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

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专利局的任何一个专利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专利局的专利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

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x x专利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不应使用快递公司递交,使用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日确定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中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x x x(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国家知识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的,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费的交纳与减缓: 费用减缓请求书

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如下: 1.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面交。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或费减审批通知书后,按要求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

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这就要求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可以使用简称,如申请费可写为“申”,实质审查费可写为“实审”。而且汇款人必须向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提出在汇款附言栏中将上述缴费信息予以录入,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必须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人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2个月。逾期未缴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1个月左右可以寄达申请人,所以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1.3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1中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

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1.4中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当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100元。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不同的是申请费可以请求减缓,而附加费是不能给予减缓的。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逾期未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收费收据后,应当及时核对收据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以费用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收据后马上核对收据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更正。

1.6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2个月之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被挂账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处理。

1.7 申请费及其他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其他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包括与申请费一起缴纳的公布费和附加费)。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请求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5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他4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他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以前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人,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者有其他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1.8 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1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1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申请的同时还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

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程序启动之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

专利申请文件:

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专利局的任何一个专利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专利局的专利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

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x x专利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不应使用快递公司递交,使用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日确定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中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x x x(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国家知识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的,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费的交纳与减缓: 费用减缓请求书

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如下: 1.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面交。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或费减审批通知书后,按要求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

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这就要求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可以使用简称,如申请费可写为“申”,实质审查费可写为“实审”。而且汇款人必须向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提出在汇款附言栏中将上述缴费信息予以录入,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必须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人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2个月。逾期未缴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1个月左右可以寄达申请人,所以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1.3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1中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

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1.4中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当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100元。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不同的是申请费可以请求减缓,而附加费是不能给予减缓的。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逾期未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收费收据后,应当及时核对收据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以费用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收据后马上核对收据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更正。

1.6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2个月之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被挂账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处理。

1.7 申请费及其他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其他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包括与申请费一起缴纳的公布费和附加费)。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请求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5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他4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他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以前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人,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者有其他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1.8 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1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1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申请的同时还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

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程序启动之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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