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最高达60万
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 编辑:魏晓青
核心提示: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至60万元之间。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出近三倍。骆琳说,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
骆琳:另一方面,体现对职工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个十分重大的政策措施。我们要做好相关的衔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1-1-26 11:16:00 阅读次数:71999次 作者:张士谦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补助涨至人均收入20倍,城乡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0-12-9 8:37:00 阅读次数:6655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补助标准】因工死亡补助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河南省死亡赔偿标准突破40万
发布时间:2010-9-18 10:28:00 阅读次数:7425次 作者:工伤赔偿标准 我要评论 河南省死亡赔偿标准突破40万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injury.com.cn 讯: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新的安全生产条例出台,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其亲属不仅可以得到工伤死亡保险待遇,还可以得到单位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因赔偿标准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根据河南省的上述标准,河南省2010年11月1日之后,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亲属,可以得到40万元以上的赔偿款,较之前获得工伤死亡待遇,上涨了3倍左右。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
发布时间:2011-5-23 11:36:00 阅读次数:99422次 作者:国务院 我要评论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的20倍。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1-1-20 11:23:00 阅读次数:15815次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工伤赔偿法律网12月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2010年1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有如下几大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1、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2、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
2、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二十四、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
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2011年起因工死亡赔偿金标准提高3倍
发布时间:2010-9-27 21:57:00 阅读次数:13837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会议中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7月21日《京化时报》) 。
生命是无价的,然而有时候,我们不得不用一定的方式来定价生命,用金钱来抚慰和补偿受难家属受创的心灵和遭受的损失。然而,与国外动辙几百、上千万元的赔偿相比,我国工伤死亡赔偿简单就是“小巫见大巫”,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政策提高工伤死亡赔偿,可谓正当其时,这是对生者的补偿,也是对已逝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目前,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在内的我国公民死亡赔偿金额,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按照这一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最高只有40万元左右。现实中,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20万元。而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比如在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的赔偿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的家属均获赔195万元,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过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企业是市场利益主体,心中自有一本经济账,一些不法矿主便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宁愿选择让矿工强行冒险作业,也不愿在加强安全防范和设施上多投入。于是一个接一个的矿难随之发生,一个个无辜的生命被深埋在漆黑的矿底。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两个强烈的对比数据无疑十分明确地告诉了我们矿难事故频频发生的深层原因。显然,这点儿赔偿根本无法引起矿主的重视。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有利于从经济方面督促煤矿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矿难的发生。当矿难死亡赔偿远超过企业在煤矿安全上的投入时,他们自然会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一个国家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与该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有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工伤死亡赔偿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现实的需要,标准过低问题突出。事实上,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提高公民死亡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在内的公民死亡赔偿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的确是到该提高标准的时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11年最新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国家统计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超过38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20=382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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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最高达60万
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 编辑:魏晓青
核心提示: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至60万元之间。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出近三倍。骆琳说,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
骆琳:另一方面,体现对职工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个十分重大的政策措施。我们要做好相关的衔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1-1-26 11:16:00 阅读次数:71999次 作者:张士谦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补助涨至人均收入20倍,城乡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0-12-9 8:37:00 阅读次数:6655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补助标准】因工死亡补助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河南省死亡赔偿标准突破40万
发布时间:2010-9-18 10:28:00 阅读次数:7425次 作者:工伤赔偿标准 我要评论 河南省死亡赔偿标准突破40万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injury.com.cn 讯: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新的安全生产条例出台,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其亲属不仅可以得到工伤死亡保险待遇,还可以得到单位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因赔偿标准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根据河南省的上述标准,河南省2010年11月1日之后,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亲属,可以得到40万元以上的赔偿款,较之前获得工伤死亡待遇,上涨了3倍左右。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
发布时间:2011-5-23 11:36:00 阅读次数:99422次 作者:国务院 我要评论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的20倍。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1-1-20 11:23:00 阅读次数:15815次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工伤赔偿法律网12月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2010年1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有如下几大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1、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2、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
2、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二十四、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
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2011年起因工死亡赔偿金标准提高3倍
发布时间:2010-9-27 21:57:00 阅读次数:13837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会议中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7月21日《京化时报》) 。
生命是无价的,然而有时候,我们不得不用一定的方式来定价生命,用金钱来抚慰和补偿受难家属受创的心灵和遭受的损失。然而,与国外动辙几百、上千万元的赔偿相比,我国工伤死亡赔偿简单就是“小巫见大巫”,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政策提高工伤死亡赔偿,可谓正当其时,这是对生者的补偿,也是对已逝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目前,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在内的我国公民死亡赔偿金额,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按照这一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最高只有40万元左右。现实中,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20万元。而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比如在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的赔偿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的家属均获赔195万元,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过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企业是市场利益主体,心中自有一本经济账,一些不法矿主便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宁愿选择让矿工强行冒险作业,也不愿在加强安全防范和设施上多投入。于是一个接一个的矿难随之发生,一个个无辜的生命被深埋在漆黑的矿底。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两个强烈的对比数据无疑十分明确地告诉了我们矿难事故频频发生的深层原因。显然,这点儿赔偿根本无法引起矿主的重视。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有利于从经济方面督促煤矿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矿难的发生。当矿难死亡赔偿远超过企业在煤矿安全上的投入时,他们自然会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一个国家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与该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有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工伤死亡赔偿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现实的需要,标准过低问题突出。事实上,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提高公民死亡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包括工伤死亡赔偿在内的公民死亡赔偿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的确是到该提高标准的时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11年最新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国家统计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超过38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20=382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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