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安徽建设,进一步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安徽省诚信企业(以下简称“省诚信企业”)。

第三条 省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科学、审慎、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广泛动员,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科学测评。

第四条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省诚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工作2年进行一次,企业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五条 省诚信企业证书为企业信用状况的证明。企业持有效证书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 1 —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二)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四)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六)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七)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 — 2 —

利。

(八)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统一的《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年度诚信建设工作报告。包括: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四)近2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况。

(五)近2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省属企业直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中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第九条 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银行、法院、环保、税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 — 3 —

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条 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组成单位成立的“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候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命名、授予“安徽省诚信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省诚信企业档案。提请将省诚信企业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管理,有关部门在评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和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时,可以参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诚信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委托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复查于每年12月前结束。无故未参加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省诚信企业实行属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报请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撤销其认定。

第十五条 省诚信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需换发诚信企业证书的,应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

— 4 —

第十六条 省诚信企业遗失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原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四章 撤销与退出

第十七条 省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五)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八条 省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一)企业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的;

(二)企业因破产、注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诚信企业年度复查的。

第十九条 对撤销和退出的诚信企业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被撤销和退出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诚信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诚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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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安徽建设,进一步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安徽省诚信企业(以下简称“省诚信企业”)。

第三条 省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科学、审慎、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广泛动员,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科学测评。

第四条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省诚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工作2年进行一次,企业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五条 省诚信企业证书为企业信用状况的证明。企业持有效证书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 1 —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二)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四)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六)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七)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 — 2 —

利。

(八)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统一的《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年度诚信建设工作报告。包括: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四)近2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况。

(五)近2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省属企业直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中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第九条 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银行、法院、环保、税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 — 3 —

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条 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组成单位成立的“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候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命名、授予“安徽省诚信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省诚信企业档案。提请将省诚信企业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管理,有关部门在评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和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时,可以参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诚信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委托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复查于每年12月前结束。无故未参加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省诚信企业实行属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报请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撤销其认定。

第十五条 省诚信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需换发诚信企业证书的,应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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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诚信企业遗失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原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四章 撤销与退出

第十七条 省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五)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八条 省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一)企业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的;

(二)企业因破产、注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诚信企业年度复查的。

第十九条 对撤销和退出的诚信企业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被撤销和退出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诚信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诚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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