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 )认证技术规范》
《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 )认证实施规则》
编制说明
一、制定IP 认证技术规范、实施规则的必要性;
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是指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把动植物的基因加以改变,再制造出的具备新特征的食品种类。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实现了部分转基因食品的产业化,也逐步走向消费者的“餐桌”。
学术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技术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角度尚无法实现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做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倾向支持转基因产品,而另一个则是以欧盟为代表,对转基因产品所持态度非常谨慎。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部分参照了欧盟的做法,实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上述立法制度的不同,一方面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农产品的消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强对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除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制度外,还建立和实施了非转基因身份保持(以下称IP )认证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实施IP 认证制度,对于促进农产品
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科学引导消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产品国内市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IP 认证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科学引导消费。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促进了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变化,多数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逐步走向“选择性”消费。根据“绿色和平”组织对广州市民转基因食品安全意识调查结果表明,56%的消费者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而只有11%的消费者会选择转基因食品;偏好非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与偏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比例约为3:1到5:1;另有44%的消费者表示,即使非转基因食品比同类转基因食品贵一成,仍然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实施IP 认证后,将在获得认证后的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示,表明“非转基因”身份,结合我国现已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和知情的权利。
2、IP 认证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出口,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国际上针对转基因食品的不同立法倾向,严重影响了国际间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例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产品生产国家,原是欧盟、日本等国家广大食品生产商的重要食品原料基地,但随着各国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广大食品生产商和零售商纷纷采取非转基因政策,导致美国原有的食品、饲料原料市场迅速萎缩,而广大食品生产商纷纷向巴西、中国等国家寻求非转基因原料的供应。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大规模的转
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因此实施IP 认证,将有助于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IP 认证体系,是为保持非转基因产品的纯粹性,防止转基因污染,从非转基因产品的作物种植到产品运输、(出口)、加工的整个或部分生产供应链过程中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持非转基因产品的非转基因“身份”的系统;通过对供应链各个阶段的转基因的控制、隔离、检测及审核评估,确保非转基因产品含有最低的转基因成分,并保持详尽而完整的资料、数据记录及相关证书。
目前国内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企业仍有较大比例使用“非转基因”原料,受到国外政策的影响,这些企业的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对IP 认证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急需通过IP 认证,获得通往欧盟、日本等地区和国家市场的通行证。目前我国国内尚没有建立统一的IP 认证制度。制定IP 认证实施规则、技术规范,将有助于规范IP 认证的认证管理,推动IP 认证的实施,为认证机构和申请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实施的依据和准则。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关系
国内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管理,主要包括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委颁布的相关法规性文件,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进出境转基因生物管理等。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自2002年3月20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和许可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建立经营档案。
2.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实施,规定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 转基因××" 。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 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 或者"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 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或者标注为" 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
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附件》中列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 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3. 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自2002年7月1日实施,要求:
对生产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实施申报和审批制度,并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标注为“转基因XX 食品”或“以转基因XX 食品为原料”,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4、IP 认证与上述法规的关系
IP 认证为自愿性的认证制度,由第三方通过认证确保组织IP 体系的良好运行;而上述法规为国家强制性的管理制度。获得IP 认证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外包装进行IP 即“非转基因身份保持”的标识,与国家主管部门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相结合。
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包括存在的差异及理由;
1、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产品及标准
在列入国家转基因生物管理的产品中,所涉及到的产品标准执行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制度,这些产品及其标准主要包括:玉米油 (GB19111-2003 )、米糠油(GB19112-2003)、棉籽油(GB1537-2003) 、葵花籽油(GB10464-2003)、油茶籽油(GB11765-2003)、花生油(GB1534-2003)、大豆油(GB1535-2003),以上标准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与转基因食品检测有关的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有关转基因食品检测系列标准:
四、参与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各方的情况;
CCIC IP认证技术规范和实施规则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提出并制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Co., Ltd., 英文缩写CCIC )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检验认证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在国内设有38家、国外设有21家一级子公司,并有200余家二级分(子)公司和办事处。运营网络遍布全球重要港
