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 (财会〔2010〕11 号)规定,工程项 目,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工程。工程项目从有意向到通过立项审 批,在立项前期会发生相关的调研、咨询等费用。本文对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 务处理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因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要求不同, 存在顺利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和未通过立项 审批的两种可能。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应予资本化。对立项前期不 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 项目立项前期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待项目获得批复 后,再转入项目费用予以资本化。 一、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直接予以资本化,通过“在建工程”科 目核算,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项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批 立项,将“在建工程”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 二、立项前期不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企业可通过“管理费 用”科目核算,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具备可抵扣增值税条件的,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如果当年通过立项目审批,将对应的“管理费用”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已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跨年通过审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 规定, 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并分析判断前期差错的重要性而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1)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 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即将对应的“管理费用” 余额转入“在建工程” 科目, 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 较数据,进行追溯更正。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调整“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 “应 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税务处理 一、用好“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 号) ,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接受鉴证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抵扣增值

税。同时,该文件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 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 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因此,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不能判断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 在支付前期费用时,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抵扣增值税,待立项审批通过后,再作进项税额转 出。 二、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 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 的说明等。企业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如实际未通过立项审批,企业归集在“在建工程” 的支出,应按要求做好税前扣除工作。 分析 企业工程项目立项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 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管理规划的调 整,都会对立项的结果产生变化。比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 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办发〔2013〕17 号)规定,已经批准但尚未开 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 于立项前期的工程项目就有可能受影响。 例如,国有企业甲,是从事生产加工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拟新建一栋工程技 术中心大楼,用于办公和技术研发。该项目自 2012 年 6 月启动论证,2012 年 10 月支付工 程咨询费用 212 万元(服务商为上海企业) ,在 2013 年 4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120 万元(服 务商不属“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 。2013 年 8 月,根据国家政策,甲企业决定终止该项目。 分析一:甲企业启动该项目时,预期能通过审批。因企业计划加大研发投入,并同时改 善办公条件,预期项目能通过立项审批。 1.2012 年 10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212 万元,会计

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 借:在建工程 212 贷:银行存款 212。 2.2013 年 4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120 万元 借:在建工程 120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贷:银行存款 120。 3.2013 年 8 月该项目终止 借:营业外支出 332 贷:在建工程 332。 分析二: 甲企业启动该项目时, 不能判断是否通过立项审批。 虽企业计划加大研发投入, 并同时改善办公条件,但分析企业内、外部条件尚不能判断能通过立项审批。 1.2012 年 10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212 万元。因上海是“营改增”试点地区,服务商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工程咨询费用适用 6%增值税率,增值税 212÷(1+6%)×6%=12 (万元) ,可抵扣。 借:管理费用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贷:银行存款 212。 2.2013 年 4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120 万元。因服务商不属“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 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3.2013 年 8 月决定该项目停止,企业不调整。 分析三:假定该项目在 2013 年 5 月通过立项批准,并于同月开工建设。项目立项前期 费用则应予资本化。 1.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认为自身规模较小,该前期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应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假定甲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 25%,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按 10%计提盈余公积 金。甲企业应纳税额调增 200×25%=50(万元) ,调整盈余公积 200×(1-25%)×10% =15(万元) ,调整未分配利润 200-50-15=135(万元) 。 借:在建工程 212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贷:未分配利润 1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 盈余公积 1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同时,调整当年会计科目。 借:在建工程 120 贷:管理费用 120。 2.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认为自身规模较大,该前期差错不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应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处理。 借:在建工程 332 贷:管理费用 3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 (财会〔2010〕11 号)规定,工程项 目,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工程。工程项目从有意向到通过立项审 批,在立项前期会发生相关的调研、咨询等费用。本文对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 务处理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因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要求不同, 存在顺利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和未通过立项 审批的两种可能。通过立项审批而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应予资本化。对立项前期不 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 项目立项前期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待项目获得批复 后,再转入项目费用予以资本化。 一、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直接予以资本化,通过“在建工程”科 目核算,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项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批 立项,将“在建工程”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 二、立项前期不能判断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企业可通过“管理费 用”科目核算,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具备可抵扣增值税条件的,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如果当年通过立项目审批,将对应的“管理费用”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已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跨年通过审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 规定, 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并分析判断前期差错的重要性而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1)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 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即将对应的“管理费用” 余额转入“在建工程” 科目, 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 较数据,进行追溯更正。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调整“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 “应 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并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税务处理 一、用好“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 号) ,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接受鉴证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抵扣增值

税。同时,该文件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 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 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因此,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不能判断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 在支付前期费用时,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抵扣增值税,待立项审批通过后,再作进项税额转 出。 二、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 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 的说明等。企业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如实际未通过立项审批,企业归集在“在建工程” 的支出,应按要求做好税前扣除工作。 分析 企业工程项目立项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 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管理规划的调 整,都会对立项的结果产生变化。比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 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办发〔2013〕17 号)规定,已经批准但尚未开 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 于立项前期的工程项目就有可能受影响。 例如,国有企业甲,是从事生产加工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拟新建一栋工程技 术中心大楼,用于办公和技术研发。该项目自 2012 年 6 月启动论证,2012 年 10 月支付工 程咨询费用 212 万元(服务商为上海企业) ,在 2013 年 4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120 万元(服 务商不属“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 。2013 年 8 月,根据国家政策,甲企业决定终止该项目。 分析一:甲企业启动该项目时,预期能通过审批。因企业计划加大研发投入,并同时改 善办公条件,预期项目能通过立项审批。 1.2012 年 10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212 万元,会计

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 借:在建工程 212 贷:银行存款 212。 2.2013 年 4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120 万元 借:在建工程 120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贷:银行存款 120。 3.2013 年 8 月该项目终止 借:营业外支出 332 贷:在建工程 332。 分析二: 甲企业启动该项目时, 不能判断是否通过立项审批。 虽企业计划加大研发投入, 并同时改善办公条件,但分析企业内、外部条件尚不能判断能通过立项审批。 1.2012 年 10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212 万元。因上海是“营改增”试点地区,服务商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工程咨询费用适用 6%增值税率,增值税 212÷(1+6%)×6%=12 (万元) ,可抵扣。 借:管理费用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贷:银行存款 212。 2.2013 年 4 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 120 万元。因服务商不属“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 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3.2013 年 8 月决定该项目停止,企业不调整。 分析三:假定该项目在 2013 年 5 月通过立项批准,并于同月开工建设。项目立项前期 费用则应予资本化。 1.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认为自身规模较小,该前期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应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假定甲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 25%,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按 10%计提盈余公积 金。甲企业应纳税额调增 200×25%=50(万元) ,调整盈余公积 200×(1-25%)×10% =15(万元) ,调整未分配利润 200-50-15=135(万元) 。 借:在建工程 212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贷:未分配利润 1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 盈余公积 1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同时,调整当年会计科目。 借:在建工程 120 贷:管理费用 120。 2.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企业认为自身规模较大,该前期差错不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应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处理。 借:在建工程 332 贷:管理费用 3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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