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拟对[章程]进行修改

   1999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发展历史上的一项重要转折实质性地发生了。当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策略工作组向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关于重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未来的建议》。该报告形式上为建议,实际上已有点像是“定论”,因为其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极大影响,几乎没有给当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观察员留下商量的空间。该报告建议模仿美国的模式,成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并在其下成立专事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IASB。那么,今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为何又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将是什么?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在前面提及的策略工作组报告基础上,1999年12月,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任命了一个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席就是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Arthur Levitt),由其选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管理层,即受托人(Trustees),然后由受托人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择“高水平”的技术人才组成IASB。凡事得有一个规矩,就这件事而言,那就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此,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于2000年3月通过了《章程》,并按程序于2003年5月24日获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我国是会员之一)。也就是在5月24日,第一届受托人(共19人)正式走马上任,主席是美国前联邦储蓄委员会主席Paul A Volcker。随后的2001年2月6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正式成立,注册地是美国的Delaware州。按《章程》第19款的规定,受托人选择了14名专家成立IASB,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由IASB发布的准则不再称作国际会计准则,而改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IASB外,围绕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解释,受托人还设立了一个新组织,改组了一个旧组织。前者为“准则咨询委员会”(SAC),后者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其前身是“常设解释委员会”。由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和解释的运作框架可简括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19名受托人)    准则咨询委员会(49名委员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4名理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12名委员)    专业活动主任和专业人员   非专业活动主任和非专业人员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相关利益团体的重视,其“工作”是否有成效自然受到世人关注!其实,在最初公布的《章程》中就有要求受托人在上述架构运行3年后进行“检查”(review)的条款,同时还要求其将检查后形成的结论纳入《章程》(即对《章程》进行修改),并从2006年2月6日开始生效。    基于此,受托人于2003年11月12日对外宣布,将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总体(包括IASB)的工作全面进行检查,对《章程》的条款重新审视,并专门成立了一个“章程委员会”,直接由受托人主席负责。受托人认为,基金会总体的工作是有效的。比如,制定了5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际上到2005年1月已发布了6项)、修订了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17项准则,为欧盟及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好了准备,也在国际会计协调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尤其在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合作和协调方面取得了成效。但外部的责怪声也不少!比如,欧洲工业家圆桌论坛认为,“如果审视一下IASB在过去两年中的工作,我们感到其运作似乎不是太好。虽然不能忽视IASB面临欧盟2005年开始全面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压力,但仍然让人觉得其在有些项目上过于匆忙!”。其次,该论坛还认为,受托人应对IASB的工作计划施以更有效的控制,确保其发布的准则更切合实际,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不只是在学术上正确和理论上完美。法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IASB工作的透明度有些微词。他们认为,基金会的工作目标实际上没有很好的实现,而这又主要体现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当中缺少透明度和沟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公开性应加强,以避免准则使用者对技术问题难以理解、争议不断的情况。应该说,以上两种责怪声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在多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于2004年11月正式对外公布了一份报告,即,《章程的检查:改进建议》。该报告列出了10个方面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这些问题涉及: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目标,是否应明确地指明中小规模企业会计标准面临的挑战(主要指对标准制定及推广的考虑);2.受托人数量及其区域和职业分布;3.受托人的监督作用;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经费筹措;5.IASB的组成;6.IASB现存正式联络关系的恰当性;7.IASB的咨询安排;8.IASB的投票程序;9.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资源和有效性;10.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作用和有效性。   而按该报告提出的主要建议(限于篇幅此处不详列具体内容),其结果将会是:    一、IASB:1.保留现在的两名非全职理事的规定;2.扩充选择IASB理事的标准,即以“职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替代“技术专长”;3.对IASB理事不同背景要求的松动。现在是至少要求5名审计人员、3名财务报表提供者(如公司财务总监)、3名财务报表使用者(如财务分析师)和1名学术人员,将来可能不会限制得那么死,而只是仍要求有这些不同背景的人组成,其中在每个方面至少应有最近有这方面实务经验的人士1名;4.IASB发布一项征求意见稿、正式的准则或解释时,至少要有64%的理事(即9名)同意,而不只是8名同意就可;5.加强IASB的咨询,扩大其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联络的范围;6.仍要求IASB的全职理事联络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但不具体规定联络哪个制定机构;7.当IASB在制定准则过程中没有进行实地测试和公开听证时,要对此作出解释。   二、基金会受托人:1.将受托人的数量从19名扩充到22名,以体现区域代表性和职业经验的多样性,具体分布是:6名来自北美、6名来自欧洲、6名来自亚洲/大洋洲、4名任选但要考虑地区平衡;2.允许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主席可任职6年;3.受托人在每年对基金会和IASB进行检查时,内容要包括IASB的制定议程,虽然受托人可以对IASB的制定议程进行评议,但IASB可以自行确定其议程;4.基金会并不必然地要自已开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教育培训项目,可以让其他机构来做,基金会只需要对别人所做的教育培训项目进行检查就可以了。   三、准则咨询委员会:准则咨询委员会的主席由受托人任命,每任期3年,可以续任;但主席不能像现在这样由IASB的主席担任,也不能由IASB的专业人员担任。   应该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对《章程》修改的意义不在于《章程》本身,而在于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深刻影响,进而影响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质量和国际会计的协调!而这就足够值得我们关注了。   (作者系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处长)

