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校长:田拥山
第一节 中小学校“管理人”身份及其安全管理职责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许多中小学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更为详尽具体的规章制度,这样,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内容就更加明确了。中小学学校是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人”还是监护人?教育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论。从法律上看,两者观点的分歧很大。如果认为中小学学校是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则中小学学校不仅应监督和保护中小学生,而且应对学生在校伤害负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中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就由中小学学校负责,这显然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相反,如果中小学学校依法是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对中小学生在校伤害负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的管理行为不当,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中小学生在校伤害,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中小学学校对中小学生的角色应当是“管理人”身份,这样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 条规定,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此可见,中小学学校对中小学生的责任是教育和通过安全管理实现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对在中小学学校的中小学生在校伤害赔偿方面采用过错责任制。 怎样理解中小学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呢?日本教育法学理论认为,在课堂中,教师确保学生安全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先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二是教学过程中的监督指导;三是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紧急救护以及及时联络);即事先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美国教育法学理论认为,中小学学校这种管理的范围涉及到:一是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对在校学生的看管标准。看管的标准因职业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特殊的服务性行业中,如警察、消防、医生、教育者,对其管辖人员的看管标准要高于一般公民。即使在中小学学校教育领域,因中小学生年龄及课型不同也存在差异,小学教师管辖的对象年龄很小,要比初、高中教师负有更高的看管标准,对小学教师的看管标准就是一种高度严格的看管标准;体育课教师和教练,因课的活动性质及其存在的高风险性远远大于普通课程,其看管标准要求就比一般教师的高。二是合理的注意与预见能力。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的作为或不作为与当时情境的联系,也即“合理人”说。中小学教师当时的行为与一个具有正常理智判断能力的普通人相比,是否正确合理。在我国,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安全职责范围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
是法律明文规定,如法律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二是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合理人”行为标准要求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人”标准,是指一个谨慎小心的人在当时当地的环境中所能够对危险的预见,以及能够采取的防止该危险的有力措施。这是一个客观标准,以此对照某个案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高于、等于或低于该标准。如果低于该标准,即构成过错,将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1)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不存在危及学生安全的隐患,不造成学生伤害;(2)确保学校环境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如光线充足,无有毒气体等;(3)确保由学校提供的食物和其他物品不危害学生身体健康;(4)确保教职工依法执教,不体罚学生,不侮辱学生,不忽视学生在教师管理下的身心健康;(5)确保学生活泼有序地学习生活,有效管理和制止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不良行为;
(6)确保国家有关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在学校切实贯彻执行,完善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人、财、物保障该规章的实施;(7)经常性、制度性、有效性地开展教职工、学生、家长等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8)开展其他学生安全工作。
第二节 中小学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
中小学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校长的安全职责
(1)宣传并实施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2)依法制订学校安全规章制度;(3)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各种安全制度和规则;(4)建立学生安全保障的领导机构,并指导和监督其有效运作;(5)拨付保障学生安全所必需的经费,必要时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经费;(6)对受伤学生及时亲自或派员送往医院救治;(7)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8)其他履行学校安全职责必需的行为。
二、政教处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校长)的安全职责
(1)执行校长的有关安全的指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的决定,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的布置、指导、检查、评比和监督;(2)负责采用各种有效方法宣传安全工作制度,树立师生的安全意识;(3)联系和协调各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开展安全工作;(4)具体处理学生伤亡的救治及善后事宜;(5)其他日常安全工作。
三、班主任的安全职责
(1)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决定,具体负责本班的日常安全工作;(2)经常宣传安全知识;(3)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向学校
领导报告;(3)经常巡查班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4)积极向学校领导提出安全建议;(5)其他本班日常安全工作。
四、任课教师的安全职责
(1)遵守法律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2)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讽刺侮辱学生;(3)不得擅离职守,自习课时也应在课堂值班;(4)及时正确处理课内发生的伤害事故;(5)其他学校规定的安全职责。
