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001)
(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山西·太原
中图分类号:
D922.16文献标识码:
A摘要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
身权利。近年来,侵害患者权益的医疗事故日渐增多,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患者为了挽回自己无故而遭受的种种痛苦和损失纷纷前往法院请求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这就涉及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以及赔偿等问题。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上述问题,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的患者,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因果关系
1医疗事故的概念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
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文章编号:1672-7894(2010)
22-199-02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
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章第五十条)。赔偿要考虑以下因素:
(1)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2)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
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3)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
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2医疗事故的责任构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机构的类别:(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
保健院;(3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
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199
((
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
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
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
合格者;(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上接第190页)
与法律关系日益密切,各种事务的解决和办理都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就国家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决定、规律、条例等均是行政法律规范;每一种新经济形式的出现或制度创新,都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就企业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众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将逐步纳作为党政机关或企业单位以及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
各行各业的秘书人员,若无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依法办事的今天当好领导的参谋和水平,很难在以法治国、助手,难免陷入各种法律纠纷之中,特别是中国在加入了WTO之后,如果不懂得国际惯例和国际法规,在各种国际性的经济活动中我方将会吃大亏。因此,秘书工作者不仅要熟悉国内法律,还要熟悉国际法,尤其是经济类国际法规。3.3有较高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随着我国同国际间合作交流的不断扩大,秘书为领导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外文形式传递的,这需要秘书工作人员查阅一定量的外文资料;领导参与国际间的互访、合作与交流,也需要有一定外语水平的秘书人员担任助手;国际范围内频繁的函件往来,需要秘书工作人员运用外语去处理。因此,现代秘书必须将外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放在应有的位置,为适应形势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3.4有熟练的计算机运用能力和良好的公关素质
如前所述,办公现代化的普及要求秘书工作者不断改善和提高运用计算机的能力。这已成为秘书工作者的基础素养。此外,秘书工作者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公关素养。200
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
)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1
者;(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乡、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参考文献
[1]李运华.论医患关系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性质[J].医学与社会,2002(4).[2]黄巧蓉.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李运华,赵少凡.医疗事故的定义、性质与类型新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7).
编辑黄修军
!!!!!!!!!!!!!!!!!!!!!!!!!!!!!!!!!!!!!!!!!!!!!
在当代社会中,政府官员逐渐成为公众形象参与许多公开活动。例如,政府部门越来越多地通过新闻媒介来诠释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行动纲领,就重大突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等。这些活动的组织和安排一般都由秘书来安排。因此,现代秘书要摆脱传统秘书规范的束缚,培养良好的公关素质,将公关意识贯穿到秘书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
总之,我国秘书职业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作为新生事物,秘书职业化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观念问题。现代秘书人员应从传统秘“一支笔,一张纸”以及“跑跑腿,倒倒茶,接接电书工作的
话”等模式中走出来,改变传统秘书工作观念,增强竞争意识,积极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走出招聘秘书误区,不要老是“清一色年轻漂亮女性”,应不管男女老少,得力能干、符合条件就行,树立“优胜劣汰”用人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协助自己不断开创管理新局面。其次是知识的多元化问题。面对市场的千变万化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职业秘书怎样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更多时间去再学习也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但无论怎样,推进秘书全面职业化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秘书职业化要稳定快速地发展还需要解决许多相关问题。这不仅需要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相关学者作出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编辑黄修军
030001)
(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山西·太原
中图分类号:
D922.16文献标识码:
A摘要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
身权利。近年来,侵害患者权益的医疗事故日渐增多,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患者为了挽回自己无故而遭受的种种痛苦和损失纷纷前往法院请求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这就涉及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以及赔偿等问题。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上述问题,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的患者,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因果关系
1医疗事故的概念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
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文章编号:1672-7894(2010)
22-199-02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
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章第五十条)。赔偿要考虑以下因素:
(1)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2)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
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3)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
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2医疗事故的责任构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机构的类别:(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
保健院;(3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
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199
((
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
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
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
合格者;(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上接第190页)
与法律关系日益密切,各种事务的解决和办理都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就国家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决定、规律、条例等均是行政法律规范;每一种新经济形式的出现或制度创新,都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就企业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众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都将逐步纳作为党政机关或企业单位以及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
各行各业的秘书人员,若无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依法办事的今天当好领导的参谋和水平,很难在以法治国、助手,难免陷入各种法律纠纷之中,特别是中国在加入了WTO之后,如果不懂得国际惯例和国际法规,在各种国际性的经济活动中我方将会吃大亏。因此,秘书工作者不仅要熟悉国内法律,还要熟悉国际法,尤其是经济类国际法规。3.3有较高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随着我国同国际间合作交流的不断扩大,秘书为领导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外文形式传递的,这需要秘书工作人员查阅一定量的外文资料;领导参与国际间的互访、合作与交流,也需要有一定外语水平的秘书人员担任助手;国际范围内频繁的函件往来,需要秘书工作人员运用外语去处理。因此,现代秘书必须将外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放在应有的位置,为适应形势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3.4有熟练的计算机运用能力和良好的公关素质
如前所述,办公现代化的普及要求秘书工作者不断改善和提高运用计算机的能力。这已成为秘书工作者的基础素养。此外,秘书工作者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公关素养。200
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
)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1
者;(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乡、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参考文献
[1]李运华.论医患关系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性质[J].医学与社会,2002(4).[2]黄巧蓉.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李运华,赵少凡.医疗事故的定义、性质与类型新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7).
编辑黄修军
!!!!!!!!!!!!!!!!!!!!!!!!!!!!!!!!!!!!!!!!!!!!!
在当代社会中,政府官员逐渐成为公众形象参与许多公开活动。例如,政府部门越来越多地通过新闻媒介来诠释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行动纲领,就重大突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等。这些活动的组织和安排一般都由秘书来安排。因此,现代秘书要摆脱传统秘书规范的束缚,培养良好的公关素质,将公关意识贯穿到秘书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
总之,我国秘书职业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作为新生事物,秘书职业化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观念问题。现代秘书人员应从传统秘“一支笔,一张纸”以及“跑跑腿,倒倒茶,接接电书工作的
话”等模式中走出来,改变传统秘书工作观念,增强竞争意识,积极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走出招聘秘书误区,不要老是“清一色年轻漂亮女性”,应不管男女老少,得力能干、符合条件就行,树立“优胜劣汰”用人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协助自己不断开创管理新局面。其次是知识的多元化问题。面对市场的千变万化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职业秘书怎样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更多时间去再学习也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但无论怎样,推进秘书全面职业化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秘书职业化要稳定快速地发展还需要解决许多相关问题。这不仅需要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相关学者作出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编辑黄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