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2年度)
保荐机构名称: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炯炜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波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之前,及
时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公司已基本建立各项内控制度。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是 4次 工作内容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一致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3次 4次 2次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 2012年07月18日 《现场检查需要整改的问题及关于内
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1.信息披露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公司作为受关注度较高的1、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信息披
传媒企业,市场出现关于公露规则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重
司重大项目相关传闻时,公大事项,在出现相关传闻的时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准确、及候,积极与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进
时性以及规范性有待提高。 行沟通。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
产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2009年7月25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承诺人不存在尚未(2)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其财务人员未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3)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北京市怀柔区政府以企业发展资金名义对营业税“先征后返”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享受的前述企业发展资金存在被要求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承诺人承诺,如前述税收追缴发生时,其将以除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4)承诺人现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权属清晰,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承诺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支配或被支配关系,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5)承诺人现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权属清晰,均为承诺人本人真实持有,承诺人不存在任何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股份行使受他人支配的情形,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任何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6)如公司成功上市,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未履行承诺的是否履原因及解决措行承诺 施 是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7)承诺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承诺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2、2009年7月25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除申请上市文件已依法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2)承诺人均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承诺人均有与其任职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国家公务员;(4)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均未与公司进行过交易、承诺交易等任何经济往来;(5)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外,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或兼职情况;(6)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一年内是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内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该部分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离任6个月后方可解锁,且解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有限售条件股票解锁的数量。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3、2009年7月25日,王忠磊作为公司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除申请上市文件已依法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2)承诺人均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承诺人均有与其任职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国家公务员;(4)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均未与公司进行过交易、承诺交易等任何经济往来;(5)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外,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或兼职情况;(6)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一是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6离任6个月内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该部分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离任6个月后方可解锁,且解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有限售条件股票解锁的数量。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4、2009年7月25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实际控制人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均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近似或相关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公司上市的因素;承诺人承诺其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近似或相关的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忠军、王忠磊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5、2008年6月12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出具《承诺函》,承诺:(1)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异地经营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2)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设立时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社会保险由关联公司华谊广告、影业投资及时代经纪等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3)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依法办理是 是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对于上述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承诺人将以除公司股份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缴纳该等行政处罚的罚金。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6、2009年7月25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2)承诺人现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权属清晰,均为承诺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信托持股或其他股权行使受他人限制或支配的情形,亦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承诺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支配或被支配关系,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其他股东股份不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3)如公司成功上市,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报告期内,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7、2010年5月13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从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51%的股权出具了《承诺函》,承诺:①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85万元;②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60万元。
如果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
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660万元,则承诺人应当:(1)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拟将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从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时的价格转让给承诺人,不得拒绝,承诺人应当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具体条款;(2)若承诺人按上述第(1)项约定条件购买了公司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51%股权后,承诺人应保证其控股的北京华谊兄弟音乐应有偿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号,向公司支付商标商号许可使用费,承诺人应当与公司签署商标商号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具体条款。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13年9月30日或承诺履行完毕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终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8、2010年6月7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从北京齐心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兄弟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9%的股权出具了《承诺函》①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85万元;②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60万元。
如果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是
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660万元,则承诺人应当:(1)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拟将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从北京齐心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兄弟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时的价格转让给承诺人,承诺人应当按该等条件购买,不得拒绝,(2)若承诺人按上述第(1)项约定条件购买了公司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9%股权后,承诺人应保证其控股的北京华谊兄弟音乐应有偿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号,向公司支付商标商号许可使用费,承诺人应当与公司签署商标商号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具体条款。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13年9月30日或承诺履行完毕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终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9、2012年9月27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其所持部分股份将于2012年10月31日解除限售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2013年4月30日前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13年4月30日终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无 无 说 明 是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无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2年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炯炜 彭波 2013年4月8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2年度)
保荐机构名称: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炯炜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波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之前,及
时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公司已基本建立各项内控制度。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是 4次 工作内容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一致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3次 4次 2次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 2012年07月18日 《现场检查需要整改的问题及关于内
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1.信息披露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公司作为受关注度较高的1、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信息披
传媒企业,市场出现关于公露规则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重
司重大项目相关传闻时,公大事项,在出现相关传闻的时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准确、及候,积极与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进
时性以及规范性有待提高。 行沟通。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
产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2009年7月25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承诺人不存在尚未(2)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其财务人员未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3)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北京市怀柔区政府以企业发展资金名义对营业税“先征后返”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享受的前述企业发展资金存在被要求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承诺人承诺,如前述税收追缴发生时,其将以除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4)承诺人现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权属清晰,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承诺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支配或被支配关系,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5)承诺人现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权属清晰,均为承诺人本人真实持有,承诺人不存在任何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股份行使受他人支配的情形,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任何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6)如公司成功上市,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未履行承诺的是否履原因及解决措行承诺 施 是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7)承诺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承诺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2、2009年7月25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除申请上市文件已依法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2)承诺人均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承诺人均有与其任职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国家公务员;(4)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均未与公司进行过交易、承诺交易等任何经济往来;(5)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外,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或兼职情况;(6)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一年内是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内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该部分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离任6个月后方可解锁,且解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有限售条件股票解锁的数量。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3、2009年7月25日,王忠磊作为公司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除申请上市文件已依法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2)承诺人均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承诺人均有与其任职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国家公务员;(4)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承诺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均未与公司进行过交易、承诺交易等任何经济往来;(5)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外,承诺人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或兼职情况;(6)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一是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6离任6个月内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该部分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离任6个月后方可解锁,且解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有限售条件股票解锁的数量。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4、2009年7月25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实际控制人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均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近似或相关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公司上市的因素;承诺人承诺其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近似或相关的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忠军、王忠磊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5、2008年6月12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出具《承诺函》,承诺:(1)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异地经营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2)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设立时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社会保险由关联公司华谊广告、影业投资及时代经纪等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3)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依法办理是 是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对于上述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承诺人将以除公司股份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缴纳该等行政处罚的罚金。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6、2009年7月25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经营期间,(1)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2)承诺人现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权属清晰,均为承诺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信托持股或其他股权行使受他人限制或支配的情形,亦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承诺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支配或被支配关系,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其他股东股份不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3)如公司成功上市,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报告期内,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7、2010年5月13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从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51%的股权出具了《承诺函》,承诺:①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85万元;②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60万元。
如果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
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660万元,则承诺人应当:(1)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拟将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从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时的价格转让给承诺人,不得拒绝,承诺人应当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具体条款;(2)若承诺人按上述第(1)项约定条件购买了公司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51%股权后,承诺人应保证其控股的北京华谊兄弟音乐应有偿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号,向公司支付商标商号许可使用费,承诺人应当与公司签署商标商号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具体条款。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13年9月30日或承诺履行完毕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终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8、2010年6月7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从北京齐心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兄弟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9%的股权出具了《承诺函》①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85万元;②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实现净利润目标为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60万元。
如果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是
在2011年和2012年平均每个年度经过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660万元,则承诺人应当:(1)若公司经董事会批准、拟将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从北京齐心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兄弟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时的价格转让给承诺人,承诺人应当按该等条件购买,不得拒绝,(2)若承诺人按上述第(1)项约定条件购买了公司所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9%股权后,承诺人应保证其控股的北京华谊兄弟音乐应有偿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号,向公司支付商标商号许可使用费,承诺人应当与公司签署商标商号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具体条款。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13年9月30日或承诺履行完毕之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终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9、2012年9月27日,王忠军、王忠磊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其所持部分股份将于2012年10月31日解除限售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2013年4月30日前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2013年4月30日终止。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无 无 说 明 是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无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2年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炯炜 彭波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