布拘留、逮捕后,才会通知逃犯的家属,这种做法严重侵犯被拘捕人家属或单位知情权,不利于保障被拘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异地羁押缺乏合法性依据。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异地抓获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等待立案地公安机关前来办理移交手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交通状况复杂,立案地公安机关多不能在24小时内赶到抓获地。为此,公安部《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指出,立案地上网逃犯被跨省抓获后,必须在10日内抵达抓获地办理移交手续。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从正式宣布拘留、逮捕后才开始计算。按照此规定,网上追逃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就是从将抓获人员移交给立案地公安机关时开始算,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之前限制人身自由就缺乏合法性依据。而且在网上追逃的情况下,在逃人员自被抓捕到被移交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是10日以上,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至3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才延长1至4日或者延长至30日。所以,如无特殊情况,网上追逃中的羁押时间比拘留的时间还要长,很可能会导致超期羁押。
第四,异地羁押移交缺乏严密程序。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抓获地公安机关和立案地公安机关需要进行逃犯的移交手续,但是对于需要移交的内容以及移交的程序,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均有不同做法,随意性很大。对于移交的材料,有的只有抓获地公安机关的一份抓获经过说明和简单的讯问笔录,在说明中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过程进行简单说明。
3.2.2 网上追逃行为被滥用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只有针对逮捕在逃、刑事拘留、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劳教等监管场所脱逃的犯罪人员才可以网上追逃。需要上网追逃的才上网,不需要上网追逃的就不要上网,不可不论案子大小,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在逃,有无上网追逃的必要的都乱上网。在网上追逃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应付年度考核,将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然后再进行撤网。对于这样的上网,可以说是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一种浪费。
3.2.3 网上追逃信息数据不准不全
当前,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时常存在信息数据填写不准不全的现象。这一方面是可能是由于有关人员在收集信息的时候不够仔细,没有将必要信息收集齐全,另一方面可能是工作人员在填写资料的时候不够认真负责,遗漏了部分信息,还有的就是在抓获在逃人员后,工作人员并未及时进行撤销操作,未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网上数据不准不全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受害人受到牵连,也给办案造成一定的阻力。在实践中就出现过由于网上信息错误而将无辜的公民拘捕的现象。
3.2.4 网上追逃配套资源欠缺
要做好网上追逃工作,对在逃人员的信息收集非常重要,各级公安机关对信息采集设备、录入设备等这些硬件设施的采购配置仍存在不足,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特别是处于基层的公安队伍,严重缺少这些电子信息设备,甚至有的偏远地方的科所几乎就没有这些设备,由于基础的科技设备缺失,造成无法通过网络这种现代科技手段录入逃犯信息,为办案民警的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我国公安机关各级网络建设还有待加强。除了硬件设备欠缺以外,网上追逃的人员配置也明显不足,在缺乏专门人员管理的情况下,网上追逃实施效果很难保障。
第4章 网上追逃的完善措施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网上追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其中,最为主要的完善措施就是要加强立法,因为网上追逃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缺位。在完善了相关立法之后,就要求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而监督机制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公安机关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网上追逃行为。由于网上追逃对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的依赖性,所以也有必要在物质与人力资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4.1 完善网上追逃立法规定
完善网上追逃的立法规定,首先就要将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列入《刑事诉讼法》,在法条中界定其概念,确立其法律地位。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网上追逃的实行有法可依,而且也可保障在逃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就是要针对网上追逃的特点对原有立法进行补充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网上追逃异地羁押中所存在的问题而言。对于网上追逃异地羁押的拘留证、逮捕证问题。笔者建议,针对网上追逃应当制作一种专用拘留证、逮捕证。专证专用,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这种拘留证需要盖两地公安机关的印章,同时要注明在何地关押,进出的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由抓获地公安开具专用拘留证,并盖上公章,确认无误,交给犯罪嫌疑人签字。然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原立案地,此时,还需要在拘留证上加盖立案地公安机关公章,同时也要写明再次关押的时间等内容,形成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随案移送。这样一方面确认了异地拘留、逮捕是有合法依据的,另一方面可以明确侦查羁押开始的时间,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对于异地拘捕后通知被拘捕者家属或所在单位问题,笔者认为基于最大限度保障被拘捕人合法权益或便利原则,应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对家属的通知书也应当专门设计,使家属知道被拘捕人关押地点及相关情况。针对重大案件的被拘捕人员押送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可以利用有碍侦查这一条款在对该被拘捕人二次羁押后再行告知。与此同时,当抓获在逃人员之后,抓获地公安民警应出具法律文书,告诉被拘捕者拥有哪些合法的诉讼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保障其能够充分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对于异地羁押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在抓获地羁押时间对被拘捕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应该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这样有利于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最后,立法应明确网上追逃异地羁押的移交内容以及移交程序。
