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研究

科技信息○科技与法制○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09年第31期

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研究

李坤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交管系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在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基础上,以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为线索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该项制度的明确确立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权;诉讼时效

The S tudy of the S uccession R estoration R ight

LI Kun

【Abstract 】T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uccession law.So in this dissertation ,the text will analyze the nature of t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and on base of that the text will then study the the occurrence and theexertion of t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

【Key words 】T 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 ;L imitation ;I nheritance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人在其继承权被侵害时,可以概括地请求确认其继承资格及回复遗产继承的特别的独立的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规定的不周延,不仅会导致法律体系本身的不统一不和谐,而且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并给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拟在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基础上,以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为线索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1.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1继承人地位回复说(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确定合法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财产的回复请求权。通过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使表见继承人的资格溯及既往地消灭,而使请求权人的继承资格溯及既往地恢复效力。[1]罗马法上的继承回复诉权就持这种观点。现代法国民法判例也采纳此观点。在我国台湾地区,该学说为戴炎辉教授所倡导,钱国成先生亦采用此说。[2]

1.2遗产回复请求权说(请求权说)

此说着重于请求遗产的返还,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就是遗产返还请求权,其目的在于使遗产从非法占有人处返还至继承人。此说为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所采。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即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和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

1.2.1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集合权利说)

此说从继承的性质出发,论及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对继承财产的各种请求权的集合,因而在理论上本来就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性质。

1.2.2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独立权利说)

此说为史尚宽先生所倡,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系基于继承人之继承权,由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独立的请求权。”[3]该说从目的和争议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进行了区分。

1.3继承资格确认兼遗产回复请求权说(折衷说)

鉴于形成权说与请求权说的不足,学者结合前两种观点提出了折衷说。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既包括确认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请求权,也包括返还遗产的请求权。这种学说现已成为台湾理论界的通说,也被台湾地区的判例所接受。

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真正继承人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往往需要以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进行确认为前提,从而遗产归属的争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继承人继承资格的认定;另一方面,继承回复请求权为遗产回复请求权,而非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回复请求权。虽然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确认继承资格及回复继承财产的双重性质,但不等于说二者并重,对继承权的确认仅是遗产回复的前提,对遗产的回复才是其最终目的。

2.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与行使

2.1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

继承回复请求权因继承权被侵害而发生。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被侵害,应以继承人在继承原因发生后,有无被他人否认其继承资格并

排除其对继承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为要件。

从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三个:

第一,无继承权人已经事实上占有遗产。事实上占有遗产是指实际上管理、控制、支配遗产,它包括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以遗产被他人占有为要件。

第二,占有人无占有的权源。遗产占有人对继承财产的占有应当是没有正当权源的。如果遗产占有人虽无继承权,但有其他的特别权利而占有遗产的,属于个别诉讼的问题,而不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问题。

第三,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诉讼的根本条件。如果占有人不否认真正继承人的资格,而仅主张自己是继承财产的所有人时,继承人应行使物上请求权来回复其继承财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需占有人不承认真正继承人资格即可,即使占有人不同时主张自己有继承权,也造成了对继承权的侵害,继承回复请求权即可发生。

2.2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回复请求权既可以由权利人直接向相对人主张,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人自行向相对人主张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继承回复之诉,只要具备了继承回复请求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即可。

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中最为复杂的问题是共同继承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问题。下面将对该问题进行祥细地分析:

在共同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共同行使说,该说认为,都应当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出名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若由其中一部分共同继承人出名为继承回复请求则是违法的。[4]瑞士民法解释上认为必须由全体共同继承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但可以推定代表或由官署选定代表起诉,请求侵权人向全体共同继承人为给付。二是单一行使说,该说认为,共同继承人中的数人或者一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全部继承财产。日本学说、判例采此说。

本文认为,在共同继承中,全体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共同共有人原则上必须全体一致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是为了全体共有人利益的保存行为,则不必经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就可以行使。为了全体继承财产共有人利益的保存行为,是指为保存继承标的物或继承标的物的价值所必须的行为。如继承标的物的紧急修缮、易腐标的物的出卖、请求排除妨害和排除危险、为防止债权消灭而为中断时效之行为(如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等等)这些行为如果不及时实施,有可能使继承财产遭受损失甚至灭失。故此类行为的行使即使不能取得全体共同继承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以单独实施。

2.3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将不可避免地对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产生影响。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2.3.1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真正继承人胜诉后,非(下转第786页)

