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经卫生监督员亮证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 )1、经营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2、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3、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 )4、设立专用清洗消毒间,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配置专用密闭存放保洁柜。公共用品、用具经清洗
消毒合格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 )5、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指
标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 )6、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应卫生、安全、无害。建立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并完善索证资料。
( )7、设立禁烟标识,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建立禁烟管理制度。禁止吸烟。
( )8、客用物品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有客用物品更换记录。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9、客房、卫生间的清洁工具应专用并分开存放,防止交叉传染。面盆、浴缸、坐便器、台面等清洁用
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 )1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应定期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生指标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 )1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学美容。
( )12、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 )13、毛巾、床单、被罩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工具、理发
工具、胡刷等应一客一消毒。
( )14、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 )15、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操作台和刀具等物品表面无
碎发残留。
( )16、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开展经常性灭鼠、灭蚊蝇、灭蟑螂活动,有灭
蝇灯、杀虫剂、防鼠铁皮、网,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 )17、其它卫生监督意见:
上述打“√”的监督意见责令你单位 被监督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经卫生监督员亮证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 )1、经营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2、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3、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 )4、设立专用清洗消毒间,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配置专用密闭存放保洁柜。公共用品、用具经清洗
消毒合格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 )5、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指
标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 )6、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应卫生、安全、无害。建立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并完善索证资料。
( )7、设立禁烟标识,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建立禁烟管理制度。禁止吸烟。
( )8、客用物品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有客用物品更换记录。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9、客房、卫生间的清洁工具应专用并分开存放,防止交叉传染。面盆、浴缸、坐便器、台面等清洁用
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 )1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应定期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生指标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 )1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学美容。
( )12、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 )13、毛巾、床单、被罩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工具、理发
工具、胡刷等应一客一消毒。
( )14、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 )15、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操作台和刀具等物品表面无
碎发残留。
( )16、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开展经常性灭鼠、灭蚊蝇、灭蟑螂活动,有灭
蝇灯、杀虫剂、防鼠铁皮、网,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 )17、其它卫生监督意见:
上述打“√”的监督意见责令你单位 被监督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