4.2强化网上追逃的监督
针对网上追逃在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被滥用的现象,笔者认为除了源于立法的规定不完善外,还有就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大致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笔者建议将执法质量考评纳入《公安部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把执法质量作为倒查追究的内容之一,适时开展对网上追逃案件的专项卷宗评查,以提高整体执法质量。而外部监督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为网上追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所以可以看出网上追逃与剥夺人身自由之间存在着间接的联系。因此,对于这样一种关涉人身自由重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网上追逃行为也应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4.3强化人权意识
在网上追逃活动中,公安民警需要有三大意识:一是打击意识。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的理念,坚持科技强警、科技兴警,依托信息主导破案、主导追逃、培养全体民警投身追逃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全面贯彻“立足本地、本岗位、本警种追全国逃犯”,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二是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国追逃一盘棋”的思想,各警种、各部门、各地区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及时上网、及时撤网、及时移交、及时押解、及时互通情报、反馈信息,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三是人权意识。这是三种意识中最为主要的。在网上追逃活动中,应注意将打击犯罪与尊重保护人权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必须给予保护。在网上追逃活动中,公安机关可以限制在逃人员的人身自由,但不能限制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比如,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的知情权,要认真到“不通知”是例外,“通知”是常态,逃犯被抓获后,当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被排除时,就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4.4 加强网上追逃的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完善网上追逃的信息系统建设,不仅需要各级公安机关民警树立“细致、全面、及时”的观念,收集信息的时候做到全面广泛的收集,细致的做好分类,在上报在逃人员信息的时候,做到严格把关,做到规范操作,保证上网数据的真实和准确。而且还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及时的对网上追逃信息进行更新和修改。
此外,随着在逃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抓逃工作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公安队伍建设也应该向正规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满足时代要求。笔者认为,需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提高公安队伍科技素质以及专业化水平:一种途径是组建专职情报
人员进行网上追逃,并对专职人员进行情报意识、情报思路培训;另一种途径是提高全体民警使用信息追逃的意识,加强日常查控工作,经常性地对抓获得违法犯罪人员、暂住人员、住宿人员、出境人员和在押人员等进行上网比对工作,从中查获在逃人员。
结 语
公安机关实行网上追逃兴起于1999年,但是至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提到网上追逃这个词语,更别提对其内涵以及程序进行界定和规范了。理论界对于网上追逃的研究也很不深入,对于它的基本内涵都未搞清楚。然而,网上追逃做为一种借助于高科技的侦查行为,更有利于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领域的发展,网上追逃极有可能会成为一种重要乃至主要的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立法应该对此进行规定。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对网上追逃基本概念如含义、特征、性质进行了梳理,并且立足于司法实践经验对网上追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最后提出完善的初步建议。承前所述,不管对于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学术界,网上追逃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事物,所以本文也只是一项初步研究,需要完善的部分还有许多。本文更多的是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观点,希望可以为网上追逃制度的建立和研究提供一个参考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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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落笔于此,就意味着三年研究生涯的结束。回首三年,颇多感慨,心中不禁思绪万千。在工作任务繁重之下,我断断续续地完成了这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在论文完成之际,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梅湘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刘老师不仅是我的授业恩师,也是我的生活向导。学业上,她对我谆谆教诲、耳提面命;生活上,她对我关爱有加、关心备至。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刘梅湘教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在论文选题、构思、研究方法及成文定稿等各个环节,她都及时为我指点迷津。尤其是她渊博的学术知识、严谨的治学精神、扎实的研究作风、优雅的气质素养、真诚的为人风格都使我受益终生。
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学妹――2009级法学硕士王晓丽,是她在紧张学业之余,抽出宝贵时间,帮助我完成论文校对、修改等大量工作,给我提供无私帮助。
滴水之恩将涌泉相报。就让我永远记住这些恩人,让我永怀一颗感恩之心,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谭正贵
2011年11月7日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第一作者:《浅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治理对策》——谭正贵(独著),于2011年10
月发表在省级期刊《科学时代》。
网上追逃问题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谭正贵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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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茂怀 网上追逃--新时期打击犯罪的锐利武器[期刊论文]-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4)
引用本文格式:谭正贵 网上追逃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