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两院司法解释实施 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2日制定,3日公布,4日实施。正是紧锣密鼓!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毒胶囊”、“死猪肉制品”、“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等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最高可处以死刑。提供各种帮助的将以共犯论处,推波助澜做虚假广告也将严查;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同时将从重追究渎职犯罪行为。这个司法解释对长期遭受劣毒食品伤害的民众无疑是大好消息。

长期以来,不良商家生产品销售参杂参假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深受其害。先有工业酒精、香精等勾兑成“名酒”,让人喝死,后有“毒”奶粉残害婴幼儿;现在,有毒有害食品遍地开花,消费者防不胜防。收购病死猪做成香肠、排骨销售;练制地沟油,冒充食用油卖给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主;用瘦肉精与滑石粉混合制成动物饲料添加剂,人吃了用瘦肉精喂养的牛羊肉引发癌症或患上慢性疾病。还有毒胶囊、毒(染色)馒头;毒豆芽、毒生姜,有毒有害食品不断出现,泛滥成灾。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对这类犯罪也进行了严厉打击,2011年、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1533件;对2088人进行了判决。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严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仅伸向普通的消费者,还伸向婴幼儿童,谋财害命,丧尽天良,令人发指,如不严惩无法向人民交代。

按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什么情形是“足以造成严重事故”?实践中难以确认,因此往往是死了人才来追究罪责,但严重的危害后果已无法逆转了。现在,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对入罪门槛进行了明确。比如: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健康的物质的;其他情形如,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存在。针对日益猖獗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对大肆泛滥的虚假广告要进行更严厉的查处。最高法院发言人说,“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的部门的责任,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监管环节,严肃查办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或者长期坐视不管,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都要从严追究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多年来有毒有害食品已造成的危害触目惊心。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严惩态度,正是基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

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能再发展下去了。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在的口号是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可是食品安全都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都不断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那来中华民族的复兴?说大点,这样下去,中华民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因而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严惩,刻不容缓。

(图片,某人民法院设计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2日制定,3日公布,4日实施。正是紧锣密鼓!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毒胶囊”、“死猪肉制品”、“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等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最高可处以死刑。提供各种帮助的将以共犯论处,推波助澜做虚假广告也将严查;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同时将从重追究渎职犯罪行为。这个司法解释对长期遭受劣毒食品伤害的民众无疑是大好消息。

长期以来,不良商家生产品销售参杂参假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深受其害。先有工业酒精、香精等勾兑成“名酒”,让人喝死,后有“毒”奶粉残害婴幼儿;现在,有毒有害食品遍地开花,消费者防不胜防。收购病死猪做成香肠、排骨销售;练制地沟油,冒充食用油卖给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主;用瘦肉精与滑石粉混合制成动物饲料添加剂,人吃了用瘦肉精喂养的牛羊肉引发癌症或患上慢性疾病。还有毒胶囊、毒(染色)馒头;毒豆芽、毒生姜,有毒有害食品不断出现,泛滥成灾。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对这类犯罪也进行了严厉打击,2011年、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1533件;对2088人进行了判决。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严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仅伸向普通的消费者,还伸向婴幼儿童,谋财害命,丧尽天良,令人发指,如不严惩无法向人民交代。

按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什么情形是“足以造成严重事故”?实践中难以确认,因此往往是死了人才来追究罪责,但严重的危害后果已无法逆转了。现在,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对入罪门槛进行了明确。比如: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健康的物质的;其他情形如,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存在。针对日益猖獗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对大肆泛滥的虚假广告要进行更严厉的查处。最高法院发言人说,“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的部门的责任,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监管环节,严肃查办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或者长期坐视不管,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都要从严追究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多年来有毒有害食品已造成的危害触目惊心。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严惩态度,正是基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

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能再发展下去了。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在的口号是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可是食品安全都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都不断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那来中华民族的复兴?说大点,这样下去,中华民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因而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严惩,刻不容缓。

(图片,某人民法院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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