口、城市及货物集散地,二十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检验认证业务经验,与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多个检验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国际知名的UL (美国安全检测试验所)、CSA (加拿大标准协会)、T ÜV (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问有限公司)、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ITS (天祥公证行)、KEMA (荷兰电工材料能源研究院)、JET (日本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等。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加入WTO 之后各行业领域的逐步对外开放,CCIC 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CCIC 将秉承科学的发展观,勇于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把CCIC 打造成为民族品牌的检验认证航空母舰,参与国际竞争,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大型综合性检验认证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CIC Conformity Assessment Services Co., Ltd., 英文缩写CCIC -CAS ),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批准、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和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 )认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第三方认证、培训机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 )下属从事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和内审员培训服务的专业机构。 CCIC -CAS 拥有一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作风严谨的管理团队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审核员及技术专家队伍,遍布全国的各类专业人员达2000多人,能够满足客户“一次申请、多项认证”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多种认证服务。
CCIC -CAS 是我国第一批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五家试点单位之一,颁发了我国第一张HACCP 认证证书。
是我国第一批绿色市场认证三家试点单位之一,颁发了我国第一张绿色市场认证证书。
是我国最早进行GAP 认证理论研究和实践的认证机构。
是我国第一批同时具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资格的两家认证培训机构之一。
拥有国内第一批经SAI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社会责任国际组织”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的SA8000审核员。
是国内唯一一家经认监委批准的IP 非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机构,并率先在国内开展食品、农产品GMP 、GAP 认证,是中国瑞士两国政府合作“禽肉质量提升项目”中实施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规范) 认证的国内两家认证机构之一。
是国内唯一一家为美国迪斯尼公司提供SA8000第二方审核的认证机构,率先在国内开展SA8000的培训及第二方审核工作。
是国内唯一一家受法国家乐福集团(Careefour )委托为其提供“卫生监管项目”审核服务的认证机构。
是国内唯一一家具有独特的互动式市场网络的认证机构。
是国内唯一一家可以实现全球化网络、本地化、综合性服务的认证机构。
五、制定原则、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和验证情况;
1、制定原则:IP 认证实施规则、技术规范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2)结合中国国情,利于推广实施。
2、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规则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欧盟转基因管理法规EC1829/2003和EC1830/2003
六、制定过程,包括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征求和处理意见的经过;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非转基因(IP )认证的试点工作,至今已对三十个项目实施认证审核。自试点工作以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一直组织人员跟踪调研国内外转基因食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并与国际有关机构开展合作,在充分调研国内企业实际需求的基
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形成《CCIC IP 认证技术规范》及《CCIC IP认证实施规则》,以保证IP 认证实施的规范化和系统化。2007年根据国家认监委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广泛的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并采纳了部分专家的意见,对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于2007年5月31日召开了公司IP 认证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研讨和会签。认证公司针对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CCIC IP 认证实施规则》和《CCIC IP 认证技术规范》。具体修改内容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汇总 表》及《〈CCIC IP 认证技术规范〉、〈CCIC IP 认证实施规则〉评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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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 )认证技术规范》
《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 )认证实施规则》
编制说明
一、制定IP 认证技术规范、实施规则的必要性;
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是指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把动植物的基因加以改变,再制造出的具备新特征的食品种类。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实现了部分转基因食品的产业化,也逐步走向消费者的“餐桌”。
学术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技术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角度尚无法实现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做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倾向支持转基因产品,而另一个则是以欧盟为代表,对转基因产品所持态度非常谨慎。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部分参照了欧盟的做法,实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上述立法制度的不同,一方面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农产品的消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强对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除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制度外,还建立和实施了非转基因身份保持(以下称IP )认证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实施IP 认证制度,对于促进农产品
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科学引导消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产品国内市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IP 认证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科学引导消费。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促进了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变化,多数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逐步走向“选择性”消费。根据“绿色和平”组织对广州市民转基因食品安全意识调查结果表明,56%的消费者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而只有11%的消费者会选择转基因食品;偏好非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与偏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比例约为3:1到5:1;另有44%的消费者表示,即使非转基因食品比同类转基因食品贵一成,仍然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实施IP 认证后,将在获得认证后的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示,表明“非转基因”身份,结合我国现已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和知情的权利。
2、IP 认证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出口,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国际上针对转基因食品的不同立法倾向,严重影响了国际间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例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产品生产国家,原是欧盟、日本等国家广大食品生产商的重要食品原料基地,但随着各国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广大食品生产商和零售商纷纷采取非转基因政策,导致美国原有的食品、饲料原料市场迅速萎缩,而广大食品生产商纷纷向巴西、中国等国家寻求非转基因原料的供应。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大规模的转
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因此实施IP 认证,将有助于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IP 认证体系,是为保持非转基因产品的纯粹性,防止转基因污染,从非转基因产品的作物种植到产品运输、(出口)、加工的整个或部分生产供应链过程中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持非转基因产品的非转基因“身份”的系统;通过对供应链各个阶段的转基因的控制、隔离、检测及审核评估,确保非转基因产品含有最低的转基因成分,并保持详尽而完整的资料、数据记录及相关证书。
