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民行检察工作中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针对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修正、改进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这种监督,其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运用的不好又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笔者仅就这些方面谈点浅见。

一、检察建议的作用

(一)可以扩大监督范围。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又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民行监督的范围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这种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诸如调解活动、支付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立案、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活动无法进行诉讼监督。而这些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利益联系紧密相关,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难以挽回、而且将会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度大打折扣。但是,这些诉讼环节要靠当事人的监督,力度显然是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因此,把非诉讼监督的形式——“检察建议”引入到审判监督中来,就可以扩大监督的范围,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缺憾。

(二)可以增加监督方式。现行民行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仅为抗诉一种。实践中,对确有重大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采取抗诉的监督方式,对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但大量民行申诉案件只是判决、裁定稍有程序错误或者实体裁判不公,抗诉不利解决问题,不抗又会失信于民。这时运用 “检察建议”这一灵活的非诉讼监督方式,让法院自行纠错,往往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三)可以简化监督程序。抗诉是一种比较繁琐的诉讼过程。特别是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它无权对错误的裁判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有抗诉权的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这样,基层检察机关经过受理、立案、审查(调卷、调查、勘验、鉴定)、集体讨论、制作法律文书后,将案卷上送,而上级机关受理案件后,基本上又要重复基层检察院的这一套诉讼程序,但这个案件最终能否抗诉还是一个疑问,抗诉了其效果又如何又是一个疑问。即使抗诉提出了,也不意味着案件马上可以进入最后审判阶段,大多数的抗诉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初步审查后,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如果,不宜抗诉的案件,或者抗诉把握不大的案件,基层检察院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直接向做出裁判的审判机关提出,不仅快捷,而且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环节。

(四)可以节省诉讼资源。一个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人力、物力。现在是商品社会、市场经济,诉讼也应讲时效、价值、效益,应在有限的诉讼资源内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和价值,尽量节约诉讼资源。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不仅要客观、公正,而且要高效、节省。因此,对不宜抗诉又有瑕疵的民行裁判案件,尽量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结案,这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周期,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减少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五)可以提高案件采信力。现在民行检察监督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判率。而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诉讼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再审案件屡抗屡败,又如何谈抗诉的效果,又如何取得人民群众的对检察监督的信任?当前民行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不高。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案件质量不高,另一方面,是法院系统对检察机关抗诉不支持,人为地设置诸多障碍,如不让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不给出庭检察人员设定专门座位、不让出庭检察人员发言;还有个别法院知错不改、故意拖延再审时间、遗失案卷材料、不送达裁判文书等等。民行检察部门一改非抗不可的做法,将一些有瑕疵的裁判案件改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样不仅利于法院接受,减少检法两家的冲突,提高案件的采信力,而且能使当事人的问题得到最快的解决。

(六)可以减少检察权的负效应。检察权的行使是把双刃剑,行使的不好,既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影响监督效果,甚至授人以“打破了审判活动中‘△’格局,成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话柄。而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把纠错权直接交给法院,让其通过审判监督机制自行纠正错误裁判,不仅不会打破审诉正“△”格局,还利于法院接受监督,维护诉讼平衡关系,减少负面效应。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以上可谓是检察建议在理论上的作用,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有例可查的。据笔直调查,某基层院,多年来的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均未突破50%,更不要说达到上级的“80%以上”改判率的要求。其改判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抗诉质量不高、检法两家认识上的差异、私情关系作祟等,但更多的是法院的“护短”情结,不愿意被人家揭短。因此,“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法院还公开说:“你越是抗诉,我越不改判”,甚至用再审改判加重申诉人的民事责任来阻止检察机关的抗诉。这样一来,申诉人对民行检察监督失去信心,造成检察机关申诉案件越来越少,民行检察工作呈下滑趋势。

该院针对这一现象,及时查找原因,寻求对策。特别是对一起执行案件的监督探索,彻底改变了他们以往“一抗到底”的做法。有一起民事执行案件,法院错误执行,将原本应有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嫁给了原法人代表人,并强行扣划申诉人的工资,申诉人为此多次找法院,但都未得到解决。最后,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他找到检察院民行科,希望能得到解决,否则就要上访。按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不能监督的,更别提抗诉了。但这起执行案件经过他们初步审查,确有错误,怎么办?经过集体讨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执行也属于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监督。法院不让我们抗诉,就用检察建议这种非诉讼形式加以监督。很快他们做出发检察建议的决定,并与法院联系,说明情况。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不久后,申诉人高兴地跑来说:“真感谢你们,法院已经纠正了错误裁定,返还了我多年被扣押的工资,解决了我们全家的生活问题。”后来,该院从侧面了解到,法院对他们的这种做法也颇为乐意,认为其建议合理、合法,并希望以后多以这种方式对他们进行监督。通过这起案件的启示,他们一改过去的做法,在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下,以多发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民事、行政监督,从此也改变了两家的关系,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诉讼效果。今年初,该院还与法院建立了联系制度,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及协调的意见》,将“检察院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对发现原审可能存在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可先以检察建议的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纳入该制度内。