781

科技信息○百家论剑○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09年第31期

心签发的数字证书,其权威性就比一般CA 签发的权威性要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将数字证书植入组织机构代卡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2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全区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5]40号)要求,在我区实行数字证书和组织机构代卡二证合一,这两个文件更是提高了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的权威性。

4.2拓展了电子副本的使用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是在特定的时代,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并受到了国家相关现行政策的认可和保护。它的出现,弥补了纸质代码证书不能快速传递、不能保密、无法防伪等缺陷,大大方便了代码信息在各应用部门的横向传输,对于提高代码的应用质量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减少网络通讯方面的投资,确保各应用部门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及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不能解决企业作业于Internet 网络环境中可能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诸如身份的确定性,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等问题,因此,其只能作为企业或机构的代码凭证,而不能成为企业或机构的网络身份证。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推行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力度,人们迫切需要为每一个企业或机构找到一种能代表其真实身份的网络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要成为这种网络身份证,就必须在其中引入数字证书。

将数字证书植入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使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同时具备了身份认证、安全认证、数字印章、数字签名等网上身份认

证功能,拓展了电子副本的使用范围,避免了重复建设,并可广泛应用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监管等诸多电子政务及其它信息化工作领域。

4.3规范了宁夏境内的宁夏境内的数字证书

政府和党委的两个文件,已经确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在宁夏境内的法定地位,规范了宁夏境内的安全认证行业。今后,在宁夏境内的电子政务中,就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避免了不同政府部门,使用不同的数字证书,相互间缺乏统一的接口,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交往,统一了平台,为各计算机系统间实现大规模数据共享与交换提供了可能。而且宁夏境内的企业,只需持有宁夏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就能在电子报税、网上招标、社区医保等等网上电子业务中使用同一证书,不但方便,并且给企业节省了一定的费用。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是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科

【参考文献】

[1]顾迎建,张冬青,袁亚光. 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工程[M ].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3.

[2]柯志勇,王旻.CA 认证技术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应用. 组织机构代码论文

●集[M ]. 吉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3]陈光,田野壮.浅论我国电子认证行业建设[J ].科学中国人,2006(7).

[责任编辑:韩铭]

(上接第781页)真正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被否定,其所占有的遗产,应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相对人若为共同继承人,则应进行遗的再分割或按应继份对遗产共同共有,共有人为全体继承人。

2.3.2对第三人的效力。自非真正继承人处受让继承财产的第三人,除了因善意取得或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外,其他的都应向真正继承人返还其所取得的遗产,已经登记的,应当注销登记。

3.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消灭

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会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一般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可以因为一定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也可以因为真正继承人的抛弃而消灭。本也拟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这两种消灭方式及其效力进行探讨。

3.1继承回复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产生何种法律效力,是继承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继承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继承权是否也同时消灭的问题,也涉及到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当诉讼时效完成后,继承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程序上的诉权。因此,继承人的实体权利即继承权并不会因为继承回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完成而归于消灭,相对人也不能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取得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在我国继承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继承权并不是同时完成的,继承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后,继承人的继承权仍然存。遗产占有人如果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主动向继承人返还其所占有的遗产时,继承人仍然可以根据其继承权而享有对所返还的继承财产的所有权。

3.2继承回复请求权因抛弃而消灭

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继承权的一项消极权能可以自由抛弃。但是由于在继承开始前,预先抛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而继承回复请

求权作为继承权的一项权能,在继承开始前预先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为也不发生继承回复请求权抛弃的法律效力。继承回复请求权不因该预先抛弃而告消灭,况且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享有的继承权还仅仅是继承期待权,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根本无从发生。

如果继承人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其效力如何呢?换言之,继承人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后,被侵害的继承标的物的归属关系如何确定?对此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归次顺序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继承人所有。“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财产中的部分继承债权,故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抛弃,与继承财产权的抛弃相类似,继承人的应继份应归属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这才比较合理,也符合衡平原则。”[5]其二,归僭称继承人。因抛弃,僭称继承人可取得被抛弃的继承财产;真正继承人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则僭称继承人可以永远享有该项财产。该说为陈棋炎先生所倡。在共同继承中,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抛弃与通常继承的抛弃无疑,由抛弃人(真正继承人)以外的共同继承人(僭称继承人),因抛弃而增加各自的应继份。”[6]本文认为前一种观点颇为可取。科

【参考文献】

[1]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313.[2]黄宗乐.论继承回复请求权.辅仁法学,第18期:185.[3]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21.[4]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318.[5]戴东雄,戴炎辉.继承法.三民书局,2003:109.[6]陈棋炎.民法继承.三民书局,1966:77.