   1999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发展历史上的一项重要转折实质性地发生了。当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策略工作组向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关于重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未来的建议》。该报告形式上为建议,实际上已有点像是“定论”,因为其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极大影响,几乎没有给当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观察员留下商量的空间。该报告建议模仿美国的模式,成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并在其下成立专事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IASB。那么,今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为何又要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将是什么?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在前面提及的策略工作组报告基础上,1999年12月,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任命了一个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席就是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Arthur Levitt),由其选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管理层,即受托人(Trustees),然后由受托人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择“高水平”的技术人才组成IASB。凡事得有一个规矩,就这件事而言,那就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此,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于2000年3月通过了《章程》,并按程序于2003年5月24日获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我国是会员之一)。也就是在5月24日,第一届受托人(共19人)正式走马上任,主席是美国前联邦储蓄委员会主席Paul A Volcker。随后的2001年2月6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正式成立,注册地是美国的Delaware州。按《章程》第19款的规定,受托人选择了14名专家成立IASB,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由IASB发布的准则不再称作国际会计准则,而改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IASB外,围绕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解释,受托人还设立了一个新组织,改组了一个旧组织。前者为“准则咨询委员会”(SAC),后者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其前身是“常设解释委员会”。由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和解释的运作框架可简括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19名受托人)    准则咨询委员会(49名委员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4名理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12名委员)    专业活动主任和专业人员   非专业活动主任和非专业人员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相关利益团体的重视,其“工作”是否有成效自然受到世人关注!其实,在最初公布的《章程》中就有要求受托人在上述架构运行3年后进行“检查”(review)的条款,同时还要求其将检查后形成的结论纳入《章程》(即对《章程》进行修改),并从2006年2月6日开始生效。    基于此,受托人于2003年11月12日对外宣布,将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总体(包括IASB)的工作全面进行检查,对《章程》的条款重新审视,并专门成立了一个“章程委员会”,直接由受托人主席负责。受托人认为,基金会总体的工作是有效的。比如,制定了5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际上到2005年1月已发布了6项)、修订了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17项准则,为欧盟及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好了准备,也在国际会计协调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尤其在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合作和协调方面取得了成效。但外部的责怪声也不少!比如,欧洲工业家圆桌论坛认为,“如果审视一下IASB在过去两年中的工作,我们感到其运作似乎不是太好。虽然不能忽视IASB面临欧盟2005年开始全面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压力,但仍然让人觉得其在有些项目上过于匆忙!”。其次,该论坛还认为,受托人应对IASB的工作计划施以更有效的控制,确保其发布的准则更切合实际,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不只是在学术上正确和理论上完美。法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IASB工作的透明度有些微词。他们认为,基金会的工作目标实际上没有很好的实现,而这又主要体现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当中缺少透明度和沟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公开性应加强,以避免准则使用者对技术问题难以理解、争议不断的情况。应该说,以上两种责怪声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在多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于2004年11月正式对外公布了一份报告,即,《章程的检查:改进建议》。该报告列出了10个方面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这些问题涉及: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目标,是否应明确地指明中小规模企业会计标准面临的挑战(主要指对标准制定及推广的考虑);2.受托人数量及其区域和职业分布;3.受托人的监督作用;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经费筹措;5.IASB的组成;6.IASB现存正式联络关系的恰当性;7.IASB的咨询安排;8.IASB的投票程序;9.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资源和有效性;10.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作用和有效性。   而按该报告提出的主要建议(限于篇幅此处不详列具体内容),其结果将会是:    一、IASB:1.保留现在的两名非全职理事的规定;2.扩充选择IASB理事的标准,即以“职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替代“技术专长”;3.对IASB理事不同背景要求的松动。现在是至少要求5名审计人员、3名财务报表提供者(如公司财务总监)、3名财务报表使用者(如财务分析师)和1名学术人员,将来可能不会限制得那么死,而只是仍要求有这些不同背景的人组成,其中在每个方面至少应有最近有这方面实务经验的人士1名;4.IASB发布一项征求意见稿、正式的准则或解释时,至少要有64%的理事(即9名)同意,而不只是8名同意就可;5.加强IASB的咨询,扩大其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联络的范围;6.仍要求IASB的全职理事联络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但不具体规定联络哪个制定机构;7.当IASB在制定准则过程中没有进行实地测试和公开听证时,要对此作出解释。   二、基金会受托人:1.将受托人的数量从19名扩充到22名,以体现区域代表性和职业经验的多样性,具体分布是:6名来自北美、6名来自欧洲、6名来自亚洲/大洋洲、4名任选但要考虑地区平衡;2.允许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主席可任职6年;3.受托人在每年对基金会和IASB进行检查时,内容要包括IASB的制定议程,虽然受托人可以对IASB的制定议程进行评议,但IASB可以自行确定其议程;4.基金会并不必然地要自已开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教育培训项目,可以让其他机构来做,基金会只需要对别人所做的教育培训项目进行检查就可以了。   三、准则咨询委员会:准则咨询委员会的主席由受托人任命,每任期3年,可以续任;但主席不能像现在这样由IASB的主席担任,也不能由IASB的专业人员担任。   应该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对《章程》修改的意义不在于《章程》本身,而在于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深刻影响,进而影响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质量和国际会计的协调!而这就足够值得我们关注了。   (作者系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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