三、民行检察部门在具体运用检察建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监督中有很多用处,但在实际中如果运用的不好,就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不要以为这起案件不提出抗诉,不需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就可以草率从事,敷衍塞责,不认真审查案子。只有全面了解案情,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第二、提出的建议说理要充分。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无的放失。仍然要像提出抗诉一样慎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草率从事,要对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一定的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第三、对法院不采纳而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提出抗诉。有些案件确实存在错误,法院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自纠,采纳了检察建议,这当然是好事,可以减少诉讼环节,节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如果法院因为某些原因不肯自纠,而这起案件影响又较大,我们就不能坐视不理,就应该依法及时提出抗诉,不能因为法院不纠而予以搁置。因为,无论是检察权,还是审判权的行使,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必要顾虑重重。

第四、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到检察院来申诉,其目的大都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将他的申诉案件提起抗诉,不希望检察机关采取其他形式结案。因此,当我们要对某一案件采取发检察建议形式结案时,就要与当事人说清楚,检察建议与抗诉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不能一息了事。我们办案不仅要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做到以上几点,笔直认为,还要做到四勤,即:一是勤动手,认真做好阅卷笔录,以备将来查证;二是勤思考,要对所办理的案件认真思考,对所要做出的检察建议字斟句酌,不可草率从事;三是勤沟通,要与法院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多搞人来人往,少搞文来文往;四是勤走访,不要认为案件一结就万事大吉了。民行检察部门经常要对所受理的民行案件进行回头看,对那些以检察建议结案而当事人意见较大、一时又解释不通的申诉案件,不仅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还要了解其社会状况,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能帮助解决的,要尽量予以帮助,使当事人明白,你是在公正执法,而不是图省事,发检察建议是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他们的利益。

检察建议,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针对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修正、改进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这种监督,其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运用的不好又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笔者仅就这些方面谈点浅见。

一、检察建议的作用

(一)可以扩大监督范围。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又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民行监督的范围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这种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诸如调解活动、支付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立案、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活动无法进行诉讼监督。而这些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利益联系紧密相关,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难以挽回、而且将会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度大打折扣。但是,这些诉讼环节要靠当事人的监督,力度显然是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因此,把非诉讼监督的形式——“检察建议”引入到审判监督中来,就可以扩大监督的范围,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缺憾。

(二)可以增加监督方式。现行民行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仅为抗诉一种。实践中,对确有重大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采取抗诉的监督方式,对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但大量民行申诉案件只是判决、裁定稍有程序错误或者实体裁判不公,抗诉不利解决问题,不抗又会失信于民。这时运用 “检察建议”这一灵活的非诉讼监督方式,让法院自行纠错,往往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三)可以简化监督程序。抗诉是一种比较繁琐的诉讼过程。特别是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它无权对错误的裁判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有抗诉权的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这样,基层检察机关经过受理、立案、审查(调卷、调查、勘验、鉴定)、集体讨论、制作法律文书后,将案卷上送,而上级机关受理案件后,基本上又要重复基层检察院的这一套诉讼程序,但这个案件最终能否抗诉还是一个疑问,抗诉了其效果又如何又是一个疑问。即使抗诉提出了,也不意味着案件马上可以进入最后审判阶段,大多数的抗诉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初步审查后,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如果,不宜抗诉的案件,或者抗诉把握不大的案件,基层检察院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直接向做出裁判的审判机关提出,不仅快捷,而且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环节。

(四)可以节省诉讼资源。一个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人力、物力。现在是商品社会、市场经济,诉讼也应讲时效、价值、效益,应在有限的诉讼资源内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和价值,尽量节约诉讼资源。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不仅要客观、公正,而且要高效、节省。因此,对不宜抗诉又有瑕疵的民行裁判案件,尽量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结案,这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周期,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减少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五)可以提高案件采信力。现在民行检察监督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判率。而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诉讼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再审案件屡抗屡败,又如何谈抗诉的效果,又如何取得人民群众的对检察监督的信任?当前民行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不高。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案件质量不高,另一方面,是法院系统对检察机关抗诉不支持,人为地设置诸多障碍,如不让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不给出庭检察人员设定专门座位、不让出庭检察人员发言;还有个别法院知错不改、故意拖延再审时间、遗失案卷材料、不送达裁判文书等等。民行检察部门一改非抗不可的做法,将一些有瑕疵的裁判案件改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样不仅利于法院接受,减少检法两家的冲突,提高案件的采信力,而且能使当事人的问题得到最快的解决。