作者简介:李坤,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责任编辑: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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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科技与法制○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09年第31期

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研究

李坤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交管系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在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基础上,以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为线索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该项制度的明确确立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权;诉讼时效

The S tudy of the S uccession R estoration R ight

LI Kun

【Abstract 】T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uccession law.So in this dissertation ,the text will analyze the nature of t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and on base of that the text will then study the the occurrence and theexertion of t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

【Key words 】T he succession restoration right ;L imitation ;I nheritance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人在其继承权被侵害时,可以概括地请求确认其继承资格及回复遗产继承的特别的独立的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规定的不周延,不仅会导致法律体系本身的不统一不和谐,而且还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并给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拟在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基础上,以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为线索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1.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1继承人地位回复说(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确定合法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财产的回复请求权。通过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使表见继承人的资格溯及既往地消灭,而使请求权人的继承资格溯及既往地恢复效力。[1]罗马法上的继承回复诉权就持这种观点。现代法国民法判例也采纳此观点。在我国台湾地区,该学说为戴炎辉教授所倡导,钱国成先生亦采用此说。[2]

1.2遗产回复请求权说(请求权说)

此说着重于请求遗产的返还,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就是遗产返还请求权,其目的在于使遗产从非法占有人处返还至继承人。此说为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所采。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即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和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

1.2.1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集合权利说)

此说从继承的性质出发,论及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对继承财产的各种请求权的集合,因而在理论上本来就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性质。

1.2.2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独立权利说)

此说为史尚宽先生所倡,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系基于继承人之继承权,由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独立的请求权。”[3]该说从目的和争议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进行了区分。

1.3继承资格确认兼遗产回复请求权说(折衷说)

鉴于形成权说与请求权说的不足,学者结合前两种观点提出了折衷说。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既包括确认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请求权,也包括返还遗产的请求权。这种学说现已成为台湾理论界的通说,也被台湾地区的判例所接受。

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真正继承人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往往需要以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进行确认为前提,从而遗产归属的争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继承人继承资格的认定;另一方面,继承回复请求权为遗产回复请求权,而非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回复请求权。虽然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确认继承资格及回复继承财产的双重性质,但不等于说二者并重,对继承权的确认仅是遗产回复的前提,对遗产的回复才是其最终目的。

2.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与行使

2.1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

继承回复请求权因继承权被侵害而发生。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被侵害,应以继承人在继承原因发生后,有无被他人否认其继承资格并

排除其对继承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为要件。

从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三个:

第一,无继承权人已经事实上占有遗产。事实上占有遗产是指实际上管理、控制、支配遗产,它包括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以遗产被他人占有为要件。

第二,占有人无占有的权源。遗产占有人对继承财产的占有应当是没有正当权源的。如果遗产占有人虽无继承权,但有其他的特别权利而占有遗产的,属于个别诉讼的问题,而不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问题。

第三,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诉讼的根本条件。如果占有人不否认真正继承人的资格,而仅主张自己是继承财产的所有人时,继承人应行使物上请求权来回复其继承财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需占有人不承认真正继承人资格即可,即使占有人不同时主张自己有继承权,也造成了对继承权的侵害,继承回复请求权即可发生。

2.2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回复请求权既可以由权利人直接向相对人主张,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人自行向相对人主张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继承回复之诉,只要具备了继承回复请求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即可。

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中最为复杂的问题是共同继承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问题。下面将对该问题进行祥细地分析:

在共同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共同行使说,该说认为,都应当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出名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若由其中一部分共同继承人出名为继承回复请求则是违法的。[4]瑞士民法解释上认为必须由全体共同继承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但可以推定代表或由官署选定代表起诉,请求侵权人向全体共同继承人为给付。二是单一行使说,该说认为,共同继承人中的数人或者一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全部继承财产。日本学说、判例采此说。

本文认为,在共同继承中,全体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共同共有人原则上必须全体一致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是为了全体共有人利益的保存行为,则不必经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就可以行使。为了全体继承财产共有人利益的保存行为,是指为保存继承标的物或继承标的物的价值所必须的行为。如继承标的物的紧急修缮、易腐标的物的出卖、请求排除妨害和排除危险、为防止债权消灭而为中断时效之行为(如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等等)这些行为如果不及时实施,有可能使继承财产遭受损失甚至灭失。故此类行为的行使即使不能取得全体共同继承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以单独实施。

2.3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将不可避免地对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产生影响。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2.3.1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真正继承人胜诉后,非(下转第786页)

781

科技信息○百家论剑○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09年第31期

心签发的数字证书,其权威性就比一般CA 签发的权威性要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将数字证书植入组织机构代卡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2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全区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5]40号)要求,在我区实行数字证书和组织机构代卡二证合一,这两个文件更是提高了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的权威性。

