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特点: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
4.
5. 人身关系特点:当事人主体平等;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与主体不可分割。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如承揽合同的客体、权利如权利质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权的客体)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
6.
7.
8.
9. 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事件(自然人的死亡、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民事权利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个人对其他人的权利)和相对权(个人民事义务:积极(以一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承当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事故的事实、事件的经过的法律事实)和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 对个人的权利如债权);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和救济权;既得权和期待权。 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0. 侵权责任:是法律补救也是法律制裁。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行为,不是违反了法律任意性规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11.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岁以上十八岁以下自己养活的也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可进行与智力、年龄相关,不能完全辨认的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的精神病)。
13. 法人特征: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4. 合伙法律特征: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联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日常事务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但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必须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5.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物权行为和债务行为。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条件属于将来不能确定的事实。
16. 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撤销权人为止,其效力的变更或撤销,以撤销行为为条件;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其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
17.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特征:效力待定合同的产生是以你为该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需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及存在转换成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换成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18. 代理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9. 表见代理是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成立要件: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由代理权的理由,及存在所谓的“外表授权”;第三善意人;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需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20. 诉讼实效与除斥期间区别: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不同;起算时间不同;效力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期间的计算不同。
21. 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或认诺。
22. 物权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属于支配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客体一般为物;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内容性质相同物权,成立在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保护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
23. 物权法原则:物权法定(物权种类法定化;内容法定化;效力法定化;保护方法法定化);一物一权;物权公示;
24.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
25. 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混合;附合拆开破坏价值);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善意取得:可用于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标志,如没有登记不能。
26. 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没写明默认按份共有。
2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8. 抵押权的标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务。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9. 浮动抵押: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者的自然人不可设。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动产和动产不可。
30. 登记生效的抵押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皇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合同生效: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运输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 不可质押:土地使用权;房产证;保单。
32. 合同特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和无偿合同;诺成和实践合同;有名和无名合同;要式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为订阅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33.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34. 承诺要件: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5. 行政法是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上的特点: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的形式特别多。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数量庞大;易于变动,稳定性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不能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基本人权)。
36. 行政主体: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37.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分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的行政公署;现、自治县的区公所;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
38. 行政行为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分类: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土地登记办法)和具体(具体的不受范围大小限制)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交警)和依申请行政行为(驾照)。
39. 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对应人大可出台地方性法规)。
40. 行政许可特点: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益性行政行为;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41. 行政许可实施补正告知5天;一般机关决定20天,可延10天;平级多机关决定45天,可延15日;跨级多机关下级机关20天;颁证期限10天。申请期限5天;组织期限20天;告知期限7天。
42.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不用于精神病,不满14岁及孕妇或正在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设定: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规章的设定权。
43.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权申请后的3日提出听证申请)。
44.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45. 间接强制执行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46.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依据公开;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决定公开);参与;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7.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公开制度;听证;职能分离;回避;说明理由;不单方接触;时效;救济。
48. 行政复议特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基本制度:一级复议(不服的,法院诉讼);书面复议;依法复议不调解;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效率优先);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49. 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各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不可复议(行政立法部门不可复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次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内部行政行为;居间行为。
50. 一般管辖:可以向该部门的本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1.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委托的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52.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受理(5日);复议审理(受理日7日内将副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作出答复,复议机关应自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抽象行政行为30日内作出决定,无权处理的7日内决定,有权处理的60日内做决定);执行。
53.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复议审查合法、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5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两个法院由最先受到起诉的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5. 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6. 经复议向法院起诉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知道后3月内。行政机关接到申请60日不履行的,可以起诉。最长不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最超20年,其他的5年。
57. 一审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缺认;驳回。
58. 执行阻却:执行中止(暂停);执行延期;执行终结。
59. 赔偿请求人2各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有异议的3个月内申请行政赔偿诉讼。
1.
2.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特点: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
4.
5. 人身关系特点:当事人主体平等;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与主体不可分割。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如承揽合同的客体、权利如权利质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权的客体)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
6.
7.
8.
9. 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事件(自然人的死亡、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民事权利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个人对其他人的权利)和相对权(个人民事义务:积极(以一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承当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事故的事实、事件的经过的法律事实)和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 对个人的权利如债权);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和救济权;既得权和期待权。 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0. 侵权责任:是法律补救也是法律制裁。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行为,不是违反了法律任意性规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11.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岁以上十八岁以下自己养活的也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可进行与智力、年龄相关,不能完全辨认的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的精神病)。
13. 法人特征: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4. 合伙法律特征: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联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日常事务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但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必须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5.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物权行为和债务行为。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条件属于将来不能确定的事实。
16. 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撤销权人为止,其效力的变更或撤销,以撤销行为为条件;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其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
17.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特征:效力待定合同的产生是以你为该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需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及存在转换成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换成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18. 代理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9. 表见代理是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成立要件: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由代理权的理由,及存在所谓的“外表授权”;第三善意人;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需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20. 诉讼实效与除斥期间区别: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不同;起算时间不同;效力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期间的计算不同。
21. 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或认诺。
22. 物权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属于支配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客体一般为物;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内容性质相同物权,成立在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保护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
23. 物权法原则:物权法定(物权种类法定化;内容法定化;效力法定化;保护方法法定化);一物一权;物权公示;
24.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
25. 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混合;附合拆开破坏价值);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善意取得:可用于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标志,如没有登记不能。
26. 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没写明默认按份共有。
2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8. 抵押权的标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务。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9. 浮动抵押: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者的自然人不可设。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动产和动产不可。
30. 登记生效的抵押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皇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合同生效: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运输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 不可质押:土地使用权;房产证;保单。
32. 合同特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和无偿合同;诺成和实践合同;有名和无名合同;要式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为订阅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33.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34. 承诺要件: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5. 行政法是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上的特点: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的形式特别多。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数量庞大;易于变动,稳定性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不能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基本人权)。
36. 行政主体: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37.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分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的行政公署;现、自治县的区公所;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
38. 行政行为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分类: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土地登记办法)和具体(具体的不受范围大小限制)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交警)和依申请行政行为(驾照)。
39. 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对应人大可出台地方性法规)。
40. 行政许可特点: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益性行政行为;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41. 行政许可实施补正告知5天;一般机关决定20天,可延10天;平级多机关决定45天,可延15日;跨级多机关下级机关20天;颁证期限10天。申请期限5天;组织期限20天;告知期限7天。
42.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不用于精神病,不满14岁及孕妇或正在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设定: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规章的设定权。
43.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权申请后的3日提出听证申请)。
44.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45. 间接强制执行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46.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依据公开;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决定公开);参与;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7.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公开制度;听证;职能分离;回避;说明理由;不单方接触;时效;救济。
48. 行政复议特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基本制度:一级复议(不服的,法院诉讼);书面复议;依法复议不调解;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效率优先);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49. 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各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不可复议(行政立法部门不可复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次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内部行政行为;居间行为。
50. 一般管辖:可以向该部门的本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1.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委托的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52.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受理(5日);复议审理(受理日7日内将副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作出答复,复议机关应自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抽象行政行为30日内作出决定,无权处理的7日内决定,有权处理的60日内做决定);执行。
53.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复议审查合法、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5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两个法院由最先受到起诉的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5. 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6. 经复议向法院起诉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知道后3月内。行政机关接到申请60日不履行的,可以起诉。最长不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最超20年,其他的5年。
57. 一审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缺认;驳回。
58. 执行阻却:执行中止(暂停);执行延期;执行终结。
59. 赔偿请求人2各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有异议的3个月内申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