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编号:
安全专篇审核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泰丰煤矿安全专篇审核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 王有才
受托方(乙方): 刘建明
签订时间: 2012年2月20日
签订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学府康都C
座2层
有效期限: 2012年8月01日
填写说明
一、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
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
或共同受托人。
三、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四、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王有才
住 所 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有才
项目联系人: 王有才
联 系 方 式:[1**********]
通 讯 地 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6号
电 话: 0471—4523501 传 真: 0471—4523501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受托方(乙方): 刘建明
住 所 地: 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明
项目联系人: 刘建明
联 系 方 式:[1**********]
通 讯 地 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南路40号
电 话: 0471—4952340 传 真: 0471—4952340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泰丰煤矿安全技术 项目进行 有偿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根据国家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出煤矿
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2、技术服务的内容: 使学员掌握煤矿安全知识;掌握煤矿安全技术的应用;掌握煤矿安全操作规程。 。
3、技术服务的方式: 对学员进行培训。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 技术服务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学府康都C座2
层
2、技术服务期限: 2个月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使学员掌握煤矿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操作规程。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2011.05.01前完成。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5万元 ;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一次 (一次或分期)地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012年3月汇款至乙方账户 ;
(2) ;
(3)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 昭乌达路与(交会处)学府花园街 帐号: [***********]3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无 ;
2、 ;
3、 ;
4、 。
第五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学员培训 。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培训内容达到要求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学员学习成绩合格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学府康都C
座2层 。
第六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
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七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有才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刘建明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
3、 。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王有才 (签名) 2102年02月20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刘建明 (签名) 2010年02月20日
同编号:
安全专篇审核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泰丰煤矿安全专篇审核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 王有才
受托方(乙方): 刘建明
签订时间: 2012年2月20日
签订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学府康都C
座2层
有效期限: 2012年8月01日
填写说明
一、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
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
或共同受托人。
三、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四、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王有才
住 所 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有才
项目联系人: 王有才
联 系 方 式:[1**********]
通 讯 地 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6号
电 话: 0471—4523501 传 真: 0471—4523501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受托方(乙方): 刘建明
住 所 地: 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明
项目联系人: 刘建明
联 系 方 式:[1**********]
通 讯 地 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呼伦南路40号
电 话: 0471—4952340 传 真: 0471—4952340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泰丰煤矿安全技术 项目进行 有偿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根据国家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出煤矿
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2、技术服务的内容: 使学员掌握煤矿安全知识;掌握煤矿安全技术的应用;掌握煤矿安全操作规程。 。
3、技术服务的方式: 对学员进行培训。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 技术服务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学府康都C座2
层
2、技术服务期限: 2个月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使学员掌握煤矿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操作规程。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2011.05.01前完成。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5万元 ;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一次 (一次或分期)地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012年3月汇款至乙方账户 ;
(2) ;
(3)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 昭乌达路与(交会处)学府花园街 帐号: [***********]3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无 ;
2、 ;
3、 ;
4、 。
第五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学员培训 。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培训内容达到要求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学员学习成绩合格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学府康都C
座2层 。
第六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
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七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有才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刘建明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
3、 。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王有才 (签名) 2102年02月20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刘建明 (签名) 201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