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格式印制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系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系统各县(市、区)局机关,系统内各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
(一) 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 值为7.5-9.5。
(二) 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
(三) 全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全文眉首为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 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
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 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 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 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25毫米。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 ,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22毫米×15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件”,应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 ,不加“第”字。
(六)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
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单位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与红色反线相距4毫米。
(七) 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之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毫米) 的红色线。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 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 ;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 主送机关名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1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 批(按) 语:使用3号仿宋体字或者3号楷体字,宽度不超过24个字。
(四)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个字,回行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公文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标题,附件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附件序号与附件标题前后标识应当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
(六) 成文日期和机关印章: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机关印章使用红色。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2、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2个印章时,应当将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2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并保证印章端正、排列整齐;2个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3、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 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排1个或者2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成文日期。
4、特殊情况说明:不得出现空白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面,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公文排版后
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臵时,应当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方式处理,必须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七) 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2个字加圆括号标识。
第八条 公文版记标识规则:公文版记为主题词及其主题词以下部分,臵于公文最后一页,按排列顺序依次为:主题词、分栏线、抄送、印发(翻印) 机关和印发(翻印) 日期、印数等部分。
(一) 主题词:“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黑体字,接排于冒号之后;词目之间空1个字,不加标点符号。
(二) 分栏线主题词以下,每项均用分栏线隔开,首线与底线用反线,中间为正线,宽度同版心(156毫米) 。
(三) 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分栏线内,左右各空1个字,使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排于冒号之后,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或者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 印发(翻印) 机关和印发(翻印) 日期:印发(翻印) 机关名称和印发(翻印) 日期平列于一行,使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1个字,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的,位于主题词之下。 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 印数: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字,使用小4号仿宋体字。
第九条 页码:均使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臵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长宽比例与版心比例相同,阿拉伯数字要对齐数位。
第十一条 公文成品排版标准:公文中的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指1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的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指以3号字为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一般软件默认) 。其它部分按本标准第六、七、八、
九、十条的规定排版。
(一) 文字准确率100%,编排美观;规格符合标准,版心端正,误差不超过1毫米。
(二) 字迹清楚,图文附着牢固、亲墨亲水性好。
(三) 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净,无底灰、无污点、无划痕。
(四) 制版样张字迹清晰,笔划实,无断划,清洁无脏,不歪不斜。
(五) 页码顺序拼制准确,误差不超过±1毫米。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刷标准:印刷字面清晰,无段划;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均匀;套印准确、上下一致;白边保留符合规定要求;无脏、无皱、无破、无白页。
(一) 套印准确,白边符合标准,误差均不超过±2毫米。
(二) 字迹清楚、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前后一致。
(三) 无掉字、无断划,无破页、无白页,不起皱,无倒印、
错印。
(四) 印刷份数准确。
(五)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2毫米。
第十三条 公文装订标准:左侧装订,整齐牢固,不掉页;切口光洁,符合标准,数量准确。
(一) 无多页、无缺页,无颠倒、无混装,无漏号、无重号。
(二) 裁切规格符合标准,误差不超过±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度直角。
(三) 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无毛茬、无缺损。
(四) 装本平整,钉距适当,无坏钉、无漏钉、无重钉,胶装不掉页、不粘面,胶口不超过5毫米。
(五) 序号准确,页码摆放整齐。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关公文格式印制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系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系统各县(市、区)局机关,系统内各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
(一) 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 值为7.5-9.5。
(二) 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
(三) 全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全文眉首为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 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
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 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 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 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25毫米。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 ,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22毫米×15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件”,应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 ,不加“第”字。
(六)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
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单位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与红色反线相距4毫米。
(七) 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之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毫米) 的红色线。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 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 ;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 主送机关名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1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 批(按) 语:使用3号仿宋体字或者3号楷体字,宽度不超过24个字。
(四)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个字,回行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公文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标题,附件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附件序号与附件标题前后标识应当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
(六) 成文日期和机关印章: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机关印章使用红色。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2、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2个印章时,应当将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2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并保证印章端正、排列整齐;2个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3、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 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排1个或者2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成文日期。
4、特殊情况说明:不得出现空白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面,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公文排版后
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臵时,应当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方式处理,必须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七) 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2个字加圆括号标识。
第八条 公文版记标识规则:公文版记为主题词及其主题词以下部分,臵于公文最后一页,按排列顺序依次为:主题词、分栏线、抄送、印发(翻印) 机关和印发(翻印) 日期、印数等部分。
(一) 主题词:“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黑体字,接排于冒号之后;词目之间空1个字,不加标点符号。
(二) 分栏线主题词以下,每项均用分栏线隔开,首线与底线用反线,中间为正线,宽度同版心(156毫米) 。
(三) 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分栏线内,左右各空1个字,使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排于冒号之后,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或者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 印发(翻印) 机关和印发(翻印) 日期:印发(翻印) 机关名称和印发(翻印) 日期平列于一行,使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1个字,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的,位于主题词之下。 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 印数: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字,使用小4号仿宋体字。
第九条 页码:均使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臵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长宽比例与版心比例相同,阿拉伯数字要对齐数位。
第十一条 公文成品排版标准:公文中的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指1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的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指以3号字为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一般软件默认) 。其它部分按本标准第六、七、八、
九、十条的规定排版。
(一) 文字准确率100%,编排美观;规格符合标准,版心端正,误差不超过1毫米。
(二) 字迹清楚,图文附着牢固、亲墨亲水性好。
(三) 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净,无底灰、无污点、无划痕。
(四) 制版样张字迹清晰,笔划实,无断划,清洁无脏,不歪不斜。
(五) 页码顺序拼制准确,误差不超过±1毫米。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刷标准:印刷字面清晰,无段划;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均匀;套印准确、上下一致;白边保留符合规定要求;无脏、无皱、无破、无白页。
(一) 套印准确,白边符合标准,误差均不超过±2毫米。
(二) 字迹清楚、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前后一致。
(三) 无掉字、无断划,无破页、无白页,不起皱,无倒印、
错印。
(四) 印刷份数准确。
(五)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2毫米。
第十三条 公文装订标准:左侧装订,整齐牢固,不掉页;切口光洁,符合标准,数量准确。
(一) 无多页、无缺页,无颠倒、无混装,无漏号、无重号。
(二) 裁切规格符合标准,误差不超过±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度直角。
(三) 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无毛茬、无缺损。
(四) 装本平整,钉距适当,无坏钉、无漏钉、无重钉,胶装不掉页、不粘面,胶口不超过5毫米。
(五) 序号准确,页码摆放整齐。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