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的通知
鲁卫妇社函〔2010〕23号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我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行为,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要求,我厅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印制了《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孕产妇手册》),免费配送各地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全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统一使用《孕产妇手册》,并同时通过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录入实行网络化管理,其信息内容应与《孕产妇手册》相一致。各地现有库存《孕产妇手册》内容与我厅统一印制的《孕产妇手册》内容相同,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今后不再自行印制。
二、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孕产妇手册》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印制,并按孕产妇数量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各市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免费向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向辖区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一律免费向孕产妇发放《孕产妇手册》,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三、《孕产妇手册》的建立,一般应由居住地所在辖区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在孕妇第一次查体时完成。居住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向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服务。
四、按要求建立了《孕产妇手册》的孕产妇,凭《孕产妇手册》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接受保健服务,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包括不少于5次的孕期保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服务行为,以统一使用《孕产妇手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附:《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分发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的通知
鲁卫妇社函〔2010〕23号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我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行为,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要求,我厅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印制了《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孕产妇手册》),免费配送各地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全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统一使用《孕产妇手册》,并同时通过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录入实行网络化管理,其信息内容应与《孕产妇手册》相一致。各地现有库存《孕产妇手册》内容与我厅统一印制的《孕产妇手册》内容相同,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今后不再自行印制。
二、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孕产妇手册》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印制,并按孕产妇数量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各市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免费向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免费向辖区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一律免费向孕产妇发放《孕产妇手册》,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三、《孕产妇手册》的建立,一般应由居住地所在辖区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在孕妇第一次查体时完成。居住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向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服务。
四、按要求建立了《孕产妇手册》的孕产妇,凭《孕产妇手册》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接受保健服务,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包括不少于5次的孕期保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服务行为,以统一使用《孕产妇手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附:《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分发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