(六)可以减少检察权的负效应。检察权的行使是把双刃剑,行使的不好,既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影响监督效果,甚至授人以“打破了审判活动中‘△’格局,成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话柄。而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把纠错权直接交给法院,让其通过审判监督机制自行纠正错误裁判,不仅不会打破审诉正“△”格局,还利于法院接受监督,维护诉讼平衡关系,减少负面效应。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以上可谓是检察建议在理论上的作用,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有例可查的。据笔直调查,某基层院,多年来的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均未突破50%,更不要说达到上级的“80%以上”改判率的要求。其改判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抗诉质量不高、检法两家认识上的差异、私情关系作祟等,但更多的是法院的“护短”情结,不愿意被人家揭短。因此,“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法院还公开说:“你越是抗诉,我越不改判”,甚至用再审改判加重申诉人的民事责任来阻止检察机关的抗诉。这样一来,申诉人对民行检察监督失去信心,造成检察机关申诉案件越来越少,民行检察工作呈下滑趋势。

该院针对这一现象,及时查找原因,寻求对策。特别是对一起执行案件的监督探索,彻底改变了他们以往“一抗到底”的做法。有一起民事执行案件,法院错误执行,将原本应有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嫁给了原法人代表人,并强行扣划申诉人的工资,申诉人为此多次找法院,但都未得到解决。最后,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他找到检察院民行科,希望能得到解决,否则就要上访。按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不能监督的,更别提抗诉了。但这起执行案件经过他们初步审查,确有错误,怎么办?经过集体讨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执行也属于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监督。法院不让我们抗诉,就用检察建议这种非诉讼形式加以监督。很快他们做出发检察建议的决定,并与法院联系,说明情况。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不久后,申诉人高兴地跑来说:“真感谢你们,法院已经纠正了错误裁定,返还了我多年被扣押的工资,解决了我们全家的生活问题。”后来,该院从侧面了解到,法院对他们的这种做法也颇为乐意,认为其建议合理、合法,并希望以后多以这种方式对他们进行监督。通过这起案件的启示,他们一改过去的做法,在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下,以多发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民事、行政监督,从此也改变了两家的关系,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诉讼效果。今年初,该院还与法院建立了联系制度,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及协调的意见》,将“检察院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对发现原审可能存在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可先以检察建议的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纳入该制度内。

三、民行检察部门在具体运用检察建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监督中有很多用处,但在实际中如果运用的不好,就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不要以为这起案件不提出抗诉,不需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就可以草率从事,敷衍塞责,不认真审查案子。只有全面了解案情,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第二、提出的建议说理要充分。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无的放失。仍然要像提出抗诉一样慎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草率从事,要对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一定的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第三、对法院不采纳而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提出抗诉。有些案件确实存在错误,法院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自纠,采纳了检察建议,这当然是好事,可以减少诉讼环节,节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如果法院因为某些原因不肯自纠,而这起案件影响又较大,我们就不能坐视不理,就应该依法及时提出抗诉,不能因为法院不纠而予以搁置。因为,无论是检察权,还是审判权的行使,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必要顾虑重重。

第四、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到检察院来申诉,其目的大都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将他的申诉案件提起抗诉,不希望检察机关采取其他形式结案。因此,当我们要对某一案件采取发检察建议形式结案时,就要与当事人说清楚,检察建议与抗诉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不能一息了事。我们办案不仅要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做到以上几点,笔直认为,还要做到四勤,即:一是勤动手,认真做好阅卷笔录,以备将来查证;二是勤思考,要对所办理的案件认真思考,对所要做出的检察建议字斟句酌,不可草率从事;三是勤沟通,要与法院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多搞人来人往,少搞文来文往;四是勤走访,不要认为案件一结就万事大吉了。民行检察部门经常要对所受理的民行案件进行回头看,对那些以检察建议结案而当事人意见较大、一时又解释不通的申诉案件,不仅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还要了解其社会状况,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能帮助解决的,要尽量予以帮助,使当事人明白,你是在公正执法,而不是图省事,发检察建议是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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