4.2拓展了电子副本的使用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是在特定的时代,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并受到了国家相关现行政策的认可和保护。它的出现,弥补了纸质代码证书不能快速传递、不能保密、无法防伪等缺陷,大大方便了代码信息在各应用部门的横向传输,对于提高代码的应用质量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减少网络通讯方面的投资,确保各应用部门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及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现行的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不能解决企业作业于Internet 网络环境中可能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诸如身份的确定性,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等问题,因此,其只能作为企业或机构的代码凭证,而不能成为企业或机构的网络身份证。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推行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力度,人们迫切需要为每一个企业或机构找到一种能代表其真实身份的网络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要成为这种网络身份证,就必须在其中引入数字证书。

将数字证书植入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使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同时具备了身份认证、安全认证、数字印章、数字签名等网上身份认

证功能,拓展了电子副本的使用范围,避免了重复建设,并可广泛应用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监管等诸多电子政务及其它信息化工作领域。

4.3规范了宁夏境内的宁夏境内的数字证书

政府和党委的两个文件,已经确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在宁夏境内的法定地位,规范了宁夏境内的安全认证行业。今后,在宁夏境内的电子政务中,就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避免了不同政府部门,使用不同的数字证书,相互间缺乏统一的接口,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交往,统一了平台,为各计算机系统间实现大规模数据共享与交换提供了可能。而且宁夏境内的企业,只需持有宁夏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就能在电子报税、网上招标、社区医保等等网上电子业务中使用同一证书,不但方便,并且给企业节省了一定的费用。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是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科

【参考文献】

[1]顾迎建,张冬青,袁亚光. 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工程[M ].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3.

[2]柯志勇,王旻.CA 认证技术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应用. 组织机构代码论文

●集[M ]. 吉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3]陈光,田野壮.浅论我国电子认证行业建设[J ].科学中国人,2006(7).

[责任编辑:韩铭]

(上接第781页)真正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被否定,其所占有的遗产,应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相对人若为共同继承人,则应进行遗的再分割或按应继份对遗产共同共有,共有人为全体继承人。

2.3.2对第三人的效力。自非真正继承人处受让继承财产的第三人,除了因善意取得或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外,其他的都应向真正继承人返还其所取得的遗产,已经登记的,应当注销登记。

3.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消灭

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会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一般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可以因为一定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也可以因为真正继承人的抛弃而消灭。本也拟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这两种消灭方式及其效力进行探讨。

3.1继承回复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产生何种法律效力,是继承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继承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继承权是否也同时消灭的问题,也涉及到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当诉讼时效完成后,继承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程序上的诉权。因此,继承人的实体权利即继承权并不会因为继承回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完成而归于消灭,相对人也不能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取得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在我国继承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继承权并不是同时完成的,继承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后,继承人的继承权仍然存。遗产占有人如果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主动向继承人返还其所占有的遗产时,继承人仍然可以根据其继承权而享有对所返还的继承财产的所有权。

3.2继承回复请求权因抛弃而消灭

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继承权的一项消极权能可以自由抛弃。但是由于在继承开始前,预先抛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而继承回复请

求权作为继承权的一项权能,在继承开始前预先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为也不发生继承回复请求权抛弃的法律效力。继承回复请求权不因该预先抛弃而告消灭,况且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享有的继承权还仅仅是继承期待权,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根本无从发生。

如果继承人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其效力如何呢?换言之,继承人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后,被侵害的继承标的物的归属关系如何确定?对此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归次顺序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继承人所有。“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财产中的部分继承债权,故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抛弃,与继承财产权的抛弃相类似,继承人的应继份应归属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这才比较合理,也符合衡平原则。”[5]其二,归僭称继承人。因抛弃,僭称继承人可取得被抛弃的继承财产;真正继承人抛弃继承回复请求权,则僭称继承人可以永远享有该项财产。该说为陈棋炎先生所倡。在共同继承中,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抛弃与通常继承的抛弃无疑,由抛弃人(真正继承人)以外的共同继承人(僭称继承人),因抛弃而增加各自的应继份。”[6]本文认为前一种观点颇为可取。科

【参考文献】

[1]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313.[2]黄宗乐.论继承回复请求权.辅仁法学,第18期:185.[3]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21.[4]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318.[5]戴东雄,戴炎辉.继承法.三民书局,2003:109.[6]陈棋炎.民法继承.三民书局,1966:77.

作者简介:李坤,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责任编辑: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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