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东川区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小江东川区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采砂管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料资源归国家所有,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区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整治,力求取得实效。

第三条 为了妥善解决砂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税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局,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了防止出现企业私下交易,损害群众及政府利益现象,砂石涉矿村委派一名村委干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采砂点进行监督。

区政府统一管理采砂工作,组织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开采的管理,对无证开采砂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积极开展

宣传教育活动,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当地干部群众思想工作。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江河河沙开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江河公司)统一运行全区的砂石开采工作,对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集中管理,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江河公司签订采砂合同。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采砂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 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全区所有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测登记,依法实施采砂管理,科学分段,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办理采矿证。另对适宜采砂的河道,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许可期限内有效。根据每个采砂点实际情况,可以继续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应在采砂许可证期限界满30日前通过区江河公司向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确定砂石采挖点,对于没有办理采砂证的所有采砂点一律取缔。

第八条 各采砂业主不得擅自将开采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

第九条 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砂许可前,必须按合同要求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资源费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开采量大小预缴5万元至8万元,资源费保证金一律预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至10万元。

在经营期间没有违规采砂行为,履行合同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经营期满后,可领回全部保证金。在经营期间有违规采砂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多次违规采砂且屡

教不改的,将取消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砂石管理费和砂石资源费,由采砂企业或个人每两个月上缴一次。未按期上缴的,取消其下年的办证资格。资源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我区暂定每立方米收取3.5元管理费(由区江河公司收取)。具体分配如下:

①矿产资源补偿费2元;

②河道采砂管理费1.5元;

2、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采砂企业向环保局每季度缴纳3000元环境保护费及环境监督管理费。

3、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税收

根据各采砂点年销售量,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由区税务部门核定后,收取4元/立方的税费(其中流转税2元、资源税2元),由区江河公司代为收取。

经区物价局批准砂石指导价格后,采砂单位不得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必须按照砂石指导价进行出售。如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报请区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一)准入条件

1、企业、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采砂设备;

2、年生产规模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对达不到生产规模企业、

个人进行取缔;

3、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4、严格落实安评、环评、灾评(区江河公司落实);

(二)禁采区范围

1、区城、各乡镇所在地周边500米以内;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3、基础设施周边500米内;

4、湿地保护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采的其他范围。

第十二条 为了防治泥石流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每年的发生泥石流期间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了保障行洪安全,此段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第十三条 各采砂业主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防洪等工作,自觉接受区水利、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采砂者在取得砂石开采权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破坏性开采活动。

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渣。

不得越界开采,不得将砂石废渣堆积河道,不得对上下游、左右岸造成次生灾害,不得超过限定的开采量,不得毁林开采,不得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开采单位和个人既要负责开采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又要负责开采区域河道垃圾的管理,弃料要当日随时清理,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形成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采砂水坑要及时回填。

采砂作业完成后,采砂业主必须立即开展生态和环境恢复工作,并须通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权。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必须保证河道内通讯、电力、水利工程、饮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设施的安全完好,凡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各采砂业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每年年初必须同区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加强开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采砂现场。

汛期应按规定时间停止作业,并做好采砂机具撤离和固定工作。 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由采砂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在管理和执法过程当中,若出现采砂企业(个人)阻碍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责成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砂资格。对妨碍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小江东川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1日

附件

砂石采矿权申请审批手续资料清单

1、开采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2、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商局办理)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局办理)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企业开户行资金证明)

6、勘查报告(国土资源局)

7、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环保局)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厅)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局)

11、勘查工作由政府出资需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

12、在河道内采砂石的需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利局)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安监局)

14、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小江东川区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采砂管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料资源归国家所有,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区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整治,力求取得实效。

第三条 为了妥善解决砂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税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局,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了防止出现企业私下交易,损害群众及政府利益现象,砂石涉矿村委派一名村委干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采砂点进行监督。

区政府统一管理采砂工作,组织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开采的管理,对无证开采砂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积极开展

宣传教育活动,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当地干部群众思想工作。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江河河沙开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江河公司)统一运行全区的砂石开采工作,对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集中管理,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江河公司签订采砂合同。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采砂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 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全区所有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测登记,依法实施采砂管理,科学分段,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办理采矿证。另对适宜采砂的河道,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许可期限内有效。根据每个采砂点实际情况,可以继续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应在采砂许可证期限界满30日前通过区江河公司向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确定砂石采挖点,对于没有办理采砂证的所有采砂点一律取缔。

第八条 各采砂业主不得擅自将开采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

第九条 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砂许可前,必须按合同要求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资源费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开采量大小预缴5万元至8万元,资源费保证金一律预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至10万元。

在经营期间没有违规采砂行为,履行合同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经营期满后,可领回全部保证金。在经营期间有违规采砂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多次违规采砂且屡

教不改的,将取消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砂石管理费和砂石资源费,由采砂企业或个人每两个月上缴一次。未按期上缴的,取消其下年的办证资格。资源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我区暂定每立方米收取3.5元管理费(由区江河公司收取)。具体分配如下:

①矿产资源补偿费2元;

②河道采砂管理费1.5元;

2、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采砂企业向环保局每季度缴纳3000元环境保护费及环境监督管理费。

3、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税收

根据各采砂点年销售量,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由区税务部门核定后,收取4元/立方的税费(其中流转税2元、资源税2元),由区江河公司代为收取。

经区物价局批准砂石指导价格后,采砂单位不得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必须按照砂石指导价进行出售。如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报请区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一)准入条件

1、企业、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采砂设备;

2、年生产规模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对达不到生产规模企业、

个人进行取缔;

3、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4、严格落实安评、环评、灾评(区江河公司落实);

(二)禁采区范围

1、区城、各乡镇所在地周边500米以内;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3、基础设施周边500米内;

4、湿地保护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采的其他范围。

第十二条 为了防治泥石流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每年的发生泥石流期间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了保障行洪安全,此段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第十三条 各采砂业主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防洪等工作,自觉接受区水利、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采砂者在取得砂石开采权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破坏性开采活动。

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渣。

不得越界开采,不得将砂石废渣堆积河道,不得对上下游、左右岸造成次生灾害,不得超过限定的开采量,不得毁林开采,不得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开采单位和个人既要负责开采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又要负责开采区域河道垃圾的管理,弃料要当日随时清理,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形成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采砂水坑要及时回填。

采砂作业完成后,采砂业主必须立即开展生态和环境恢复工作,并须通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权。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必须保证河道内通讯、电力、水利工程、饮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设施的安全完好,凡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各采砂业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每年年初必须同区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加强开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采砂现场。

汛期应按规定时间停止作业,并做好采砂机具撤离和固定工作。 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由采砂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在管理和执法过程当中,若出现采砂企业(个人)阻碍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责成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砂资格。对妨碍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小江东川区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1日

附件

砂石采矿权申请审批手续资料清单

1、开采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2、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商局办理)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局办理)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企业开户行资金证明)

6、勘查报告(国土资源局)

7、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环保局)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厅)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局)

11、勘查工作由政府出资需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

12、在河道内采砂石的需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利局)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安监局)

14、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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