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篇
2015年
目 录
一、税收基础知识……………………………………(1)
二、营业税……………………………………………(1)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
四、土地增值税………………………………………(2)
五、房产税……………………………………………(3)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3)
七、耕地占用税………………………………………(4)
八、车船税……………………………………………(4)
九、印花税……………………………………………(5)
十、契税………………………………………………(5) 十一、企业所得税……………………………………(7) 十二、个人所得税……………………………………(7) 十三、总部企业税收知识……………………………(8) 十四、金融业税收……………………………………(8) 十五、个人住房房产税………………………………(9) 十六、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10) 十七、税费级次表……………………………………(13)
一、税收基础知识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
2.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
3.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二、营业税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
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的纳税义务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应纳“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土地增值税
1.征收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房产税
1.征收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依省政府批准的范围确定。
2..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县城、
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2.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
1.征收范围:包括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八、车船税
1.征收范围: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2.计税依据:车船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分为自重吨位、净吨位、辆三种计税依据。(1)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2)船舶以净吨
位为计税依据。(3)载客汽(电)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九、印花税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计税依据:为各种凭证上记载的计税金额。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十、契税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
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十一、企业所得税
1.征税范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个人所得税
1.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
进税率。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十三、总部企业税收知识
1.2012年总部企业贡献我区区级税收收入94501万元,占当年区级税收收入比重为20.63%,2010年至2012年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2.税收收入特点:
(1)从税收收入区间看,亿元级企业数量少,但税收占比最大;千万元级企业户数和税收占比均排在第二位,千万元以下级企业户数最多,但税收占比最少,三级税收收入比例约为4:4:2。
(2)从税种来看,10个税种出现增长,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占比变化很大,其余税种占比变化较小。
(3)从行业来看,房地产行业户数最少,但税收贡献最多;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户数相当,税收收入少于商贸流通企业。
十四、金融业税收
1. 2012年我区金融业区级税收收入占全区地税
税收收入的14.81%。 2.税收收入的特点
(1)从行业小类看,银行业是金融业的绝对支柱行业,其他金融业发展势头较好。
(2)从税收收入区间看,亿元级企业数量少,但税收占比最大;千万元级企业户数和税收占比均排在第二位,千万元以下级企业户数最多但税收占比最少,三级税收收入比例约为5:3:2。
(3)从税种看,金融业产生8个税种的收入,其中,纯区级税种2个,且占该行业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金融业在三年间有8个税种产生税收,分别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①营业税收入最多,占金融业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约八成。
②个人所得税收入排位第二,2012年占金融业税收收入比重为6.7%。
③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纯区级税收,占比不到5%。
十五、个人住房房产税
1.个人住房房产税概念: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一种财产税。
2.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3.征收范围: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
4.征收对象:(1)独栋商品住宅;(2)新购高档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5.计税依据:房产交易价。 十六、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1.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的相关税种:(1)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个人所得税;(3)契税(购买方缴纳)。
2.个人转让非住房涉及的相关税种:(1)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销售方、购买方都要缴纳);(5)契税(购买方缴纳)。
3.营业税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
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率为5%。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为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额的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综合税负为5.6%。
4.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
核定征收方式为: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率
①重庆市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为1%;
②重庆市个人转让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
(2)查实征收: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实行查实征收。
查实征收方式为: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与房屋有关的直接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是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可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5%;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0%。
(3)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税费级次表
税务知识篇
2015年
目 录
一、税收基础知识……………………………………(1)
二、营业税……………………………………………(1)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
四、土地增值税………………………………………(2)
五、房产税……………………………………………(3)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3)
七、耕地占用税………………………………………(4)
八、车船税……………………………………………(4)
九、印花税……………………………………………(5)
十、契税………………………………………………(5) 十一、企业所得税……………………………………(7) 十二、个人所得税……………………………………(7) 十三、总部企业税收知识……………………………(8) 十四、金融业税收……………………………………(8) 十五、个人住房房产税………………………………(9) 十六、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10) 十七、税费级次表……………………………………(13)
一、税收基础知识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
2.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
3.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二、营业税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
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的纳税义务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应纳“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土地增值税
1.征收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房产税
1.征收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依省政府批准的范围确定。
2..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县城、
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2.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
1.征收范围:包括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八、车船税
1.征收范围: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2.计税依据:车船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分为自重吨位、净吨位、辆三种计税依据。(1)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2)船舶以净吨
位为计税依据。(3)载客汽(电)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九、印花税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计税依据:为各种凭证上记载的计税金额。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十、契税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
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十一、企业所得税
1.征税范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个人所得税
1.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
进税率。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十三、总部企业税收知识
1.2012年总部企业贡献我区区级税收收入94501万元,占当年区级税收收入比重为20.63%,2010年至2012年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2.税收收入特点:
(1)从税收收入区间看,亿元级企业数量少,但税收占比最大;千万元级企业户数和税收占比均排在第二位,千万元以下级企业户数最多,但税收占比最少,三级税收收入比例约为4:4:2。
(2)从税种来看,10个税种出现增长,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占比变化很大,其余税种占比变化较小。
(3)从行业来看,房地产行业户数最少,但税收贡献最多;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户数相当,税收收入少于商贸流通企业。
十四、金融业税收
1. 2012年我区金融业区级税收收入占全区地税
税收收入的14.81%。 2.税收收入的特点
(1)从行业小类看,银行业是金融业的绝对支柱行业,其他金融业发展势头较好。
(2)从税收收入区间看,亿元级企业数量少,但税收占比最大;千万元级企业户数和税收占比均排在第二位,千万元以下级企业户数最多但税收占比最少,三级税收收入比例约为5:3:2。
(3)从税种看,金融业产生8个税种的收入,其中,纯区级税种2个,且占该行业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金融业在三年间有8个税种产生税收,分别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①营业税收入最多,占金融业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约八成。
②个人所得税收入排位第二,2012年占金融业税收收入比重为6.7%。
③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纯区级税收,占比不到5%。
十五、个人住房房产税
1.个人住房房产税概念: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一种财产税。
2.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3.征收范围: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
4.征收对象:(1)独栋商品住宅;(2)新购高档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5.计税依据:房产交易价。 十六、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1.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的相关税种:(1)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个人所得税;(3)契税(购买方缴纳)。
2.个人转让非住房涉及的相关税种:(1)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销售方、购买方都要缴纳);(5)契税(购买方缴纳)。
3.营业税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
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率为5%。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为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额的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综合税负为5.6%。
4.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
核定征收方式为: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率
①重庆市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为1%;
②重庆市个人转让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
(2)查实征收: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实行查实征收。
查实征收方式为: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与房屋有关的直接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是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可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5%;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0%。
(3)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税费级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