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先秦时的继承制度

  摘 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中认为殷代为兄终弟及制,周代实行嫡长子继承制,随着甲骨资料研究和先秦史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至少在殷代中后期已有子继制,而周代更是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按择贤立长从卜等多种方式进行的选择继承制,这其实也是先秦时期继承制度的普遍模式。   关键词:子继制;兄终弟及制;继承制   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082-01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提出殷代为兄终弟及制,周代为嫡长子继承制,基本上已为人们所接受。但随着学者对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逐渐深入,有的研究者认为西周春秋时期实行的继承制度是一继一及制和兄终弟及制,特别是以鲁、宋等少数国家为代表。有的研究者认为周代即是子继制度,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从而按“择贤”、“立长”、“从卜”等方式进行的选择继承制。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以卜辞中所见商王世系与《殷本纪》对比证明《殷本纪》所载成汤后的商王世系大体可信,结论“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而“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制”。并引用《春秋左氏传》:“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为条例。从王国维的说法来看,殷商的继承制度和周人似乎迥然有别:既没有父死子继的惯例,更没有嫡庶之别,那么,嫡长子继承制就有可能完全是周人自己发展出来的,并且在时间上不会早于武王克商。但是一个制度是不可能凭空出现的。《史记・殷本纪》载,从中丁到康丁,九世大乱,应该是兄之子与弟之子争夺王位的争斗,可是自从康丁传子武乙,恢复了传子制度,内乱便停止下来。徐扬杰的解释是:商先公时期实行传子制度,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是后来一段时间里出于稳定政局的需要――商朝前期经常迁都,说明当时的政治形势不太稳定,所以要搞兄终弟及,等盘庚迁殷之后国都固定下来,就说明政治局势变得稳定了,于是王位继承变为了父死子继。最后自武乙至纣凡四世,废除了兄终弟及制,确定传子制。周代传子制度,应是承袭商制而更加严格。那么周人实行的就是嫡长子继承制了吗?很多学者引用《史记・鲁世家》中叔牙的一句名言:“一继一及,鲁之常也。”那么“最秉周礼”的鲁国到底实行的是什么样的继承制度呢?    西周时代的鲁国十二君据《史记・鲁世家》记载确实有差不多一半是兄终弟及的:(1)炀公继其兄考公立。《史记・鲁世家》说:“考公四年卒,立弟熙,是为炀公。”考公在继位四年后去世,很可能无子可传才传位其弟炀公。(2)魏公杀其弟幽公立。“幽公十四年,幽公弟沸杀幽公而自立,是为魏公。”这是很明显非正常即位。(3)献公,《鲁世家》:“厉公三十七年卒,鲁人立其弟具,是为献公。”没有说明原因,只能存疑。(4)武公,《鲁世家》说:“三十年,真公卒,弟敖立,是为武公。”这可能是一个按“兄终弟及”常规继立的,但也绝不能说这就是“鲁之常”。(5)孝公,根据《鲁世家》记载这是周宣王干涉鲁国君位继承造成的结果,“自是后,诸侯多畔王命”,可见周宣王此举并不得人心。以上五公中,魏公杀君自立,献公是鲁人所立,孝公为宣王所立,都不是自然即位。炀公极有可能是在其兄考公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即位为君的,只有武公可能是正常的即位。    这五个非正常即位的“一继一及”事例,能说明“一继一及,为鲁之常”吗?显然是不可以的。钱杭也认为“根据周公至庄公这十六公的十五次传承中所呈现的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的交叉现象,就得出鲁国有‘一继一及制’的结论,是形式主义的。分析将表明,凡是在君位自然传承的情况下,继承几乎完全按父死子继进行,只有在发生变乱时,才出现兄死弟及。”这也正是商代出现兄终弟及的原因,殷商兄终弟及的情形与鲁国“一继一及”看上去虽然都是兄终弟及的不少,但细考之下都是特殊情况。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昭公・二十六年》记载:“‘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古之道,显然是指鲁国的老规矩;古之制,显然是说周王室的老规矩,而且也是“犹秉周礼”的鲁国的古之制。当然古之制也可能如唐嘉弘老师所说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往往与政治现实抵牾,但他也承认整个周代各国继承制度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那么周代的继承制度到底是什么?李衡眉归纳为:“在‘嫡长子’继承制原则下,实行‘择贤’、‘立长’、‘以卜’等多种方式的选择继承制。”胡厚宣从甲骨文也证明了:在殷商后期,九代里边有七代传子,可见这全不是兄终弟及的制度了。具体到嫡庶问题上,“卜辞中有大子之称,当即长嫡之意。又有称小王者,疑即指此种嫡长继立之王也。”可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并不完全正确,起码在商代时已有子继制,由此启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度,然后在这个大原则下又以多种形式实行着嫡长子继承制,这应该也是先秦时期继承制度的普遍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3]李衡眉.“一继一及”非“鲁之常”说[J].齐鲁学刊,1999,(6).