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校长:田拥山
第一节 中小学校“管理人”身份及其安全管理职责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许多中小学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更为详尽具体的规章制度,这样,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内容就更加明确了。中小学学校是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人”还是监护人?教育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论。从法律上看,两者观点的分歧很大。如果认为中小学学校是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则中小学学校不仅应监督和保护中小学生,而且应对学生在校伤害负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中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就由中小学学校负责,这显然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相反,如果中小学学校依法是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对中小学生在校伤害负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的管理行为不当,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中小学生在校伤害,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中小学学校对中小学生的角色应当是“管理人”身份,这样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 条规定,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此可见,中小学学校对中小学生的责任是教育和通过安全管理实现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对在中小学学校的中小学生在校伤害赔偿方面采用过错责任制。 怎样理解中小学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呢?日本教育法学理论认为,在课堂中,教师确保学生安全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先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二是教学过程中的监督指导;三是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紧急救护以及及时联络);即事先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美国教育法学理论认为,中小学学校这种管理的范围涉及到:一是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对在校学生的看管标准。看管的标准因职业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特殊的服务性行业中,如警察、消防、医生、教育者,对其管辖人员的看管标准要高于一般公民。即使在中小学学校教育领域,因中小学生年龄及课型不同也存在差异,小学教师管辖的对象年龄很小,要比初、高中教师负有更高的看管标准,对小学教师的看管标准就是一种高度严格的看管标准;体育课教师和教练,因课的活动性质及其存在的高风险性远远大于普通课程,其看管标准要求就比一般教师的高。二是合理的注意与预见能力。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的作为或不作为与当时情境的联系,也即“合理人”说。中小学教师当时的行为与一个具有正常理智判断能力的普通人相比,是否正确合理。在我国,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安全职责范围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
是法律明文规定,如法律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二是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合理人”行为标准要求中小学学校及中小学教师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人”标准,是指一个谨慎小心的人在当时当地的环境中所能够对危险的预见,以及能够采取的防止该危险的有力措施。这是一个客观标准,以此对照某个案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高于、等于或低于该标准。如果低于该标准,即构成过错,将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1)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不存在危及学生安全的隐患,不造成学生伤害;(2)确保学校环境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如光线充足,无有毒气体等;(3)确保由学校提供的食物和其他物品不危害学生身体健康;(4)确保教职工依法执教,不体罚学生,不侮辱学生,不忽视学生在教师管理下的身心健康;(5)确保学生活泼有序地学习生活,有效管理和制止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不良行为;
(6)确保国家有关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在学校切实贯彻执行,完善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人、财、物保障该规章的实施;(7)经常性、制度性、有效性地开展教职工、学生、家长等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8)开展其他学生安全工作。
第二节 中小学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
中小学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校长的安全职责
(1)宣传并实施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2)依法制订学校安全规章制度;(3)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各种安全制度和规则;(4)建立学生安全保障的领导机构,并指导和监督其有效运作;(5)拨付保障学生安全所必需的经费,必要时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经费;(6)对受伤学生及时亲自或派员送往医院救治;(7)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8)其他履行学校安全职责必需的行为。
二、政教处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校长)的安全职责
(1)执行校长的有关安全的指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的决定,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的布置、指导、检查、评比和监督;(2)负责采用各种有效方法宣传安全工作制度,树立师生的安全意识;(3)联系和协调各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开展安全工作;(4)具体处理学生伤亡的救治及善后事宜;(5)其他日常安全工作。
三、班主任的安全职责
(1)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决定,具体负责本班的日常安全工作;(2)经常宣传安全知识;(3)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向学校
领导报告;(3)经常巡查班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4)积极向学校领导提出安全建议;(5)其他本班日常安全工作。
四、任课教师的安全职责
(1)遵守法律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2)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讽刺侮辱学生;(3)不得擅离职守,自习课时也应在课堂值班;(4)及时正确处理课内发生的伤害事故;(5)其他学校规定的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