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公司的财务依法合规运行,预防和杜绝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集团公司对各公司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有效监控,统一调配财务工作人员。
2、各公司的财务均执行两只笔审批签字制度。
3、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任免各公司的财务审批权人。
4、独立法人公司须在集团公司宏观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团公司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财务审批程序:
5、集团公司:原始票据-经办人签字-部门(或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审签-总裁签批(若须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签批的,应及时报其签批,下同)-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报账)手续。
6、各公司:原始票据-经办人签字-部门(或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核-财务审批权人审批-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报账)手续。
三、财务印鉴的管理
7、财务印鉴:指在金融部门开立账户所用的财务专用
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一套两枚,采取分开保管的办法。即:财务专用章(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书面指定的人员保管),法人印鉴(由其书面指定的财务人员保管,但不应与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印鉴保管人相重叠)。
8、财务印鉴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好财务印鉴,不得乱用或丢失。不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不得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务担保。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9、集团公司财务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所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密码加密管理。
四、资金与财务资料的管理
10、财务人员要保障本人所管理的公司账户资金或库存现金的绝对安全,对资金的短缺(如:丢失、被盗等)负等额赔偿责任。
11、财务人员要认真保管好本人所管理的所有财务原始资料,不得出现损毁或丢失,对损毁或丢失的财务原始资料承担责任。
12、出纳会计应及时向借(欠)款人催要借款、催报账务。达到清欠不逾期,报账不跨月。凡跨月(出差在外者除外)不报账(或不还款)者,出纳会计应及时从其当期收入(工资及奖金)中扣除。
13、各公司的一切收入款项(含预收货款,下同),必须全部由本单位的出纳会计(或收银员)统一收取,并及时
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出纳会计(或收银员)收取的公司收入款项应及时交于出纳会计(或收银员)。各单位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司收入款项截留、挪用或借给他人。否则,视为侵占公司资金(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14、出纳会计(或收银员)收款后,应及时出具发票或收款收据,并在发票或收据上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五、遵章守法
15、财务人员须认真遵守国家的财税、会计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日清月结,按时出具各种财务报(告)表。
16、财务人员凭合法合规的凭证办理支付手续,杜绝白条抵账。凡审核、签字不完备的报销凭证,出纳会计应拒绝报销。
17、财务部门须认真做好当期的纳税筹划工作,依法纳税。
18、财务审批(核)人须认真履行财务审批(核)权,做到合法、无私、公正,并对自己违规或渎职审批(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等额赔偿责任。
19、公司各种税务发票,均实行建档登记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专人管理。发票管理人负责公司各种税务
发票的认购、保存和领用登记事宜。
20、发票管理人要保证发票的正确使用,并对所开出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公司的财务依法合规运行,预防和杜绝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集团公司对各公司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有效监控,统一调配财务工作人员。
2、各公司的财务均执行两只笔审批签字制度。
3、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任免各公司的财务审批权人。
4、独立法人公司须在集团公司宏观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团公司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财务审批程序:
5、集团公司:原始票据-经办人签字-部门(或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审签-总裁签批(若须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签批的,应及时报其签批,下同)-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报账)手续。
6、各公司:原始票据-经办人签字-部门(或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核-财务审批权人审批-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报账)手续。
三、财务印鉴的管理
7、财务印鉴:指在金融部门开立账户所用的财务专用
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一套两枚,采取分开保管的办法。即:财务专用章(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书面指定的人员保管),法人印鉴(由其书面指定的财务人员保管,但不应与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印鉴保管人相重叠)。
8、财务印鉴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好财务印鉴,不得乱用或丢失。不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不得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务担保。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9、集团公司财务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所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密码加密管理。
四、资金与财务资料的管理
10、财务人员要保障本人所管理的公司账户资金或库存现金的绝对安全,对资金的短缺(如:丢失、被盗等)负等额赔偿责任。
11、财务人员要认真保管好本人所管理的所有财务原始资料,不得出现损毁或丢失,对损毁或丢失的财务原始资料承担责任。
12、出纳会计应及时向借(欠)款人催要借款、催报账务。达到清欠不逾期,报账不跨月。凡跨月(出差在外者除外)不报账(或不还款)者,出纳会计应及时从其当期收入(工资及奖金)中扣除。
13、各公司的一切收入款项(含预收货款,下同),必须全部由本单位的出纳会计(或收银员)统一收取,并及时
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出纳会计(或收银员)收取的公司收入款项应及时交于出纳会计(或收银员)。各单位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司收入款项截留、挪用或借给他人。否则,视为侵占公司资金(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14、出纳会计(或收银员)收款后,应及时出具发票或收款收据,并在发票或收据上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五、遵章守法
15、财务人员须认真遵守国家的财税、会计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日清月结,按时出具各种财务报(告)表。
16、财务人员凭合法合规的凭证办理支付手续,杜绝白条抵账。凡审核、签字不完备的报销凭证,出纳会计应拒绝报销。
17、财务部门须认真做好当期的纳税筹划工作,依法纳税。
18、财务审批(核)人须认真履行财务审批(核)权,做到合法、无私、公正,并对自己违规或渎职审批(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等额赔偿责任。
19、公司各种税务发票,均实行建档登记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专人管理。发票管理人负责公司各种税务
发票的认购、保存和领用登记事宜。
20、发票管理人要保证发票的正确使用,并对所开出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