  摘 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中认为殷代为兄终弟及制,周代实行嫡长子继承制,随着甲骨资料研究和先秦史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至少在殷代中后期已有子继制,而周代更是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按择贤立长从卜等多种方式进行的选择继承制,这其实也是先秦时期继承制度的普遍模式。   关键词:子继制;兄终弟及制;继承制   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082-01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提出殷代为兄终弟及制,周代为嫡长子继承制,基本上已为人们所接受。但随着学者对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逐渐深入,有的研究者认为西周春秋时期实行的继承制度是一继一及制和兄终弟及制,特别是以鲁、宋等少数国家为代表。有的研究者认为周代即是子继制度,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从而按“择贤”、“立长”、“从卜”等方式进行的选择继承制。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以卜辞中所见商王世系与《殷本纪》对比证明《殷本纪》所载成汤后的商王世系大体可信,结论“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而“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制”。并引用《春秋左氏传》:“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为条例。从王国维的说法来看,殷商的继承制度和周人似乎迥然有别:既没有父死子继的惯例,更没有嫡庶之别,那么,嫡长子继承制就有可能完全是周人自己发展出来的,并且在时间上不会早于武王克商。但是一个制度是不可能凭空出现的。《史记・殷本纪》载,从中丁到康丁,九世大乱,应该是兄之子与弟之子争夺王位的争斗,可是自从康丁传子武乙,恢复了传子制度,内乱便停止下来。徐扬杰的解释是:商先公时期实行传子制度,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是后来一段时间里出于稳定政局的需要――商朝前期经常迁都,说明当时的政治形势不太稳定,所以要搞兄终弟及,等盘庚迁殷之后国都固定下来,就说明政治局势变得稳定了,于是王位继承变为了父死子继。最后自武乙至纣凡四世,废除了兄终弟及制,确定传子制。周代传子制度,应是承袭商制而更加严格。那么周人实行的就是嫡长子继承制了吗?很多学者引用《史记・鲁世家》中叔牙的一句名言:“一继一及,鲁之常也。”那么“最秉周礼”的鲁国到底实行的是什么样的继承制度呢?    西周时代的鲁国十二君据《史记・鲁世家》记载确实有差不多一半是兄终弟及的:(1)炀公继其兄考公立。《史记・鲁世家》说:“考公四年卒,立弟熙,是为炀公。”考公在继位四年后去世,很可能无子可传才传位其弟炀公。(2)魏公杀其弟幽公立。“幽公十四年,幽公弟沸杀幽公而自立,是为魏公。”这是很明显非正常即位。(3)献公,《鲁世家》:“厉公三十七年卒,鲁人立其弟具,是为献公。”没有说明原因,只能存疑。(4)武公,《鲁世家》说:“三十年,真公卒,弟敖立,是为武公。”这可能是一个按“兄终弟及”常规继立的,但也绝不能说这就是“鲁之常”。(5)孝公,根据《鲁世家》记载这是周宣王干涉鲁国君位继承造成的结果,“自是后,诸侯多畔王命”,可见周宣王此举并不得人心。以上五公中,魏公杀君自立,献公是鲁人所立,孝公为宣王所立,都不是自然即位。炀公极有可能是在其兄考公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即位为君的,只有武公可能是正常的即位。    这五个非正常即位的“一继一及”事例,能说明“一继一及,为鲁之常”吗?显然是不可以的。钱杭也认为“根据周公至庄公这十六公的十五次传承中所呈现的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的交叉现象,就得出鲁国有‘一继一及制’的结论,是形式主义的。分析将表明,凡是在君位自然传承的情况下,继承几乎完全按父死子继进行,只有在发生变乱时,才出现兄死弟及。”这也正是商代出现兄终弟及的原因,殷商兄终弟及的情形与鲁国“一继一及”看上去虽然都是兄终弟及的不少,但细考之下都是特殊情况。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昭公・二十六年》记载:“‘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古之道,显然是指鲁国的老规矩;古之制,显然是说周王室的老规矩,而且也是“犹秉周礼”的鲁国的古之制。当然古之制也可能如唐嘉弘老师所说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往往与政治现实抵牾,但他也承认整个周代各国继承制度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那么周代的继承制度到底是什么?李衡眉归纳为:“在‘嫡长子’继承制原则下,实行‘择贤’、‘立长’、‘以卜’等多种方式的选择继承制。”胡厚宣从甲骨文也证明了:在殷商后期,九代里边有七代传子,可见这全不是兄终弟及的制度了。具体到嫡庶问题上,“卜辞中有大子之称,当即长嫡之意。又有称小王者,疑即指此种嫡长继立之王也。”可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并不完全正确,起码在商代时已有子继制,由此启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度,然后在这个大原则下又以多种形式实行着嫡长子继承制,这应该也是先秦时期继承制度的普遍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3]李衡眉.“一继一及”非“鲁之常”说[J].齐鲁学刊,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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