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独立监事是否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作者:郭放 韦小泉
来源:《会计之友》2015年第18期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所谓的第一类、第二类代理问题,这就使负责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监事会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以提高监事会独立性为目标的独立监事制度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以盈余质量为研究视角,通过对1999至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的分析,发现设立独立监事公司的盈余质量显著高于没有设立独立监事的公司,且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的独立监事会能更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这也首次通过实证的方法证实了独立监事确实能增加监事会独立性,继而有效地履行了其监督职责。
【关键词】 独立监事; 独立性; 监督职责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8-0029-05
一、引言
根据世界各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两种不同的监督机制:第一类以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各个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公司的董事会除了对管理层履行决策以及咨询建议的职能外,还承担监督的职能,具体的形式是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些由外部董事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第二类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的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负责监督和检查该公司的业务执行状况以及财务状况。我国现采取了第二类的公司制度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明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外部监察人、独立监察人),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他们可以对公司的监督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应该说,独立监事由于不担任公司内部职务,并且其选拔、任命、待遇、奖惩都不取决于监督者董事长或总经理,所以可以大大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继而加大对公司高管决策、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日本与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经相继采用了独立监事制度(日本称为“外部监事人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一直被学术界所诟病(李溪等,2003;刘媛,2012)。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管理层对股东、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侵吞,也就是所谓的第一类、第二类代理问题,而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缓解这两类代理问题(王亮龙,2013)。所以,负责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监事会的职责就显得尤为突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独立监事是否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作者:郭放 韦小泉
来源:《会计之友》2015年第18期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所谓的第一类、第二类代理问题,这就使负责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监事会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以提高监事会独立性为目标的独立监事制度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以盈余质量为研究视角,通过对1999至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的分析,发现设立独立监事公司的盈余质量显著高于没有设立独立监事的公司,且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的独立监事会能更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这也首次通过实证的方法证实了独立监事确实能增加监事会独立性,继而有效地履行了其监督职责。
【关键词】 独立监事; 独立性; 监督职责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8-0029-05
一、引言
根据世界各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两种不同的监督机制:第一类以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各个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公司的董事会除了对管理层履行决策以及咨询建议的职能外,还承担监督的职能,具体的形式是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些由外部董事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第二类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的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负责监督和检查该公司的业务执行状况以及财务状况。我国现采取了第二类的公司制度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明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外部监察人、独立监察人),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他们可以对公司的监督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应该说,独立监事由于不担任公司内部职务,并且其选拔、任命、待遇、奖惩都不取决于监督者董事长或总经理,所以可以大大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继而加大对公司高管决策、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日本与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经相继采用了独立监事制度(日本称为“外部监事人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一直被学术界所诟病(李溪等,2003;刘媛,2012)。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管理层对股东、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侵吞,也就是所谓的第一类、第二类代理问题,而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缓解这两类代理问题(王亮龙,2013)。所以,负责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监事会的职责就显得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