目前国内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企业仍有较大比例使用“非转基因”原料,受到国外政策的影响,这些企业的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对IP 认证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急需通过IP 认证,获得通往欧盟、日本等地区和国家市场的通行证。目前我国国内尚没有建立统一的IP 认证制度。制定IP 认证实施规则、技术规范,将有助于规范IP 认证的认证管理,推动IP 认证的实施,为认证机构和申请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实施的依据和准则。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关系
国内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管理,主要包括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委颁布的相关法规性文件,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进出境转基因生物管理等。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自2002年3月20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和许可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建立经营档案。
2.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实施,规定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 转基因××" 。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 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 或者"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 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或者标注为" 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
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附件》中列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 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3. 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自2002年7月1日实施,要求:
对生产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实施申报和审批制度,并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标注为“转基因XX 食品”或“以转基因XX 食品为原料”,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4、IP 认证与上述法规的关系
IP 认证为自愿性的认证制度,由第三方通过认证确保组织IP 体系的良好运行;而上述法规为国家强制性的管理制度。获得IP 认证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外包装进行IP 即“非转基因身份保持”的标识,与国家主管部门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相结合。
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包括存在的差异及理由;
1、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产品及标准
在列入国家转基因生物管理的产品中,所涉及到的产品标准执行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制度,这些产品及其标准主要包括:玉米油 (GB19111-2003 )、米糠油(GB19112-2003)、棉籽油(GB1537-2003) 、葵花籽油(GB10464-2003)、油茶籽油(GB11765-2003)、花生油(GB1534-2003)、大豆油(GB1535-2003),以上标准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与转基因食品检测有关的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有关转基因食品检测系列标准:
四、参与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各方的情况;
CCIC IP认证技术规范和实施规则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提出并制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Co., Ltd., 英文缩写CCIC )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检验认证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在国内设有38家、国外设有21家一级子公司,并有200余家二级分(子)公司和办事处。运营网络遍布全球重要港
口、城市及货物集散地,二十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检验认证业务经验,与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多个检验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国际知名的UL (美国安全检测试验所)、CSA (加拿大标准协会)、T ÜV (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问有限公司)、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ITS (天祥公证行)、KEMA (荷兰电工材料能源研究院)、JET (日本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等。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加入WTO 之后各行业领域的逐步对外开放,CCIC 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CCIC 将秉承科学的发展观,勇于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把CCIC 打造成为民族品牌的检验认证航空母舰,参与国际竞争,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大型综合性检验认证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CIC Conformity Assessment Services Co., Ltd., 英文缩写CCIC -CAS ),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批准、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和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 )认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第三方认证、培训机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 )下属从事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和内审员培训服务的专业机构。 CCIC -CAS 拥有一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作风严谨的管理团队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审核员及技术专家队伍,遍布全国的各类专业人员达2000多人,能够满足客户“一次申请、多项认证”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多种认证服务。
CCIC -CAS 是我国第一批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五家试点单位之一,颁发了我国第一张HACCP 认证证书。
是我国第一批绿色市场认证三家试点单位之一,颁发了我国第一张绿色市场认证证书。
是我国最早进行GAP 认证理论研究和实践的认证机构。
是我国第一批同时具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资格的两家认证培训机构之一。
拥有国内第一批经SAI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社会责任国际组织”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的SA8000审核员。
是国内唯一一家经认监委批准的IP 非转基因身份保持认证机构,并率先在国内开展食品、农产品GMP 、GAP 认证,是中国瑞士两国政府合作“禽肉质量提升项目”中实施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规范) 认证的国内两家认证机构之一。
是国内唯一一家为美国迪斯尼公司提供SA8000第二方审核的认证机构,率先在国内开展SA8000的培训及第二方审核工作。
是国内唯一一家受法国家乐福集团(Careefour )委托为其提供“卫生监管项目”审核服务的认证机构。
是国内唯一一家具有独特的互动式市场网络的认证机构。
是国内唯一一家可以实现全球化网络、本地化、综合性服务的认证机构。
五、制定原则、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和验证情况;
1、制定原则:IP 认证实施规则、技术规范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2)结合中国国情,利于推广实施。
2、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规则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欧盟转基因管理法规EC1829/2003和EC1830/2003
六、制定过程,包括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征求和处理意见的经过;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非转基因(IP )认证的试点工作,至今已对三十个项目实施认证审核。自试点工作以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一直组织人员跟踪调研国内外转基因食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并与国际有关机构开展合作,在充分调研国内企业实际需求的基
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形成《CCIC IP 认证技术规范》及《CCIC IP认证实施规则》,以保证IP 认证实施的规范化和系统化。2007年根据国家认监委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广泛的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并采纳了部分专家的意见,对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于2007年5月31日召开了公司IP 认证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研讨和会签。认证公司针对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CCIC IP 认证实施规则》和《CCIC IP 认证技术规范》。具体修改内容见《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汇总 表》及《〈CCIC IP 认证技术规范〉、〈CCIC IP 认证实施规则〉评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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