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议

  【摘要】本文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和不规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改革;突出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G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52(2012)01-0115-01      根据中央的要求,到2011年底全国完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组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任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执法效率明显提高,彰显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威力和优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及时建立和完善,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缺少法律支撑,在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下,困扰和影响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亟待解决和完善。笔者结合在起草制定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文化市场管理办法》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备案过程中遇到的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就如何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谈点个人粗浅的意见与建议,仅供参阅。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和不规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获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法行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权,并没有关于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三)合理划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十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之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执法的依据,况且本《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规章。   现在的问题是地、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大都是根据本级编办关于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设立的,大都明确规定执法机构为文广新局所属事业单位,受文广新局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问题是编办的编制通知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从法律上而言其不能作为委托执法的依据。政府法制部门也不予以认可编办通知确定的委托执法的合法性。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本省没有相应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话,在现有法律体系范围内,本省的地、县两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执法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该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力不是依据合法授权或者委托,那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其必定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亟需由法律法规规章来明确界定。   二、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国务院要抓紧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界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机构的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顺两个部门的关系,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时出师有名、名正言顺。尽快修改现行文化市场各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贯彻落实法制文化建设,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时有法可依。同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提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   (二)文化部会同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及时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如将名称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正为“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授权机关)通过授权方式,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授权或者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的,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进行统一执法的机构,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增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各项工作制度。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和第五章附 则的相应条款,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有法规制定权地方人大可以直接制定发布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直接授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和授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也可以通过组织法设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其工作部门。省级人大制定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或修改《河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崔少梅)   收稿日期:2011-12-02

  【摘要】本文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和不规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改革;突出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G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52(2012)01-0115-01      根据中央的要求,到2011年底全国完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组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任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执法效率明显提高,彰显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威力和优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及时建立和完善,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缺少法律支撑,在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下,困扰和影响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亟待解决和完善。笔者结合在起草制定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文化市场管理办法》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备案过程中遇到的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就如何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谈点个人粗浅的意见与建议,仅供参阅。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和不规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获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法行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权,并没有关于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三)合理划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十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之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执法的依据,况且本《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规章。   现在的问题是地、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大都是根据本级编办关于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设立的,大都明确规定执法机构为文广新局所属事业单位,受文广新局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问题是编办的编制通知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从法律上而言其不能作为委托执法的依据。政府法制部门也不予以认可编办通知确定的委托执法的合法性。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本省没有相应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话,在现有法律体系范围内,本省的地、县两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执法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该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力不是依据合法授权或者委托,那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其必定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亟需由法律法规规章来明确界定。   二、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国务院要抓紧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界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机构的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顺两个部门的关系,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时出师有名、名正言顺。尽快修改现行文化市场各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贯彻落实法制文化建设,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时有法可依。同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提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   (二)文化部会同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及时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如将名称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正为“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授权机关)通过授权方式,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授权或者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的,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进行统一执法的机构,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增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各项工作制度。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和第五章附 则的相应条款,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有法规制定权地方人大可以直接制定发布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直接授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和授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也可以通过组织法设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其工作部门。省级人大制定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或修改《河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崔少梅)   收稿日期: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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