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

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应将该发票认证,认证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客户将从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您公司,您公司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一定要在认证期内赶紧认证,如果超过108天认证期,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则您公司将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客户将无法换取正确的发票而不能入帐。

财务处理:您公司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负数发票),应做销售退回的帐务处理,根据新开具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正数发票)做销售货物的帐务处理。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

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应将该发票认证,认证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客户将从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您公司,您公司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一定要在认证期内赶紧认证,如果超过108天认证期,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则您公司将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客户将无法换取正确的发票而不能入帐。

财务处理:您公司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负数发票),应做销售退回的帐务处理,根据新开具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正数发票)做销售货物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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